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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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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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4屯門 #裁決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19年11月14日,當日網上有網民發起「三罷」,的士司機陳先生正在清理路障,被告正駕駛車輛到安定一帶後遇上雜物路障,被告停車後欲上前阻止,期間與陳先生發生衝突,被告揮拳,陳先生用右手擋格,及後陳先生手腳出現骨折。

由於本案是被告與陳先生(PW1)的衝突,PW1的證供尤其重要,辯方的抗辯無一成立

1.PW1的傷勢有違案情
PW1指當天遇襲後出右手手腕向外擋格,理應尺骨有傷,但醫療報告顯示PW1的尺骨沒有受傷,但橈骨有傷。裁判官認為橈骨及尺骨皆外露,均有機會受傷

2. 陳先生有攻擊性

3. PW1庭上指的受襲時間與醫療報告不符
裁判官認為醫生不需理會襲擊的詳情,醫生只需要診斷PW1的傷勢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次涉及襲擊他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理由:
雖然本案被告沒有使用武器犯案,但事主沒有挑釁被告。根據事主的供詞,被告使用的力度相當大,被襲擊後感到麻痺。

辯方指事主因舊患而出現有關傷勢,裁判官並不接納。事主證供並無提及受襲前有痛楚,距今7個月多仍需覆診及接受物理治療,顯示被告造成的傷勢對事主造成很大影響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對家人造成困擾並非合理的求情因素,因此判處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14屯門

李(56)

控罪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其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

7月14日原審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服刑。

法官認為現時應儘快排期進行刑期上訴審訊並儘快預備原審裁決謄本作上訴之用。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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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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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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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