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
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
🤷♂️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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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
🏛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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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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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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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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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法庭宣布D1,D5,D6罪名成立,需要還押。
D7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詳情後補)
法庭表示需要押後2星期為各被告索取報告。因為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條例為判處2年,就著d1為其索取更生報告。對於d5,d6,為其索取背景報告再作決定。因為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三人期間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抱歉,審訊和裁決詳情今晚會補回,謝謝~)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裁決:
‼️法庭宣布D1,D5,D6罪名成立,需要還押。
D7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詳情後補)
法庭表示需要押後2星期為各被告索取報告。因為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條例為判處2年,就著d1為其索取更生報告。對於d5,d6,為其索取背景報告再作決定。因為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三人期間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抱歉,審訊和裁決詳情今晚會補回,謝謝~)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補回12月4日、7-9日、14日審訊~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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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0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 警員24271(pw7)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分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的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與d7第五項控罪有關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25張相為證物p3(1-38),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1。
——————————————————
⚪️控方主問
警務人員x在2019年11月11日當值,當時是督察身分。pw1身穿便裝,因為收到情報,有人策劃在大埔阻路,破壞鐵路設施,響應全港大三罷的示威活動。Pw1於0230時與不同警員包括軍裝,便裝一起參與行動。
行動前Pw1先作出一個訓示,0245時結束,3批警員分別在3個地方作埋伏:
1. 軍裝警員在黃宜坳路埋伏(大埔公路尾段);
2. 便裝警員在廣福道 (廣福道過了廣福迴旋處,近大埔墟位置)埋伏;
3. 自己則在廣福迴旋處的中石化油站埋伏。0330時全部人準備就緒。
pw1在油站內裝作成一個司機在洗車,洗車一個多小時後,怕遭人懷疑 ,0442時更換位置,駕駛車去廣福位置截查。離開了油站時pw1見到右方位置,大概10多米外有一群人,全部都是黑色衣服黑色長褲,約10人。有些人抬著竹枝,有人抱著竹枝,竹枝約1米長,向著大埔滘的方向走。
pw1轉左調頭駕駛,駛過迴旋處,見到他們繼續向前走,pw1慢駛觀察,由廣福迴旋處去到大埔舊路,近東鐵方向的路口見到這群人走向著鐵路位置,此時相距10米。pw1繼續慢駛觀察見到帶頭是一個矮小的小朋友和一個高的人士托著竹,後面的人則抱著竹枝。矮的那位穿著黑衣服黑短褲,高的那位是黑衣服黑長褲白鞋,其他人則全黑。pw1繼續開向大埔滘路方向,並和其他同事表示有可疑的人士出現,要求他們去到大埔舊路去東鐵綫路軌的位置包圍。
pw1表示東鐵綫在地面,連結之間有一個超越地面的石屎天橋,可以給人或車穿過。天橋高過鐵路約2,3層樓高。約0450時,車差不多接近天橋處,pw1見到左面有6名黑衣人,右面則有3人,正在拋擲竹枝至路軌。因為大部分人都帶口罩和穿著黑色的裝束,所以看不見其容貌,而有些人不是面向自己所以不清楚他們是否有配戴口罩。從高度(約130cm )和黑色短褲辨認出是小朋友(帶頭的矮人)和白色鞋人士(高的那位)。見到9人後,pw1把車停在去大埔舊路的路口位置,在橋之前有一條枝路,可以離開石屎橋,過了路口左面吐露港,繼續直去就是廣福橋。
pw1下車轉身聽到有人說話,對話夾雜粗言穢語:「有Popo咪撚再掉」,pw1在後方見到3個黑衣人跑過自己的私家車,向廣福村方向跑走。右面的3個人包括1高1矮,越過了行車綫,跑向高速公路,即吐露港枝路方向,另外三個也是。由慢駛發現黑衣人到去到路口停車,短短數秒之間。pw1追向跑去支路的6位人士,與此同時,其他同事也一起追截,pw1制伏了1高1矮兩名人士,當時有燈光,沒有視線阻檔自己。
第一批人士先跑,第二批緊隨(一高一矮),pw1當時與他們相距10幾米。在枝路中間的位置,距離10多米外pw1制伏小朋友,其他同事則制伏另外幾位(*辯方表示未成年被告不得透露個人資料控方卻繼續問,黃官不斷提醒控方,然而控方卻一度沉醉於自己的世界~直播員暈倒~)。其他同事也相繼出現,但仍有3位人士(頭批)未制服,於是pw1與3位同事包括一名姓鄺的軍裝警員(pw1忘了其編號)、偵緝警長50161和偵輯警長49253上了另一輛車,在300米外截停另外3位人士,他們當時向吐露港方向跑,pw1隨即下車追,3人繼續向前跑,整條路沒有其他人出現。pw1追了20米,追向距離最遠的人,截停了穿著白色衣服手拿白色外套的男子。下車時,pw1有表露身分:「我係警察」,對方沒有理會繼續跑。
當時警方封鎖了路段,有同事負責拍照。控方呈上相片簿p3:
相1、3,pw1同意在現場拍攝。相1的私家車就是當時pw1駕駛的車,位置在大埔公路;
相2,有2架白色私家車停泊,其左邊的位置就是支路的路口(即下車聽到粗言穢語的位置);
相3,見到竹枝在地下,其位置在近支路位置,而警車和巴士站的位置就是石屎天橋;
相4,一高一矮兩名人士逗留的位置,相中見到有鐵絲網;
相5,見到竹枝;
相6,遠一些的位置就是天橋,見到白色圍網就是路軌方向,即當時6個人出現的位置(*黃官要求pw1在相中用圓圈標示6個位置,作證物p4);
相7、8,見到鐵路的位置,顯示了路軌上有竹枝;
相9、10,顯示上了天橋後的支路,即吐露港方向;
相11,12,最後一批人士跑走時,被截停的位置;
相11,見到100米的路牌,pw1表示在近鏡頭的燈柱位置截停矮的小朋友;
相12,在截停小朋友位置的後面;
相13、14、15、16 ,都是向著粉嶺方向。
相片17、18,向著吐露港方向的支路。
相片18,pw1表示遠處的位置有橙色發送機,就是截停第二名男子的位置(pw1在圖片中標示具體位置)。
控方主問完畢~
黃官詢問pw1關於被告及同事的名字 ,pw1說出了d5的名字,並表示當時自己截停d5,d5自己說出名字,其後交給其他同事確認身分證,名字符合。控方申請查看記事冊上的同事編號,辯方表示沒有收到記事冊副本,需要先觀看。pw1表示沒有帶及記事冊,感到抱歉。控方表示申請證人口供紙,pw1表示1600時錄口供,錄完再記在記事冊上,當日記憶尤新。辯方表示收到副本,沒有反對。
——————————————————
⚫️辯方盤問
🔸d1 律師 🔸
pw1表示相6圈出的位置就是當時6人拋擲竹枝的位置,但不清楚竹枝是從左還是右面拋擲;在相4見到有鐵絲網,警車和警員;相5中顏色再深些包圍著鐵路路軌才是鐵絲網但銀色部分不是,在石屎橋方向有缺口位(在相5見到),大概一個身位,約80cm;橋上面牆邊的鐵絲網和相5出現的銀色鐵欄中間打斜的缺口(*pw1解釋了數次但本人聽不明sorry~)。
pw1表示當時見到6人在缺口位置拋竹枝。相4 中橋的另外一邊,有鐵絲網有牆,但圖中盡頭沒有鐵絲網的位置是缺口。1高1矮人士就是在橋中央但近缺口的位置。相19是廣福橋;相20是中石化油站 。pw1第一次駕駛至中石化油站,停在路口,見到10多人,在相20可以看到當時的位置(*辯方要求pw1畫出當時10多人的位置)。
辯方繼續呈上三頁地圖:
(以下部分全部圍繞地圖講解)
第一頁:中間是中石化油站;
第二、三頁:有重疊的位置,最上是中石化油站;
第三頁:最下面的右面是御泓居 b座,三張並排在一起是一張完整的地圖。
中石化油站離開的位置在地圖上用箭嘴表示,尖頭表示第一次見到一群人的位置,紅色箭嘴表示車的位置,地圖列為d1(1-3),而pw1標示的地圖上為證物p5。
pw1見到行人路上有一群人(用藍色交叉在圖中標示),透過司機位向後望到10多人,但在這個階段只望到其背面,大約5秒。在調頭的位置,有「廣福道」三隻字,經過迴旋處再次見到那10多人,pw1思疑是同一批人(用紅色筆標示第二次見到的位置,藍色筆標示同一班人出現的位置),當時逆線行駛。辯方詢問pw1駕駛時視線會否受阻,pw1表示有少量的草遮掩但不影響其視線,當時車速約10公里,車向前駕駛但自己向後望,其專注力主要留意車面情況,觀察了約5秒時間。Pw1在圖片中顯示了緊急路口,當時自己第二次見到那群人(用橙色螢光筆點一下位置,黃官責備pw1點了兩次沒有認真聽指示)。當時對面有人逗留,pw1見到他們繼續向著同一個方向走。
pw1當時以車速低過5公里慢駛,雖然樹木空隙的高度高於其車位,但自己沒有被樹木遮擋視線。當那些人移動的時候,pw1已經駕駛超過他們(即地圖二,橙色箭嘴的位置)。去到地圖三的同一條車道,在大埔滘方向,超越了地圖三的顯示。pw1表示第三次見到那群人時,是再次調頭回到該位置,去到大埔滘方向。而自己回到火車橋附近用了大約2分鐘。辯方律師詢問為何調頭後回到火車橋,確認見到9個人,與早前見到的人數不一樣,pw1表示一開始不清楚幾多人,估計約10多人,不肯定實際人數,但第三次見到時就肯定有9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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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補回12月4日、7-9日、14日審訊~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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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0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 警員24271(pw7)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分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的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與d7第五項控罪有關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25張相為證物p3(1-38),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1。
——————————————————
⚪️控方主問
警務人員x在2019年11月11日當值,當時是督察身分。pw1身穿便裝,因為收到情報,有人策劃在大埔阻路,破壞鐵路設施,響應全港大三罷的示威活動。Pw1於0230時與不同警員包括軍裝,便裝一起參與行動。
行動前Pw1先作出一個訓示,0245時結束,3批警員分別在3個地方作埋伏:
1. 軍裝警員在黃宜坳路埋伏(大埔公路尾段);
2. 便裝警員在廣福道 (廣福道過了廣福迴旋處,近大埔墟位置)埋伏;
3. 自己則在廣福迴旋處的中石化油站埋伏。0330時全部人準備就緒。
pw1在油站內裝作成一個司機在洗車,洗車一個多小時後,怕遭人懷疑 ,0442時更換位置,駕駛車去廣福位置截查。離開了油站時pw1見到右方位置,大概10多米外有一群人,全部都是黑色衣服黑色長褲,約10人。有些人抬著竹枝,有人抱著竹枝,竹枝約1米長,向著大埔滘的方向走。
pw1轉左調頭駕駛,駛過迴旋處,見到他們繼續向前走,pw1慢駛觀察,由廣福迴旋處去到大埔舊路,近東鐵方向的路口見到這群人走向著鐵路位置,此時相距10米。pw1繼續慢駛觀察見到帶頭是一個矮小的小朋友和一個高的人士托著竹,後面的人則抱著竹枝。矮的那位穿著黑衣服黑短褲,高的那位是黑衣服黑長褲白鞋,其他人則全黑。pw1繼續開向大埔滘路方向,並和其他同事表示有可疑的人士出現,要求他們去到大埔舊路去東鐵綫路軌的位置包圍。
pw1表示東鐵綫在地面,連結之間有一個超越地面的石屎天橋,可以給人或車穿過。天橋高過鐵路約2,3層樓高。約0450時,車差不多接近天橋處,pw1見到左面有6名黑衣人,右面則有3人,正在拋擲竹枝至路軌。因為大部分人都帶口罩和穿著黑色的裝束,所以看不見其容貌,而有些人不是面向自己所以不清楚他們是否有配戴口罩。從高度(約130cm )和黑色短褲辨認出是小朋友(帶頭的矮人)和白色鞋人士(高的那位)。見到9人後,pw1把車停在去大埔舊路的路口位置,在橋之前有一條枝路,可以離開石屎橋,過了路口左面吐露港,繼續直去就是廣福橋。
pw1下車轉身聽到有人說話,對話夾雜粗言穢語:「有Popo咪撚再掉」,pw1在後方見到3個黑衣人跑過自己的私家車,向廣福村方向跑走。右面的3個人包括1高1矮,越過了行車綫,跑向高速公路,即吐露港枝路方向,另外三個也是。由慢駛發現黑衣人到去到路口停車,短短數秒之間。pw1追向跑去支路的6位人士,與此同時,其他同事也一起追截,pw1制伏了1高1矮兩名人士,當時有燈光,沒有視線阻檔自己。
第一批人士先跑,第二批緊隨(一高一矮),pw1當時與他們相距10幾米。在枝路中間的位置,距離10多米外pw1制伏小朋友,其他同事則制伏另外幾位(*辯方表示未成年被告不得透露個人資料控方卻繼續問,黃官不斷提醒控方,然而控方卻一度沉醉於自己的世界~直播員暈倒~)。其他同事也相繼出現,但仍有3位人士(頭批)未制服,於是pw1與3位同事包括一名姓鄺的軍裝警員(pw1忘了其編號)、偵緝警長50161和偵輯警長49253上了另一輛車,在300米外截停另外3位人士,他們當時向吐露港方向跑,pw1隨即下車追,3人繼續向前跑,整條路沒有其他人出現。pw1追了20米,追向距離最遠的人,截停了穿著白色衣服手拿白色外套的男子。下車時,pw1有表露身分:「我係警察」,對方沒有理會繼續跑。
當時警方封鎖了路段,有同事負責拍照。控方呈上相片簿p3:
相1、3,pw1同意在現場拍攝。相1的私家車就是當時pw1駕駛的車,位置在大埔公路;
相2,有2架白色私家車停泊,其左邊的位置就是支路的路口(即下車聽到粗言穢語的位置);
相3,見到竹枝在地下,其位置在近支路位置,而警車和巴士站的位置就是石屎天橋;
相4,一高一矮兩名人士逗留的位置,相中見到有鐵絲網;
相5,見到竹枝;
相6,遠一些的位置就是天橋,見到白色圍網就是路軌方向,即當時6個人出現的位置(*黃官要求pw1在相中用圓圈標示6個位置,作證物p4);
相7、8,見到鐵路的位置,顯示了路軌上有竹枝;
相9、10,顯示上了天橋後的支路,即吐露港方向;
相11,12,最後一批人士跑走時,被截停的位置;
相11,見到100米的路牌,pw1表示在近鏡頭的燈柱位置截停矮的小朋友;
相12,在截停小朋友位置的後面;
相13、14、15、16 ,都是向著粉嶺方向。
相片17、18,向著吐露港方向的支路。
相片18,pw1表示遠處的位置有橙色發送機,就是截停第二名男子的位置(pw1在圖片中標示具體位置)。
控方主問完畢~
黃官詢問pw1關於被告及同事的名字 ,pw1說出了d5的名字,並表示當時自己截停d5,d5自己說出名字,其後交給其他同事確認身分證,名字符合。控方申請查看記事冊上的同事編號,辯方表示沒有收到記事冊副本,需要先觀看。pw1表示沒有帶及記事冊,感到抱歉。控方表示申請證人口供紙,pw1表示1600時錄口供,錄完再記在記事冊上,當日記憶尤新。辯方表示收到副本,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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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 律師 🔸
pw1表示相6圈出的位置就是當時6人拋擲竹枝的位置,但不清楚竹枝是從左還是右面拋擲;在相4見到有鐵絲網,警車和警員;相5中顏色再深些包圍著鐵路路軌才是鐵絲網但銀色部分不是,在石屎橋方向有缺口位(在相5見到),大概一個身位,約80cm;橋上面牆邊的鐵絲網和相5出現的銀色鐵欄中間打斜的缺口(*pw1解釋了數次但本人聽不明sorry~)。
pw1表示當時見到6人在缺口位置拋竹枝。相4 中橋的另外一邊,有鐵絲網有牆,但圖中盡頭沒有鐵絲網的位置是缺口。1高1矮人士就是在橋中央但近缺口的位置。相19是廣福橋;相20是中石化油站 。pw1第一次駕駛至中石化油站,停在路口,見到10多人,在相20可以看到當時的位置(*辯方要求pw1畫出當時10多人的位置)。
辯方繼續呈上三頁地圖:
(以下部分全部圍繞地圖講解)
第一頁:中間是中石化油站;
第二、三頁:有重疊的位置,最上是中石化油站;
第三頁:最下面的右面是御泓居 b座,三張並排在一起是一張完整的地圖。
中石化油站離開的位置在地圖上用箭嘴表示,尖頭表示第一次見到一群人的位置,紅色箭嘴表示車的位置,地圖列為d1(1-3),而pw1標示的地圖上為證物p5。
pw1見到行人路上有一群人(用藍色交叉在圖中標示),透過司機位向後望到10多人,但在這個階段只望到其背面,大約5秒。在調頭的位置,有「廣福道」三隻字,經過迴旋處再次見到那10多人,pw1思疑是同一批人(用紅色筆標示第二次見到的位置,藍色筆標示同一班人出現的位置),當時逆線行駛。辯方詢問pw1駕駛時視線會否受阻,pw1表示有少量的草遮掩但不影響其視線,當時車速約10公里,車向前駕駛但自己向後望,其專注力主要留意車面情況,觀察了約5秒時間。Pw1在圖片中顯示了緊急路口,當時自己第二次見到那群人(用橙色螢光筆點一下位置,黃官責備pw1點了兩次沒有認真聽指示)。當時對面有人逗留,pw1見到他們繼續向著同一個方向走。
pw1當時以車速低過5公里慢駛,雖然樹木空隙的高度高於其車位,但自己沒有被樹木遮擋視線。當那些人移動的時候,pw1已經駕駛超過他們(即地圖二,橙色箭嘴的位置)。去到地圖三的同一條車道,在大埔滘方向,超越了地圖三的顯示。pw1表示第三次見到那群人時,是再次調頭回到該位置,去到大埔滘方向。而自己回到火車橋附近用了大約2分鐘。辯方律師詢問為何調頭後回到火車橋,確認見到9個人,與早前見到的人數不一樣,pw1表示一開始不清楚幾多人,估計約10多人,不肯定實際人數,但第三次見到時就肯定有9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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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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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相片,google map街圖,一共12張:
相1,顯示大埔公路元洲仔,廣福迴旋處,中石化油站。 位置與案發當日大致相同,車流不同。左下角,綠色的士牌往沙田方向,右邊是往粉嶺方向;
相2,路牌寫著大埔去粉嶺,就是pw1駕駛的方向。路牌前些位置,有樹和欄杆,與案發當日一樣。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向右望見到約10人一起移動(*黃官要求pw1用紅色筆標示車的位置,第二次見到人群的位置,並在第一張圖標示回第一次見到的位置和用2字標示那群人大概的位置 ),當車再駛前時見到漩渦,但無法見到誰人在前後;
相3 ,右邊的樹就是再前些的路,即是火車鐵路路軌;
相4、5,右邊見到很多樹,和當日一樣;
相6,再前多點,就是uturn時的緊急車路位置,有些樹遮擋自己,和當日一樣;
相7 ,再前點,仍然見到緊急車路。pw1表示大約在相4位置停車,接近約1分鐘,大概在喇叭和維修牌中間。當時他有開車頭燈但不是打算秘密跟蹤10多人,只打算慢駛觀察10多人。去到相7位置的特別車路(*辯方要求pw1用箭嘴標示車的位置,顯示那群人出現的位置),觀察了5秒左右,見到帶頭的人 (第三次才見到),一人穿著白鞋的人;
相8 ,相7中間有個小路牌,就是相8左面大一點的路牌。右面見到樹,向前走,見到有一架van仔,再前面有些三角形路牌(左三角形右三角形和圓形);
相9 ,沿著再向前,Van仔前後有一個黃色燈牌 (示意行人過路的標誌牌) ,就是相10出現的行人過路柱方向(相反)。再向前走就是火車天橋。pw1表示廣福迴旋處的地勢比火車站低些,向大埔滘方向就是低地勢;
相10 ,與相9相反方向 ,即橫過火車軌的位置 ;
相11 ,左邊見到的灰白色牆就是相10出現的牆;
相12 ,見到路口位,就是相11比較右面的圖,也是過路柱顯示的位置。pw1表示大埔滘反方向,向前望就是廣福橋迴旋處,之後就是支路,而去吐露港的方向沒有行人路。
google map街景圖作為證物d2(1-12)呈堂,證人標示的圖片 則為p6(1-12)。
pw1表示駕駛至大埔滘方向,再調頭駕駛至大埔火車站的橋,右轉上斜的時候才回到原處,但斜度很小,自己不肯定兩邊有樹。圖12,轉左是吐露港,即pw1見到人群分批跑走的方向。圖 3,辯方要求pw1用長方形標示停車的位置 用,三角形代表車頭。在p3 相簿的第二張相,見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超過了行人過路柱。第二張相拍攝了車尾的位置,就是截停被捕人士的位置。pw1表示當時有人從自己左面車身走過,去了廣福方向,自己即刻下車,但因為對方跑得太快自己沒有繼續往廣福村位置追。不足一分鐘後其他同事到達現場。
巴士站的位置分別有2架cid私家車,然後在黃宜坳方向(相12後方)有軍裝車,但不肯定有幾多輛和車有否響號。pw1開門下車後,就聽到有人說話(夾雜粗言穢語),轉身望向天橋那邊,見到有人迎面跑過自己。當時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自己也沒有即時表明身份(*黃官問由下車去到那批人士跑走用了多久?pw1補充,一開門便立即下車)。
辯方詢問pw1有幾多人跑過他的車,為何沒有繼續望向那幾個人,pw1表示因為自己觀察其中一堆人的位置,而廣福方向還有其他同事支援。圖12 ,pw1見到那批人士沿著枝路跑,pw1在當時用特別的武力,即是用手按在其人中位,使他沒有力量繼續反抗,成功制伏小朋友。當時旁邊位置有其他同事制服另一位高的男子和一位女子,對於小朋友的衣著,pw1表示是黑衣黑色短褲黑色鞋,但不記得小朋友有否帶口罩。
辯方詢問pw1思疑對方是示威者時,會否詳細紀錄對方的衣著,pw1表示會。當日1630時pw1寫了一份口供,提及到,去到中石化油站,見到大概有10名人士穿著深色衣服,但在法庭作供卻表示全部人士都是黑衣黑褲,也沒有提及出現穿著白色鞋高點的人,pw1表示自己有提及過。辯方質問對於小朋友,其實每一個人都高過他,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穿白鞋高的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所以口供中沒有提到,pw1不同意。當時pw1不是案件主管只知道案情人數,沒有留意當時所有被捕人士的鞋顏色。在第三次見到人群時的才發現高點的人著白鞋,而口供中只寫了矮的人衣著特徵,但沒有形容高的人士。
辯方指出,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0450時左右,本案第一被告有在廣福路中石化油站自己一個人出現,pw1表示不知道。辯方繼續指出,d1在案發當日,任何時刻,沒有觸碰過任何竹枝或者參與拋竹枝 ,pw1表示不知道d1是哪一位所以無法回答。
——————————————————
🔸d2辯方🔸
pw1表示在中石化油站觀察時,天色昏暗,當車駕駛至元洲仔(p5標示的位置),再去天橋的時候天仍然昏暗。這個行動是pw1向隊員作出訓示,雖然同意行車記錄儀會幫助紀錄,但因為是自己私家車,沒有經費安裝,也沒有帶備警隊的攝錄機。
街景圖2 (p6)標記的位置,pw1標示了一個聲稱在對面走過的深色裝束人士。辯方詢問pw1當時的車是在進行臥底性質,暗中監察疑犯,pw1表示不同意監察疑犯,認為是觀察,但同意暗中。辯方繼續問太慢的車速不怕會引起對面觀察的人懷疑,pw1表示不擔心,因為自己的車是很殘舊,駕駛慢很正常。
辯方指出,事發當日,pw1你沒有在p2的位置慢駛,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看回p6,pw1一直駛經的過程其實被樹遮擋,pw1不同意,他表示只有駕駛至樹的位置時才會被遮擋,但同意有機會被樹遮擋看不到其他路人經過。pw1同意在現場觀察的事實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在當日1630時錄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把所有重要的案情都寫下了。辯方詢問,當時pw1的講法是駕駛去大埔元洲仔時,但沒有提及自己在任何位置停下車,pw1同意。辯方續問,其實停車的位置與本案有關,是重要的情況,為何沒有在口供紙寫下,pw1表示因為自己覺得相對重要是在甚麼時候見到那些人的出現。
辯方詢問pw1是否同意把車停泊後一分鐘,觀察在場人士是重要元素,pw1同意。辯方讀出一段口供部分:「當我剛駛上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沙田方向的斜路時,我見到較早前捧著竹枝,沿大埔公路元洲仔處往九龍塘方向,即上斜方向」,pw1同意這段口供乃自己所寫。辯方指出數點,會否事發當時,pw1沒有在大埔公路元洲仔,即是緊急路口前停車;會否只是pw1駛過時,瞥見對面有深色人士,其實當時根本觀察了5秒,時間可能更短;當其私家車經過火車路軌的天橋,pw1調頭再駕駛去火車路軌橋時,距離那堆人大約10米才見到自己前方發生的人事。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的一段:「於2019年11月11日,0453時,我在駛進橋約10米外,我的左前方有10枝竹枝在地下,有10名黑衣人...」,辯方指出,pw1完全沒有講述當自己駛進黑衣人10米之前的情況 ,如果真的見到他們,pw1必定會寫下,因為是重要的經過,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駛進10米內先見到黑衣人(*黃官問大概幾遠見到?pw1表示20,30米並解釋自己寫10米是近距離見到他們的動作,20,30米則是黑衣人出現在自己視線,認為只寫10米是合理推論,已經見到他們的動作。其後再解釋因為轉彎的緣故,角度問題,才會駕駛近10米先見到,因為角度限制看不到他們的動作,駛近才見到。)。
pw1不同意第二次駛近那堆人士是一個暗中觀察行動,但同意不想他們逃走。pw1當時去到現場後,打算下車拘捕疑犯,駛近人群時車速越慢。在觀察了大約2.52秒中,pw1留意到左面有6人右面有3人,包括1高1矮,還留意到高的人穿著白色鞋(直播員表示,不足三秒可以留意到如此多事,想必pw1是神人~)。看p3的相6 ,有一個約80cm的空隙位(在p4標示)。pw1表示灰色鐵欄右邊的空隙位,因為長度斜斜的,大約是80cm,若果打直來算,大約50-80cm左右。當時pw1在2.52秒內見到左面的黑衣人大約在這個位置拋竹,但看不清如何拋擲。辯方詢問那些人不是在鐵欄位置拋擲,pw1表示因為有些人在灰色鐵欄位置,有些人在缺口位置(*黃官質疑甚麼意思?pw1解釋當時有人跨過鐵絲網,把竹枝拋高過鐵絲網,有人就在那個缺口位置拋,但答不出幾多人在哪一個位置拋擲。)。辯方表示即是有可能最少一個人拋高,也有可能5,6人在50-80cm的缺口拋?pw1表示是。在人群10米之前pw1才見到對方動作,其實距離缺口比較近的人會遮擋了距離遠的人,同意有可能被遮擋視線,有些人未必手持竹枝。
d2律師明天繼續盤問第一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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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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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相片,google map街圖,一共12張:
相1,顯示大埔公路元洲仔,廣福迴旋處,中石化油站。 位置與案發當日大致相同,車流不同。左下角,綠色的士牌往沙田方向,右邊是往粉嶺方向;
相2,路牌寫著大埔去粉嶺,就是pw1駕駛的方向。路牌前些位置,有樹和欄杆,與案發當日一樣。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向右望見到約10人一起移動(*黃官要求pw1用紅色筆標示車的位置,第二次見到人群的位置,並在第一張圖標示回第一次見到的位置和用2字標示那群人大概的位置 ),當車再駛前時見到漩渦,但無法見到誰人在前後;
相3 ,右邊的樹就是再前些的路,即是火車鐵路路軌;
相4、5,右邊見到很多樹,和當日一樣;
相6,再前多點,就是uturn時的緊急車路位置,有些樹遮擋自己,和當日一樣;
相7 ,再前點,仍然見到緊急車路。pw1表示大約在相4位置停車,接近約1分鐘,大概在喇叭和維修牌中間。當時他有開車頭燈但不是打算秘密跟蹤10多人,只打算慢駛觀察10多人。去到相7位置的特別車路(*辯方要求pw1用箭嘴標示車的位置,顯示那群人出現的位置),觀察了5秒左右,見到帶頭的人 (第三次才見到),一人穿著白鞋的人;
相8 ,相7中間有個小路牌,就是相8左面大一點的路牌。右面見到樹,向前走,見到有一架van仔,再前面有些三角形路牌(左三角形右三角形和圓形);
相9 ,沿著再向前,Van仔前後有一個黃色燈牌 (示意行人過路的標誌牌) ,就是相10出現的行人過路柱方向(相反)。再向前走就是火車天橋。pw1表示廣福迴旋處的地勢比火車站低些,向大埔滘方向就是低地勢;
相10 ,與相9相反方向 ,即橫過火車軌的位置 ;
相11 ,左邊見到的灰白色牆就是相10出現的牆;
相12 ,見到路口位,就是相11比較右面的圖,也是過路柱顯示的位置。pw1表示大埔滘反方向,向前望就是廣福橋迴旋處,之後就是支路,而去吐露港的方向沒有行人路。
google map街景圖作為證物d2(1-12)呈堂,證人標示的圖片 則為p6(1-12)。
pw1表示駕駛至大埔滘方向,再調頭駕駛至大埔火車站的橋,右轉上斜的時候才回到原處,但斜度很小,自己不肯定兩邊有樹。圖12,轉左是吐露港,即pw1見到人群分批跑走的方向。圖 3,辯方要求pw1用長方形標示停車的位置 用,三角形代表車頭。在p3 相簿的第二張相,見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超過了行人過路柱。第二張相拍攝了車尾的位置,就是截停被捕人士的位置。pw1表示當時有人從自己左面車身走過,去了廣福方向,自己即刻下車,但因為對方跑得太快自己沒有繼續往廣福村位置追。不足一分鐘後其他同事到達現場。
巴士站的位置分別有2架cid私家車,然後在黃宜坳方向(相12後方)有軍裝車,但不肯定有幾多輛和車有否響號。pw1開門下車後,就聽到有人說話(夾雜粗言穢語),轉身望向天橋那邊,見到有人迎面跑過自己。當時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自己也沒有即時表明身份(*黃官問由下車去到那批人士跑走用了多久?pw1補充,一開門便立即下車)。
辯方詢問pw1有幾多人跑過他的車,為何沒有繼續望向那幾個人,pw1表示因為自己觀察其中一堆人的位置,而廣福方向還有其他同事支援。圖12 ,pw1見到那批人士沿著枝路跑,pw1在當時用特別的武力,即是用手按在其人中位,使他沒有力量繼續反抗,成功制伏小朋友。當時旁邊位置有其他同事制服另一位高的男子和一位女子,對於小朋友的衣著,pw1表示是黑衣黑色短褲黑色鞋,但不記得小朋友有否帶口罩。
辯方詢問pw1思疑對方是示威者時,會否詳細紀錄對方的衣著,pw1表示會。當日1630時pw1寫了一份口供,提及到,去到中石化油站,見到大概有10名人士穿著深色衣服,但在法庭作供卻表示全部人士都是黑衣黑褲,也沒有提及出現穿著白色鞋高點的人,pw1表示自己有提及過。辯方質問對於小朋友,其實每一個人都高過他,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穿白鞋高的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所以口供中沒有提到,pw1不同意。當時pw1不是案件主管只知道案情人數,沒有留意當時所有被捕人士的鞋顏色。在第三次見到人群時的才發現高點的人著白鞋,而口供中只寫了矮的人衣著特徵,但沒有形容高的人士。
辯方指出,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0450時左右,本案第一被告有在廣福路中石化油站自己一個人出現,pw1表示不知道。辯方繼續指出,d1在案發當日,任何時刻,沒有觸碰過任何竹枝或者參與拋竹枝 ,pw1表示不知道d1是哪一位所以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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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pw1表示在中石化油站觀察時,天色昏暗,當車駕駛至元洲仔(p5標示的位置),再去天橋的時候天仍然昏暗。這個行動是pw1向隊員作出訓示,雖然同意行車記錄儀會幫助紀錄,但因為是自己私家車,沒有經費安裝,也沒有帶備警隊的攝錄機。
街景圖2 (p6)標記的位置,pw1標示了一個聲稱在對面走過的深色裝束人士。辯方詢問pw1當時的車是在進行臥底性質,暗中監察疑犯,pw1表示不同意監察疑犯,認為是觀察,但同意暗中。辯方繼續問太慢的車速不怕會引起對面觀察的人懷疑,pw1表示不擔心,因為自己的車是很殘舊,駕駛慢很正常。
辯方指出,事發當日,pw1你沒有在p2的位置慢駛,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看回p6,pw1一直駛經的過程其實被樹遮擋,pw1不同意,他表示只有駕駛至樹的位置時才會被遮擋,但同意有機會被樹遮擋看不到其他路人經過。pw1同意在現場觀察的事實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在當日1630時錄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把所有重要的案情都寫下了。辯方詢問,當時pw1的講法是駕駛去大埔元洲仔時,但沒有提及自己在任何位置停下車,pw1同意。辯方續問,其實停車的位置與本案有關,是重要的情況,為何沒有在口供紙寫下,pw1表示因為自己覺得相對重要是在甚麼時候見到那些人的出現。
辯方詢問pw1是否同意把車停泊後一分鐘,觀察在場人士是重要元素,pw1同意。辯方讀出一段口供部分:「當我剛駛上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沙田方向的斜路時,我見到較早前捧著竹枝,沿大埔公路元洲仔處往九龍塘方向,即上斜方向」,pw1同意這段口供乃自己所寫。辯方指出數點,會否事發當時,pw1沒有在大埔公路元洲仔,即是緊急路口前停車;會否只是pw1駛過時,瞥見對面有深色人士,其實當時根本觀察了5秒,時間可能更短;當其私家車經過火車路軌的天橋,pw1調頭再駕駛去火車路軌橋時,距離那堆人大約10米才見到自己前方發生的人事。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的一段:「於2019年11月11日,0453時,我在駛進橋約10米外,我的左前方有10枝竹枝在地下,有10名黑衣人...」,辯方指出,pw1完全沒有講述當自己駛進黑衣人10米之前的情況 ,如果真的見到他們,pw1必定會寫下,因為是重要的經過,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駛進10米內先見到黑衣人(*黃官問大概幾遠見到?pw1表示20,30米並解釋自己寫10米是近距離見到他們的動作,20,30米則是黑衣人出現在自己視線,認為只寫10米是合理推論,已經見到他們的動作。其後再解釋因為轉彎的緣故,角度問題,才會駕駛近10米先見到,因為角度限制看不到他們的動作,駛近才見到。)。
pw1不同意第二次駛近那堆人士是一個暗中觀察行動,但同意不想他們逃走。pw1當時去到現場後,打算下車拘捕疑犯,駛近人群時車速越慢。在觀察了大約2.52秒中,pw1留意到左面有6人右面有3人,包括1高1矮,還留意到高的人穿著白色鞋(直播員表示,不足三秒可以留意到如此多事,想必pw1是神人~)。看p3的相6 ,有一個約80cm的空隙位(在p4標示)。pw1表示灰色鐵欄右邊的空隙位,因為長度斜斜的,大約是80cm,若果打直來算,大約50-80cm左右。當時pw1在2.52秒內見到左面的黑衣人大約在這個位置拋竹,但看不清如何拋擲。辯方詢問那些人不是在鐵欄位置拋擲,pw1表示因為有些人在灰色鐵欄位置,有些人在缺口位置(*黃官質疑甚麼意思?pw1解釋當時有人跨過鐵絲網,把竹枝拋高過鐵絲網,有人就在那個缺口位置拋,但答不出幾多人在哪一個位置拋擲。)。辯方表示即是有可能最少一個人拋高,也有可能5,6人在50-80cm的缺口拋?pw1表示是。在人群10米之前pw1才見到對方動作,其實距離缺口比較近的人會遮擋了距離遠的人,同意有可能被遮擋視線,有些人未必手持竹枝。
d2律師明天繼續盤問第一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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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繼續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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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辯方繼續盤問🔸
事發當天,pw1第二次駕駛去天橋時間,0450時見到十米前有一群疑犯,當時車速約10公里。駕駛近疑犯前,已經通知同事一起到達該位置,目的是為了讓自己和其他埋伏的同事差不多時間到達天橋。pw1停車的速度很快,約1,2秒,隨後追截疑犯。辯方呈上p4,第6張照片的紅色圈部分,參照回網上的圖片,即d2白色牆邊去到最盡的位置。街景圖第10,11張圖,與當日的街景圖差不多,有紅色欄杆延伸去行人路。疑犯在相11位置。pw1當時擔心自己安全,怕一個人無法制服9名人士,而黃宜坳道有其他警員埋伏,所以才沒有直接駕駛去紅色欄杆位停車。
相12 ,最左的欄杆前面有一個行人缺口位 ,任何車都可以在此停泊。辯方詢問pw1,這個缺口位對於疑犯來說都是一個障礙,很難可以跨過,pw1同意。辯方表示pw1聲稱有6個人在自己前方位置跑過,但卻沒有把車停泊在欄杆的缺口位置,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有這個屏障。辯方質疑這個講法不合理,原因是這些屏障十分明顯,pw1不同意。pw1的停車位置在證物p3的第一張相和街景圖12,已經超過了行人過路柱三角形標示。pw1表示一架巴士大概相距10-12米,距離自己停車的位置,相距了2架巴士。而白色牆到自己停車的位置距離,即1號和5號位置有4-5架私家車的距離,約20多米。
辯方詢問pw1,之前把車停泊在三角形位置是因為事發當時,有最少一名疑犯在安全島上面出現,pw1同意是為了追截疑犯,但不同意是為了將當時在三角形安全島位置的疑犯截停才停在此位置。pw1停車後立刻下車,有一刻中斷了疑犯視線,當時第一批人士跑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就是相10顯示的支路位置,即是街景圖11、12,大概去到路牌「望右」位置,即下車第一下望到的位置。
pw1由下車到轉身一共見到三批人,辯方詢問pw1是否有機會親身自追截距離自己較近的那堆人,pw1不同意。當時有3個人在車頭方向的左面,從行人路跑過,即是pw1的左手方向(pw1在司機位)。辯方詢問pw1左面的車身會否遮擋自己,pw1表示不會,因為車身的玻璃好大。pw1表示下車後,視線沒有阻礙,但同意在車上會有一些阻礙。辯方繼續詢問,距離pw1較遠的那批人,其實在車上根本看不清楚,是否一下車那批人士已經跑了去支路?(*黃官質疑,看回街景圖和控方照片,那條支路是馬路的一條延伸位置,所以很難問到是否跑入了去支路。辯方可以質疑位置不準確,但無法說入不入,不是說法前後矛盾而是那一條支路很長,有幾百米,所以看圖片可以理解。)
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去到吐露港,一下車已經表達向那群人士表露了自己身分,其口供紙上:「我隨即下車追捕三人,期間d5在20米外被我控制,隨即我表明身份」,辯方質疑口供中無提及pw1一下車就表明自己身分,但幾時表明身分是本案重要的案情。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表達錯誤。
辯方指出案情:
控方的相10是pw1第二次駕駛近去天橋時,在天橋前一點位置,有一條行人樓梯,這條樓梯是通向停車場;停車場附近是民居;橋上的白色牆位置,沒有雙黃線,停車標誌也不明顯,pw1同意;
同一段時間,當pw1駕駛近那條橋,最少有一名人士在控方相12的安全島位置出現;而該名人士在安全島位置跑向支路,pw1不同意;
這名人士其實離開了其他手持竹枝人士,即是相16最初pw1表示見到6個人聚集的位置,2個地方相距最少有2,30米,pw1同意;
而該名人士起跑,並非就是那群人拿著竹枝聚集的一份子;由此始終,pw1都不能肯定第二次拘捕的人士就是手持竹枝的人士,pw1皆不同意。
——————————————————
🔸D6辯方🔸
pw1當時見到9個人在路軌上,全部都是穿著黑色裝束,都有用物件遮蓋自己的面部。人群面向白色牆但背對pw1,所以他見不到人群的容貌,只見到身形,衣著,甚至其輪廓。
辯方呈上p3 相3,pw1表示圖中的警察衝鋒車由車頭到車身的位置大約6米,闊和高度約2米米,與鐵絲網頂部的高度差不多。pw1表示下車後自己跑向了支路的位置,即相9、10的位置,當時自己制伏了一個小朋友,其後和其他三位同事上了白色的5人私家車,包括姓鄺的警員、警長50161 和警員49253 。上車位置在p4 相9位置(在圖中標示),pw1不記得當時誰人駕駛,也不肯定各人上車的次序。當時車速估計60公里左右,沒有其他車輛在同一個方向出現,即pw1他們是唯一一架警方的車輛追截疑犯。當時駕駛至吐露港下車追截疑犯,下車後pw1有大叫表露身分,但不同意有說「仆街咪走」。
辯方地圖呈上d5,表示pw1標示的紅色位置2 就是他本人,藍色交叉位置就是他聲稱見到黑衣人的位置,pw1同意。辯方指出,pw1作供時,有提及見到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後面的人是否也拿著竹,pw1表示第三次見到有。辯方讀出一段口供:「上斜的方向前進,我和他們的距離若十米,行人路上只有他們十人,我慢駕駛經過右轉路口,並留意到帶頭的2人是一高一矮,前後抱著竹枝,其他人則跟隨在後。」,pw1表示當時全部人都拿著竹枝,辯方指出其實pw1去到第三次見到人群的位置,根本見不到除了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枝外,根本沒有見到其他人,pw1不同意。
🔸D7辯方🔸
沒有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呈交警員x的個人資料,為證物p7。
——————————————————
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191鄭宏泰(音),駐守大埔刑事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表示當日有行動,有一位督察在0250時給了指示我們。當時有情報表示,(*黃官提醒控方不要重覆問~)因為有破壞鐵路的行動,所以pw2在廣福迴旋處埋伏。直到0440時,督察用通訊機通知見到可疑人物出現在廣福迴旋處近天橋位置。當時,督察表示見到一堆黑衣人拿著竹枝,於是預備有一個拘捕的行動。0453時,督察表示,那些黑衣人在大埔元洲仔路段的大埔路軌拋擲竹枝,pw2立即駕駛去到。在車的左面,pw2見到大約有6名黑衣人手持竹枝。那些黑衣人一見到警員下車,就掉下竹枝,向著往粉嶺方向跑走。
當時pw2和其他警員下車追截,pw2追截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制伏d1的位置就是支路近燈柱j195。當時pw2捉實了d1的書包,追截了約15米左右。制伏d1的期間,有另外一個黑衣人想幫忙搶走d1但失敗了。其後,警車出現時,相信有10個人跑走。
主問完畢~
——————————————————
⚫辯方律師盤問
🔸D1辯方🔸
pw2於2013年加入警隊,17年擔任刑事偵緝處,pw1不是自己小隊的oc,當日警車上有警員12207,女警77224 ,警長2941,pw2在外副駕駛位,12207在車後左面位置,2941負責駕駛,77224則在車後右面。 所有人都是穿著便衣,pw2不清楚還有否其他便裝車。
辯方呈上p2 的街景圖,顯示了廣福苑的位置,pw2表示當時的埋伏位置在廣宏街社區中心,近廣福休憩處。未駕駛到火車橋的時候,pw2見到左面有6個人,當時前面和對面線沒有其他車,但不清楚車後有無其他人,也沒有留意督察(pw1)的位置。pw2表示自己的注意力在黑衣人身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其他車輛、警車出現。pw2先不肯定右面行人路上的人數,當時車停在安全島前方的位置。
此刻第一次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位置在白色牆的鐵絲網附近。pw2表示6人沒有特定的排列,沒有留意每人拿著枝竹的數量,當時他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跑。當時他們由安全島左至右去到對面的行人路,路上沒有其他車輛。pw2表示在支路方向,所有人混淆,所以不清楚全部人一共有幾多人。pw2也不肯定最後被截停的5個人,是否就是一開始見到的6人。辯方指出相3見到一大堆竹,竹枝的位置比較接近大埔滘,pw2同意。
辯方呈上d2街景圖:
當時車駕駛回迴旋處,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行車線位置,天色和當日不同,但街景差不多;
相5,繼續沿著那條路;
相6,沿著馬路再上;
相7,未見到火車橋,一路上斜坡往右方向;
相8,繼續往上但未見火車橋;
相9,左邊的中間位置是安全島位,這裡有機會見到火車橋的情況。
pw2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呈上控方相簿的相3、4,pw2表示不肯定相中的那堆竹是否就是6個人手持的竹。pw2沒有見到6人走向黃宜坳位置,只見到黑衣人掉竹,不肯定地下那些竹是否就是他們手持的竹,但見到11個人都跑入支路方向。辯方質疑pw2,現場環境混亂pw2根本沒有留意清楚,pw2表示當時只留意黑衣人其他事情不清楚。
🔸D5辯方🔸
pw2表示停車後,在左面見到6個黑衣人,另外見到右面大約有5個人,但不肯定實際人數。當時pw2的注意力專注在左面,相對右面注意少一些,位置在接近支路的行人路上,與控方相2顯示的位置有些微的誤差,可能有20米左右。辯方展示p2的截圖 ,位置與實際位置相反,左面即缺口位,有5-10米的誤差,前後20米左右的鐵絲網位。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在pw2警車停下的位置,無可能逐一觀察到每個人的動作,也無可能仔細留意到每個人的位置,pw2同意,表示只能說到大概位置;有可能有人沒有手持竹枝,pw2表示左面不是,右面不肯定;有至少一名人士和pw2右前方人士距離20米,pw2不肯定。
——————————————————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繼續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
——————————————————
🔸D5辯方繼續盤問🔸
事發當天,pw1第二次駕駛去天橋時間,0450時見到十米前有一群疑犯,當時車速約10公里。駕駛近疑犯前,已經通知同事一起到達該位置,目的是為了讓自己和其他埋伏的同事差不多時間到達天橋。pw1停車的速度很快,約1,2秒,隨後追截疑犯。辯方呈上p4,第6張照片的紅色圈部分,參照回網上的圖片,即d2白色牆邊去到最盡的位置。街景圖第10,11張圖,與當日的街景圖差不多,有紅色欄杆延伸去行人路。疑犯在相11位置。pw1當時擔心自己安全,怕一個人無法制服9名人士,而黃宜坳道有其他警員埋伏,所以才沒有直接駕駛去紅色欄杆位停車。
相12 ,最左的欄杆前面有一個行人缺口位 ,任何車都可以在此停泊。辯方詢問pw1,這個缺口位對於疑犯來說都是一個障礙,很難可以跨過,pw1同意。辯方表示pw1聲稱有6個人在自己前方位置跑過,但卻沒有把車停泊在欄杆的缺口位置,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有這個屏障。辯方質疑這個講法不合理,原因是這些屏障十分明顯,pw1不同意。pw1的停車位置在證物p3的第一張相和街景圖12,已經超過了行人過路柱三角形標示。pw1表示一架巴士大概相距10-12米,距離自己停車的位置,相距了2架巴士。而白色牆到自己停車的位置距離,即1號和5號位置有4-5架私家車的距離,約20多米。
辯方詢問pw1,之前把車停泊在三角形位置是因為事發當時,有最少一名疑犯在安全島上面出現,pw1同意是為了追截疑犯,但不同意是為了將當時在三角形安全島位置的疑犯截停才停在此位置。pw1停車後立刻下車,有一刻中斷了疑犯視線,當時第一批人士跑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就是相10顯示的支路位置,即是街景圖11、12,大概去到路牌「望右」位置,即下車第一下望到的位置。
pw1由下車到轉身一共見到三批人,辯方詢問pw1是否有機會親身自追截距離自己較近的那堆人,pw1不同意。當時有3個人在車頭方向的左面,從行人路跑過,即是pw1的左手方向(pw1在司機位)。辯方詢問pw1左面的車身會否遮擋自己,pw1表示不會,因為車身的玻璃好大。pw1表示下車後,視線沒有阻礙,但同意在車上會有一些阻礙。辯方繼續詢問,距離pw1較遠的那批人,其實在車上根本看不清楚,是否一下車那批人士已經跑了去支路?(*黃官質疑,看回街景圖和控方照片,那條支路是馬路的一條延伸位置,所以很難問到是否跑入了去支路。辯方可以質疑位置不準確,但無法說入不入,不是說法前後矛盾而是那一條支路很長,有幾百米,所以看圖片可以理解。)
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去到吐露港,一下車已經表達向那群人士表露了自己身分,其口供紙上:「我隨即下車追捕三人,期間d5在20米外被我控制,隨即我表明身份」,辯方質疑口供中無提及pw1一下車就表明自己身分,但幾時表明身分是本案重要的案情。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表達錯誤。
辯方指出案情:
控方的相10是pw1第二次駕駛近去天橋時,在天橋前一點位置,有一條行人樓梯,這條樓梯是通向停車場;停車場附近是民居;橋上的白色牆位置,沒有雙黃線,停車標誌也不明顯,pw1同意;
同一段時間,當pw1駕駛近那條橋,最少有一名人士在控方相12的安全島位置出現;而該名人士在安全島位置跑向支路,pw1不同意;
這名人士其實離開了其他手持竹枝人士,即是相16最初pw1表示見到6個人聚集的位置,2個地方相距最少有2,30米,pw1同意;
而該名人士起跑,並非就是那群人拿著竹枝聚集的一份子;由此始終,pw1都不能肯定第二次拘捕的人士就是手持竹枝的人士,pw1皆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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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
pw1當時見到9個人在路軌上,全部都是穿著黑色裝束,都有用物件遮蓋自己的面部。人群面向白色牆但背對pw1,所以他見不到人群的容貌,只見到身形,衣著,甚至其輪廓。
辯方呈上p3 相3,pw1表示圖中的警察衝鋒車由車頭到車身的位置大約6米,闊和高度約2米米,與鐵絲網頂部的高度差不多。pw1表示下車後自己跑向了支路的位置,即相9、10的位置,當時自己制伏了一個小朋友,其後和其他三位同事上了白色的5人私家車,包括姓鄺的警員、警長50161 和警員49253 。上車位置在p4 相9位置(在圖中標示),pw1不記得當時誰人駕駛,也不肯定各人上車的次序。當時車速估計60公里左右,沒有其他車輛在同一個方向出現,即pw1他們是唯一一架警方的車輛追截疑犯。當時駕駛至吐露港下車追截疑犯,下車後pw1有大叫表露身分,但不同意有說「仆街咪走」。
辯方地圖呈上d5,表示pw1標示的紅色位置2 就是他本人,藍色交叉位置就是他聲稱見到黑衣人的位置,pw1同意。辯方指出,pw1作供時,有提及見到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後面的人是否也拿著竹,pw1表示第三次見到有。辯方讀出一段口供:「上斜的方向前進,我和他們的距離若十米,行人路上只有他們十人,我慢駕駛經過右轉路口,並留意到帶頭的2人是一高一矮,前後抱著竹枝,其他人則跟隨在後。」,pw1表示當時全部人都拿著竹枝,辯方指出其實pw1去到第三次見到人群的位置,根本見不到除了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枝外,根本沒有見到其他人,pw1不同意。
🔸D7辯方🔸
沒有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呈交警員x的個人資料,為證物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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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191鄭宏泰(音),駐守大埔刑事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表示當日有行動,有一位督察在0250時給了指示我們。當時有情報表示,(*黃官提醒控方不要重覆問~)因為有破壞鐵路的行動,所以pw2在廣福迴旋處埋伏。直到0440時,督察用通訊機通知見到可疑人物出現在廣福迴旋處近天橋位置。當時,督察表示見到一堆黑衣人拿著竹枝,於是預備有一個拘捕的行動。0453時,督察表示,那些黑衣人在大埔元洲仔路段的大埔路軌拋擲竹枝,pw2立即駕駛去到。在車的左面,pw2見到大約有6名黑衣人手持竹枝。那些黑衣人一見到警員下車,就掉下竹枝,向著往粉嶺方向跑走。
當時pw2和其他警員下車追截,pw2追截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制伏d1的位置就是支路近燈柱j195。當時pw2捉實了d1的書包,追截了約15米左右。制伏d1的期間,有另外一個黑衣人想幫忙搶走d1但失敗了。其後,警車出現時,相信有10個人跑走。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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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盤問
🔸D1辯方🔸
pw2於2013年加入警隊,17年擔任刑事偵緝處,pw1不是自己小隊的oc,當日警車上有警員12207,女警77224 ,警長2941,pw2在外副駕駛位,12207在車後左面位置,2941負責駕駛,77224則在車後右面。 所有人都是穿著便衣,pw2不清楚還有否其他便裝車。
辯方呈上p2 的街景圖,顯示了廣福苑的位置,pw2表示當時的埋伏位置在廣宏街社區中心,近廣福休憩處。未駕駛到火車橋的時候,pw2見到左面有6個人,當時前面和對面線沒有其他車,但不清楚車後有無其他人,也沒有留意督察(pw1)的位置。pw2表示自己的注意力在黑衣人身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其他車輛、警車出現。pw2先不肯定右面行人路上的人數,當時車停在安全島前方的位置。
此刻第一次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位置在白色牆的鐵絲網附近。pw2表示6人沒有特定的排列,沒有留意每人拿著枝竹的數量,當時他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跑。當時他們由安全島左至右去到對面的行人路,路上沒有其他車輛。pw2表示在支路方向,所有人混淆,所以不清楚全部人一共有幾多人。pw2也不肯定最後被截停的5個人,是否就是一開始見到的6人。辯方指出相3見到一大堆竹,竹枝的位置比較接近大埔滘,pw2同意。
辯方呈上d2街景圖:
當時車駕駛回迴旋處,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行車線位置,天色和當日不同,但街景差不多;
相5,繼續沿著那條路;
相6,沿著馬路再上;
相7,未見到火車橋,一路上斜坡往右方向;
相8,繼續往上但未見火車橋;
相9,左邊的中間位置是安全島位,這裡有機會見到火車橋的情況。
pw2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呈上控方相簿的相3、4,pw2表示不肯定相中的那堆竹是否就是6個人手持的竹。pw2沒有見到6人走向黃宜坳位置,只見到黑衣人掉竹,不肯定地下那些竹是否就是他們手持的竹,但見到11個人都跑入支路方向。辯方質疑pw2,現場環境混亂pw2根本沒有留意清楚,pw2表示當時只留意黑衣人其他事情不清楚。
🔸D5辯方🔸
pw2表示停車後,在左面見到6個黑衣人,另外見到右面大約有5個人,但不肯定實際人數。當時pw2的注意力專注在左面,相對右面注意少一些,位置在接近支路的行人路上,與控方相2顯示的位置有些微的誤差,可能有20米左右。辯方展示p2的截圖 ,位置與實際位置相反,左面即缺口位,有5-10米的誤差,前後20米左右的鐵絲網位。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在pw2警車停下的位置,無可能逐一觀察到每個人的動作,也無可能仔細留意到每個人的位置,pw2同意,表示只能說到大概位置;有可能有人沒有手持竹枝,pw2表示左面不是,右面不肯定;有至少一名人士和pw2右前方人士距離20米,pw2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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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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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
pw2表示當時先穿過2個黃色指示牌的中間,去到相2的虛線位置,交接位置見到8個黑衣人,制伏d1期間見到pw1,當時支路上沒有警車以外的車,同意相9、10、11見到的景象同案發一樣。
🔸D7辯方🔸
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畢~
——————————————————
D1辯方上星期五要求pw3的記事冊,但幾秒前才收到,所以需要時間看看先,需時15分鐘~
D7辯方表示D7的證物編號,不爭議在自己身上發現,但2把萬用刀發現的次序有爭議。
控方說a 在身上找到,c在背包找到;其他是a在背包找到 ,c在身上找到。法庭表示,更改回編號便可。辯方表示早前說沒有證人,現在關於物品的用途將會傳召一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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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位證人~
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為大埔刑事調查隊第5隊,現在駐守新界北總部,以下簡稱pw3。
⚪️控方主問
pw3負責反罪惡行動,隊員包括警長49253,警員77254和警員11791等。當日的案件主管訓示,相信會有人作出破壞港鐵的行為。當日pw3與3位警員在廣福邨埋伏等候,駕駛vl3547車。0453分,主管通知大家,見到黑衣人去到大埔道的天橋位,pw3他們馬上駕駛去案發地點。下車後見到有2批人士黑衣蒙面,站在左右兩旁,拿著不同長度的竹枝,拋擲去路軌旁。
pw3表示未停車已經見到這些行為,於是馬上下車表明身分,叫他們不要作出破壞鐵路行為,那些人士立即四散跑走。有人向著車頭方向,即支路跑。pw3繼續上前追截他們,追趕三人之前,見著他們往高速公路方向跑。pw3見到6個人後,一直追截,追到60米後,截停了一名女子,將該名女子交給警員26960。在d1身上發現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手套、腰包背囊、黑色貼身長襪褲、灰色口罩、黑色面巾(可以套上頸部)。pw3沒有第一時間向d1查身份,事後才知道其身分。pw3返回現場紀錄回燈柱,竹枝數量,掉了幾多條及拋擲的位置。
pw3對完d1身分證後就抄在紙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回到警署約早上7點多8點左右pw3紀錄口供。11月12日,pw3把155抄去紀錄164,當中看證人口供紙核實。(*黃官責備主控,不斷再問,明明有經驗~)pw3在紙寫下d1的資料,包括中英文全名、出生日期和身分證號碼,呈堂作p8。控方呈上p3的相9、10,pw3表示是事發當日追截女子的地方,大概在相12,相片中間綠色牌前3米左右的位置。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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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辯方🔸
pw3於2012年加入警隊,2019年擔任刑事偵緝處。當日與pw2,女警77224 和警長2941同一輛車,車是白色,沒有任何標誌。pw3表示其位置不會被其他警員遮擋視線,一收到情報,pw3已經側向望外面的情況,但他只留意前方的景象,沒有留意車上其他人的動作。雖然pw3不記得車上的實際情況,但記得自己身體向前拱時,180度的範圍都能夠看得清楚,但同意如何都會受到遮擋。
pw3收到通知,才開車出發,其督察不是自己小隊oc,不記得自己小隊oc有否上班。pw3當時不見有其他車在現場,不記得各人下車的次序,除了司機,其他幾乎同一時間。pw3表示在大埔公路元洲仔,開往天橋時已經見到那群黑衣人,當時約20米距離。
橋的左右兩旁,行人路都有人,大約3-5個黑衣人,pw3見到左面有人在行人路側邊拿竹枝,不記得具體數量和人數,右面如是。辯方詢問,有否可能得一個人手持竹枝,pw3同意。pw3表示見到有舉高竹枝向下掉的動作,但不清楚具體掉下幾多支,因為那一刻尚未下車。下車後pw3隨即喝止左面的3個人:「我係警察,你地唔好再掉竹落去啦」,其後全部人四散。現場太多人,pw3聽不到其他人說甚麼,只留意著自己眼前的情況。
辯方呈上d2 街景圖,如下:
相1,顯示中國石化迴旋處,左面就是一開始pw3的埋伏位置;
相2,見到道路中有個藍色牌,寫著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再前些,與案發當時光線不同;
相4,再前些,上緊斜坡,未見到火車橋;
相5-8,再上些方向;
相9,如上,遠處見到兩個黃色指示牌,行人過路柱的兩邊是安全島;
相12,就是火車橋上面拍攝去廣福橋方向,見到3個黃色的東西,近鏡頭那2個就是安全島的位置,遠的那一個就是圖9中間那一個黃色東西。
控方證物,相簿圖2 就是停車位置,即圖中左面三角形箭嘴位再前一些的位置停車,未到安全島。pw3表示在車裡已經見到有人手持竹枝,喝止的時候已經有部分人放下竹枝。pw3表示當時停車的位置距離左面的人約10幾20米。辯方詢問pw3去到現場喝止後,pw3和其他警員是否就是4位出現的警員,pw3表示不太清楚其他人出現的時間但印象中自己是第一個到達的。
pw3當時見到有人從面前跨過馬路,向支路方向跑。他們原地放下竹枝後才跑走,不記得他們在白色圍欄位置是橫過還是跨過,自己注意力集中在左面。辯方展示控方證物,圖3、4,相的右下角見到連續的欄杆分開了行車線,案發時欄杆都在。pw3見到有三個人向著自己的方向橫跨馬路跑走,但沒有見到其他人。辯方詢問pw3是否見到幾個人從不同方向四散離開,多過一個方向所以作供時才用「四散」,pw3表示自己用詞不準確,自己也不清楚地下那些竹是否是黑衣人士拋擲的竹枝。pw3表示不記得他們是否原地放下竹和用了多久才放下。但印象中,沒有見到人手持竹枝離開,沒有印象警員有否觸碰竹枝,因為自己不是負責看管。辯方詢問pw3,如果要橫過馬路需要做跳起的動作,如果有3-5個人這樣做,動作會好明顯,是會有一個跨欄的動作,pw3同意。辯方繼續詢問,如果3個人有這個跳起來的動作,pw3一定見到,pw3表示只記得有人跑不記得有否跨過去。
pw3在當日下午3點多錄取了一份口供,而第二次紀錄在154,第一次紀錄在紙上,從沒有無在警員記事冊上。pw3表示155的調查報告,記憶最尤新;154在有記憶下寫所以差一些。
辯方念出154的口供:「港鐵上空的行人路兩邊,部分人手持3米長的竹枝,掉向路軌」,質疑pw3為何控方證物中的相3、4,無一張照片的竹枝有3米,pw3解釋覺得圖中的竹枝超過2米,反問辯方這些竹就是那些人士手持的竹枝嗎?pw3認為相中的竹枝有接近3米。
pw3追截了一名女子,就是d1,截停後將d1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自己則處理現場狀況。因為自己追截了幾步後,其他人消失在pw3的視線範圍所以放棄繼續追截。pw3表示d1在左面的行人路範圍從左至右橫過欄杆,自己在截停的那一刻才留意到d1,之前的位置無法確認她做了甚麼。
辯方呈上街景圖 10,11:
相10,向前的方向會見到廣福邨,有一架黑黑的車;
相11,有白色牆,牆上面有鐵絲網。
pw3解釋只能肯定左面有鐵絲網,辯方詢問截停d1的位置會否在上圖見到 ?pw3表示不會。
辯方指出案情:
pw3左面見到的人其實不止跑去其車的方向,pw3解釋他們跑去了自己車的左前至右方向;
街景圖12見到3個人進入支線的位置但pw3確認不了位置如何穿過,只記得他們有橫過欄杆。辯方表示因為事實不是如pw3所講,根本沒有發生過,所以pw3才講不出整個過程,pw3不同意。pw3答不出同一時間,其他警員有否截停其他人。停車後,pw3一開始站在車的左後方,之後向前走去馬路位置。追截人士時跑的速度很快,但剛下車的步速正常。
辯方指出,那3個人的逃跑路線最不利,因為向著pw3的方向,pw3不同意。辯方質問,為何pw3不需要跨過欄杆?pw3解釋自己一下車就在馬路的位置。
押後至12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D6辯方🔸
pw2表示當時先穿過2個黃色指示牌的中間,去到相2的虛線位置,交接位置見到8個黑衣人,制伏d1期間見到pw1,當時支路上沒有警車以外的車,同意相9、10、11見到的景象同案發一樣。
🔸D7辯方🔸
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畢~
——————————————————
D1辯方上星期五要求pw3的記事冊,但幾秒前才收到,所以需要時間看看先,需時15分鐘~
D7辯方表示D7的證物編號,不爭議在自己身上發現,但2把萬用刀發現的次序有爭議。
控方說a 在身上找到,c在背包找到;其他是a在背包找到 ,c在身上找到。法庭表示,更改回編號便可。辯方表示早前說沒有證人,現在關於物品的用途將會傳召一位證人。
——————————————————
傳召第三位證人~
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為大埔刑事調查隊第5隊,現在駐守新界北總部,以下簡稱pw3。
⚪️控方主問
pw3負責反罪惡行動,隊員包括警長49253,警員77254和警員11791等。當日的案件主管訓示,相信會有人作出破壞港鐵的行為。當日pw3與3位警員在廣福邨埋伏等候,駕駛vl3547車。0453分,主管通知大家,見到黑衣人去到大埔道的天橋位,pw3他們馬上駕駛去案發地點。下車後見到有2批人士黑衣蒙面,站在左右兩旁,拿著不同長度的竹枝,拋擲去路軌旁。
pw3表示未停車已經見到這些行為,於是馬上下車表明身分,叫他們不要作出破壞鐵路行為,那些人士立即四散跑走。有人向著車頭方向,即支路跑。pw3繼續上前追截他們,追趕三人之前,見著他們往高速公路方向跑。pw3見到6個人後,一直追截,追到60米後,截停了一名女子,將該名女子交給警員26960。在d1身上發現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手套、腰包背囊、黑色貼身長襪褲、灰色口罩、黑色面巾(可以套上頸部)。pw3沒有第一時間向d1查身份,事後才知道其身分。pw3返回現場紀錄回燈柱,竹枝數量,掉了幾多條及拋擲的位置。
pw3對完d1身分證後就抄在紙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回到警署約早上7點多8點左右pw3紀錄口供。11月12日,pw3把155抄去紀錄164,當中看證人口供紙核實。(*黃官責備主控,不斷再問,明明有經驗~)pw3在紙寫下d1的資料,包括中英文全名、出生日期和身分證號碼,呈堂作p8。控方呈上p3的相9、10,pw3表示是事發當日追截女子的地方,大概在相12,相片中間綠色牌前3米左右的位置。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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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辯方🔸
pw3於2012年加入警隊,2019年擔任刑事偵緝處。當日與pw2,女警77224 和警長2941同一輛車,車是白色,沒有任何標誌。pw3表示其位置不會被其他警員遮擋視線,一收到情報,pw3已經側向望外面的情況,但他只留意前方的景象,沒有留意車上其他人的動作。雖然pw3不記得車上的實際情況,但記得自己身體向前拱時,180度的範圍都能夠看得清楚,但同意如何都會受到遮擋。
pw3收到通知,才開車出發,其督察不是自己小隊oc,不記得自己小隊oc有否上班。pw3當時不見有其他車在現場,不記得各人下車的次序,除了司機,其他幾乎同一時間。pw3表示在大埔公路元洲仔,開往天橋時已經見到那群黑衣人,當時約20米距離。
橋的左右兩旁,行人路都有人,大約3-5個黑衣人,pw3見到左面有人在行人路側邊拿竹枝,不記得具體數量和人數,右面如是。辯方詢問,有否可能得一個人手持竹枝,pw3同意。pw3表示見到有舉高竹枝向下掉的動作,但不清楚具體掉下幾多支,因為那一刻尚未下車。下車後pw3隨即喝止左面的3個人:「我係警察,你地唔好再掉竹落去啦」,其後全部人四散。現場太多人,pw3聽不到其他人說甚麼,只留意著自己眼前的情況。
辯方呈上d2 街景圖,如下:
相1,顯示中國石化迴旋處,左面就是一開始pw3的埋伏位置;
相2,見到道路中有個藍色牌,寫著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再前些,與案發當時光線不同;
相4,再前些,上緊斜坡,未見到火車橋;
相5-8,再上些方向;
相9,如上,遠處見到兩個黃色指示牌,行人過路柱的兩邊是安全島;
相12,就是火車橋上面拍攝去廣福橋方向,見到3個黃色的東西,近鏡頭那2個就是安全島的位置,遠的那一個就是圖9中間那一個黃色東西。
控方證物,相簿圖2 就是停車位置,即圖中左面三角形箭嘴位再前一些的位置停車,未到安全島。pw3表示在車裡已經見到有人手持竹枝,喝止的時候已經有部分人放下竹枝。pw3表示當時停車的位置距離左面的人約10幾20米。辯方詢問pw3去到現場喝止後,pw3和其他警員是否就是4位出現的警員,pw3表示不太清楚其他人出現的時間但印象中自己是第一個到達的。
pw3當時見到有人從面前跨過馬路,向支路方向跑。他們原地放下竹枝後才跑走,不記得他們在白色圍欄位置是橫過還是跨過,自己注意力集中在左面。辯方展示控方證物,圖3、4,相的右下角見到連續的欄杆分開了行車線,案發時欄杆都在。pw3見到有三個人向著自己的方向橫跨馬路跑走,但沒有見到其他人。辯方詢問pw3是否見到幾個人從不同方向四散離開,多過一個方向所以作供時才用「四散」,pw3表示自己用詞不準確,自己也不清楚地下那些竹是否是黑衣人士拋擲的竹枝。pw3表示不記得他們是否原地放下竹和用了多久才放下。但印象中,沒有見到人手持竹枝離開,沒有印象警員有否觸碰竹枝,因為自己不是負責看管。辯方詢問pw3,如果要橫過馬路需要做跳起的動作,如果有3-5個人這樣做,動作會好明顯,是會有一個跨欄的動作,pw3同意。辯方繼續詢問,如果3個人有這個跳起來的動作,pw3一定見到,pw3表示只記得有人跑不記得有否跨過去。
pw3在當日下午3點多錄取了一份口供,而第二次紀錄在154,第一次紀錄在紙上,從沒有無在警員記事冊上。pw3表示155的調查報告,記憶最尤新;154在有記憶下寫所以差一些。
辯方念出154的口供:「港鐵上空的行人路兩邊,部分人手持3米長的竹枝,掉向路軌」,質疑pw3為何控方證物中的相3、4,無一張照片的竹枝有3米,pw3解釋覺得圖中的竹枝超過2米,反問辯方這些竹就是那些人士手持的竹枝嗎?pw3認為相中的竹枝有接近3米。
pw3追截了一名女子,就是d1,截停後將d1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自己則處理現場狀況。因為自己追截了幾步後,其他人消失在pw3的視線範圍所以放棄繼續追截。pw3表示d1在左面的行人路範圍從左至右橫過欄杆,自己在截停的那一刻才留意到d1,之前的位置無法確認她做了甚麼。
辯方呈上街景圖 10,11:
相10,向前的方向會見到廣福邨,有一架黑黑的車;
相11,有白色牆,牆上面有鐵絲網。
pw3解釋只能肯定左面有鐵絲網,辯方詢問截停d1的位置會否在上圖見到 ?pw3表示不會。
辯方指出案情:
pw3左面見到的人其實不止跑去其車的方向,pw3解釋他們跑去了自己車的左前至右方向;
街景圖12見到3個人進入支線的位置但pw3確認不了位置如何穿過,只記得他們有橫過欄杆。辯方表示因為事實不是如pw3所講,根本沒有發生過,所以pw3才講不出整個過程,pw3不同意。pw3答不出同一時間,其他警員有否截停其他人。停車後,pw3一開始站在車的左後方,之後向前走去馬路位置。追截人士時跑的速度很快,但剛下車的步速正常。
辯方指出,那3個人的逃跑路線最不利,因為向著pw3的方向,pw3不同意。辯方質問,為何pw3不需要跨過欄杆?pw3解釋自己一下車就在馬路的位置。
押後至12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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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
⚫️🔸D1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3🔸
……(前略)……
- PW3落車後即大叫「我係警察,唔好掟竹」
- 隨後,他目擊被告在面前跑過,整個過程約8-10秒
[辯方質疑PW3的記事冊記錄]
PW3記事冊的保管
- PW3稱自己當天沒有攜帶記事冊,而是將情況抄在一張有4分之1張A4紙大的白紙上
- 辯方指出警員應該隨身攜帶警員記事冊 ,PW3表示知道
- 辯方追問PW3是否不見了記事冊?
- PW3:「當時冇唔見」,但被問起當日記事冊位置,突然小聲道:「我而家唔記得」
- PW3事後回到警署,依舊沒有在記事冊上補錄事件,仍簡稱自己沒有不見了記事冊,只是「唔記得咗本記事冊喺邊」
- 辯方質疑PW3記得寫Pol 155(調查報告)、Pol 154(證人口供),唯獨忘記作記事冊紀錄
PW3記事冊的內容
- 辯方翻查PW3的警員記事冊
- 內容為:11月9日,補錄8日發生的1宗案件,隨後記錄自己「off duty」;一直到11日,才記錄為自己「on duty」
- PW3在盤問之下承認這是違反警例
(*辯方:「不如話係一直冇遵守過。」)
[質疑PW3調查報告及口供]
D1資料的獲知方式
- PW3起初指自己在現場時不知D1的個人資料,是回警署後才得知
(*黃官疑惑,指PW3在主問時,說自己在現場記下就近燈柱後,立刻向被告問名、身份證)
- PW3改口:被告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是在現場直接問得
- 而被告的電話及地址,是自己在警署問得,但向誰問得則不知道
- PW3不懂讀和拼寫D1的英文名
調查報告中資料的獲知方式
- 辯方指:PW3的調查報告中錄有9名AP(被拘捕人士),每人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職業,全有列出;問PW3這些資料如何得來?
- PW3:在現場沒有問被捕人士資料,當初也不知他們身份;
- 其餘8個人的資料是透過問其他同僚得來,但忘記時間和同僚的確切身份
- 辯方指:報告中,PW3有寫甚麼警員拘捕哪個被告;問PW3「咁你有冇逐個逐個拘捕人員問返佢哋拉咗邊個?」
- PW3答:「唔需要㗎有時……」
- 官:「而家問你有冇。」
- PW3含糊道:「我唔記得咗喇唔好意思。」
- PW3忘記收集「拘捕警員」這項資料的途徑,但說途徑有多種,包括:找軍裝同事的「聯絡人」問,及從報案室資料翻查
其他
- PW3的調查報告在早上8時寫下,但這個時間沒有任何書寫記錄佐證
- 辯方質疑:口供上有寫明口供在何時撰寫,而Pol 155(調查報告)一般會在旁邊錄有撰寫時間,PW3的報告上卻沒有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PW3根本沒有在現場看D1的身份證,也沒有記錄D1的任何資料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PW3在調查報告中,沒有提及D1的衣著。
- PW3在庭上供稱:自己目擊被告跑過時望見她的手套,根據觀察,是黑色手套
- 辯方利用控方證物P3相簿(27):相片左下角的黃、黑手套屬於D1,手背部分為黃色,手掌部分為黑色;一般人會形容這對手套為黃色,而不是黑色手套(PW3同意)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從來沒有出現在「從火車橋上公路左邊行人路」
- PW3聲稱截停的人(如果他真有截停過任何人的話)不是本案D1
(*PW3呆:「即係話我截停嗰個人唔係王xx?」但很快就答出不同意。)
- D1從來沒有拿起及投擲任何竹枝
⚪️控方都放棄 懶得覆問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署警長鄺保瑜(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背景:
現駐守大埔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案發當日駐守第一隊,但擔任大埔梯隊第三隊指揮官,帶領小隊進行反罪案行動,在凌晨0230至0245時作拘捕。
控方證物
P9 竹支
P10 PW4寫有案件主管名字的紙張
[當日行動]
隊伍位置
- 當日分成2隊,1隊(即PW4所在隊伍)在黃宜坳村外準備
- 另一隊在寶湖道近廣福邨位置standby(即埋伏)
(*PW4回答裁判官問題時脫口而出:「全中啊,法官閣下。」
官怒:「我哋而家唔係玩遊戲啊,唔好同我講全中,或者中幾多啊。我唔明咩叫全中啊!」)
隊員資料
- 與PW4同隊的,有警長2138;警員23077 22136 26960 26273;車手為警員27495
- PW4坐軍裝警車到達黃宜坳村外,警車車牌為AM6812
- 0453時,案件主管透過通訊機告知,大約10名黑衣人由廣福邨迴旋處行到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投擲竹枝到鐵路路軌,命令小隊作拘捕行動
- PW4小隊與位於寶湖道的小隊,2輛車一起靠近大埔公路和吐露港公路交界
- 到場時,PW4看到有便衣人員,正在追趕2批在逃的人,他們穿深色衣服,前3個、後3個,2批人相隔10多米
(*控:咁佢哋一前一後,你追邊批先?
官:[大怒] 嗰頭你又話唔lead,頭先佢有講過個追字咩?你唔好話做咗咁耐你唔知咩叫leading!辯方已經牛咁眼昅住你喇,唔好lead吖嘛!
控:或者我咁問,你有冇追……
官:我唔明咩叫或者,唔該你rephrase你嘅question!!! )
追截及拘捕行動
- 隨後,有便衣人員制服跑在後的3名人士,前3名則交給軍裝人員(包括PW4)處理
(*PW4同意這句子,但口吃。官:「做咩呀?甩甩咳咳仲想講全中呀?仲想講個全字呀?我連個全字都唔想聽到啊。」)
- PW4繼續追截逃跑人士,與此同時有便裝私家車駛近,PW4便上車,從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繼續追
- 這期間,3名人士一直沿公路左邊跑,神色慌張
- 3名人士中,跑在最後的1位戴1鴨舌帽、穿黑衫黑長褲、有黑色手袖,忽然跌低
- PW4上前制服;起初對方有掙扎,PW4警告指自己會相應地使用適當武力,對方就沒再掙扎
- PW4並沒有拘捕這名人士,而是由警員24366拘捕;拘捕地點在吐露港公路快相機附近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現場竹枝情況]
- PW4事後重返現場,見到有竹枝在行人路旁,東鐵路軌上也有4-50支竹枝
- 檢查現場期間現場沒有封鎖,但警員27495一直看守竹枝,最後將它們帶回警署
- 控方利用證物P3相冊(3-6),PW4辨認出圖中為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較少竹枝的一側;相冊(7-8)則是竹枝散落於東鐵路軌的情況
- 控方遞上2支竹枝,PW4認出為當時檢取的部分竹枝;竹枝呈堂列為證物P9
- PW4:沒有點算檢取竹枝的數量,當時路軌上大概有40枝,但整體難數
[其他]
- PW4在紙張上寫下案件主管全名,呈給法庭,列為證物P10
- 被捕人士為何被捕、與甚麼案件相關,PW4是在其後得知;被捕人士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則是由其他在場警員查問,PW4在現場只是負責統籌工作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時路面狀況]
PW4警車到場的情況
- PW4所坐警車有警察標記,但PW4忘記警車到場時有無響號、眨燈
- 警車是從大埔滘位置向大埔公路駛,即從南至北行;後到達吐露港公路與大埔公路交界,現場的火車軌上有橋(隨後過程中稱為火車橋),橋下2側有行人路
- PW4憶述自己到達時,有2便裝車已落「下面吐露港公路」,而火車橋上除了軍裝警車(自己小隊所乘車輛)外沒有其他車
- 辯方:6名逃跑人士有經過「吐露港公路落下面位置」,該位置只有1條行車線,問PW4這條行車線上有沒有車?「2便裝車」是否停泊在那位置?
- PW4忘記,指專注於逃跑人士,很難分心注意
- 承上,PW4否認自己的記憶不清晰,指「專注的部分」都會記得;被捕人士和證物、環境是自己專注點所在,但車輛位置不是重點,不需要專注
- 辯方反駁:6人逃走路線和「路面狀況」有關係;但PW4不同意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
⚫️🔸D1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3🔸
……(前略)……
- PW3落車後即大叫「我係警察,唔好掟竹」
- 隨後,他目擊被告在面前跑過,整個過程約8-10秒
[辯方質疑PW3的記事冊記錄]
PW3記事冊的保管
- PW3稱自己當天沒有攜帶記事冊,而是將情況抄在一張有4分之1張A4紙大的白紙上
- 辯方指出警員應該隨身攜帶警員記事冊 ,PW3表示知道
- 辯方追問PW3是否不見了記事冊?
- PW3:「當時冇唔見」,但被問起當日記事冊位置,突然小聲道:「我而家唔記得」
- PW3事後回到警署,依舊沒有在記事冊上補錄事件,仍簡稱自己沒有不見了記事冊,只是「唔記得咗本記事冊喺邊」
- 辯方質疑PW3記得寫Pol 155(調查報告)、Pol 154(證人口供),唯獨忘記作記事冊紀錄
PW3記事冊的內容
- 辯方翻查PW3的警員記事冊
- 內容為:11月9日,補錄8日發生的1宗案件,隨後記錄自己「off duty」;一直到11日,才記錄為自己「on duty」
- PW3在盤問之下承認這是違反警例
(*辯方:「不如話係一直冇遵守過。」)
[質疑PW3調查報告及口供]
D1資料的獲知方式
- PW3起初指自己在現場時不知D1的個人資料,是回警署後才得知
(*黃官疑惑,指PW3在主問時,說自己在現場記下就近燈柱後,立刻向被告問名、身份證)
- PW3改口:被告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是在現場直接問得
- 而被告的電話及地址,是自己在警署問得,但向誰問得則不知道
- PW3不懂讀和拼寫D1的英文名
調查報告中資料的獲知方式
- 辯方指:PW3的調查報告中錄有9名AP(被拘捕人士),每人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職業,全有列出;問PW3這些資料如何得來?
- PW3:在現場沒有問被捕人士資料,當初也不知他們身份;
- 其餘8個人的資料是透過問其他同僚得來,但忘記時間和同僚的確切身份
- 辯方指:報告中,PW3有寫甚麼警員拘捕哪個被告;問PW3「咁你有冇逐個逐個拘捕人員問返佢哋拉咗邊個?」
- PW3答:「唔需要㗎有時……」
- 官:「而家問你有冇。」
- PW3含糊道:「我唔記得咗喇唔好意思。」
- PW3忘記收集「拘捕警員」這項資料的途徑,但說途徑有多種,包括:找軍裝同事的「聯絡人」問,及從報案室資料翻查
其他
- PW3的調查報告在早上8時寫下,但這個時間沒有任何書寫記錄佐證
- 辯方質疑:口供上有寫明口供在何時撰寫,而Pol 155(調查報告)一般會在旁邊錄有撰寫時間,PW3的報告上卻沒有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PW3根本沒有在現場看D1的身份證,也沒有記錄D1的任何資料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PW3在調查報告中,沒有提及D1的衣著。
- PW3在庭上供稱:自己目擊被告跑過時望見她的手套,根據觀察,是黑色手套
- 辯方利用控方證物P3相簿(27):相片左下角的黃、黑手套屬於D1,手背部分為黃色,手掌部分為黑色;一般人會形容這對手套為黃色,而不是黑色手套(PW3同意)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從來沒有出現在「從火車橋上公路左邊行人路」
- PW3聲稱截停的人(如果他真有截停過任何人的話)不是本案D1
(*PW3呆:「即係話我截停嗰個人唔係王xx?」但很快就答出不同意。)
- D1從來沒有拿起及投擲任何竹枝
⚪️控方都放棄 懶得覆問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署警長鄺保瑜(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背景:
現駐守大埔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案發當日駐守第一隊,但擔任大埔梯隊第三隊指揮官,帶領小隊進行反罪案行動,在凌晨0230至0245時作拘捕。
控方證物
P9 竹支
P10 PW4寫有案件主管名字的紙張
[當日行動]
隊伍位置
- 當日分成2隊,1隊(即PW4所在隊伍)在黃宜坳村外準備
- 另一隊在寶湖道近廣福邨位置standby(即埋伏)
(*PW4回答裁判官問題時脫口而出:「全中啊,法官閣下。」
官怒:「我哋而家唔係玩遊戲啊,唔好同我講全中,或者中幾多啊。我唔明咩叫全中啊!」)
隊員資料
- 與PW4同隊的,有警長2138;警員23077 22136 26960 26273;車手為警員27495
- PW4坐軍裝警車到達黃宜坳村外,警車車牌為AM6812
- 0453時,案件主管透過通訊機告知,大約10名黑衣人由廣福邨迴旋處行到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投擲竹枝到鐵路路軌,命令小隊作拘捕行動
- PW4小隊與位於寶湖道的小隊,2輛車一起靠近大埔公路和吐露港公路交界
- 到場時,PW4看到有便衣人員,正在追趕2批在逃的人,他們穿深色衣服,前3個、後3個,2批人相隔10多米
(*控:咁佢哋一前一後,你追邊批先?
官:[大怒] 嗰頭你又話唔lead,頭先佢有講過個追字咩?你唔好話做咗咁耐你唔知咩叫leading!辯方已經牛咁眼昅住你喇,唔好lead吖嘛!
控:或者我咁問,你有冇追……
官:我唔明咩叫或者,唔該你rephrase你嘅question!!! )
追截及拘捕行動
- 隨後,有便衣人員制服跑在後的3名人士,前3名則交給軍裝人員(包括PW4)處理
(*PW4同意這句子,但口吃。官:「做咩呀?甩甩咳咳仲想講全中呀?仲想講個全字呀?我連個全字都唔想聽到啊。」)
- PW4繼續追截逃跑人士,與此同時有便裝私家車駛近,PW4便上車,從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繼續追
- 這期間,3名人士一直沿公路左邊跑,神色慌張
- 3名人士中,跑在最後的1位戴1鴨舌帽、穿黑衫黑長褲、有黑色手袖,忽然跌低
- PW4上前制服;起初對方有掙扎,PW4警告指自己會相應地使用適當武力,對方就沒再掙扎
- PW4並沒有拘捕這名人士,而是由警員24366拘捕;拘捕地點在吐露港公路快相機附近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現場竹枝情況]
- PW4事後重返現場,見到有竹枝在行人路旁,東鐵路軌上也有4-50支竹枝
- 檢查現場期間現場沒有封鎖,但警員27495一直看守竹枝,最後將它們帶回警署
- 控方利用證物P3相冊(3-6),PW4辨認出圖中為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較少竹枝的一側;相冊(7-8)則是竹枝散落於東鐵路軌的情況
- 控方遞上2支竹枝,PW4認出為當時檢取的部分竹枝;竹枝呈堂列為證物P9
- PW4:沒有點算檢取竹枝的數量,當時路軌上大概有40枝,但整體難數
[其他]
- PW4在紙張上寫下案件主管全名,呈給法庭,列為證物P10
- 被捕人士為何被捕、與甚麼案件相關,PW4是在其後得知;被捕人士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則是由其他在場警員查問,PW4在現場只是負責統籌工作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時路面狀況]
PW4警車到場的情況
- PW4所坐警車有警察標記,但PW4忘記警車到場時有無響號、眨燈
- 警車是從大埔滘位置向大埔公路駛,即從南至北行;後到達吐露港公路與大埔公路交界,現場的火車軌上有橋(隨後過程中稱為火車橋),橋下2側有行人路
- PW4憶述自己到達時,有2便裝車已落「下面吐露港公路」,而火車橋上除了軍裝警車(自己小隊所乘車輛)外沒有其他車
- 辯方:6名逃跑人士有經過「吐露港公路落下面位置」,該位置只有1條行車線,問PW4這條行車線上有沒有車?「2便裝車」是否停泊在那位置?
- PW4忘記,指專注於逃跑人士,很難分心注意
- 承上,PW4否認自己的記憶不清晰,指「專注的部分」都會記得;被捕人士和證物、環境是自己專注點所在,但車輛位置不是重點,不需要專注
- 辯方反駁:6人逃走路線和「路面狀況」有關係;但PW4不同意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Partc
——————————————————
🔸D5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詳情]
PW4追上D1
- PW4後來上了便裝私家車,用10秒時間趕上3名逃跑人士;當時車速約50km/h
- 便裝車行駛期間,3人在左面跑;PW4第一眼見到他們,與他們大概距離7-80米
- 主問時PW4指D1「神色慌張」,盤問中他表示見到D1表情時已在她10米內、已下車
- 當時3人之間有距離,每人相距2-3米
D1的背囊
- 起初PW4把注意力放在3個人身上,但D1忽然跌倒,便轉而專注制服她
- PW4掉落1個背囊:前面2人沒有掉落物品,而D1本身背背囊,PW4相信背囊是他跌下
(*官追問:「有咩理由相信?」)
- PW4又補充:自己清楚見D1背著黑色背囊,她跌倒時,背囊就跌在她身旁
- 背囊落地時離D1有30cm,拘捕期間沒有物件漏出
質疑PW4視線受阻
- PW4指下車一刻,沒有被任何東西阻擋視線,因3人在左面跑,不會「受直線阻擋」
- 辯方追問停車位置,PW4稱便裝私家車停泊在「靠右位置」
- 黃官質疑,指該位置為快線;PW4澄清,「靠右」是指「相較逃跑人士」的右邊
(*官:「而家係問緊吐露港公路嘅邊個位置吖嘛,邊有講過左邊啲人啫?吐露港幾條行車線,左中右咁簡單,做乜要攞左邊跑緊啲人嚟比較啫?公路右邊係快線,啲車冚冚聲上嚟,咁你係停喺咩位置吖?」)
- PW4澄清,便裝車停泊在公路左面,可能是在左一線;但鄰近是否有參照物(如避車處)則忘記
- 辯方質疑:一般在這種停車阻截中,車輛不會停在左一線,「阻住後面啲車」
[路軌上竹枝情況]*其實我不知問這個來幹嘛
- PW4補充自己重返現場時,有爬出欄杆查看竹枝;並在證物相冊中,辨認自己攀爬的位置
- PW4主要檢查幾個位置:燈柱旁、行人路旁及路軌上;因為有人說過燈柱旁有竹枝,才去檢查燈柱位置
- 證物P3(3)白色矮牆左下方的竹枝,PW4則沒有觀察到
🔸D6代表大律師盤問🔸
[追截過程補充]
- PW4先從警車下車,然後上淺色便衣車;PW4看見這部車的第一眼,它是在行駛中
- PW4制服D1後,警員24366前來協助;他坐另一架軍裝車輛從寶湖道前來
- 追截途中,PW4沒有看見其他警員
⚪️控方沒有覆問。
PW4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5 警員26960范俊豪(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1 PW5畫有標記的地圖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5剛加入警隊1個月,駐守大埔警署第三梯隊第二縱隊,軍裝當值夜更。11月11日凌晨時分,他接到命令,由督察帶領進行「一個防止破壞路軌的行動」,自己要負責「不讓其他人破壞路軌」。0453時,他從對講機收到信息,指要進行拘捕,從黃宜拗村附近出發,前往案發地點。
[D1拘捕過程]
- 到場時,PW5見到3名黑衣人從大埔公路交叉位跑向吐露港公路,有便裝警員緊隨其後;警員12207將其中一個人制服
- 被制服的人士為女性,黑衫黑褲、戴灰色口罩、黑面巾、黑背囊,穿黑色手套
- 警員12207告知,這名人士有份參與掉竹枝
- 被制服女子曾稱不舒服,想嘔
- PW5有向女子拿身份證,故得知她名字;也曾叫她脫口罩,看清對方容貌
- PW5稍後對女子作拘捕,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警誡後被告表示明白
- PW5回到警署後為女子錄口供,但被告沒有簽名
(*控:你有冇叫被告簽名呀?
PW5:冇。
控:點解唔叫被告簽名呀?
官:[對主控]你係咪盤問緊你個證人?「點解」?
控:係,對唔住,我重點唔係……
官:咁你唔好盤問你個證人啦,「點解」!)
- 其後救護車到,PW5陪同女子到醫院,直至1635時;被告需留醫,PW5與其他警員離開
- PW5一直保管女子身份證,直到離開醫院時,將身份證交給駐守看管被告的女輔警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 0530時,有女警對被告搜身,檢取黑色手套、黑色面巾、灰色口罩、背囊和腰包,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 主控追問:除黑色手套外有沒有其他手套?
- PW5此時補充:有,一對黑黃色手套
- 控方著PW5辨認證物P2相冊(26-27),圖中所示為被告手套相片;2張相片分別是同一對手套的左、右手,在顏色上有不同
(*PW5一開始不能分辨手套左右邊,官斥:「你睇吓下面張相個手指公位喺邊呀,你做咗幾多年警員呀?」)
- PW5描述:相中手套背部是黃色,掌心是黑色
- PW5確認,由此至終出現一共2對手套(一對黑黃色,一對全黑),但忘記截停被告時她戴的是哪對手套
[其他]
- PW5在地圖上畫出自己的追截路線(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畫第1個X,在公路支路位置畫第二個X),地圖呈堂為證物P11
- PW5強調追截過程中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自己一開始已經留意著D1,但最後是由警員12207截停轉交;並看證物P3相冊,辨認自己的追截路線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質疑PW5視線受阻]
- PW5坐警車,當時坐後排最右,落車後向北邊行,見不到火車橋上有其他車輛
(*辯:你部車幾高?有冇2-3米?
PW5:有。
官:咩呀?1部車3米高?)
- PW5看辯方證物D2相冊(10-11)的街景圖,辨認警車追截時停在左一線,未到藍色路牌、吐露港公路的三角路口
- 忘記當時有無其他車在場,但記得還有3個便衣(忘記便衣外觀細節,如有否委任證)
- PW5落車之後跑了10多米,才看到便衣警員追趕黑衣人;便衣與黑衣人相隔一段距離
*針對PW5視線受阻*[辯方提議]
- 下車時,警車會阻擋PW5看到黑衣人
[質疑追截及制服細節]
在場警員身份
- 辯方問PW5為何覺得3個「便衣」是警務人員
- PW5:他們在「追人」,被追的3人又戴有黑色面巾
- PW5事前認識3個便衣警員,但不記得名字,只記得其中一個是警員12207(不知名字、沒有合作過、不同隊、不知對方何時加入警隊);到警員12207把D1交給自己,PW5都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在事後才得知警員12207的編號,但忘記是何時得知
- 辯方質疑PW5何以就記得對方是警員12207
- 問完D1被制服過程後,辯方詢問督察位置
- PW5憶述:督察在便衣中
- 辯方質疑:為何剛才盤問時,不說出便衣警員中有督察?PW5支吾以對,指現在才想起
D1被制服過程
- 辯方問警員12207如何制服D1
- PW5一開始聲稱不記得,後來回答「撳喺地下」
- 辯方追問:「撳喺地下,用手撳定係用腳撳?」PW5答:用手
- 辯方:「又話唔記得嘅?」PW5指「印象中」是用手,警員12207雙手把D1壓在地上
- 不記得是觸碰了D1的甚麼部位
- 從PW5望見警員12207開始追截,到D1被制服,有多於10秒、少於半分鐘
- D1被制服後5秒,PW5到達D1位置
[質疑PW5口供]
PW5如何得知D1的資料
- 拘捕D1後,沒有向警員12207匯報她的個人資料
- PW5從身份證得知D1名字等,將被告資料,抄落1張細過4分1張A4紙的白紙
- 辯方質疑:警察學堂應該有教過PW5用警員記事冊,何以不用?
(*盤問過程中,PW5無法背出記事冊的功用)
- 辯方追問:這張白紙在哪?PW5稱「碎咗」(已銷毀)
PW5如何得知警員12207的資料
- PW5起初指不知道警員12207是如何來到現場,後改口,指他是乘便裝車前來
- PW5:自己問了警員12207,對方告訴自己;一句後又改口,指「係我知」
(*官斥「我知」和「佢講」截然不同,要求PW5澄清是何者,PW5認「自己講錯」)
- 辯方指出:在白紙上抄下資料一刻,PW5還未知道警員12207的編號;口供紙上卻有提到這個編號,問PW5是如何得知?
- PW5起初指是從隊員口中得知,2句後改口,指自己問了警長2138
- 辯方:即這個編號「只係聽返嚟」;質疑只是警長「有講」,非由PW5特地問出
- PW5在盤問中供認:D1的拘捕地點、就近燈柱、拘捕時間,都是警長2138在現場幫他記錄,事後自己將以上資訊錄在口供中
[其他人士被追捕情況]
- PW5:自己離D1(被制服的黑衣人)大概幾十米;辯方追問「幾」的意思,PW5改口稱距離為10數米
(*官:「你做乜警員啊?咁隨意嘅你講嘢?」)
- PW5說出自己拘捕的黑衣人,是跑在3人的中間
- 跑最前的黑衣人離自己30米左右,已跑出吐露港公路,是1位小朋友,最後被軍裝警員22136制服
- 而在自己後的黑衣人,離自己10多米
*針對其他逃跑人士身份*[辯方提議]
(參考資料:本案D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72)
- 辯方指出:跑最前的黑衣人,應是本案D3;這位被告是被督察制服,且督察制服他時被咬手指;PW5口中的警員22136,是拘捕警員,沒有參與制服
- PW5聲稱見到的制服過程為虛構,實際上他根本見不到制服過程(不論是D1的,或是D3的);便裝警員追捕黑衣人的過程,PW5也根本看不見
[關於D1衣著(手套)]
- PW5的記事冊中沒有記錄被捕人士衣著,但PW5庭上確認自己望見D1戴1對黑色手套
- 辯方追問「係黑色,唔係黃黑色?」後,PW5改口指忘記被告的手套顏色
- 辯方向他確認被告是否有2對手套,PW5肯定
- 辯方指出PW5口供內容:口供上寫,PW5後來把證物交給PC51830,其中包括1對黑黃色手套,1隻黑色左手手套
- PW5未正面回應,但指自己「無可能弄丟其中1隻手套」
續...
#黃國輝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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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郭(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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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詳情]
PW4追上D1
- PW4後來上了便裝私家車,用10秒時間趕上3名逃跑人士;當時車速約50km/h
- 便裝車行駛期間,3人在左面跑;PW4第一眼見到他們,與他們大概距離7-80米
- 主問時PW4指D1「神色慌張」,盤問中他表示見到D1表情時已在她10米內、已下車
- 當時3人之間有距離,每人相距2-3米
D1的背囊
- 起初PW4把注意力放在3個人身上,但D1忽然跌倒,便轉而專注制服她
- PW4掉落1個背囊:前面2人沒有掉落物品,而D1本身背背囊,PW4相信背囊是他跌下
(*官追問:「有咩理由相信?」)
- PW4又補充:自己清楚見D1背著黑色背囊,她跌倒時,背囊就跌在她身旁
- 背囊落地時離D1有30cm,拘捕期間沒有物件漏出
質疑PW4視線受阻
- PW4指下車一刻,沒有被任何東西阻擋視線,因3人在左面跑,不會「受直線阻擋」
- 辯方追問停車位置,PW4稱便裝私家車停泊在「靠右位置」
- 黃官質疑,指該位置為快線;PW4澄清,「靠右」是指「相較逃跑人士」的右邊
(*官:「而家係問緊吐露港公路嘅邊個位置吖嘛,邊有講過左邊啲人啫?吐露港幾條行車線,左中右咁簡單,做乜要攞左邊跑緊啲人嚟比較啫?公路右邊係快線,啲車冚冚聲上嚟,咁你係停喺咩位置吖?」)
- PW4澄清,便裝車停泊在公路左面,可能是在左一線;但鄰近是否有參照物(如避車處)則忘記
- 辯方質疑:一般在這種停車阻截中,車輛不會停在左一線,「阻住後面啲車」
[路軌上竹枝情況]*其實我不知問這個來幹嘛
- PW4補充自己重返現場時,有爬出欄杆查看竹枝;並在證物相冊中,辨認自己攀爬的位置
- PW4主要檢查幾個位置:燈柱旁、行人路旁及路軌上;因為有人說過燈柱旁有竹枝,才去檢查燈柱位置
- 證物P3(3)白色矮牆左下方的竹枝,PW4則沒有觀察到
🔸D6代表大律師盤問🔸
[追截過程補充]
- PW4先從警車下車,然後上淺色便衣車;PW4看見這部車的第一眼,它是在行駛中
- PW4制服D1後,警員24366前來協助;他坐另一架軍裝車輛從寶湖道前來
- 追截途中,PW4沒有看見其他警員
⚪️控方沒有覆問。
PW4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5 警員26960范俊豪(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1 PW5畫有標記的地圖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5剛加入警隊1個月,駐守大埔警署第三梯隊第二縱隊,軍裝當值夜更。11月11日凌晨時分,他接到命令,由督察帶領進行「一個防止破壞路軌的行動」,自己要負責「不讓其他人破壞路軌」。0453時,他從對講機收到信息,指要進行拘捕,從黃宜拗村附近出發,前往案發地點。
[D1拘捕過程]
- 到場時,PW5見到3名黑衣人從大埔公路交叉位跑向吐露港公路,有便裝警員緊隨其後;警員12207將其中一個人制服
- 被制服的人士為女性,黑衫黑褲、戴灰色口罩、黑面巾、黑背囊,穿黑色手套
- 警員12207告知,這名人士有份參與掉竹枝
- 被制服女子曾稱不舒服,想嘔
- PW5有向女子拿身份證,故得知她名字;也曾叫她脫口罩,看清對方容貌
- PW5稍後對女子作拘捕,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警誡後被告表示明白
- PW5回到警署後為女子錄口供,但被告沒有簽名
(*控:你有冇叫被告簽名呀?
PW5:冇。
控:點解唔叫被告簽名呀?
官:[對主控]你係咪盤問緊你個證人?「點解」?
控:係,對唔住,我重點唔係……
官:咁你唔好盤問你個證人啦,「點解」!)
- 其後救護車到,PW5陪同女子到醫院,直至1635時;被告需留醫,PW5與其他警員離開
- PW5一直保管女子身份證,直到離開醫院時,將身份證交給駐守看管被告的女輔警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 0530時,有女警對被告搜身,檢取黑色手套、黑色面巾、灰色口罩、背囊和腰包,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 主控追問:除黑色手套外有沒有其他手套?
- PW5此時補充:有,一對黑黃色手套
- 控方著PW5辨認證物P2相冊(26-27),圖中所示為被告手套相片;2張相片分別是同一對手套的左、右手,在顏色上有不同
(*PW5一開始不能分辨手套左右邊,官斥:「你睇吓下面張相個手指公位喺邊呀,你做咗幾多年警員呀?」)
- PW5描述:相中手套背部是黃色,掌心是黑色
- PW5確認,由此至終出現一共2對手套(一對黑黃色,一對全黑),但忘記截停被告時她戴的是哪對手套
[其他]
- PW5在地圖上畫出自己的追截路線(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畫第1個X,在公路支路位置畫第二個X),地圖呈堂為證物P11
- PW5強調追截過程中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自己一開始已經留意著D1,但最後是由警員12207截停轉交;並看證物P3相冊,辨認自己的追截路線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質疑PW5視線受阻]
- PW5坐警車,當時坐後排最右,落車後向北邊行,見不到火車橋上有其他車輛
(*辯:你部車幾高?有冇2-3米?
PW5:有。
官:咩呀?1部車3米高?)
- PW5看辯方證物D2相冊(10-11)的街景圖,辨認警車追截時停在左一線,未到藍色路牌、吐露港公路的三角路口
- 忘記當時有無其他車在場,但記得還有3個便衣(忘記便衣外觀細節,如有否委任證)
- PW5落車之後跑了10多米,才看到便衣警員追趕黑衣人;便衣與黑衣人相隔一段距離
*針對PW5視線受阻*[辯方提議]
- 下車時,警車會阻擋PW5看到黑衣人
[質疑追截及制服細節]
在場警員身份
- 辯方問PW5為何覺得3個「便衣」是警務人員
- PW5:他們在「追人」,被追的3人又戴有黑色面巾
- PW5事前認識3個便衣警員,但不記得名字,只記得其中一個是警員12207(不知名字、沒有合作過、不同隊、不知對方何時加入警隊);到警員12207把D1交給自己,PW5都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在事後才得知警員12207的編號,但忘記是何時得知
- 辯方質疑PW5何以就記得對方是警員12207
- 問完D1被制服過程後,辯方詢問督察位置
- PW5憶述:督察在便衣中
- 辯方質疑:為何剛才盤問時,不說出便衣警員中有督察?PW5支吾以對,指現在才想起
D1被制服過程
- 辯方問警員12207如何制服D1
- PW5一開始聲稱不記得,後來回答「撳喺地下」
- 辯方追問:「撳喺地下,用手撳定係用腳撳?」PW5答:用手
- 辯方:「又話唔記得嘅?」PW5指「印象中」是用手,警員12207雙手把D1壓在地上
- 不記得是觸碰了D1的甚麼部位
- 從PW5望見警員12207開始追截,到D1被制服,有多於10秒、少於半分鐘
- D1被制服後5秒,PW5到達D1位置
[質疑PW5口供]
PW5如何得知D1的資料
- 拘捕D1後,沒有向警員12207匯報她的個人資料
- PW5從身份證得知D1名字等,將被告資料,抄落1張細過4分1張A4紙的白紙
- 辯方質疑:警察學堂應該有教過PW5用警員記事冊,何以不用?
(*盤問過程中,PW5無法背出記事冊的功用)
- 辯方追問:這張白紙在哪?PW5稱「碎咗」(已銷毀)
PW5如何得知警員12207的資料
- PW5起初指不知道警員12207是如何來到現場,後改口,指他是乘便裝車前來
- PW5:自己問了警員12207,對方告訴自己;一句後又改口,指「係我知」
(*官斥「我知」和「佢講」截然不同,要求PW5澄清是何者,PW5認「自己講錯」)
- 辯方指出:在白紙上抄下資料一刻,PW5還未知道警員12207的編號;口供紙上卻有提到這個編號,問PW5是如何得知?
- PW5起初指是從隊員口中得知,2句後改口,指自己問了警長2138
- 辯方:即這個編號「只係聽返嚟」;質疑只是警長「有講」,非由PW5特地問出
- PW5在盤問中供認:D1的拘捕地點、就近燈柱、拘捕時間,都是警長2138在現場幫他記錄,事後自己將以上資訊錄在口供中
[其他人士被追捕情況]
- PW5:自己離D1(被制服的黑衣人)大概幾十米;辯方追問「幾」的意思,PW5改口稱距離為10數米
(*官:「你做乜警員啊?咁隨意嘅你講嘢?」)
- PW5說出自己拘捕的黑衣人,是跑在3人的中間
- 跑最前的黑衣人離自己30米左右,已跑出吐露港公路,是1位小朋友,最後被軍裝警員22136制服
- 而在自己後的黑衣人,離自己10多米
*針對其他逃跑人士身份*[辯方提議]
(參考資料:本案D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72)
- 辯方指出:跑最前的黑衣人,應是本案D3;這位被告是被督察制服,且督察制服他時被咬手指;PW5口中的警員22136,是拘捕警員,沒有參與制服
- PW5聲稱見到的制服過程為虛構,實際上他根本見不到制服過程(不論是D1的,或是D3的);便裝警員追捕黑衣人的過程,PW5也根本看不見
[關於D1衣著(手套)]
- PW5的記事冊中沒有記錄被捕人士衣著,但PW5庭上確認自己望見D1戴1對黑色手套
- 辯方追問「係黑色,唔係黃黑色?」後,PW5改口指忘記被告的手套顏色
- 辯方向他確認被告是否有2對手套,PW5肯定
- 辯方指出PW5口供內容:口供上寫,PW5後來把證物交給PC51830,其中包括1對黑黃色手套,1隻黑色左手手套
- PW5未正面回應,但指自己「無可能弄丟其中1隻手套」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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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提議:如黑色手套從頭到尾只有一隻,D1不可能在現場戴著1對(即2隻)黑色1手套;PW5回應指自己已沒有印象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根本無進入聲稱拘捕地點
- D1曾經被推跌,而推跌的位置不是在拘捕地點
[其他]
- PW5指自己當日沒說過「咪撚走」,亦聽不到有人說
- 同意案發當日D1有受傷,後去那打素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27006 作供
*庭上沒有讀出姓名。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2 PW6寫有督察名字的紙張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6駐守大埔警區第三梯隊第二縱隊,夜更當值。他在0425時到寶湖道埋伏,埋伏期間無事發生。0453時,PW6從對講機得知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需要支援,遂駛車經廣福迴旋處到大埔公路,在吐露港公路近行人路落車;下車一刻,他見到督察正在制服1名白色上衣男子,便上前協助,最後成功將男子制服。
PW6在紙上寫出督察名字,呈堂列為證物P12 。
[D5拘捕過程]
- 被捕男子身旁有1件黑色外套和黑色鴨嘴帽,其餘衣物不記得
- 制服男子後,PW6對男子作簡單調查,透過身份證得知男子名字
- 男子左膝和左手有輕微擦傷,PW6幫其做初步治療
- 0505時,PW6拘捕男子,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
- 警誡下男子表示「我冇嘢講」;PW6與被捕人士回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在0608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 早上7點後,PW6將被捕人士交給值日官,其他警員帶他看醫生
- 之後,PW6在警署再次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記事冊口供及通知書副本給男子簽收
*指認本案D5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其他]
- PW6利用證物P2相冊(17-18),辨認拘捕D5位置
- 又用P2相冊(29,31-32),辨認D5的個人財物及衣物
*主控:「我冇問題喇」
*我:你唔好有問題啦好嘛
退庭明日續審。
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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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方提議:如黑色手套從頭到尾只有一隻,D1不可能在現場戴著1對(即2隻)黑色1手套;PW5回應指自己已沒有印象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根本無進入聲稱拘捕地點
- D1曾經被推跌,而推跌的位置不是在拘捕地點
[其他]
- PW5指自己當日沒說過「咪撚走」,亦聽不到有人說
- 同意案發當日D1有受傷,後去那打素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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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27006 作供
*庭上沒有讀出姓名。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2 PW6寫有督察名字的紙張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6駐守大埔警區第三梯隊第二縱隊,夜更當值。他在0425時到寶湖道埋伏,埋伏期間無事發生。0453時,PW6從對講機得知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需要支援,遂駛車經廣福迴旋處到大埔公路,在吐露港公路近行人路落車;下車一刻,他見到督察正在制服1名白色上衣男子,便上前協助,最後成功將男子制服。
PW6在紙上寫出督察名字,呈堂列為證物P12 。
[D5拘捕過程]
- 被捕男子身旁有1件黑色外套和黑色鴨嘴帽,其餘衣物不記得
- 制服男子後,PW6對男子作簡單調查,透過身份證得知男子名字
- 男子左膝和左手有輕微擦傷,PW6幫其做初步治療
- 0505時,PW6拘捕男子,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
- 警誡下男子表示「我冇嘢講」;PW6與被捕人士回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在0608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 早上7點後,PW6將被捕人士交給值日官,其他警員帶他看醫生
- 之後,PW6在警署再次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記事冊口供及通知書副本給男子簽收
*指認本案D5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其他]
- PW6利用證物P2相冊(17-18),辨認拘捕D5位置
- 又用P2相冊(29,31-32),辨認D5的個人財物及衣物
*主控:「我冇問題喇」
*我:你唔好有問題啦好嘛
退庭明日續審。
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