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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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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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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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708中環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簡單案情:
被告涉嫌在2020年7月8日在12:15-13:15期間使用響音器彈奏結他,對公眾造成噪音煩擾。

控方有影片呈堂,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主要爭議點是這些聲音是否對公眾有造成煩擾。

控方表示會有2個證人,而辯方則表示會有1個證人

案件會在2020年12月9日於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屆時會有中譯英翻譯(被告有需要)。
———————————————
(按:本人英文差,如果內容有錯誤,煩請指正🙇🏼‍♂️)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1/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

📌PW1 作供
證人指案發當日有人破壞中環站 K 出口的閘機及售票機,他奉命到場設置封鎖線及進行掃蕩。下午 3 時許,他留意警察防線前約 15 米,一名戴著寫有白色「WILLS」字樣深色鴨嘴帽、以灰色頸巾蒙面,穿黑色丅恤及深色長䃿,背孭著黑色背囊的男子,右手手持一支發射出綠色光束的雷射筆照射向證人,他見狀遂警告男子:「唔好再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唔係就拉你」。男子垂下手停止但一兩分鐘後又再用雷射筆射向PW1,證人即衝出穿過人羣追逐約20米後截停及制服一男子於牆邊,除即與同僚拉回封鎖線即大堂內售票機後,其後將其按在地上並以交塑帶手扣反鎖雙手於背後,上了手扣即扶起男子除下印有「Wills」鴨舌帽及面上灰色頸巾,之後帶到售票機附近再連同制服地上時手中一副黑框眼鏡及白色電話同及地上在右腳傍之6吋長雷射筆交予PW2,並命令PW2將五樣物件檢作證物及指示以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拘捕被告。

主控查問雷射筆情況,PW1說沒有親眼見到男子丟在地上,只是將其按在地上前觀察地面沒有東西確保安全,按下制服上手扣後即發現右腳傍有一枝黑色雷射筆,因此檢作證物。

📌PW1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回答同意現場過百人當中有人是戴口罩或蒙面,自己是憑鴨舌帽(有Wills白字)同埋灰色蒙面頸巾,黑色T恤、深色長褲、波鞋同黑色背囊辨認出被告就係用雷射筆射向佢嘅男子。細問下PW1說證物檢取次序是先除去頭上印有Wills白字鴨嘴帽及蒙面頸巾,之後檢走電話及眼鏡,最後才拾起制服在地上時被告腳傍黑色雷射筆。

PW1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日裝束是配帶防暴頭盔,面罩有反光貼及有透明護目鏡可減少刺眼光線。當被問到有沒有盾牌同頭盔外掛電筒數目時及電筒有沒有閃亮均表示不確定。

~庭上播放兩段公開視頻片段

辯方播放事發時的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當時一名防暴警將男子從牆邊拉到防線內制服,再將他拉到售票機後,與警長作供相符。惟警長看完影片後,卻表示「唔肯定」片中男子是否他和被告因為事發成年前。而片段亦見到被告在牆邊制服時頭上已沒有帽,同證人作供話在制服時除去帽子不符,證人解釋「我記錯」,應該是在制服在地上時才除去。

辯方後於下午所播放的另一ViuTV新聞片段中顯示被告所戴的鴨舌帽並沒有印有白色英文,警長隨即承認自己記憶有誤,稱「睇番段片同意」之前檢取的證物帽子並非屬於被告,警長稱由控制到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短短幾秒,形容為「電光火石」間,因此他並不記得所檢交的鴨舌帽是從何而來,但因記得被告有帶鴨舌帽,故誤以為手上的鴨舌帽屬於被告。播放片段亦可以見到地上好多雜物亦見到有人跌了物件在地上取回。

📌PW1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第一眼望被告見到深色鴨舌帽、灰頸巾蒙面、黑框眼鏡,至於當時附近有冇其他人有類似裝束他沒特別留意。

明天 11月10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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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被控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當時處理案件的 #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於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缺席聆訊,法庭對D1發出拘捕令,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
2020年11月13日

D1代表律師表示仍無法聯絡上D1,申請中止代表D1獲批。D1的保釋金裁判官決定暫時保留。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即待案件完結後再為D2 D5再作判刑,這樣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法集結案件在上級法院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林(64)

控罪:限聚令傳票

案情:(只摘記重點)
2020年5月8日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被告於1246-1312時在IFC店舖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時多於10人聚集,被告雙手舉起示威標語,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被告帶領各人唱歌及叫口號。
PW2約1345時處理4名被截查人士,4人被發出告票,當中包括被告。

‼️認罪‼️

求情:
。64歲已婚
。(工作)(月入)
。在附近工作,食午餐時留意到此事,對事件表示關注
。對法律不熟悉
。身上沒違禁品

因為被告2天前沒交錢,所以今天要加錢

💰💵罰$4500💵💰
20201210前要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控罪:限聚令傳票

D1李國永/撚哥
D2陳姓女(中年)
D3紀姓男(年輕)
D4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D1有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2無律師,指自己小市民,很多事不清楚,林官指法官沒太多時間與她分析案件,指法律意見是寶貴,結果,林姓女想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4無律師,與其他人一起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10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黃浩銘,李善芝,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
🛑梁國雄已還押8日(無出庭)

控罪:
違反限聚令

案情:
2020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2認罪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提:各位關注名人的同時,請注意好多無名手足,一庭有手足已還押一年,四庭判監三星期,支持手足亦可待囚車出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8中環

控罪:違反限聚令(傳票)

D2紀姓男(年輕)
D3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兩被告有代表律師,沒有出庭。控方將三傳票合併一案及表示已經填妥問卷(另一被告D1為lunch 哥)。辯方指上月有同類案件(社民連限聚令傳票)向林官申請押後三個月至六月以待早前一案件質疑罪行合憲性上訴有結果。辯方同樣希望待該案有上訴結果才決定進一步怎樣處理本案。

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1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法庭並指示如到時再需延期,雙方只需用書面向法庭申請並加以解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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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金鐘
#限聚令

馬(30) 因另一國安法案件已還押7個月🔴(美國隊長二代)

控罪:兩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
兩傳票指於2020年8月15日1702-1710時及17:17-17:31分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日有人在太古廣場外悼念梁凌杰,警方指當時被告同李國永(lunch哥)及另一稱呼鄭婆婆在場多於2人聚集,警方發出第一張傳票後各人仍不肯離開於是短時間內再發出第二張傳票。控方透露同案另一被告lunch哥已經交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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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爭議在於共同目的,他同李國永有共同目的是醞釀另一場時代革命,而鄭婆婆純粹是悼念梁凌杰而且同二人保持很遠距離。

📌控方有7名證人,3隻影像光碟,被告表示會自辯,沒有證人及不需由律師代表,認為是針對性政治檢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連續兩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