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判刑
李(21)🛑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早前已認罪)
1503: 未開庭,庭外有約30名公眾人士已排隊拎飛,但未入得
1515: 開庭
‼️速報:入獄四個月
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麗湖居十座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1. 案情:
警方於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接報有人在天恩路及天盛路一帶設置路障。兩名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用垃圾桶放置在一所小學外,同時看到附近有三名男子跑走。警員隨即從後追截,及後制服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被告的鴨嘴帽、眼鏡及褲袋中的扳手均跌在地上。被告當時向警員表示:「第一次出嚟,打算打爛輕鐵嘅閘機,但冇打到,以後都唔敢。」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路上設置路障;他響應網上呼籲破壞鐵路設施,於是從家中帶備一支扳手放在褲袋中,但沒有使用;他沒有具體行動計劃,而戴上帽子及圍巾則是想掩飾身分。他另指噴漆是由不知名人士交給他,他並沒有使用。
2. 辯方求情
被告被捕時20歲,現年21歲,正學習調配咖啡,並有意到英國考取咖啡調配師證書。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病情因本案而加劇。
被告當時因受社會環境影響,思想變得負面,故作出本案一次性、獨立的事件,事後已真誠後悔,亦明白不應以暴力爭取訴訴求。
本案案情於同類案件並非最輕微,惟亦不涉及打火機、汽油彈或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
在得知法庭只考慮拘禁式刑罰後,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因被告體重不足,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因721事件令其仇警情緒加劇,之後被告友人多次邀約他一同堵路,但被告均拒絕,而被告之後亦因誤信831事件,而進一步仇警。
於11.11大三罷當日,被告企圖阻止乘客上班,但在未有破壞之先已遭拘捕。被告明白其行為自私,亦為公眾帶來重大影響。被告認為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他只聽取單方面之說,故令自己錯誤判斷行動。
3.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已是成年人。2019年11月11日正值社會運動最熾熱時候,當日更為「大三罷」之日,被告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活動,被警方發現時與兩人一同逃跑,雖然未能顯示被告是與他人伙同犯案,但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以隱藏身分,又打算用扳手破壞輕鐵財產,是有備而來,縱然計劃並不周詳,但其行為會對上班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亦有可能使他人受傷,或引發更多集體行為。被告管有的扳手亦能用以輕易敲碎玻璃,損壞財物。另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背囊中的噴漆損壞財產,幸得警方及時發現及阻止。
裁判官援引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判詞,指雖然被告人為年紀較輕,但為著公眾利益的考慮而須作出嚴厲及具阻嚇性判刑時,被告的背景在判刑考慮中的比重為極其有效,甚至微不足道。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成年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判刑須保護公眾、對被告加諸懲罰及具阻嚇性。有鑑於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故拘留式刑罰為唯一合適選項。判刑亦須反映案情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因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終判處4個月監禁。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判刑
李(21)🛑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早前已認罪)
1503: 未開庭,庭外有約30名公眾人士已排隊拎飛,但未入得
1515: 開庭
‼️速報:入獄四個月
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麗湖居十座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1. 案情:
警方於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接報有人在天恩路及天盛路一帶設置路障。兩名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用垃圾桶放置在一所小學外,同時看到附近有三名男子跑走。警員隨即從後追截,及後制服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被告的鴨嘴帽、眼鏡及褲袋中的扳手均跌在地上。被告當時向警員表示:「第一次出嚟,打算打爛輕鐵嘅閘機,但冇打到,以後都唔敢。」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路上設置路障;他響應網上呼籲破壞鐵路設施,於是從家中帶備一支扳手放在褲袋中,但沒有使用;他沒有具體行動計劃,而戴上帽子及圍巾則是想掩飾身分。他另指噴漆是由不知名人士交給他,他並沒有使用。
2. 辯方求情
被告被捕時20歲,現年21歲,正學習調配咖啡,並有意到英國考取咖啡調配師證書。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病情因本案而加劇。
被告當時因受社會環境影響,思想變得負面,故作出本案一次性、獨立的事件,事後已真誠後悔,亦明白不應以暴力爭取訴訴求。
本案案情於同類案件並非最輕微,惟亦不涉及打火機、汽油彈或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
在得知法庭只考慮拘禁式刑罰後,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因被告體重不足,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因721事件令其仇警情緒加劇,之後被告友人多次邀約他一同堵路,但被告均拒絕,而被告之後亦因誤信831事件,而進一步仇警。
於11.11大三罷當日,被告企圖阻止乘客上班,但在未有破壞之先已遭拘捕。被告明白其行為自私,亦為公眾帶來重大影響。被告認為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他只聽取單方面之說,故令自己錯誤判斷行動。
3.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已是成年人。2019年11月11日正值社會運動最熾熱時候,當日更為「大三罷」之日,被告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活動,被警方發現時與兩人一同逃跑,雖然未能顯示被告是與他人伙同犯案,但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以隱藏身分,又打算用扳手破壞輕鐵財產,是有備而來,縱然計劃並不周詳,但其行為會對上班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亦有可能使他人受傷,或引發更多集體行為。被告管有的扳手亦能用以輕易敲碎玻璃,損壞財物。另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背囊中的噴漆損壞財產,幸得警方及時發現及阻止。
裁判官援引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判詞,指雖然被告人為年紀較輕,但為著公眾利益的考慮而須作出嚴厲及具阻嚇性判刑時,被告的背景在判刑考慮中的比重為極其有效,甚至微不足道。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成年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判刑須保護公眾、對被告加諸懲罰及具阻嚇性。有鑑於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故拘留式刑罰為唯一合適選項。判刑亦須反映案情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因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終判處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