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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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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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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D1:方(22)
D2:*(15)

控罪:
D1 有意圖而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非法集結
D2 有意圖而傷人(淋液體)﹑非法集結

案情:
//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摘自《on.cc》2020.5.12)

保釋申請被拒,期間由警方看管安排辦理認人手續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1 方
D2 15歲少年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今天只處理D1保釋申請。

控方指警方正檢驗涉案雷射筆,及索取受害人醫療報告,亦透露正調查兩名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八達通記錄,同意押後案件及不反對D1保釋。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港
2200至07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D2是日沒有上庭,下星期一申請保釋
D1及D2 5月18日毋須上庭,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2: 15歲手足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本案雖有兩名被告,其中一位為成人,因此案件會在一般法庭處理,但由於今天只有一位被未成年被告,因此會以少年庭方式處理,公眾不准進入內庭,但各位仍可在庭外聲援

背景:5月13日首次上庭,因待安排認人手續,控方申請押後;昨天(15日)已處理D1方的保釋申請,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

14日安排認人手續,據悉D2沒有被認出

辯方投訴在14日進行認人手續後,原可安排15日上庭作保釋申請,但警方沒有安排D2上庭,令D2白白還押多1天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致造成傷害(修訂控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法律意見,並須於四星期前通知控方前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第1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柙候判🛑

D2排期於2021年1月27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
裁判官指有一段傳媒錄影片段仍未呈堂
需要審視影片後才可判決

控方指相關影片仍然存放於警署證物房,若裁判官需要可於兩小時內送到法庭

裁判官宣布判刑押後於本星期五
2020年12月11日下午2:30

(註:方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已還押17日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案情:
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於12月8日認罪

【速報】
判即時監禁8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繼續因為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方手足幾乎每一秒都望旁聽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審訊 [1/1]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控方有2段影片,爭議點是在片中被告是否有出現。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D2律師要求控方提供多三個警員記事冊及證供,控方表示會於14日內交予辯方律師。

辯方答應如被告於下次提訊選擇不認罪,將會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本案約有14-15位證人及影像,預計5日審訊,將於10/5該星期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無擔保申請,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裁決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同案D1於2020年12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入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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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舉證依賴片段、CCTV影像、CCTV截圖、書面證供、被告家中搜出物品等,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本案爭議是,D2是否片中襲擊傷者的人。控方指片中施襲者戴口罩,金啡色頭髮,穿綠色衫、黑色褲和黑色鞋。片段沒拍攝到施襲者的樣貌,但控方指D2的身型和身高與施襲者吻合。

控方指控D2是施襲者基於以下五點。
(1) 警方在D2被捕後為他拍攝照片,照片顯示D2的樣貌,其身高亦與施襲者相似。可是,由於片中的施襲者樣貌沒被拍攝到,此等照片不能協助法庭。
(2)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環保袋和衣服。但片段中沒顯示施襲者有帶環保袋,該袋不能顯示D2是施襲者,而衣物亦沒任何特殊的特徵。
(3) 恒麗樓CCTV影像及CCTV截圖。截圖的時間是下午6點幾,即案發前約4小時。恒麗樓電梯的CCTV畫面模糊,顯示D2穿藍色衣服,頭髮是銀色,與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不同,亦無顯示D2所住的樓層。恒麗樓電梯大堂的CCTV是黑白色,無助舉證;而信箱大堂CCTV顯示D2有滑板車,但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沒滑板車。
(4) 晴碧樓電梯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下午6點幾,但晴碧樓不是D2所居住的地方,無助舉證。
(5) 恒麗樓大堂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襲擊發生後翌日凌晨約4點,即襲擊發生後很久,截圖中的人穿黑色衫,不是施襲者的綠色衫。另外,截圖中的人坐在滑板車上,不能確認其身高。

證據個別和整體而言只能顯示D2和施襲者外型相似,不能確定D2是片中的施襲者。D2可能是,亦可能不是施襲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P3-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交法庭存檔。

(按:啲證據根本就唔係證據。D2身高185左右,可能因為生得比較高,同片中既人身高相近,所以被捕。今時今日生得高都會因此俾人拉、俾人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不認罪,撤控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不認罪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1認罪🛑
D2不認罪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不認罪,撤控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認罪🛑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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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罪🛑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1809時控方證人與小隊軍裝到案發地支援,用橙帶拉封鎖線,有超過8名黑衣人聚集,沒有相距1.5米。當時有記者站於外圍,PW1錄影。
控方證人發出10個警告後,仍有人聚集。人群中有男人聲大叫``黑警屌你老母``PW2在光線充足下,認出該男人為D1。當時證人與D1距離5米,D1戴黑舌帽,口罩,與證人四目交投,睜大眼睛,大叫``黑警屌你老母``並舉右手中指,其他示威者仿效D1,並起哄叫囂。
10米外,約30-40示威者在場,沒有相隔1.5米。
PW2越過封鎖線,想截停D1,D1見狀轉身逃跑,PW2追截成功,在7-8米後把D1制伏地上。由於在場太多人,以及考慮到安全問題,PW2,5先扶起D1,但D1放鬆身體,隊員把D1拉到封鎖線內調查及搜身,當時D1背黑背包。
在五米外,有人把白水樽扔進封鎖線。PW4追截D2,D2反抗,PW4與其他隊員合力制伏,當時PW4的視線沒有阻擋,光線亦充足。PW3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拘捕D2。當時D2背背包,1938時PW2帶D2回封鎖線內調查及搜身。
PW2把D1帶進封鎖線後拘捕,於2000時到紅磡狗屋,2100-2146時1號搜身室,搜出D1以下物品(p1-12):
黑背包,V煞面具,兩個粉紅色豬 咀及濾罐,2個罐,1枝鐳射筆,15厘米電芯,黑色打火機,粉紅色打火機,灰白手套,2條黑面巾,1件黑手袖,1頂黑帽,1個淺藍口罩,1張八達通。
D1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
22歲,基層家庭長大,有一些障礙,在多次努力下,學業成績仍然不理想,常被人欺凌。之後轉校,但仍未能跟上學業,所以出來工作。家庭有人離異,有人離世,有人患嚴重重病🥺被告自己工作養家。今天在庭上,沒有至親...🥺

有一次案底 #20200506天水圍 ,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案發日期為本案之前4天,被告本性不壞,只是因社會氣氛而衝動,有悔意。
此案未是最嚴重的案,關鍵時間有30-40示威者在場,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沒掩飾身份,甚至有脫下口罩,本案雖然有語言暴力,但沒有肢體暴力,沒預謀犯案。程度規模小,沒暴力,汽油彈等示威舉動。

👵嚴舜儀確認當時人數,表示其實當時警方有給予警告示威者,要求示威者散去。
參考天水圍案件,嚴舜儀指該案發生於本案4天前,被告是習慣性帶着,有需要就拿出來用。
她質疑為何被告會走到案發位置,又指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去參與,搜出的豬咀更顯示到被告會預計有催淚煙。。被告此舉動會煽動到其他人參與,甚至加劇事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圖片顯示現場環境)
辯方對嚴舜儀的描述沒陳詞補充😑指出在本案,被告的鐳射筆是放在背包中,並非像其他案放在衣袋,或較易取得的地方。指出被告干犯案件是由於社會氣氛,相信今後不會再犯,因社會已恢復平靜。

呈上14封求情信(自己,家人,教會義工)有些不在法庭版本內。辯方指被告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希望可以輕判。
👵嚴舜儀問到被告於 2019年葵芳的非法集結案進度如何,辯方指沒有收到指示。

👵嚴舜儀指出 #0612金鐘 庾手足的案件,希望辯方作比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辯方指該案件的嚴重性較高
👵嚴舜儀指由於很多求情信,需時考慮

🔴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候判

🥺方手足:多謝法官大人

========================

D2不認罪
控方有12證人,傳召PW1-4,5,7,9-11。
有1段35分鐘片及1段48分鐘片,未知有否爭議。
證物鏈無爭議,報告內容有簡短盤問。有路面圖幫助審訊。
預審期4天

辯方沒有證人
爭議點是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爭議鐳射筆在本案是否攻擊性武器,不爭議被告管有,但保留``為何管有``的辯解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至13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四天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4月14日或之前提交承認事實,D2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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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方手足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服刑八個月🔴🔴
(方手足每秒都望住旁聽席🥺
(提:法院停車場是囚車出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