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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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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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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和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陳、謝、梁、張(18-24)
(原審時為D2、D8、D11、D12,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四人服刑中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2、D8)

經審訊後被#香淑嫺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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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三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援拒絕批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代表: 張大律師
答辯方: 伍專員

🔸(D2)第一申請人: 只作逾期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解釋因農曆新年假期遲交文件,上訴理由是任裝修工人,被告不作供但傅傳召老闆作供,被告在現場附近當日開工只是路過現場,法庭不接納。彭官指判詞數百頁非常詳細,現場4邊街道封鎖要進入非常困難,原審法官指老闆不在現場,不接納路過解說,深夜在暴動核心現場出現,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物及裝備,再者被告沒有作供,看不到裁決有出錯令到有推番定罪理據。
📎刑期上訴
指刑期過長,沒有酌情扣減,如求情捉過做義務工作。法官了解案中暴動罪以4年半至5年3個月判刑,有遮葢面容、管有工具,投汽油彈會判較長,申請人以5年判刑非過重,暴動罪名是非常嚴重,本案規模非常大,義工服務或家庭背景並非一定可作減刑,犯案承受罪責可說是疚由自取,作案時應該仔細考慮後果。

🔸(D8)第二申請人: 逾期申請暴動罪刑罸上訴
逾期因在限期最後一天下午三點才交文件,理據為知悉同一事件其他被告刑期較自己短,而且法庭沒作適當酌情扣減,故提出申請。彭官指當時求情只提及年青,為人善良孝順等因素,其判刑為5年並不過重。

🔸(D11)第三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上訴
因見到許金山案可以環境證供推論存疑提上訴後認為自己也有相似理據,原審法官推論不合理,包括戴防毒面具並非一定是示威者,出現可能是睇熱鬧,也可能是另一宗遊行示威者(作供指本在太子被警察驅趕才南下)以及只有戴防毒面具沒戴眼罩不可能對抗催淚彈。彭官又再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暴動核心位置出現,加以申請人身上衣物及物品一連串有累積效應,單項環境證供有如一條條幼繩但綑縛埋一齊便是一條粗麻繩,即場舉例不相信黑社會廝殺時會有人睇熱鬧。至於作供提及由太子到油麻地碧街打算去奧運站離開,在彌敦道中間分隔位見到警察便想原路走,彭官聽罷質疑原定向西走卻掉頭,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是不合理,認為其作供並非開脫,反而證明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原審法官不相信睇熱閙進入封鎻現場沒有犯錯

🔸(D12)第四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申請人現場被發現時是昏迷情況,穿黑衣及牛仔褲,之後才送到醫療區及搜身找到物品。根據盧健民案例,一個人可以走入犯罪現場觀察不會構成暴動,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達至門檻推論是刻意留守作鼓勵?
彭官明白申請人沒有作供,再次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四週封鎖之暴動核心位置出現,本身並非居於該區,不作供法庭未有進一步資料為何出現及昏迷原因。代表律師重申指暴動門檻要證明有作為現場鼓勵,縱然不易進入暴動範圍但也有這個可能。第二個上訴理據是醫療報告證明昏迷在現場,不可能證明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案發時20歲10個月,未足21歲,原審法律代表也有提出此點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只提及同案另外三位較年輕被告酌情扣減3個月。代表指申請人穿黑衣牛仔褲,物品如褲裝有3M手套及袋有數個未開封口罩,代表指沒有遮蓋面容意圖。彭官說一般理解3M手套比勞工手套保護強,常用於示威中搬運欄桿雜物。法律代表提出原審法官將同案暴動判刑分開3批由54至63個月,沒有物品及作出行為是54個月,有裝備及扔汽油彈則為63個月,以數字計算申請人判以60個月只因手套及口罩各自多了3個月刑期,比扔汽油彈只少了3個月,刑期似乎不相稱,答辯方認為純數字計算沒特別意思。彭官同意判刑看似不合比例。

🔺口頭裁決:
(D2)第一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D8)第二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刑罰上訴申請
(D11)第三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D12)第四申請人:
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批出刑罰上訴申請

彭官指不會特別寫判詞,只會將錄音謄本打出交各人,各人仍可重新向3法官組成之合議庭申清上訴,但提醒有減時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第一上訴人 (A1):譚(22)
第二上訴人 (A2):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譚(2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26)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簡單背景:

兩名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A1於2022年12月21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A2亦於同日被判處監禁1年3個月。
=============
📌第一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他在庭上確認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彭法官撤銷第一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第二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

由於有一名法官不適,彭法官指今日不能處理上訴聆訊。考慮到有同案被告(羅健熙議員)的案件呈述上訴聆訊會於2024年11月20日處理,彭法官建議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20日處理,代表第二上訴人的大律師同意法庭做法。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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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上訴人:陳(31) 🔴服刑中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張潔宜法官判處監禁5年。
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0
=============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緩被拒因勝訴不大。

🔸被告交予法庭文件的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 指原審唔相信塞車,所以下車去麥當勞,原審不應否定面罩可屬防護氣體之用,護爭為早上送貨所需。被告今在庭重申護爭無戴係身,係喺背囊,指相係影唔到。

控方指拉被告時係睇到戴了的,續指承認事實有提及。被告回應指無同意過有戴。彭官指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

- 被告指就左右手套爭議,為警方處理證物不當

- 被告指當時嘈吵,距離遠,不知彌敦道窩打老道情況,認為原審不應假設自己知道。

- 認為事隔咁耐,在CCTV中認不出自己可以理解

- 同案d1被判無罪 , 被告舉例就原審處理d1手套事宜,指原審定罪準則不同

- 認為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暴動+自己有合理辯解

🗣️彭官指被告今天的理據全部都係原審講過既野,指上訴庭不是重審用途。續指11-18 號「全香港」都知個到亂哂龍,質疑被告選擇落車而不調頭走,肚餓成點都知個到危險,仲要去買麥當勞。
就被告解釋穿黑衣着為害怕被私了,官質疑這不怕被警方誤會嘛。續指出被告戴裝備去買麥當勞

官:「我同你講跟野…」

續問有無人戴哂(聽唔清)去買麥當勞,指仲要硬身質地+戴住揸的士,表示「點信你」,「唔係想揶揄你,我講到禁日常生活化,係想你服」

—————————
判刑上訴:

就判刑比同類案件長,官指要視乎情況,原審認為好嚴重 … 略如下
維修街燈:$1200支
維修被剧斷燈柱:$20000支
警員割傷手指等

🗣️官指判5年半都無問題(原審被判5年3個月),並指被告從來都知自己係家庭支柱。官指可再申請上訢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坐耐d)。

被告完庭顯得較沮喪,完庭時家人流淚叫喚被告。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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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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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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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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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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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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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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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 翟(28)
A6: 鄭(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紀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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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經審訊後裁決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4年4個月。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4&currpage=T

📎判刑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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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三位法官觀點及申請方之回應

🗣️彭偉昌法官,指就住第二申請理由,表示警察守住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a1 a2 地鐵 + 咸美頓道彌敦道,堵截後彌敦道中間不能出入。而被告在何處拘捕不知道,亦冇人提及過有喺出面帶人入去,(按:彭官指就原審提及在封鎖區域邊陲位置拉的演繹無錯 —> 呢度聽唔清)。

續指加上「打左成個禮拜」,政府亦有講,之前也有暴動出現,警方15 分鐘先圍到個圈,指被告喺嗰個時間才被捕,質疑如唔想被誤解,點解會入去,又冇講原因,可見推論係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pw2 講唔到213人是否全部都在封鎖區內被捕。但就住一班示威者走入A1小巷後塞住,約30-40人,及02:27 pw19 在a1 出口帶超過100名人士包括d6往臨時羈留中心 - 表示如此一併睇係喺a1附近,係封鎖區內。續指暴動持續一段時間,為何不可以作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回覆本案另一被告d5在地鐵站上蓋答高camera。

🗣️潘官:係禁比較既咩?

🗣️彭偉昌法官指,推進了很久,15分鐘先有封鎖區,點會唔知有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邊度入去,即使唔係着啲咩裝束,但冇着啲咩亦都唔代表唔係,續謂:「你要觀戰你講呀嘛,接受盤問呀嘛」

🗣️潘官指d5 情況不同,(原審指)其位置在地鐵站上蓋,似不是從南逃過來, 看來是「好事之徒」,續指被告無呢啲證據。

🔸上訴方回覆,就本案無罪被告為「好事之徒」之議題 ,質疑現在上訴的被告係咪毫無合理疑點參與了暴動。

🗣️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時間地點環境,即使無與暴動相關衣着,但指上訴人唔知咩事前往該處做乜,如何解釋理據不屬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現在不是單憑仼何一個事實基礎,(是一併睇)。

🔸上訴方提出什麼為默默支持/鼓勵。

🗣️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人為何在暴動範圍係原審法官認為需處理的議題,指見上訴方律師代表 「眉頭深就」,問係咪關注「光在現場」一議題,續指要睇暴動持續左幾耐,點解會讓自己身處該處。指原審有考慮被告點解在現場。

🔸上訴方回覆,就算被告在現場不智,是否就等於支持。

🗣️潘官指該處有Tg,亦無證據指係路過。

🔸上訴方回覆,相反亦無證據留咗幾耐。

🗣️彭偉昌法官指有俾口供與否,舉例如有cctv見有人掟嘢,被告企喺度,可能有幫助,但指被告現無俾證供,續指正常人唔想被誤會點解會入去,旁觀者睇熱鬧都唔正常,係common sense,指如此必定係參與啦。

🗣️潘敏琦法官指本案有封鎖區,不似其他案,加上被告是封鎖後在a1 拉出。

🗣️ 彭偉昌法官指「光在現場」要有野base on 架。

🗣️ 彭寶琴法官指上訴方書面陳詞之案例提及需要正面行為+主動做d野,續指該案例不是處理這議題,而是伙同犯案會否導致overcharging 。

🗣️彭偉昌法官表示根據xxx案例 ,有意圖參與就夠。

🔸上訴方表示,怕就住相關participating 等議題,會影響未來嘅案件處理。

🗣️ 彭寶琴法官指,承認事實入面,警5132帶被告由碧街往臨時羈留區,而部分碧街是在封鎖區內,表示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是在碧街截停 ,指(上訴方)立論冇基礎。

📌裁決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 法庭駁回A6上訴申請,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