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李(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李(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法庭因遷就控方律師明早在區域法院有案件需處理,明天11:15續審。(有機會縮短午飯時間)
今天審訊已完成控辯盤問,及PW1的庭上作供。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法庭因遷就控方律師明早在區域法院有案件需處理,明天11:15續審。(有機會縮短午飯時間)
今天審訊已完成控辯盤問,及PW1的庭上作供。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