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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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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
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
區域法院案件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轉介文件

沈(19)

控罪1:暴動
控罪2:縱火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反修例運動持續逾半年,各區衝突不斷,多個港鐵站遭破壞,當中有年輕調酒師被指於去年 11 月 3 日,於旺角站 C1 出口外縱火被控//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

其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轉介至2020年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應訊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3旺角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被控於同日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方修訂控罪書上案發現場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而被告之法援申請正在處理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背景: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及愛丁堡廣場的集氣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入夜後,在旺角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大量催淚彈驅趕市民。
事隔多月,張在4月29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5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2019年11月3日於旺角砵蘭街,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7-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辯方已從控方收到大部份文件,但仍有部份文件尚未收到,希望申請押後。

控方指已要求警察盡快向辯方提供文件。

法庭批評,辯方早在8月去信警方要求索取文件而警方延至今日仍未能提供,做法是極不理想,要求控方積極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3旺角


押後12月11日,期間批准保釋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個面罩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
居住報稱地址
不離港,交旅行證件
宵禁10PM-6AM
一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除了轉車和找律師不得踏足事發地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襲擊警務人員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山東街方向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考慮以下幾點: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

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1005黃大仙

葉(21)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保釋金$500
。宵禁2300-0600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從D1辯方口中得知,案件發生在晚上,被告被截查的時間是凌晨在黃大仙一帶,與警方聲稱的非法集結已完2-3小時,而D1是管有鐳射筆🔦;D2則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一帶被捕。2人今年11月19再被捕並起訴)

註:2019年10月5日蒙面法香港發生的事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12944

🟥在此提提大家:上午 #1103旺角 案件還押候判的張手足,囚車尚未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6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張(22)🛑已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參考認罪及求情

📌判刑
判刑時考慮被告過往犯罪紀錄、年齡、案發現場整體環境、案發時間等因素
早前已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由於身體狀況不建議勞教
被告在答辯前認罪,獲得1/4刑期扣減
判刑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
扣減1/4後為監禁4星期3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不起訴控罪(1), (3).

求情及認罪押後處理,以英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認罪‼️

📌證物處理
證物4-6歸還被告,其餘留待法庭存檔

📌賠償
當時有懷疑影大頭人士電話被損壞,被告只有開遮,未有提及有參與損壞PW1電話
同意賠償PW1手提電話$9899
辯方願意額外賠$1000醫藥費

📌案例
控方呈上黃之鋒、鍾嘉豪、庾家駒案例

案件押後至2月9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
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
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
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祁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沈(19) #1103旺角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控罪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基於認罪協議,控方不會起訴控罪2和3。

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為:

根據案情和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有用黑布遮掩面部,他亦曾把垃圾放在馬路上的火堆,亦把木卡板和發泡膠放在旺角站C1出口的火堆,亦將雜物踢入在旺角站C1出口的火堆。
==================
求情:

被害人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指被告願意在今天賠償約$10,400的港鐵維修費用。辯方亦指被告人已明白控罪嚴重,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被告沒有案底,即使在破碎家庭長大亦未有因此放棄。自13歲起一直有參與義工活動,例如照顧老人服務等;亦有捐血習慣;為了照顧年邁的祖父母一直半工讀,並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

📌針對案情:

辯方指被告人因本案已上了一課,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沒有使用攻擊性武器,沒有令警員受傷,案發時只有20-30人在現場,規模較小,被告只是受他人影響而作出縱火行為,不是他本人的原有性格等因素後,可以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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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會押至2021年3月31日10:00判刑,期間會為需要還押看管的被告人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沈(19) #1103旺角
🛑已還押14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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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和同意報告大部分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內容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展示出真誠的悔意。綜合而言,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教導所。

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及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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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就暴動罪定下的判刑原則,亦參考了上訴法庭及終審法庭就 CACC130/2017 案和 CAAR4/2016 案中的判詞。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本案有這些情況:在已關閉的地鐵站出口外的火種不是被告引起,但有有參與助燃;被告不是領導暴動的人;被告在現場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本案沒有人受傷;被告的作為是針對財產,不是人們;被告只是看到電視的情況後才出外參與暴動。綜合這些情況,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時需要強調阻嚇及懲罰的目的,不會採納報告建議。

考慮過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暴動的規模,造成公眾阻礙的時長,和本案發生在社會動蕩的時期,暴動的一般的量刑起點是5年監禁,法庭認為5年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1/3刑罰。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願意作出賠償 (見 CACC230/2001 CACC349/2013 ),犯案時年青,主動配合調查,和具良好品格,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至3年3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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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999&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