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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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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1/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7/33] #求情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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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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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補充承認事實3(P108)加咗一句大意附上一張由證人標示之地圖。

📌PW3 劉姓偵輯警員 作供 (研究分析CCTV及現場片段找出疑人即A4)
🔹繼續主問
📎辨認A4
立場新聞截圖中戴Fila帽女人認出並肯定為女子A。其他多張截圖相片分別見到戴帽長髮擧高鎚仔,左手「手指指」亦為女子A。反覆觀看現場所拍片段,PW3確認對女子A衣著外型外貌熟悉,多次觀看將軍澳一屋苑出入女士,證人肯定A4同女子A為同一人
🔸盤問
A3沒有問題
A5
-屋苑大廈CCTV片段內得一女子戴Fila帽、身型、髮型、衣著同女子A相似,因而得出結論。同意片段內該人全程戴口罩及帽自己看不到該女子容貌。
-在2019年12月31日收到該屋苑2019年10月13日24小時CCTV,自己有看完所有片段。肯定沒有相同衣著人士出現,不記得有冇相同外型、髪型人士出現過。確認不知A4出入之樓層及是否去探朋友。
- 現場片段在2019年10月14日收到,同意從片段找涉案人士,自已不在現場,對未被拍攝到人士是否有類似衣著、髪型、外型不知道。
-同意觀察到女子A衣著、帽、髪型、身型不是獨一無二,是算普通款式
🔹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國安公處,案發時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10月14日奉命參與調查10月13日一宗將軍澳傷人案件,負責收看綢上新聞或公開片段尋找涉案人士。

🫂播放P63a立場新聞、P63b立場新聞、P62有線新聞直播、P73、P69、P72恒大新聞、P64 HK01直播、P65 、P66有線新聞、P67 Now新聞、P68 RTHK、P70公開視頻、P74香港開電視新聞、P71 HK01新聞,PW4同意調時看過此等14段片段,每片段反覆觀看多次,多到講不到十、二十或三十次,有以正常速度、定格、逐格慢播,共用了幾個月時間,目的是搵出涉案人士,動作有冇干犯罪行,有的便留意及紀錄衣着,髮型,身型、身上物品及行為等。

📎辨認A3
調查時亦收到包括2019年10月13及14日將軍澳住宅屋苑一些閉路電視,其中14日凌晨01:3x截圖粉紅色上衣女子進入大廈乘電梯去某樓層,同上述14段片段中一粉紅色衫人士相同,即本案A3,影片內她沒有戴口罩,主控呈上P63b片段5張截圖,確認相中穿粉紅色上衣女子為剛才提及。

📎認出其他疑人(? A5及A4)
PW4在2019年11月21日收到將軍澳另一公共屋邨之CCTV片段。2020年2月29日觀看該些片段發現19年10月13日晚上2105時一男子及另一女子疑人一起出現在電梯及大廈出入口,兩人涉嫌有份參與當天將軍澳傷人事件,辨認出兩人是基於衣著,身上特徵如男子背囊及鞋較多特出,女士白紅色Fila字帽及連帽外套亦較特別,而且2人一直同時出現。PW4再對比拍攝現場14段片段判斷兩人就是現埸犯案其中二人。證人有盡量比對2人容貌因案發現場兩人有用蒙面物品。晚上九時許大廈CCTV男子出現衣著改變了,換了上衣及戴眼鏡。
🫂播放上述屋苑大廈電挮CCTV,一名穿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男子獨自於1625時孭背囊離開將軍澳一大廈,電梯內曾昂高頭被拍到容貌。2105時男子同另一穿牛仔短褲女子回到大廈。
🫂播放屋苑大廈電梯CCTV,2153 時男子及女子乘電梯到大廈大堂離開,男子更換了黃色短袖上衣及戴眼鏡,沒有任何蒙面物品,容貌可清楚見到。
PW4指CCTV內男子除了依賴衣著、髮型、外型也考慮其行路動態、步姿同現場片段疑人相同作辨認。

[1304 午飯休庭,主問未完1430繼續]

📍注:拉布王 2.0 梅主控果然名不虛傳,花不少時間重覆問題及不停播片看截圖對比,逐件衣物確認,加上慢速提問拖慢審訊節奏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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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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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
🔹繼續主問

---下午都係不停播片,不同日子包括2020年3月10日被捕日不同時段男子出現,對比文件夾相冊截圖,對比衣著,對比特徵---

🫂播放10月13日A5居所大廈2153時開始電梯CCTV ,見到男子面貌
🫂播放大廈正門CCTV,2105時,男女子進入
🫂播放大廈保安櫃抬對出CCTV,2153時,男子經過離開正門
控方相冊338頁,P48證物相片白色短袖上次同男子上衣類似。第345頁至347頁4張證物相片及第360至36?頁為P57鞋及P? 另一對鞋,屬電梯內男子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5日0946時及0948時片段,確認相片冊2截圖由此片段截取,留意啡色褸外套P26戴眼鏡及口罩男子,確認為今日作供提及之男子,有帽外套同19年10月13日男子相似。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7日2343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衣出入
🫂一大堆播放大廈正門、電梯於2月不同日子CCTV控方稱拍到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出入
🫂播放大廈正門CCTV 於2020年3月10日 0959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胸有玫瑰圖案上衣出入(是日10:26警方上門拘捕A5時只有弟及母在家,其後等待至12: 42時A5才在律師陪同下回家被正式拘捕)

📌案件管理:
1)在尚餘十多段未播片段打算早休時,裁判官曾查問控方是否有需要播放二三十段A5住所CCTV片段,控方指因理解辯方挑戰所有控方稱CCTV片段內出現男子人物為A5,辯方只同意3月10日1242時A5在律師陪同回家被警方拘捕。

2)雙方指PW52 化驗師譚博士報告可以65b呈堂,辯方確認沒有盤問

3)餘下參與D3、D4 及D5住所搜證2名警員將傳召作供,預計下星一可完成控方案情

4)D5暫時意向不會作供,餘下審期應足夠

[1608] 今日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3/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9/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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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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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早上繼續不停播放A5居所CCTV,現場直播片段(...P64 P65 P66 P67 P68 P74 )對比截圖,證人確認見到疑人男子B及/或女疑人即女子A出現 (戴Fila帽,持鎚仔)

PW4確認收看所有14條現場片段,總結現場沒有發現其他人同男子B裝束(白色園圓領短袖Tee,黑色長褲,白色波鞋,白色口罩,孭啡色背囊)、同女子A裝束(長頭髪,戴Fila帽及手持一個鎚仔),髮型及年齡相若人士。

2020年3月3日DPC 9916曾給9張男子入境處紀錄照片予PW4過目。證人從9張相辨認出一位為男子B,相片副本P111呈堂,事後知道相中人為A5。

主控指考慮後,早前呈上列表A5住所屋苑數十段CCTV不會全部在庭上播放,只揀選部份。而A4住所屋苑之升降機CCTV片段會繼續播放,讓 PW4確認見到女疑人(女子A/ 被告A4)

[1246 午休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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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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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2 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文件冊有一件拍攝A5證物連帽外套相片,PW4認出同之前片段截圖圈出相同。
🫂繼續播放A4住所電梯CCTV,認出女疑人出現
PW4同意收到2019年10月13日A5住所的CCTV,記得包括中午至凌晨時段,下午4時許男女疑人離開大廈,在晚上九時許回來。

📌PW4庭上認人爭議
主控邀請PW4在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月13日控方14段呈堂片段及A5住所CCTV內出現之男子B/男疑人就是本案A5)
🔸A5代表陳詞提出反對控方證人PW4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 月13日PW4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去過A5居住大廈,引用英國案例如證人不識得被告及沒有專家身份,只可以片段照片特徵互相對比認人,而 PW4在2020年3月3日收到入境處照片P111已經做了對比認人,反對控方今天提出庭上認人,因本案庭上只有一男一女被告,控方片段已經是三年多前,這情況下對A5不公平。
🔹控方引用證人PW4口供反覆觀看片段無數次,對男疑人有足夠認知在庭上進行認人。雖然現場片段男子B全程有口罩,但大廈CCTV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出現,庭上辨認被告並非不公平。

1609 休庭考慮雙方陳詞

1626 開庭

法庭裁決PW4不可以對比片段及截圖在庭上犯人欄辨認A5

[1629今日完畢] 下星期一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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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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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 因錄影系統故障延遲了30分鐘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男子B及女子A相識
文件夾392頁起18張相P60,證人肯定認得為男疑人即男子B。再觀看多張截圖包括x及PW1_73_22亦分別見到PW1在花槽受襲時男子B及女子A在傍。同意主控指男子B及女子A經常一起,留意到2人亦有互動,應該是互相相識至男女朋友,男子曾有保護女方動作及傾計。庭上14段片段包括1)PW1被包圍,2)在花槽受襲及3)逃跑至十字路口再受襲, PW4反覆研究片段辨認男子B時會考慮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不同角度片段互相參考。
📎男子B vs A5
19年10月13日晚上A5住所CCTV男子B及女子A出入,判斷男子B身份為A5時指整體考慮疑人外型、髮型、外貌、衣著、步姿及站姿,其中樣貌考慮比重較高

📌A3辨認議題
收看A3住所19年10月13日CCTV 粉紅衫女比對晚上1919時公開片段拍到尚德商場出現騒擾一灰色衫男子(PW1被襲前十分鐘),繳請PW4從截圖確認A3身份。
🔸A3代表陳詞反對以P62公開片段截圖對比辨認因為1)CCTV像素不清及2)片段角度部份只拍到上半身,看不到著裙或褲,身上袋表緻也看不到,呈堂一些片段也只看到背部。

法官關注指稱A3控罪同上述行為無關,沒證據女子是做和事佬定騒擾其他人,主控指為想帶出背景。法官要求先看片段才考慮控方可否引入上述辨認A3證供。

[1145 ] 休庭

[1215] 開庭

🔹主控拉布王 2.0 播放🫂P62片段,晚上1919時尚德商場一帶,有示威人士同灰衫不同政見男子理論,灰子男進入商場內翠華繼續被示威者跟隨追駡,包括一名粉紅色衫女子,控方指為A3,並非一般途人,有同其他人一起參與騒擾灰衣男子,希望法庭可考慮作為十分鐘後參與非法集結等控罪。
🔸A3代表進一步指P62片段對A3案情冇關,並不如控方指協助控方對控罪舉證,證供價值不大過其損害性,片段也對被告案情沒有幫助,A3也不會依賴此片段。

法庭押後至1430裁定 PW4可否以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A3。

1247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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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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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法庭午後裁決 拒絕PW4在主問中控方邀請在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粉紅色上衣女士為A3,嘗試指同十分鐘後本案控罪相關連
🔸盤問
D3沒有盤問,只要求將片段 P63 01:05作截圖PW4_63b,指A3似縮一縮膊頭,嘆一口氣
D5代表
-19年10月14日收命令調查本案,此後上網溜覧公開片段,找到14段片,上司沒有吩咐找甚麽,也沒指定查甚麼人。同意睇片發現有人違法才去注意該些人外型衣著特徵等,尋找涉案人士。
-約在案發後一兩星期從現場14段片段找到男子B並向上司報告,再索取將軍一帶住所CCTV。
-不同意主問 PW2一截圖指男子B案發現場手部動作似想平息糾紛、
-鏡頭內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
- 事後超過3個月在2020年2月29日才收看CCTV,但其實在19年11月21日已收到A5住所大廈之CCTV
- A5住所CCTV有冇同A5相同年紀人士出入不清楚,用了一兩日收看10月13日A5住所CCTV。現場片段則花了無數時間
-不知道男子B進入A5居住大廈理由是居所,探人或其他
-留意A5其中有依賴企姿動態,但難以言語形容
-同意收看14條現場片段時集中觀察受害人PW1
-同意A5身型、外貌普通
🔹覆問
-從A5住所CCTV辨認男子B不單從步姿、企姿或其鞋,也考慮了其他特徵
- 男子B 19年10月13日2105進入A5住所大廈,215x時離開但衣著不同,也戴了眼鏡及放低原本孭住背囊
-沒有即時看A5住所CCTV,因同一時間收到將軍澳眾多屋苑之CCTV
- 收看14條片段集中注意受害人PW1 6191但鏡頭有移動,會跟隨人羣拍攝
-A5身型、衣著普通,但亦有特別,如比起在場其他人冇咁健碩、髮型、眼眉特別,其啡色背囊亦同其他在場人士不同

- PW4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官留意到審只剩下3天半審期,主控指控方仍有3名證人,現階段相信2名搜屋警察及1名政府化驗師譚博士口供大機會可以65b呈堂不用傳召。樂觀估計明天上午完成控方案情,雙方均表示沒有中段陳詞,下午可以開始辯方案情(如有需要)。

A3代表呈上一份現場片段收錄A3說話之謄本MFI2。

1554今日完畢 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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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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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PW4及化驗師報告口供

辯方確認不會盤問搜屋警員PW3、PW4及化驗師PW5,3人口供以65b 呈堂。

-控方案情完-

雙方表示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兩被告明白權利,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1147 今日完畢,暫別拉布王2.0 梅主控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同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另定下9月20日 1430 作裁決,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英文詅訊
#幼女淥親被無視 #裁決

🐶F.S.L(45)

控罪:虐待/忽略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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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具有邪惡嘅不誠實意圖去與欺騙女方關係&財政,並操縱女方不向受害人提供淥傷治療,令受害人得不到合適的治癒和受不必要的苦楚,早前承認虐兒罪。

女被告:天真相信前警員,並將自己部分責任推卸畀前警員;陳官裁定女被告証供不可信,並質疑何解女被告任由前警員為受害人淋浴。

不能相信女被告因天真信任前警員而犯罪,不向他人尋找幫助,包括不帶受害人求醫/入院,根據醫療報告,毫無疑問此事件使受害人受到永久性的傷疤和後遺症。

陳官裁定:女被告不為受害人提供即時治癒,亦沒有向社工校長通報,罪名成立!!!
女被告還柙至11月1日,與涉案男警一同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及女被告心理報告

前警員求情:無法預計熱水有幾熱🌚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