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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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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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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非即時,深夜補回》

黃(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87

答辯:
主控向被告讀出控辯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陳述,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在傳召證人前,詢問控方的理據和辯方的爭議點,問控辯雙方是否都係倚賴呈堂的沙田火車站閉路電視片段,因為法庭的視像系統還是VGA制式,質素不佳,辯方表示需要倚賴,因而花時間另行安排另一部流動電視機。

傳召PW1🚹周耀輝🚹
證人上庭就坐前,從褲袋取出一張紙,被裁判官制止。

⚙️控方主問:
在7/9日晚上大約22:00在沙田火車站,準備從A出口入集,乘車返元朗屋企,當時身穿粉紅色T恤淺色短褲,入閘前撞到一個人的膊頭,確認為庭上被告,事前並不相識,被告在近距離,用中等音量,向PW1講粗口問候娘親,覺得好奇怪,唔憤氣,有用粗口鬧番佢,但冇郁手,之後拍咭入閘。

入閘後聽到後面好大聲,望返轉頭被告喺度講嘢,只係聽到一兩個字,//我都有講,冇嘢啊,咁都鬧//,轉身走,行咗幾步望下有冇人‘返啅’,見到四五個人跳閘入嚟追PW1,被告係第一個跳入去,衝到好近PW1身邊,大家互鬧咗幾句,唔記得鬧乜,PW1忍唔住郁手,用右手打被告頭部,被告舉手擋,又用右手打PW1頭部,互相有揮拳打咗幾下,拳來腳往,PW1表示唔記得打咗幾多下,差唔多四五下,中間冇停過,短時間幾秒內發生,唔記得有冇擊中身體。

PW1見到好多人衝埋嚟真係好驚,在褲袋內攞把摺刀出嚟揮舞,諗住嚇嗰啲人唔好衝埋嚟,跳閘嘅人好後生,PW1話自己大佢哋一倍(56歲)。

鎅到被告隻手,佢舉起受傷隻手,向住前邊啲唔知係乜嘢嘅人,後來先至係警察;鎅到之後退後,好驚,走落月台,諗吓就掉咗把刀,深呼吸之後上返上面,就被警察拘捕,事後,右臂有幾度紅痕,應該係掙扎時受傷。

主控引導PW1指出被告在打鬥期間,無退後或離開。

播出第一段CCTV片段P1,和呈上片段的截圖,希望PW1能從片段中確認自己和被告,因為畫面質素好矇,影唔到容貌,PW1又不按指示翻閱文件,裁判官不禁請PW1離席,詢問主控要辨認被告的原因,就算PW1能標示出相片中的被告,法庭也未能確認。

PW1先後在十二張截圖中標示出自己和被告,瞬間後又修正被告沒有在第一張圖出現。

📌辯方盤問:
PW1指與被告撞到膊頭之後,被告在佢耳邊用粗口鬧佢,PW1則去到閘口先轉身,嗌有冇搞錯,當雙方已經離開約10步,有其他人行埋黎睇,有途人同PW1講現場好亂叫佢走,PW1無同人爭執或對駡,繼而入閘。

播出P1到22:23:26,PW1指他入閘前有罵幾句,係想找人來鬧,不是和被告互駡,律師指見到PW1在閘口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一名黑色衫男子對話,PW1不同意,只承認穿黑色衫的男子不是被告。

當律師提出質疑PW1在15/9的口供時,裁判官又叫暫停,詢問辯方質疑口供的作用,和請律師專注重點,PW1的供詞只是重複同一番說話。

播出P1由22:24:00至22:24:16,律師指出在22:24:04時見到PW1與他人爭執,因此先有人衝入嚟,PW1一一否認。

1315-1445 休庭

播P1 @22:23:02,PW1 撞到一名男子,律師指PW1 是
先撞到該名男子,後才撞到被告,PW1 表示唔記得,
律師指其實PW1 在在閘口前有和另一名男子對峙和對駡,被告只係企在旁,入閘後有隔着閘機對駡,PW1一一否認,律師引述PW1 在15/9日的筆錄口供:「我同黃在閘口對駡」,點解今日冇咗對駡,PW1 無正面回應。

PW1 否認律師嘅陳述,他沒有和人推撞,唔知有其它衝突,他急於走,自他入閘到被告跳閘,唔知中間隔咗幾耐,見到有好多人跳閘,唔知被告係咪第一個,佢係第一個接觸PW1。

律師問PW1 用那一隻手打被告,打什麼位置,被告用那一隻擋,如何還擊,大家打咗幾多拳,問得好仔細,但PW1 全部都唔記得。

播P2 (入閘後付費區,影象較P1清晰) @22:24:20,見到有人推開PW1 ,被告舉起隻手,佢係示意比後邊警察知道,PW1 唔知推佢嗰個人幾時出現。

PW1 繼續否認律師嘅陳述,唔知入閘後有藍衫人勸交,有揮舞過把刀,附近冇其他人,離開很遠,打鬥期間冇人阻止,唔知被告行向閘口展示傷勢,唔清楚有藍色衫男子捉住被告,不斷推被告,被告可能有叫PW1 唔好走,唔記得有黑色衫男子推開PW1,唔同意是和其他人打鬥,唔同意認得被告係因為佢有刀傷。

PW1 唔同意律師對佢嘅指出:
- 有碰撞但冇講粗口
- 同另一名黑色衫男子有爭執
- 被告有過嚟制止
- 唔清楚黑色衫男子頸上證件帶被拉扯的事
- 入閘後有一班人同PW1爭吵
- 爭吵期間PW1 有揮拳和义頸
- PW1 先攞刀後被告入閘
- 被告入閘時PW1已經揮刀
- 有一班人連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PW1 推撞
- 發生爭執、打鬥係另有其人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控方因被告不作供,因而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證人周先生重複多次只係互相揮拳,問其他就乜都唔記得,有可能係加鹽加醋,佢話冇同其他人接觸但右手又有紅印,證人的口供紙和在庭上都係話入閘前有回轉身講‘冇嘢係嘛’,但再睇片後又話冇講。

從P1片段見到,22:24:04被告企在閘口,22:24:16被告跳閘,但在此之前有不少人已經跳閘,從P2片段見到,22:24:07途人望向閘口,片段雖然影唔到,但從常理推測係已經有事發生,途人先會望向嗰個方向,應為有人推撞,22:24:12途人開始走,但被告到22:24:17才在畫面出現。

證人在第一張截圖錯誤標示被告,在P1片段中撞到一名男子但又唔記得,對打鬥場面的其他人又唔認得,只係見到刀傷和被捕先認得被告,有冇可能係認錯人,證人筆錄口供和在庭上口供不同,開庭時話因為被告有刀傷,所以認得佢,後來又不同意,經常轉變、混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黃(28)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參考審訊詳情

速報:罪名不成立🎊

判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黃 (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審訊詳情

判詞:
裁判官簡述案情和審訊過程(省略),本席緊記以下五點:1. 舉證過程在控方,2. 辯方冇責任證明自己清白,3. 被告冇案底,犯罪意圖低,4. PW1為原案D1,被判刑,亦服刑完畢,D2無被定罪,D1作供有可能不持平,5. 案中獨立證人無出庭,不能猜測佢嘅意見。

本席奇怪辯方不直接向證人指出證據,反而用婉轉嘅方法用咗一日時間盤問證人,本席在陳詞階段先知道辯方爭議嘅人物,係現場有三個黑衣男子,本席反覆睇咗閉路電視片段不下十次,包括以正常速度、慢速、向後播放;PW1穿橙色衫易於辨認,他先後接觸三名黑衣男子,分別為戴眼鏡男A,被告B,和孭背囊男C,從片段P1 (CCTV cam 7) 見到以下情況:
22:23:01 - PW1撞到男子A
22:23:04 - PW1撞到B,相方停步,似乎有短暫對話,因片段無聲唔知到話內容,只見距離有5-6個身位
22:23:09 - PW1轉身遇見男子C,似乎又有對話
22:23:23 - 有一名藍色衫男子行到PW1身旁,該男子申手拉男子C頸上証件
22:23:35 - 有其他人上前圍觀
22:23:50 - PW1過閘
22:24:11 - 被告企在閘外
22:24:12 - 被告和其他人行向閘機
22:24:13 - 被告跳閘

在片段 P2 (CCTV cam 5) 22:24:25時,見到被告舉起手臂,被告似乎克制,反而PW1是撩事鬥非生事的人,刻意撞向男子A & B,PW1在庭上作供時曾錯誤標示被告,又稱因時間耐而忘記過程,從未能提供打鬥細節,歷時幾耐,因而對PW1證供有保留。

比較兩條片段,cam 7 影到被告在 22:24:13 跳閘,cam 5 影到被告在 22:24:25 舉手,雖然來自不同鏡頭,但無證據指有時差,唯有假定時間正確,可以推論被告跳閘後需要3-4秒找尋PW1,即22:24:16,離22:24:25只有9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去嗌交、打鬥?

本席不能猜測獨立證人嘅證供,證據顯示有可能根本從來冇打交這件事,如果有又是否和被告打?被告冇案底,PW1有潛在可能想被告入罪,本席難於穩妥接納證人口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向控方申請訟費,挑戰控方控告被告的基本理據薄弱,理據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見到一名30歲穿深色短袖衫男子,和一名50歲穿橙色短袖衫男子打鬥」,從未辨認被告,被告起初是到警署報案,協助調查,之後在警署被捕;在獨立證人拒絕出庭之後,辯方曾向控方提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在2020年5月曾去信律政司,要求不起訴,被拒絕。

主控回覆裁判官詢問時,只係重複警方說法,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和一份證人在現場和防暴警員的對話紀錄:「係該兩名男子」,辯方表示未見過該份紀錄,裁判官再次詢問控方理據時,主控變身四點Er er sir。

裁判官判辯方申請訟費得直,辯方在5月份去信律政司,表示無直接證據,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獨立證人並無對被告辨認,控方嘅證據和調查係粗梳、兒戲、係鬧劇一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3/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被告的聽力測試報告,報告證實被告右耳有聽障。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現時就讀教大的被告中學時已立志成為老師。被告知悉如果犯案會對他日後當老師有極大影響。
辯方呈上一此被告過往於本地及外國當義工時拍下的相片及證書、醫院病歷、調解課程證書…(詳情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3月3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5庭裁判,期間辯方需於2月5日前提交詳結案陳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裁決 :
被告被指主要證人PW1(即受襲警員) 作供存在太多「關鍵性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今天主問PW1督察1663劉俊豪完畢,
明天0930續審,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2/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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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摘要
PW1督察1663劉俊豪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追捕D3係因為佢用電筒阻礙到警方工作,令警員望唔到前面做緊乜嘢,而佢對眼亦有刺痛感覺。辯方指出警方在反修例事件中,不時都用強力電筒照射市民、記者。 劉俊豪指「無一d咁嘅電筒去做d咁嘅效果」

郭:即係嗰d電筒唔係常規嘅裝備嚟嘅?
狗:因為不斷有新嘅裝備,嗰d款式多到我都唔能夠認知得到。
辯:知唔知用強光電筒照人,係警方嘅一貫做法?
狗:事發後見傳媒報導知有用電筒,但照咗去邊就見唔到喇。

唔同意本身並非犯法嘅行為。想佢停止嗰個行為。用鋼珠射

I notice a male wearing grey mask later known as AP1 。但琴日又話「因電筒強度非常高,眼睛因被強光照射而感到刺痛」強光有無影響到你嘅觀察?我向你指出,所謂D3開電筒嗰一刻,你係睇唔到佢衣著特徵[不同意]

答:係今時今日嘅環境,要好仔細咁睇先分到,睇裝束、身材未必分辨到係男定女。

辯方案情:
現場的胡椒噴霧令地面濕滑,因此D3只是跣低,並非因D3掙扎令警員跌低。D3被警員㩒係地,令佢面部掂到地上的胡椒噴霧,掙扎只係想撥走面上的胡椒噴霧,D3的「阻礙」屬於自衛的行為,以對抗警員不合理的武力,被月餅罐硬物接觸面部。

而且,D3被㩒係地之後根本嚟唔切反應,更加無好似你咁講「想企起身」。警員沒有指示D3應該如何配合,加上D3雙手被反鎖,完全無支撐點佢要配合都好難。佢又唔會知你想佢點配合。可以向被告作出指示,帶到站長室,拖行被告並不合理,超越合理武力。

📌下午摘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PW2 SPC34919作供,隸屬鐵路總區東鐵線第一小隊,當日16:45在烏溪沙至大學站開始當值。(中略) 大概21:45於沙田A出口附近見到一男子著黑衣黑褲,正在搞入閘機旋轉桿,不斷轉動,於是上前制止。

而出口外大概有50人叫囂,因此通知電台支援。

當時連同劉督察大概有4名🐶逗留到22:15就由劉督察帶隊回站長室。期間有一名警員8943報稱因被雷射光照射感不適,自行行上救護車,期間不斷有白光和雷射光照射。

行到站長室外已經見到劉督察制服另一名男子,但先前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於站長室外?)「on guard」時見到一班人沖往盧幫板。警員用兩分鐘制服後將疑犯帶回站長室。示威者用雨傘和鐵桶擋住站長室的門,之後亦有人用滅火筒噴煙。

2317-2335 站長室外,D3被PC52286上手扣
2335 盧幫板指D3當時右手手腕有電筒,並用雷射光照射幫板。制服過程中「拗」幫板的手。
2345 宣布拘捕D3,拘捕時D3表示明白,無野講。
PW2與SGT3519、SPC48677陪同D3上救護車。於站長室外拆除D3的電筒,於救護車上拆除D3的背囊

0025 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
0045 於急症室15號房外搜查背囊,發現一支金色雷射筆(P31)一支黑色雷射筆(P32) 同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警誡。
之後搜出一張八達通、一部iphone x、一部iphone xs、一件黑色外套、綠色短袖衫、一件灰色短袖衫。
案發時手上戴著勞工手套及手袖(P41P42)手袖於醫院被除下但PW2不知情。上述證物交給DPC45760。
-主問案情完畢-

📌D3辯方盤問摘要
當時大概有4-5個黨鐵職員在場
2335 匯報時D3坐在PW2右邊,連同D3在內站長室外約有10人
2340 作出拘捕

D3被滅火筒噴到後成身都係粉並有咳嗽,於救護車時得悉身份。 PW2無留意救護員如何替D3治理。救護車上有SGT3519 SPC48677 D3 PW3及2個救護員。
PW2一直保管著D3背囊直到威院,交接證物時有與DPC45760交代過每一樣物品。

PW2不同意:
- 未於站長室前不能夠確定背囊有否收到干擾
- 兩支雷射筆是在沙田站現場撿取
- 曾對DPC45760表示證物是在沙田站撿取,表示雷射筆是射劉督察的證物

PW2同意於事後補錄警員記事冊並加簽。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4/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派人交代主控官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伍淑娟 今朝喺法院停車場暈倒,一度無知覺,去左律敦治先醒番。

押後至明天早上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0933 開庭
繼續主問 PW3 PC 1075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1256 休庭
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