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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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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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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歐(20)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撤回第二控罪(蒙面),修訂第一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控方不反對。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減少至每星期1次
押後至 25/2 2:30 答辯,批准更改擔保條件。

觀塘法院 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方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討論後透露可以其他方式處理。

控方是日修改案情,隱去警員號碼。
裁判官指控方應先申請匿名令,辯方是日表示反對,裁判官指每宗案件需獨立處理是否匿名。裁判官指案情直接簡單,之前案情亦未有隱去警員身份,控方指是日已索取律政司指示。裁判官指早前曾處理其他相類似案件,指較早期發生的案件不會匿名,控方回應稱為律政司意見,裁判官詢問是否所有相類似案件將申請匿名令,控方認同。

裁判官希望可以書面陳詞處理匿名令,雙方同意分別於26/5 及5/6前提交書面陳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押後案件六星期至 6月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辯方透露不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裁判官詢問控方立場,指「是日其他案件不論背景及案情都相同,亦獲以其他方式處理」。辯方申請押後短時間處理相關事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休庭後辯方索取指示,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一個月,亦透露將再次申請。

裁判官亦對控方指「本案性質於早前案件類似,為何會有處理分別?」

辯方同時希望取消宵禁令 獲批。
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19) #提堂#1111將軍澳 造成阻礙)
案情:0725時 寶順路向將軍澳隧道有路障,衝鋒隊追截至知專拘捕被告。被告身上有2面罩、手套、膠帶,警戒下保持緘默

雙方決定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有關造成阻礙的控罪。此外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1-9 歸還物主,10-11 歸還警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以腳踢一名警長X (58151)一下,當時警長正在追捕在將軍澳站A1出口的示威者。

🔴認罪🔴

證人1:警長58151
證人2:目擊並制服寶寶,寶寶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3:與寶寶錄影會面的人

求情理由:
。呈上寶寶自己寫、3個親友,中學老師等人的求情信
。18歲,本屆DSE考生,正等候放榜,順利的話可以參加聯招面試,本屆DSE於候審時進行
。無刑事定罪紀錄,初犯
。小學中學成績優秀
。(最近親人身體狀況)
。家中負擔愈來愈重,寶寶出來打工幫補家計,不是放棄而是幫忙分擔
。過往5個月上班能表現出寶寶係人品優秀有責任既人,大量正面評價
。警長無受傷,無須就醫

辯方呈上1宗案例

徐官考慮寶寶背景、求情信、狗受傷情況、現場環境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5:15觀塘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代表不判監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1:00
👤龔(18) #覆核申請 (#1111將軍澳 襲警)

被告於6月9日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6月23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是日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認答方透露法援署需時考慮申請。

雙方同意押後覆核聆訊至本年度10月23日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龔(18) #1111將軍澳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交界近燈柱DE1344A襲擊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認罪後被徐綺薇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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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由余國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及吳卓樺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基礎1: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因此申請人建議法庭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基礎2: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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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李國威大律師代表。

回應1:認同感化令是明顯過輕的刑罰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此外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當時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質疑裁判官是否忽略了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法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回應2: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答辯方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法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當時不是路過。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並引用FACC8/2017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應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即使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less desirable),但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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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錯誤以及量刑明顯過輕。法庭認為本案應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因應被告認罪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5日於屯門市廣場1期2樓晚上8點,被告右手手持膠杯擲向正按599G驅散示威人士的便衣警長,令其右額紅腫,無求醫。警方其後取得屯門市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於2020年5月13日上門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及 ‼️認罪‼️

📌 控方證人:

PW1 警長5239謝煒傑 (被襲警長)
PW2 警員58228 (上門拘捕被告)
因被告認罪無須作供

📌 辯方:

1) 求情

被告僱主巫堃泰區議員、4位區議員與議員助理求情指,被告熱心改善社區環境、真誠關心街坊,為解決屯門公園嘈音問題貢獻,並先於房屋署自發清潔爆發疫情的三聖邨。

前教師指被告已反省行為,家人求情表示被告本性善良、孝順。

2) 案件背景

被告掟出的是珍珠奶茶外賣膠杯,沒有造成嚴重傷勢,警長現場繼續執行職務而無須就醫。

現場為相對和平的「和你唱」活動,案發時示威人士已大致離開,在場多為穿反光衣的記者,進一步引發暴力行為的風險低,被告亦有悔意和認罪。

3) 案例陳詞

控方案例為旺角騷亂陳柏洋案,本案被告無計劃參與衝突,所用物件造成傷勢不重,案例參考性有限,應用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提出上訴庭案例 [龔(18) #1111將軍澳];辯方指本案非肢體衝突,被告無瞄準特定警員,法官指口供所述「向警察方向」無基礎推出「無瞄準」,駁回辯方說法。

📌 示威人數:

法官詢問現場示威人士人數,須納入判決考慮。控方無資料,辯方呈上現場閉路電視截圖,控辯雙方就示威人數無共識,休庭商議。

其後控方指電腦RAM太低無法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判斷約有20-30人,難辨認身穿黃衫(即反光衣)者以外是否示威者。法官指控辯雙方都同意現場人數不多,法庭以示威者約20人為基準考慮。

📌 判刑:

A)案情

法官指控罪嚴重,為較嚴重之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警方是在設防線時被襲擊。法庭同時考慮求情信內容、閉路電視截圖顯示的現場情況和示威人數。

B) 案例

旺角騷亂案例嚴重性遠比本案高,本案無出現同類情況,參考性低。

上訴庭案例指出要考慮案發時間、日期、場合和人數,如會引起衝突會加重嚴重性。該案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其量刑起點為8星期。

C) 刑期

量刑起點為6星期,被告認罪減至4星期,考慮被告獲同事、家人、朋友支持,議員助理工作獲肯定,酌情扣減1星期。

‼️判即時監禁3星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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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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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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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