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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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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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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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歐陽桂如法官
#其他案件 #民事訴訟
#宣布決定

原告人:💩⚫️何君堯
被告:👥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背景: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在粉嶺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到場並與何理論時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 ===== ===== =====

郭已經離港,🔴林及毛47人案還押中,林另因ICAC案 服刑中。

法庭今日沒有進行聆訊,只在網站上載決定書,各人不用出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HCA001997_2019.docx

📌速報:
法庭同意排期進行不多於10天審訊。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