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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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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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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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2-06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有5名證人,其中PW2(拍片警員)及PW5(專家證人)以65c處理,即只需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將會依賴一段總長63分鐘的片段,並播放其中15分鐘的關鍵部份。

辯方無需傳召其他證人。被告有機會作供。抗辯方向會考慮:被告是否得悉管有;如若得悉,有否合理辯解。

案件排期至21年3月12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另外,承認事實需於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存檔供法庭作參考。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221觀塘

林(18)
代表律師: 羅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0927 廣播 0941開庭

控方甫開庭指辯方較早前去信透露被告有意認罪,辯方確認並申請休庭一段短時間與被告商談。

0954再開庭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摘要:
在2020年2月21日12:30時,有人報案指在觀塘商業區有一群反政府及目的是反逃犯條例的示威者進行「和你shop」。大約13:05時,PW1即觀塘警區特遣隊警署警長梁國斌和隊員,包括PW2觀塘警區活動管理組警員7935截停大約60人包括被告,思疑他們參與前述示威及在觀塘巧明街100號城東誌安盛金融​大樓外(簡稱上址)非法集結。

其後PW3東九龍衝鋒隊警員17563奉召往上址協助,發現被告身上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1),並以一個黑色面罩(證物8)遮面。經搜查後,從證物1內搜出一支黑色伸縮棍(證物2)、一個黑色棍套(證物3)、一頂黑色帽(證物4)、一副黑色安全護目鏡(證物5)及一個橙色索繩袋(證物6),並從證物6內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7)。於是,PW3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並檢取證物1至8;即時提醒警誡(證物10至11)下被告保持緘默。

PW5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物理組化驗師吳嘉豪博士對證物2進行化驗,發現證物2在收縮狀態時約19釐米,在伸展狀態時長49釐米,經引力或離心力或重力的操作下,內管及中段管可以完全伸展。

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被起訴獲保釋外出,並於2020年8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出席答辯。

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

1002 求情中
辯方呈上醫療報告和由被告本人及師長等所撰的求情信。

1011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須還押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221觀塘

林(18) 🛑已還押14日
代表律師: #羅嘉昇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於3月12日認罪,押後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

1429 廣播
1442保安話預備開庭
1452 真係預備開庭
1453 開庭
確認被告了解並同意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現補充兩封求情信。

【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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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21至24歲的犯人,可被羈留3個月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