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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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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胡(20) #提堂#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雷射筆、噴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15/6,指等候控方轉交文件。

辯方同時希望更改保釋條件,將宵禁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裁判官拒絕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審前覆核

胡(20)(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 雷射筆、噴漆)

- 辯方不爭議證物及專家證供 (書面呈上)
- 控方將傳召1位控方證人,得悉辯方要求盤問另外5位控方證人 (tendered for cross-examination)
- 控方會呈上兩條CCTV錄影片段,共大概10分鐘,會於庭上播放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於9月21日於西方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826深水埗

非即時,前文

胡 (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三、未能出示身份證 認罪

控方呈上同意事實文件,十一項證物,和專家報告。

控方開案陳辭:
控方播出兩段CCTV片段;第一段P9是嘉頓公司在外牆的鏡頭,從九龍道影尾影向青山道交界,見到有一名男子企在街角位置,右手手臂申向前一段時間,之後向後行,有動作似除口罩除帽,向左離開畫面,幾秒後有警員從青山道走入九龍道,再追向畫面左邊。

第二條片段P10,是白田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的CCTV,一名男子和一名警員先後進入大堂,警員拘捕該名男子,作出搜查。

控方主要依賴該兩條片段,控告被告在青山道與九龍道的嘉頓街角位,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並要求法庭對第二控罪作出推斷。

~~~~~~

傳召證人 PC6713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官後勤小隊,穿便服執勤,大約在2235時接報,到深水埗欽州街處理有人倒路搞事,2255到達青山道,警車停近英華女校的快線上,證人坐在車內中排,當時天氣晴朗,街燈光線充足,車流和人流唔多。

在2300證人從左邊車窗見到嘉頓街角位有綠色雷射光射向左邊車頭,距離大約25~30米,雷射光射到證人面部和眼部,光線係持續不斷,但有移動的,見到一名男子,穿紫色衫、黑色褲、黑色鞋,但見唔到樣貌;叫司機開車駛向該男子,他向後離開,落車前證人攞裝備帶頭盔。

睇片段P9,23:04:11 證人指出該男子舉起雷射筆,23:04:40 該男子轉身離開,其間無車經過,見到男子衣著;隨後證人是第二名入鏡警員,證人跑入九龍道時,直望見唔到被告,轉望向右邊,見到被告站在公園出面行人路上,佢回頭一望,四目交投,23:05:21 證人舉起警棍指向被告,開始追。

證人在證物PW8的副本上劃出追捕的路線,由九龍道、經大埔道休憩公園小徑、橫過大埔道、巴域街、白田街、到白田邨美葵樓;由指警棍到拘捕,被告無離開過證人視線,沿途跑步無停過,雙方距離大約十米,到美葵樓剛巧有人出嚟,被告走入去,證人用警棍頂住度門,追入去,被告在大堂跌低,證人入去拘捕、搜身、搜袋,被告在拘捕過程無講嘢。

辯方盤問:
證人在2255到場,見唔到欽州街發生倒路,可能即將發生,當時前方無人滋事。

因當時警車未貼銀色單面紙,雷射光可透過玻璃窗照到車內,射到證人面和眼。

辯方呈上一張由被告拍攝的相片,拍攝青山道向嘉頓方向,指出英華女校對出一段路是四線行車,並非如證人所講三線行車;相片影唔到警車停泊位置,估計在拍攝位置之後一至兩米。

證人同意有途人行緊,但唔確定有幾多人,亦唔阻擋觀察被告;唔同意與被告相距50~60米,唔同意由開車到嘉頓停車,要用10秒時間,

播出片段P9,23:04:40男子轉身向後行,證人同由此刻起見唔到「被告」,23:05:18首名警員入鏡,23:05:21證人舉警棍,稱再見返被告,中間隔咗41秒。

證人唔同意在再次見返被告時,現場有其他途人,追至大埔道時無停低,無留意有無車輛,過咗巴域街小徑時,行人路上只有證人和被告,唔同意有其他途人在奔跑。

1255~1438休庭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不是被雷射光照射,只是電筒光照射,不同意睇唔清楚被告衣著,不同意再次見返被告時相距40~50米。

主控覆問:
證人澄清在2235接到指示,從灣仔出發去深水埗,到達前應發生咗倒路搞事。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上庭自辯。

~~~~~~

辯方主問:
被告在白田區住咗七年半,對該區非常熟識;被告在大概一個月前,在事發現場做咗一次實地測量距離和拍片,在庭上播放片段,見到被告在嘉頓公司的一邊行人路,用拉尺量度由「嘉頓街角」到面對警車停泊的位置的距離,拉尺顯示為50米。

被告表示當日在2130從家出發去鴨寮街,帶有口罩、帽、電筒、現金和藍色袋,去買雷射筆,再上嘉頓山觀星和翌日帶去旅行之用,呈上永安旅遊韓國團報名文件,該團係在27/8出發,全家一齊去。

只帶咗300元,因為諗住行程在一兩個鐘頭完成,所以無帶銀包,以前已經上過嘉頓山400~500次(唔知有無聽錯),去行山和睇夜景;去到鴨寮街,買咗雷射筆,仲用咗40幾蚊買咗一支噴漆,用嚟砌模型,有剩嘅錢買咗小食,之後上山,在2300落山回家休息,在嘉頓山出口行向巴域街,見一名男子跑向巴域街,因為光線昏暗只見到該人穿著深色短袖衫短褲深色鞋,以為佢練跑,無特別留意,於是繼續行,行到巴域街時見到一名凶神惡煞嘅男子,從右邊行埋嚟,右手舉起梗物,下意識逃跑,因視力有問題,要去到美葵樓,在光線充足下先見到係警察,被告被要求在地圖上劃出回程路線,見到深色衫男子和見到警員時身處的位置。

被告在被拘捕後,有叫過「好頭暈好舒服」,和「唔關我事」我事。

被告指出當晚無去過「嘉頓街角」位置,和無去過大埔道休憩公園的小徑。

控方盤問:
控方引證由被告提供的相片和拍攝片段,指出警車是停泊在被告所指的50米位置之前,距離大約有三度鐵閘的闊度,被告表示唔清楚。

播放大堂CCTV片段,在23:04:19時證人警員舉起警棍指向被告,似乎有講說話,被告同意無語言回應,到23:04:42時,被告被制服在地,抬頭講嘢,被告形容佢當時感到好愕然。

時間去到16:35,控方表示未問完,又因為首次聽到嘉頓山這版本,需要索取指示;案件押後到10月13日11: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矛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4

裁判官讀判詞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只能大概記下🙇‍♂️

辯方主要有兩個爭議點:1)在嘉頓街角照射雷射光的男子,是否就是在美葵樓被制服的被告;2)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物品的意圖。

裁判官考慮晒所有證物,文件,觀察證人警員和被告自辯,覺得警員誠實可靠,被告上庭講大話,逐一反駁辯方的爭議。

當晚警車停在青山道,距離嘉頓街角約25-30米,被一名男子在街角向警車照射雷射光,街上車輛稀少,視線未被遮擋,警員能清楚見到該名男子衣着,叫警車駛前,男子逃離,雖然男子從警員視線中消失了41秒,但警員落車追截時能在公園認出被告,被告有向後望見到警員,四目交投後逃走,相信當時市面人流稀少,確信警員唔會認錯人,沿途追截時警員都在被告後約10米,路上燈光充足,相信警員供詞,被告再無從視線中消失,直至去到美葵樓大堂制服被告。

從嘉頓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街角的男子的衣著外貌與被告被捕時身穿的衣服極為相似,該男子伸直隻手向前數十秒,之後除口罩除帽放入袋中,亦與從被告搜獲的物品相乎。

裁判官不相信被告上庭自辯的口供,拒絕接納因為太過巧合,被告聲稱上過嘉頓山幾百次,在一年前開始觀星,患有青光眼年,雷射筆是用來指星和教導妹妹觀看,如果屬實理應早就購有雷射筆,唔會當晚先去買,被告當日整日在家,翌日零晨要出機場去韓國旅行,無理由在晚上九點幾才去鴨寮街買;被告口供寫帶咗三百元出街,在庭上又話帶咗二百幾元出街,用咗二百元買雷射筆,剛巧經過檔口,用了三十多元買噴漆,用來砌模型,但完全唔合理,跟本無迫切性要買噴漆,餘下的錢又買咗小食,剛好用哂啲錢。

被告在嘉頓山落山回家,話見到有一名男子逃跑,跟住有另一名凶神惡煞的男子從他右邊跑來,如果被告視力有問題,冇理由在昏暗的街燈下見到男子凶神惡煞,亦冇理由因為害怕而逃跑,正常只會停下等他人走過,原因只有一個,就係被告照射過雷射筆。

被告在美葵樓被制服時的反應唔可信,大堂光線充足,警員持有寫上警察的圓盾,手持警棍,警員叫投降時識得舉起雙手,有講唔舒服、頭暈、唔關我事,被告20歲,讀大學4年級,如果認唔到係警員係匪夷所思。

裁判官接納警員口供,被告只向警車照射雷射光,沒有射向其它建築物,不接納辯方容易為惡作劇,雖然雷射光未有傷人,但只要有意圖就係傷人器具。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如上文講,裁判官認為被告冇迫切性要在當晚購買噴漆,被告解釋在購買時曾作試驗,只是試途解釋噴漆有使用過痕跡,當日在現場係發生過滋事事件,所以警奉派到場,噴漆亦是在被告身上搜到,接納無可抗拒的推論。

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被告在開審時已經認罪

辯方求情,被告冇刑事紀錄,呈上由被告母親、IVE老師、中學老師和前顧主撰寫的求情信,證明被告為人乖巧、善良、可靠,和明愛醫院的病歷證明,請求裁判官寬大處理。

裁判官會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16: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判刑,被告被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控罪一及二之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