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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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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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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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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續)

口罩:

被告指在2019年9月26日,他因上文提及「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計畫,要做實地交通流量視察,亦曾就這視察拍攝照片(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實地視察的存在)。被告指他在這日有戴上口罩,因為他有暗瘡的問題(辯方亦呈上照片證物,指被告直到2019年10月7日都仍有暗瘡問題),戴上口罩可提升自己的自信。被告指他在這日有帶備雷射筆和雨傘,這是因為他每次在地盤視察都會帶備「四寶」。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在2019年9月起因暗瘡問題而戴上口罩;二,他不知道社運人士會戴上口罩,但曾在油尖旺見過蒙面人士打破東西(被告認為蒙面人士不等於社運人士),可是他已不記得這些人的衣服。他指在這時,害怕有東西真的會被蒙面人士破壞;三,他不知道當時社會氣氛是針對警察,和有人曾破壞警察宿舍;四,他知道「721」和「831」事件,但不知道有新屋嶺事件,和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和要求警方交代詳情;五,他見過報紙有相片指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六,他不見有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和防毒面具,只見到他們戴上口罩。在他自己而言,戴口罩不是犯法和會令自己感到邪惡(即會做暴力行為的人);七,因朋友了解他暗嗆的情況,故他敢於除罩與他朋友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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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胡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胡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此外,他與被告只是工作上的關係,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意念、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和犯法,被告本人也沒有向他表達自己的政治觀感。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自己沒有參與這工作,這是由DW3跟進(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出原本匯報在2019年10月14日10:00開始,而他本來約了被告在09:30時在機電處附近集合,可是由於被告沒有出現(事實上因已被捕),他亦曾致電被告詢問情況但不果,所以他向機電處建議延遲會議,這是因為被告在這匯報擔任重要角色,因為他可以講解「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他沒有參與這考察) (輔以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和10月14日的電郵),並通知被告不用出席匯報。後來,他從上司電郵得知被告因家事要請了3天年假(輔以WhatsApp通話)。他指出當時有人有時因社會事件如「大三罷」引起的交通問題而不能上班,但不知道當時被告沒有出席匯報的原因。直到被告找他做證人前,他是以為被告沒有出席匯報是因家事(沒有確認詳情),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

就他個人而言,他打算在匯報時使用PowerPoint和使用錄影帶以展示「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因此他會帶備電腦、雷射筆(協調指出一些數據和考察情況)和紙本版本PowerPoint(以派予聽者),但若有同事需要時,他願意借出。就被告而言,他認為被告會在匯報時用到雷射筆,因為可以協助指出車輛的狀況和位置等。

他指自己沒有在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自己會在2019年10月14日自備雷射筆。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指雖然公司沒有提供雷射筆,但多數會願意出錢協助。此外,他沒有向被告解釋雷射筆的用途,亦沒有教被告如何購買和保管雷射筆。還有,即使他用了雷射筆10年,他在2019年時仍不知道雷射筆有分等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怕忽然落雨,再者雨傘(「縮骨遮」)的體積小。

公司的運作:

他指公司應該沒有著員工不得參與社會運動,至少他自己沒有留意到。他自己本人亦沒有著下屬不得參與社會運動。關於家事,公司通常會酌情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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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溫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溫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他寫了一份文件是關於他對被告的看法,他認為被告在工作上*勤力、可信賴、盡責和做事認真。與此同時,他亦指出被告有時候不討好上級,因為他會查根究底(除非是很高級的人),例如若上司的指示與被告的知識的有出入,被告會表達質疑(但不會據理力爭),因此上級要費時向他解釋情況。此外,他在2021年8月/9月時知道被告牽涉本案,因為被告主動對他說自己的情況,並希望他可以分派多點人手協助其管理一個酒店工程。

*強調後加

他指自己平時可能會不經意分享自己就社會事件的看法,但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過問下屬的家庭情況,亦不會與下屬討論社會事件(不過可能會與同級的同事提及)。事實上,公司通常就社會事件上的話題避之則吉。

他不知道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管有雷射筆的目的。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被告有參與這視察。(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和酒店機房照片)。就他而言,實地考察通常會使用雷射筆,因為會有不同設施和管道在天花上,所以使用雷射筆可以方便他們與聽者溝通。在實地考察和會議前,他會叫下屬準備「四寶」,避免出洋相,而自己則不會準備。

在2019年9月17日,他有叫被告準備「四寶」。他指公司不會準備雷射筆,但有渠道讓員工申索雷射筆的金錢。他認為被告在這視察時有使用雷射筆,因為該酒店機房暗,要有雷射筆或電筒的協助。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這匯報由DW2處理。他不知道被告請了3日假。事實上,公司也不會要求員工要報到。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認為他的下屬會懂得用雷射筆。就他而言,他直到審訊時才知道雷射筆有分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這是他的習慣,亦怕會忽然下雨。

-辯方案情完畢-

*上述內容非全部的辯方案情,只是較重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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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至2022年11月18日14:30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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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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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至少兩位警員的作供,其中一位是警員9942,其他則身份不詳(與拘捕D1黎(36)相關)。

明天09:30續審,屆時會開始D3羅(25)的案情。據控方大律師所說,控方只餘下2名證人須要傳召。

*警員9942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此外,根據警員9942的證供,警員18423陳文道亦牽涉D1的案情,而警員18423亦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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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之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PC16204 (拘捕D3警員)完成作供

📌DPC10125 (接手處理D3警員)完成作供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

🔸各被告傳召證供意向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4:40 D2開始作供,接受辯方律師主問(未完)

16:00 今天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直播員按:這三天審訊每天連親友不夠五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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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開庭

📌D2繼續作供

11:35 D2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11月2日12: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辯方則於同日16: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

11:4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同庭進行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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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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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關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
控方認為案情不同,該案是關於電腦軟件,判詞提及,及物與不及物,與本案無關。

控方呈上案例 HCMA26/2021 胡xx,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

陳慶偉法官指出第二控罪中的檢控基礎是否需要實質指出損壞何種財產,但法例是指出有否「意圖」。案例中被告沒有爭議管有白電油,只是爭議有否意圖。

本案同樣法庭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去損壞財產,而非考慮損壞哪種財產。即使法庭相信欄杆不會因此而損毀,但其會否可以用在人身上呢?控方沒有只限於索埋欄杆。

辯方指出終審法院已討論,限制人身自由亦非本項控罪,而且人必然非「物件」。莫官同意。

控方又舉例索帶如何破壞物件,例如:夾硬嘅可能會令啲油甩左。

控方強調重點是法庭是否接納其有否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關於行駛緘默權,當時被告可以打電話給辯方證人向警員說出管有用途,其緘默權並無損。但控方認為隔了這麼久才說,是編作出來,用以脫罪。

辯方回應:
辯方已在書面陳詞回應。控方案例的是白電油,與本案有明確分別。白電油的破壞可能性必然大於索帶,正如剛剛討論,索帶如何損壞欄杆?

另則,法例重點在於「將來使用」,辯方指索帶是合法使用的物品,視乎案件有多少證據以證明,而本案中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來破壞任何物品。

有關緘默權
辯方指出無論因為驚而行駛,還是任何原因而行駛,這是法律保障,不能因當時緘默而削弱其現時證供的可信性。當然,於警誡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不同,這樣則肯定會削弱證供可信性。

莫官問辯方如何回應控方:點解唔搵上司同警員講?

辯方:首先被告會否與上司講其被捕這事?不打電話讓DW去同警員講,與沒找DW去法庭作供是同出一轍。呢個會變相把責任交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在現行的香港法律是不正確的。

莫官問道:假設法庭相信索帶是用以索埋欄杆,算唔算是法例講的「物理性質上改變」

辯方回應:索帶把鐵欄變成三角形擺在其他位置,與法庭剛剛舉例,把白紙畫花,是不同的,因為把白紙畫花是把白色的部分破壞,但索帶即使把鐵欄紥成三角形,仍不能將其破壞。「物理性質上改變」應該是例如由直變彎,由接合變斷裂等情況。

莫官表示需要小小時間考慮證供,把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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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判刑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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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結案陳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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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2頂罪名成立❗️❗️

簡易裁決理由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詳情
裁判官讀出承認事實
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讀出裁決標準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人有良好品格。

本案雷射筆不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需依靠裁判官根據物件性質,當時環境等情況考慮。

證供方面
專家證人 #陳喬崔 沒有被爭議其專家身份。
根據專家證供:3B類雷射筆在40米以內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雷射筆上沒有標籤或警告。
國際標準:3R類或以上(包括3B類)會對眼睛傷害
專家指出本案的雷射筆不能點燃物品,也不能使皮膚輕微灼傷。
當時,市面上可隨意購買該種雷射筆。
專家同意普通市民不能分辯其類別。

法庭認為專家為檢驗雷射筆專家,其設計及應用不屬專家範疇。

法庭裁定專家證供為真誠可靠之證供。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洪容奇(音同)證供可靠但不關鍵。
證人並無警誡被告人。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24215所作之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拘捕警員並無警誡被告
其向被告提問的內容僅因證人認為不重要便沒有記錄,這做法值得商榷。
法庭只接納以下證供為事實:雷射光正常運作及可發出綠色雷射光束。

控方證人警員54604,15885,19859的證供中有提及身持黑色袋入面有雷射筆
法庭認為上述3名證人證供清晰,合邏輯,辯方也沒有挑戰。法庭接納從黑色袋搜出雷射筆才是事實。拘捕警員稱在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的證供並不穩妥。

法庭不能接納被告的回應證供,被告人證供完全不合理。

案發時已發生反修例示威幾個月,普通市民必然知道示威人士會用膠索帶紥起鐵欄,或使用雷射筆射向持相反意見的人士。

其叔叔是高級倉務管工,證供中顯示其身體健康,可自行處理家中事務,無需要被告前往幫助。特別在當時的社會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根本無需要要求被告冒著風險前往幫忙。

被告證供亦指出由家中到叔叔處需約30分鐘路程,在其證供中有指出過往曾見過戴口罩的示威人士堵路,其覺得驚慌。被告沒有理由不先了解黃大仙區有否示威活動,便前往。

法庭認為其帶膠索帶不合理
雖然膠索帶可以紥電線,但有好多取代品,被告人叔叔沒有理由要求被告人,冒著被誤會的風險,帶同膠索帶到其住所幫手。

法庭認為於案發時戴口罩的理由亦極其牽強及不合理
法庭覺得戴口罩無助於令皮膚變好,戴口罩是消極的做法。
戴口罩甚至會防礙皮膚正常呼吸,令皮膚變差。被告人沒有專家證明其心靈之脆弱,反之,其努力讀書面對生活的態度,顯示被告人沒有理由如此消極去處理皮膚問題。法庭也不相信他有信心面對朋友,但沒有信心面對街上不認識的人。法庭留意到其證供指出皮膚問題由19年6月出現,但19年9月才開始帶口罩,中間並無特別原因造成轉變,故認為不合常理。

雖然證人有播片證明,其工作時有戴口罩,但法庭認為是個別事件,地點係巴士總站,比一般地方多灰塵。

背囊中的3個口罩亦不合理
其時武漢肺炎仍案爆發,外科口罩未係常用物品。搬少少嘢就帶口罩是小提大做。

法庭認為2名辯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被告被捕翌日有簡報會及簡報會期間與工作中的實地考察有需要用雷射筆。

但法庭認為案發日是星期日,非工作日,案發地點亦非工作地點,帶備雷射筆是不合常理。如果怕忘記帶,他大可以把雷射筆帶在星期一上班衣著中。法庭覺得一般情況下或有可能忘記放在背囊中,但社運已發生左一段時間,所以他沒有理由不檢查背囊中物品才外出
(按:完全無法理解箇中推論)

法庭覺得被告是刻意隱瞞其對社運的看法
證物圖中有「五大訴求情缺一不可」的字樣寫在牆上,但證人(被告人)竟然話唔知咩係政治口號,正常香港市民沒有可能唔知呢個係政治口號,連中學生都知。
證人聲稱whatsapp從來沒有收到過相關圖片,也沒有安裝新聞apps。但2019年香港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即使其不表態,亦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

法庭基於上述原因相信被告是刻意隱藏帶黑色帽,口罩,雷射筆的真正動機。

故不接納其證供。

被捕前3分鐘有30到40人在案發地方聚集,帶口罩,著黑色衫。被告衣著及袋內物品與聚集人士吻合。法庭覺得被告是聚集人士一份子,同意被告有意在現場使用雷射筆來傷害與其對抗的人的眼睛。膠索帶亦沒有其他可能合理情況使用。

案例指出,任何干擾物品行為,包括外表,其功用,對主人價值等,均屬刑事損壞行為。

裁判官覺得紥起金屬或欄杆是屬於上述案例中的破壞行為。

法庭覺得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
指出2021年8月才檢控,而案發是19年10月,有延誤檢控嘅情況。到今天歷時3年,令其成長歷程及奮鬥停濟不前,嚴重影響被告人。

辯方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並無奢望非監禁形式處理,會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

案發物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傷害或任何物品的損毀。希望法庭輕判。

等待審訊期間,被告努力進修自己,沒有放棄。

家人朋友到場支持也證明其在服刑完畢後的更生情況是樂觀的。

案件一再延誤令其道路更不平坦,但此非被告責任,係客觀因素及疫情所致。

父母親求情信
辯方大律讀到一半停了........
(由於大律師情緒不穩,希望法庭休庭5分鐘)

休庭5分鐘後

辯方大律師先為其不專業行為致歉。
辯方大律師繼續讀出求情信內容。

控方回應延誤
當時雷射筆檢驗太多,一份報告要6個月時間。中間有釋放過(即退回保釋金,不需再報到),直到8月重新拘捕,並隨即起訴。控方不反對有延誤情況。

簡易判刑理由

兩項控罪嚴重
雷射筆可傷眼,有機會傷害警員,法庭亦要確保警員不受傷害。
膠索可用作堵路,對社會造成傷害。

審訊後定罪,沒有任何悔意,本無扣減刑期的條件,但考慮檢控延誤的情況,辯方為被告的求情及求情信。

第一項控罪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1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1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按:手腳看似十分堅強,臨別時有叫家人好好照顧自己。其母聽完判刑後哭了,幸有旁聽們支持著,為其聽訴。直播員衷心致謝。支持是旁聽的其中一個重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裁決

👥黎,林,羅(25-36)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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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罪名不成立
D2: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期間D2需要還押以收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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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