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上述兩宗案件將合併分拆成2組trial
主控分拆案件的準則:
1. 被捕距離暴動地點較近
2. 管有令人可疑的物品
3. 有逃跑
第1個trial: 12名被告
(符合上述3項,並另管有其他gear)
第2個trial: 9名被告
(只符合上述3項)
首席法官與主控討論過後,決定不會就2宗trial安排同一法官處理
答辯意向: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一組trial(共30日)
2022年1月3日至1月28日 及
2月7再續
PTR: 2021年11月29日0930
第二組trial(共20日)
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0930
PTR: 2022年3月28日0930
法庭下令:
控方須4個月內通知辯方
1. 所有將呈堂的涉案暴動證據
2. 列出所有指控暴動的基礎
辯方須於收到控方資料後2個月內,回覆控方。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4申請更改日期,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地址及日期,獲批✅法庭不批准更改報到次數❌
其他被告據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上述兩宗案件將合併分拆成2組trial
主控分拆案件的準則:
1. 被捕距離暴動地點較近
2. 管有令人可疑的物品
3. 有逃跑
第1個trial: 12名被告
(符合上述3項,並另管有其他gear)
第2個trial: 9名被告
(只符合上述3項)
首席法官與主控討論過後,決定不會就2宗trial安排同一法官處理
答辯意向: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一組trial(共30日)
2022年1月3日至1月28日 及
2月7再續
PTR: 2021年11月29日0930
第二組trial(共20日)
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0930
PTR: 2022年3月28日0930
法庭下令:
控方須4個月內通知辯方
1. 所有將呈堂的涉案暴動證據
2. 列出所有指控暴動的基礎
辯方須於收到控方資料後2個月內,回覆控方。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4申請更改日期,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地址及日期,獲批✅法庭不批准更改報到次數❌
其他被告據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灣仔
A2: 謝 > D1,A6: 吳 > D2
A7: 李 > D3,A12: 黃 > D4
A13: 周 > D5,A15: 高 > D6
A17: X > D7,A19: 陳 > D8
A23: 曾 > D9,A25: 蘇 > D10
控罪:暴動,6項蒙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0 開庭
控方已將案件分拆,呈交修訂控罪書,各被告❌不認罪❌。
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作30日審訊。
D10律師表示在2020年10月已經去信律政司要求攞文件,但仲未有回覆,申請另外處理,安排D10在2021年3月3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 & D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灣仔
A2: 謝 > D1,A6: 吳 > D2
A7: 李 > D3,A12: 黃 > D4
A13: 周 > D5,A15: 高 > D6
A17: X > D7,A19: 陳 > D8
A23: 曾 > D9,A25: 蘇 > D10
控罪:暴動,6項蒙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0 開庭
控方已將案件分拆,呈交修訂控罪書,各被告❌不認罪❌。
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作30日審訊。
D10律師表示在2020年10月已經去信律政司要求攞文件,但仲未有回覆,申請另外處理,安排D10在2021年3月3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 & D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A1: X,A2: 戴,A3: X(26)
控罪:暴動
案件二
A1: 陳,A2: 彭,A3: 林
A4: 林,A5: 張,A6: 梁
A7: 田,A8: 顧,A9: 洗
A10: 鄺,A11: 梁,A12: 馬
A13: 姚,A14: * (14-28)
控罪: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1:37 開庭
控方依照法庭指示,在1月25日去信法庭,將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為兩組:
第一組:案件一(A1, A2 & A3),案件二(A1, A2, A3, A4, A6 & A11)
第二組:案件二(A5, A7, A8, A9, A10, A12 & A13)
各被告可以答辯,❌不認罪❌,除了案件二A14,律師表示曾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在1月20日有回覆,需要押後4-6星期。
案件押後:
第一組在2022年6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7月4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第二組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至於案件二A14,安排在2021年3月16日14:30再提訊。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起14日內,呈交新控罪書、案情撮要,和證人列表給法庭和被告律師,各被告代表需在下次開庭前7日交回問卷。
案件二的A5, A7, A9, A11申請改報到時間和轉地址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A1: X,A2: 戴,A3: X(26)
控罪:暴動
案件二
A1: 陳,A2: 彭,A3: 林
A4: 林,A5: 張,A6: 梁
A7: 田,A8: 顧,A9: 洗
A10: 鄺,A11: 梁,A12: 馬
A13: 姚,A14: * (14-28)
控罪: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1:37 開庭
控方依照法庭指示,在1月25日去信法庭,將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為兩組:
第一組:案件一(A1, A2 & A3),案件二(A1, A2, A3, A4, A6 & A11)
第二組:案件二(A5, A7, A8, A9, A10, A12 & A13)
各被告可以答辯,❌不認罪❌,除了案件二A14,律師表示曾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在1月20日有回覆,需要押後4-6星期。
案件押後:
第一組在2022年6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7月4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第二組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至於案件二A14,安排在2021年3月16日14:30再提訊。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起14日內,呈交新控罪書、案情撮要,和證人列表給法庭和被告律師,各被告代表需在下次開庭前7日交回問卷。
案件二的A5, A7, A9, A11申請改報到時間和轉地址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D3: 張(18)
控罪:
(1)D1-4暴動
(2)D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將於21年4月1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2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1年3月19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期間維持保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D3: 張(18)
控罪:
(1)D1-4暴動
(2)D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將於21年4月1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2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1年3月19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於20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郭官問及為何最初以傳票形式提告?控方回答考慮到人數等各樣因素決定向各被告寄出傳票而非動員執法人員上門會較適合。
郭官指區院處理傳票好少見,再問及將此列案件轉介至區域理由?控方啊指有被告可能會有重要法律爭議,但上述都沒有超越裁院判刑上限。郭官追問有否其他理由?控方回應指有一籃子因素、各式各樣都有。
郭官直言「你要明白我地區域法院都唔係冇乜嘢做」,又指區院被告可以申請法援,區院法援成本較裁院當值律師服務成本高,「呢啲都係納稅人嘅錢嚟㗎」。「咁大單案擺上嚟區院審,無可避免會長咗,公帑開支都多咗,呢啲都係我地應該要關注嘅」。
郭官留意到有意認罪的五人被控告參與非法集結,沒有煽惑、沒有舉行,只有參與者角色;問及其有否與其他被告有同樣的法律爭議?控方得悉沒有。郭官提出此五人沒有上述爭拗,是否可能留返裁院做?控方坦言「我自己冇經驗上咗區院嘅案落返去」郭官提到根據佢嘅research,交還裁院處理案件須由檢控方提出並由法庭批准,但法庭沒有權力要求調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63條(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方應被賦予有自主權、酌情權。「我地應該尊重你地嘅酌情權,既然有咁大嘅酌情權,我都期望你地好理想同好合理咁運用你地嘅酌情權。」唯控方認為既然所有文件和材料已存檔區院,留待區院處理答辯即可,相信需時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於20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郭官問及為何最初以傳票形式提告?控方回答考慮到人數等各樣因素決定向各被告寄出傳票而非動員執法人員上門會較適合。
郭官指區院處理傳票好少見,再問及將此列案件轉介至區域理由?控方啊指有被告可能會有重要法律爭議,但上述都沒有超越裁院判刑上限。郭官追問有否其他理由?控方回應指有一籃子因素、各式各樣都有。
郭官直言「你要明白我地區域法院都唔係冇乜嘢做」,又指區院被告可以申請法援,區院法援成本較裁院當值律師服務成本高,「呢啲都係納稅人嘅錢嚟㗎」。「咁大單案擺上嚟區院審,無可避免會長咗,公帑開支都多咗,呢啲都係我地應該要關注嘅」。
郭官留意到有意認罪的五人被控告參與非法集結,沒有煽惑、沒有舉行,只有參與者角色;問及其有否與其他被告有同樣的法律爭議?控方得悉沒有。郭官提出此五人沒有上述爭拗,是否可能留返裁院做?控方坦言「我自己冇經驗上咗區院嘅案落返去」郭官提到根據佢嘅research,交還裁院處理案件須由檢控方提出並由法庭批准,但法庭沒有權力要求調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63條(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方應被賦予有自主權、酌情權。「我地應該尊重你地嘅酌情權,既然有咁大嘅酌情權,我都期望你地好理想同好合理咁運用你地嘅酌情權。」唯控方認為既然所有文件和材料已存檔區院,留待區院處理答辯即可,相信需時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