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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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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
10:30 開庭

上訴人律師補充書面陳詞,表示希望法庭重看原審時播放的片段(D1),指裁判官不能毫無疑點地確片段中的鐵罐由上訴人位置拋出。

法官表示自己已看過有關片段,「覺得」原審裁判官是正確的。法官表示看到鐵罐由路邊拋出, 似乎是由東面拋出。法官承認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拋出鐵罐,只有控方證人指該鐵罐由上訴人拋出。法官表示,除非裁審官是plainly wrong(完全錯誤),否則他不會改裁判官的決定。

伍大律師再補充,對於上訴人當時所身處的位置,除了證人(PW1)所畫的草圖(P5) 外,PW1庭上作供亦指出上訴人當時位置距離自已10米,而被告距離海寧街(按:即片段所見涉案空罐被抛出的位置)10米,因此認為法庭不可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推論上訴人抛罐出馬路。

法官又表示,片段顯示當鐵罐拋出後,一名警察立即上前追捕,該警察的追捕是「好針對性」,他認為是該警察看到誰拋出鐵罐才展開追捕。

上訴人律師表示,當時是一班人一齊走,證人亦表示上訴人是走得最慢的一個,相信警察是求其拉一個走得最慢那一個。法官表示不同意。

上訴人律師就判刑陳詞,引述一個案例(鄭海宗(音)HCMA258/2020),指上訴人所拋的物件較細,當時亦是普通裝扮,所以程度較輕微,認為刑期過長及不適合監禁。

控方律師指是次案件比上述案件更嚴重,因為在今次案件中現場已有警員維持秩序,上訴人拋鐵罐的行為是有「挑釁性」。

法官表示裁判官已給上訴人10%(6日)減刑,其理由是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他認為有問題。他認原審裁判官已經判「輕咗」,但他不會「加返上去」。

裁決押後至3月7日早上9點半。

10:5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宣讀判詞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被鄭紀航裁判官裁決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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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表示因應最新疫情安排,將另外改期宣讀判詞‼️被告今天不用出席,請留意網上重新安排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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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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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刑事罪行。法庭在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他們被歸納為暴徒,不是同質群體。但仔細審視下,他們並非十惡不赦,大部分都是自以為有理想,亦有短暫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範圍內有一定成績。如果不是因此事走入歪路,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家人、社會、國家有貢獻的人。

年輕不是身分,未犯事不是成就,皆非任意妄為、不用付出代價的理由。法律前人人平等,每人皆須為自己的決定付出代價。年輕初犯不足以不考慮判處監禁。明白各被告因本案影響人生軌跡,但年輕的優勢是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是次閱歷不會對被告漫長的餘生發展造成太大障礙。

👦🏻A1 (28)
當日在沙北迴旋處爬圍欄逃走,用腳蹬警員,後被警棍制服。當時配戴口罩、灰色手套,背包有四個口罩、護目鏡及更替衣物。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30歲,在內地出生,獲得香港演藝學院學士學位,現為自由身演員,月入一萬。被告與父母同住,二人皆有健康問題,依靠被告供養、照顧、支持。被告本身亦患有遺傳性腎病。在良好背景長大下,被告認真、努力不懈,實現成為職業演員的夢想。被告不認為自己有犯錯,大律師指出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因他被捕而頓失所依。

被告是成年人,應有自制能力、思考能力,需預計對個人、親人、社會、大眾造成的後果。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明顯暴力,但他在場出現鼓勵其他示威者等同贊同及參與該暴力行為。對法律無知、罔顧家人福祉,及對後者帶來傷害非求情理由。
基於被告並無作出實質暴力,而其健康狀況將令其獄中生活比他人艱辛,酌情減刑3個月。暴動罪刑期為51個月,拒捕刑期1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2 (20)
當日攀爬圍欄,在警員追捕下仍猛力爬上矮牆,其他示威者毆打警員。在另一名警員協助下,被告才被拉下倒地。當時身穿黑衣,配戴頭套、手套,背包有黑色鴨舌帽、太陽眼鏡、面罩、雨傘、雨衣。無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作出顯見的暴力行為,但有參與暴動。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22歲,內地出生,2002年移居香港。2006年父母離異,自此與媽媽哥哥同住,父親其後再無往來。被告成長環境極為艱難,仍努力不懈完成大專,持有動物護理高級文憑,現為一名獸醫助理。被告的父母、中學老師、修讀科目師長及上司都撰寫求情信,對被告作為兒子、學生、僱員的表現表示嘉許。

被告案發時19歲,承認自己行為衝動,對於自己的妄為及不負責言論表示悔意。懲教署署長及感化官認為勞教中心輔導計畫對被告有所裨益。
考慮上述情況,加上還押期間已扣留一段時間,上了嚴峻的一課,再犯機會較少,處以勞教中心令可以懲罰至於協助被告更生,採納報告建議,兩項罪名皆判入勞教中心‼️

👦🏻A3 (25)
當日4時30分三名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被告抗拒另一警員拘捕。警員合力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警員用上身壓他在地上之後才成功用手扣鎖上。被告身穿過濾口罩、黑衣,口罩當時無濾罐。背包有護目鏡、手套、黃色安全帽、黑色噴漆、厚手套、白t-shirt,以及長32公分、用薄膠紙包著並噴上黑色噴漆的短棒。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那時在現場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在場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今年27歲,大學畢業,與父母同住,為一間共享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被告成績不突出,但人際關係良好、樂於助人。

作為一名成年人,受過高深教育,自然知道得就其行為負責。從背景報告及求情中,不認為有有效求情理由。
暴動刑期54個月,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4 (17)
被告在龍翔道西行線被追捕,警員在5米外向逃跑的被告表露身分,但被告並無理會。警員追前拉被告手臂,使其失平衡,再將其壓在地上。被告不斷掙扎,右手向後猛力撞向警員的防毒面具右眼角,警員失去重心鬆手。被告隨即站起,但被兩名趕上的警員制服。其他正在奔逃的示威者乘機圍攏投擲汽油彈,警方只得帶同被告退回防線。該警員右眼角嚴重受傷。被告身穿黑衣、佩戴手套,身上有泳鏡、透明護目鏡、口罩、替換衣物(白t-shirt、藍短褲)。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出顯現暴力行為,但當時環境,以此衣著、裝備出席,根據地點及被捕反應,被告有參與暴動,並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19歲,就讀香港大學一年級,但因本案審訊暫時停學。被告與雙親、兄長同住。在感化官報告可見,被告成長期間得到充足的父母管教,在校行為、成績令人滿意。審訊期間仍然努力讀書,得到錄取就讀4年的香港大學理學士課程,惟因是次審訊得暫時擱置。被告因為好奇參與,並無評估行為後果,守法概念薄弱。

考慮其健康情況,報告認為不適宜接受勞教中心令,但適宜進入教導所。考慮案情、報告內容後,認為接納懲教署署長建議,讓被告進入教導所,在懲罰至於對更生有協助,不會令被告的學業、前途毀於一旦。
兩項罪名判處教導所令‼️

👦🏻A5 (22)
當時警員穿著軍裝在龍翔道西行線進行追捕,鎖定20米外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的被告。被告右轉逃跑,警員尾隨40-50米後壓著肩膀制服被告。被告轉身用手推開警員,但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被告。被告依然反抗,拉著鐵欄,不讓警員將他帶離。其他在逃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硬物。被告身穿黑衣,配戴過濾口罩、護目鏡、手套,背囊有黑色風褸、生理鹽水、酒精紙、紗布和繃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被告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2003年來港,與家人同住。正就讀副學士最後一年,但因被捕而擱置。

留意到被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的求學過程、閱歷,並無提及有急救資格、曾接受有關訓練。被告對感化官聲稱自己無意參與暴動,原本與友人約好在新光用膳,五時抵達後,對方因交通問題爽約。當時人多,被告決定留下見證歷史事件,為在場人士提供急救。保護裝置由現場人士提供。對於生理鹽水、消毒紙及被捕時的奮力抗拒,則沒有任何解釋。換句話說,被告聲稱只是恰巧在場,見證難得歷史時刻、提供人道協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詳見裁決理由書。被告所帶物品明顯為協助其他人抗拒警方驅散示威者,有備而來,有心參與暴動。拘捕時的表現亦令執行任務的人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報告中,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精神、身體均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由於被告已經24歲,可以最長留在中心12個月。此被告個案以懲罰、阻嚇為首要考量,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參與度。
因此,就暴動罪判處54個月監禁,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
📌證物處理
就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指已經作出書面申請,惟有一個地方需要作出修改。練官詢問修改內容,控方指證物中屬於A1的長者八達通將歸還予A1。
練官:「點解會有?佢都唔係長者。」
控方指知道此事,但討論後認為沒有證據爭議此八達通是被告非法得來。
練官:「我要充公,有冇說話講。」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為家人購買該八達通,所以帶在身上。
練官:「長者八達通係邊個名下?」
(旁聽席有竊笑聲)
辯方指八達通「冇名」(應為租用版),是被告買給嫲嫲的。但嫲嫲已經過世,因此留起作為留念。
練官:「要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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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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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1/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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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部份從缺)

📌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控方主問

證人指英皇道對開見有紙箱在中線,於安全島看見有紙箱點燃不果後有2黑衣人向銀幕街逃走,2黑衣人速度不快,17771和證人緩跑尾隨。其後見二人進入銀幕街後把帽,衣物和手就除下。更衣後,一人穿深綠色衫啡黑頭髮,另一人青綠色衫金啡頭。二人其後向帆船街方向跑。

證人指由B2地鐵出口到英皇道14號階段,視線無離開過二男子。兩名黑衣人入銀幕街後左轉帆船街,證人指二人該刻已更衣便無再跑,有回頭望,證人和17771與二人一時並排一時在後,並指曾扮一起跑。

帆船街內有一無名後巷,兩名黑衣人左轉另一巷後直出電器道,巷內有其他人,但衣裝並不一樣,證人指此階段有和17771有繼續進行觀察。

2黑衣人出電器道後往向北角方向,當時街有人但無穿如2黑衣人的特別顏色,證人指視線無離開,並於2黑衣人後方1至2身位跟隨。證人指穿深綠色衫的人背住一outdoor標誌背包,青綠色衫人士則背住一nike圖案背包。證人指由英皇道到天后地鐵站階段已有留意二人,因二人的背囊特徵容易被辯認,而二人過程中皆是同行,沒有分開。

電器道到七海商場入口用了約5分鐘,證人指當時不見軍裝追捕兩男子,所以兩名男子以行人步速行走。其後兩名疑人入商場後樓梯食煙,證人和17771隔住兩防煙門觀察, 扮等,當時後樓梯無仼何人出入,證人指示17771 往1樓梯以防2人在1樓出去。

食完煙後,證人見2人上1樓,便立即通知17771,證人推門以斜角望住2人上樓梯,見2人從後門入一樓商場,當時後樓梯無其他人 。
證人當時叫17771跟隨2人,自已則推出地下防煙門,於自動電梯等2人落樓。證人見到17771跟隨2人落G層,並指出自己此時仍能辯認到2男子。 隨後與17771跟隨2男子走出商場往英皇道,見到2男子行外企下往北角方向。 到達英皇道介乎油街及艇街中間時,見2男橫過馬路往對面線英皇道中間的行人路。 此時證人及17771尾隨。

證人此時通知突遣隊同事。其後見2男子進入康澤花園地下平台樓梯位坐。自已會合了便裝警員14375及14124並向他們指出2男子的身份。當時與2男子相距10呎。證人無上樓梯,但以45度觀察2男子,證人指出當時樓梯上只有2男子坐着。

證人確認由七海中心到炮台山地鐵站,視線沒有離開過2男子,一直保持一兩身位至1米距離,電器道跟隨時曾越過在前方看到二人樣貌,當時2男子戴白色口罩。指示稍後作拘捕行動,指示軍裝在炮台山候命,以防2男子往另一方向,亦有同事作出接應。

兩名男子由灣仔方向往英皇道到炮台山地鐵站A出口,證人作出拘捕指令,兩便衣警員便制服2男子並帶往炮台山地鐵站警察辦公室。14124 負責制服及拘捕深綠衫男子,14375則負責制服拘捕青綠衫男子。

證人一年後就案件需要看CCTV辯認2人。

🎥播CCTV 160305-08
證人指看到黑衣人進入鏡頭左邊,證人指出自己在畫面中一凹位中,唯畫面未能看見自己。
片0307時,見2黑衣男子手持雨傘入鏡。畫面中無傘陣,遠處有一人開傘。其後見傘陣,證人指自己混在人群堆,但不確定自己於片中位置。
片0326至0332時,證人見有黑衣人和傘陣,扑爛一些嘢。片0326至0329時,指黑衣人揮舞傘。
證人指同事協助拘捕及帶入地鐵站警察辦公室對2男子搜身時,自己並不在場。重申由截停到帶到到警務室,自已視線沒有離過開2男子。
證人確認對拘捕2男子的便裝警員14124及15375,和證物警員曾進行訓示,告知2疑人的頭髮,背囊及褲之辨認特徵。
當宣佈拘捕後,證人便離開警務室, 兩名男子開始進行搜身。證人自已及後處理證物工作並前往北角警署。

今天庭上被告是當日穿青綠衣的男子。控方證物相顯示身穿青綠衫被告的衣物相片,見黑長褲黑鞋和其上衣。

證人指出見到男子有面巾,即是一塊由頸遮掩至口鼻,戴著帽。控方證物可見頸巾。證人確認曾追前看到兩人戴白色口罩,而該階段是兩人換裝後狀態。控方其他相顯示Nike背囊,衣著。

王官問證人見2黑色男子入銀幕街換衣,D1是深綠色衣,D2是青綠色衣。但指出證人回答控方關頸巾提問時,沒有提及被告除完的衣物放入黑色背囊,證言沒有相關部份。

王官指證人指出兩名黑衣人進入銀幕街更衣,期間提及頸巾,沒有提及除下一些東西放入背囊,質疑証言無上述相關部分。證人補充指有放手袖、頸巾及帽子入袋

證人答不出指稱d2嘗試點燃啡色紙箱時所用的打火機來自哪裏。指見到此情況時已手持打火機。證人由兩人的背囊認到燒啡色紙箱是揹著Nike背囊即ap2,另一個燒白色紙箱則揹Outdoor背囊。

🔸D2辯方盤問:
證人於CCTV中位置以箭嘴表示自己1603時之位置。辯方問證人15xx是否已到達,證人答1603時是剛到達5-10分鐘,期間不是固定位置,差不多在鏡頭所覆蓋之位置。

證人指她穿着淺色上衣,深色長褲,忘記口罩顏色,背囊單邊咩,長頭髮忘記有沒有束起。辯方指畫面1603前,人流相若1603 -05 ,可形容為多人。證人指出網上有人呼籲前往港島區聚集並進行破壞,於是她前往上址作出觀察。

證人指出天后地鐵站對出東西行車線無車,炮台山間唔中又一兩架1-2從天橋轉出。證人指馬路冇乜人走出去。辯方指約100-200人,證人指視乎範圍。

證人指她在歐化傢俬第一眼看到兩名黑衣人,不確定是否有該處通道入巴士總站,同意在歐化傢俬與B出口有段距離,位置亦不近通窿入巴士站的位置。證人指兩名黑衣人由右至左在她面前經過。

辯方認為如果證人特別關注該兩名黑衣人應該能夠看到他們的路線,問證人在片段03-07所見兩名黑衣人時,是否還在歐化傢俬,證人回答已經走到兩名黑衣人後方。辯方質疑片段中應該看到證人跟隨兩名黑衣人,證人回答不肯定自己有否出現於片段中。

證人同意看到片段中兩名黑衣人由左至右經過,很多人開了傘。辯方質疑傘陣會否阻擋證人視線。證人指自己在傘群處看着兩名黑衣人,並指自己咁多年經驗知道要搵位行。

辯方欲釐清傘陣時證人所在之位置,指傘陣在地鐵口,即證人也應在該處。證人回答傘陣為了阻擋閉路電視,而不是遮蓋兩名黑衣人,亦不確定片段中有沒有人阻擋了 她的身體。辯方請證人指出她確實的位置,證人回答只能夠說在B出口。

證人同意閉路電視中沒有影到兩名黑衣人離開,傘陣完結時畫面中亦不見該兩名黑衣人離開。證人指出當時兩名黑衣人已經離開,她自己跟隨着。證人同意開始由傘陣開始到結束時也顯示地鐵行人路上很多人,而兩名黑衣人離開出口時附近也有很多人。證人指出至英皇道14號時,他身處行人路,馬路上沒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2/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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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所有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 5月25日 14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3/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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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因要配合雙方律師時間表,裁決最早只可安排在8月。

145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28日 1430 作裁決,法官叮噣被告期間遵守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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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