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新案件
林卓廷/廉署前調查主任(43)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擔保金 $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新案件
林卓廷/廉署前調查主任(43)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擔保金 $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提堂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9日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2月26日才收到控方一些文件及片段,因需時看文件及片段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批准本案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更改居住地址
-再改地址通知ICAC總部
-新加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本案證人
其他原條件不變。
🛑被告因其他案件仍需繼續還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提堂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9日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2月26日才收到控方一些文件及片段,因需時看文件及片段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批准本案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更改居住地址
-再改地址通知ICAC總部
-新加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本案證人
其他原條件不變。
🛑被告因其他案件仍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前覆核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5個月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已經簽署好同意案情及問卷,預計五至六天審期,其中包括結案陳詞,辯方不希望另擇日子結案。控方有3位證人,同時表示有3段片段共長1小時43分鐘播放,辯方屆時亦可能有3段新聞片段呈堂。辯方除被告林卓廷外亦有3名證人作供。
📌辯方主要爭議(1)防賄條例第30(1)提及是否指今次所披露資料?相信會涉及法律詮釋。(2)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以議員身份披露對公眾秩序構成危險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作6天審訊,被告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前覆核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5個月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已經簽署好同意案情及問卷,預計五至六天審期,其中包括結案陳詞,辯方不希望另擇日子結案。控方有3位證人,同時表示有3段片段共長1小時43分鐘播放,辯方屆時亦可能有3段新聞片段呈堂。辯方除被告林卓廷外亦有3名證人作供。
📌辯方主要爭議(1)防賄條例第30(1)提及是否指今次所披露資料?相信會涉及法律詮釋。(2)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以議員身份披露對公眾秩序構成危險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作6天審訊,被告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2/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控方昨日完成舉證,辯方今天作中段陳詞,引用九十年代周梁淑儀建議修改條例獲律政司同意,當中涉及法律詮釋,法庭及控方需時查閲及準備,1220休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 12月3日 11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2/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控方昨日完成舉證,辯方今天作中段陳詞,引用九十年代周梁淑儀建議修改條例獲律政司同意,當中涉及法律詮釋,法庭及控方需時查閲及準備,1220休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 12月3日 11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3/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今日進度:
辯方昨天已作中段陳詞,今日由控方作中段陳詞,書面陳詞已涵蓋控方立場,今早主要作口頭補充,包括1.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立法原意,2.條款修改過程,3.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之詮釋。
🔹控方陳詞主要指被告心知調查詳情,披露調查對象身份,雖然沒有說出ICAC查他甚麼,也算違反條例,因這是30條立法原意,貪污案一般很難調查,條例是給予執法部門權力令受查人不知正被查走漏風聲,免其毀滅證據,保持調查完整及隱閉性。
🔶辯方不同意控方根據條例30(1)(b),指披露游乃強身份即犯法,而不需同時透露干犯貪污詳情。如這樣擴大條例,意味一個人對公眾説「游乃強被執法機構查緊」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30條,這無疑是扭曲條例。反而因本案是拘捕林卓廷才令公眾知悉ICAC正調查游。
📌法庭下星期一才裁決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230休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爭議防止賄賂條例如下:
30.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1)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
(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
(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由1996年第48號第15條代替。編輯修訂——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3/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今日進度:
辯方昨天已作中段陳詞,今日由控方作中段陳詞,書面陳詞已涵蓋控方立場,今早主要作口頭補充,包括1.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立法原意,2.條款修改過程,3.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之詮釋。
🔹控方陳詞主要指被告心知調查詳情,披露調查對象身份,雖然沒有說出ICAC查他甚麼,也算違反條例,因這是30條立法原意,貪污案一般很難調查,條例是給予執法部門權力令受查人不知正被查走漏風聲,免其毀滅證據,保持調查完整及隱閉性。
🔶辯方不同意控方根據條例30(1)(b),指披露游乃強身份即犯法,而不需同時透露干犯貪污詳情。如這樣擴大條例,意味一個人對公眾説「游乃強被執法機構查緊」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30條,這無疑是扭曲條例。反而因本案是拘捕林卓廷才令公眾知悉ICAC正調查游。
📌法庭下星期一才裁決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230休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爭議防止賄賂條例如下:
30.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1)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
(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
(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由1996年第48號第15條代替。編輯修訂——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6/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雙方採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補充:
條例立法原意為不令受查人知道正被查,因此不可向受查人或公眾披露。控方強調沒有擴展應用範圍或過份解讀條文。由始至終ICAC立場只是指出
1)ICAC進行調查
2)被告知道進行調查
3)被告向公眾作出控罪披露
而辯方所述合理辯解控方不認同並希望法庭檢視證據包括三次記者招待會前文後理作出事實裁決。再者如被告作供所言不認為自己披露屬於犯法,根本不用作出任何合理辯解。
🔸辯方補充:
重申書面陳詞引用吳文遠及陳志雲案例,關於條例30及24,普通法及人權法下控方均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被告披露是否缺乏合理辯解,即披露受查對721事件公眾安全嚴重性有很大影響,非控方所指沒什麼大影響,法庭應考慮終審法院吳文遠一案之裁決。
雖然事隔兩年,721事件之影響不限於當天,是警方在一早收到情報及當天收無數報案電話後不作為,然而控方仍認為事件嚴重性不致構成公眾安全問題,不須披露。本案披露正正刺中事件醜陋之處,事後警方自己調查自己,ICAC仍在調查中相信亦不會有甚麽結果,希望法庭如吳文遠案般依賴被告真誠,接納辯解披露同公眾利益絕對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 11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有旁聽戴黃色聖經字句公義字口罩被要求更換才可入庭,該人仕最後拒絕,選擇不進入。散庭時林與旁聽人士互相祝賀聖誕快樂🎄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6/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雙方採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補充:
條例立法原意為不令受查人知道正被查,因此不可向受查人或公眾披露。控方強調沒有擴展應用範圍或過份解讀條文。由始至終ICAC立場只是指出
1)ICAC進行調查
2)被告知道進行調查
3)被告向公眾作出控罪披露
而辯方所述合理辯解控方不認同並希望法庭檢視證據包括三次記者招待會前文後理作出事實裁決。再者如被告作供所言不認為自己披露屬於犯法,根本不用作出任何合理辯解。
🔸辯方補充:
重申書面陳詞引用吳文遠及陳志雲案例,關於條例30及24,普通法及人權法下控方均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被告披露是否缺乏合理辯解,即披露受查對721事件公眾安全嚴重性有很大影響,非控方所指沒什麼大影響,法庭應考慮終審法院吳文遠一案之裁決。
雖然事隔兩年,721事件之影響不限於當天,是警方在一早收到情報及當天收無數報案電話後不作為,然而控方仍認為事件嚴重性不致構成公眾安全問題,不須披露。本案披露正正刺中事件醜陋之處,事後警方自己調查自己,ICAC仍在調查中相信亦不會有甚麽結果,希望法庭如吳文遠案般依賴被告真誠,接納辯解披露同公眾利益絕對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 11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有旁聽戴黃色聖經字句公義字口罩被要求更換才可入庭,該人仕最後拒絕,選擇不進入。散庭時林與旁聽人士互相祝賀聖誕快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裁決
林卓廷(44) 🛑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判監4個月,歡迎 按此 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裁決
林卓廷(44) 🛑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判監4個月,歡迎 按此 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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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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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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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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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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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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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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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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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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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5個月 #宣佈判決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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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高,鍾(36-61) #續審 [6/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陳,*(15-24)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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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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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5個月 #宣佈判決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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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高,鍾(36-61) #續審 [6/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陳,*(15-24)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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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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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42個月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不服定罪上訴於2024年2月8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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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42) #審訊 [1/6]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25/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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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王志榮(54),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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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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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47)🛑已還押逾42個月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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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不服定罪上訴於2024年2月8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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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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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何(42) #審訊 [1/6]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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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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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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