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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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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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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今日只處理2項特別事項

🔺特別事項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控方陳詞
拘捕D3警員警誡前查詢物品是誰,D3承認除士巴拿及鐵通外全是自己,引述多宗案例包括證據合法取得但違反守則,警方有程序處理,法庭須考慮警員是否無心及當刻環境及證據價值而行使酌情權剔除招認。本案D3懂得否認部份物件,被告有自由意志,供詞是混合性,D3代表盤問PW10即拘捕D3警員時證人已經作相關解釋。有關辯方指D3沒有簽署口供非決定性只是比重問題。

D3代表陳詞
控方案例不適用本案。PW10查問前已經清楚知道有合理懷疑千犯非法集結,並非黃耀民案查問警員不般知來龍脈。被告D3在警誡後拒絕回答問題同之前回答所有問題之態度轉變明顯表示知道權利後之分別。PW10警誡前招認沒作詳細紀錄,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才講出,做法對D3不公平,D3一直至審訊時才得悉控方指有作出口頭招認。劉官要求查看庭上沒出現過之PW10記事冊副本,「我在文xx前方發現一士巴拿及一支鐵通,思疑是他。另外地上有一鴨嘴帽、黃色安全帽、一隻灰色手套等,被告承認為其擁有」。而且D3在警員武力對待後才展開查問。

1135 休庭後法庭裁決不接納D3口頭招認呈堂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燒錄CD交收日期,交收人物,CD數目,保安室流水薄同警員18602口供存差異)
控方陳詞
引述七警案終審庭案例,呈堂測試是如片段真實性及同案件議題闘連性。2片段同其他片段如看在線吻合,沒證據顯示片段被修改。控方也指事隔3年證人口供有出入不出為奇。
辯方陳詞
🔸D2代表立場
~2片段CD證物鏈連續性存疑
-沒法證明片段來源而且沒有證據不受干擾
-2段片段第一名警員到場前情況沒法比對(Cam8 22:44:19及cam18 22:45:45),現場見到聽到是否一樣
-依賴比對之前時段警員口供不可靠
🔸D5代表
控方引用七警黃祖成案,片段在TVB及YouTube 下載,原片找不到,但TVB製作人員有出庭作證,本案連來源也存疑。
控方回應
就片段來源及連續性,希望法庭呈堂李志輝案例。法庭不時接鈉網上片段也無從考究來源及證物鏈連貫性因仍可憑其他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議題只是比重而非拒絕接納。保安控制室系統是即時錄影,法庭可作考慮其真實性。

1328 午飯休庭至1600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2。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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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8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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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2)裁決
CCTV cam8cam18錄影片段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法庭裁定Cam8 及 cam18 之片段可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PW24 PC8384  徐士其(音)作供
🔹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2019年8月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傳訊組,主要負責去示威現場拍攝片段供警方記者會作素材,並非作調查搜證用。2021年3月調往港島交通部交通管制組。案發時有指示乘警車7228往太古示威現場拍攝但忘記拍攝了甚麽,影片存放在記憶卡,拍完沒有看只交上級,忘記交誰人。之後上級覺得片段冇用退還記憶卡便格式化再重用,當時剛借調去2星期所以不太認識上級。
-主控呈上10張公開視頻截圖P303(1-10),為證人口供附件,有圈出自己,截圖包括片段Now, 有線新聞等可見時間22:48-22:56。
🔸盤問
D1代表
-同意自己在PBRB工作有一年左右
-借調過去,不淸楚共有多少組
-同意記事冊應寫下紀錄如誰人指示到場,但該次工作沒有,連男定女督察也不記得。
-當日PBRB共派出2人拍攝,另一人是誰記不起
-不清楚所拍片段會否被公眾要求使用
-格式化是自己決定,上級將沒有用片段記憶卡退回便做,避免資料外洩
-了解警冊通例記事冊使用,辯方問呈堂自己記事冊只寫案發開工收工時間,去了太古同跟應變大隊是否稱職,證人認為已經詳細,其他資料不重要所以不用記下
-2022年10月19日及27日分別寫2份口供,答因第一份寫錯了處理SD卡程序,解釋因隔了多時之後記起便更正。不同意有人看完第一份不明白所以再更改。
D2代表
-上級督察退回SD卡沒留底便格式份是自己同組人告知,為一向部門的做法。但冇親眼見過其他人咁做。不記得督察有沒有指示格式化
-重申所拍片段不會用作搜證,就算拍到警員被打也不會,這是自己一年多工作經驗
-去過示威現場幾多次不記得,確認多過十次,同意現場會有暴力場面。
-自己拍到暴力場面會否使用由上級決定,職責只負責拍攝。所知自己拍攝片段從來未被使用作庭上證據
-確認案發當晚有拍攝,忘記幾點到場,記事冊有寫但已經交案件主管
-圖片3 實時22:49:58見證人鏡頭向被捕人士似拍攝,PW24不肯定是否拍攝緊。
-不同意律師所指有拍攝到有警員將被制後將附近物品放入在制服人士身上不利警方所以沒有保留片段交辯方
D5代表
-不記得工作後有冇再撞到該督察
-當時沒仔細分隊,借調多人之後才分隊,自己為SD隊,有多少督察不記得,直屬上司也不記得。只記得PBRB當時之警司為劉肇邦。
-對代表所指3位當時PBRB督察有2位有印象,1位沒印象。
-曾工作部門包括軍裝巡邏,PTU、交通部、西環警區特遣隊、特別職務隊、PBRB。在交通部會使用攝錄機,同意片段會使用作證。但調任PBRB時知道片段只作記者會素材
-記事冊2019年8月11日寫下report to PBRB...briefing by SMC SD team33831, 33831是沙展叫Kelvin哥,但不是他予指示拍攝
D8,9代表
-2份口供依賴少少記憶及記事冊所紀錄
-記得乘警車號碼因記事冊有紀錄
-到埸是拍攝現場大範圍環境如暴力發生,不同意有特定目標。
-會否拍攝到警方暴力不清楚,因沒看過所拍內容
-問到記事冊寫下2230返了北角警署回答相信因看錯錶時間,是2330,不同意其實沒到場,口供附件截圖圈出不是自己,因認得自己衫褲。
-同意口供附件大圖片見到自己踎低,是正在工作,是否拍攝不記得
-播放P118 icable 22:56:45開始,灰衫黑褲白鞋背對鏡頭是自己,正在踎低但不記得是否拍攝地上證物,但肯定不是搜證
-Now TV 22:49:32 見到自己,22:50:04又有動作踎低,不記得自己是否在拍攝
-沒有印象拍到D8被制服,扣手扣,被暴力對待場面
-答不到是否拍到對警方不利片段所以格式化記憶卡
-不同意口供截圖圈出之人其實不是自己
-記者會何時開不清楚,非自己決定
-督察不要片段退回記憶卡便格式化,但沒有守則指定
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4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 0930續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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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上次首次提堂因染疫缺席,代表確認已經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以便查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ICAC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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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在上次開始辯方案情時中咗武肺,原先法庭已安排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今日提堂旨在確認重排之審期、結案陳詞及裁決安排。

新加開審訊日
法庭同意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0930至 2月24日 及3月3日五天(2月21日除外)。審訊及之後程序將移到觀塘裁判法院
新結案陳詞日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4月3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5月2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口頭補充陳詞定於2023年5月29日
新裁決日
定於2023年7月10日 0930
取消原排期
法庭取消原定下在2023年1月7日作結案陳詞 及2月6日之裁決日子。
保釋
📍D7因應案件進度延滯批准原有條件保釋至2023年7月10日
📍D4更改每星期一次警署報道時間至晚上九至十二時獲批
📍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用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0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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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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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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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法庭指DW1為D1)
DW2 溫先生 舞台燈光音響租賃製作公司董事 (D1前僱主)
🔸主問
-呈上公司商業登記及D1僱員合約
-D1 為公司前全職員工,現已離職,不記得幾時離職。2018年認識,2019年仍為散工音響技術員,有負責商場、展覽廳等音響器材安裝、拆卸及控製。大工具如電批公司會提供,士巴拿,螺絲批及雷射筆不會提供予散工,通常自備或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場地出入除出入證/工作證,也可能只要綠卡或身份證登記。
-認得數張D1呈堂實體證件為公司曾經負責項目。
-雷射筆使用於大型活動如要吊掛燈光/音響,公司不會提供,技術員在地下用作指示高空工作人員安裝,通常用於九展或會展較大場地。
-無線電通訊器也會在場地使用方便聯絡
-公司設在觀塘知道被告D1涉及本案
🔹盤問
-公司在2014成立,現仍運作
- 2018年同D1為僱主及僱員關系
-散工沒供強積金但有買勞保
-D1 平均一個月接3至4單散工
-2019年8月公司沒有接容祖兒演唱會工作
-確認2019年8月11日或前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知員工會用),但有見過使用士巴拿及對講機
-知道雷射筆分級數,強力雷射光線會傷害眼睛,明白工作使用應用合適級別
-約2020年知被告涉案
-公司在紅磡沒有辦工室
-2019年8月工作時見過D1,知道他有在海洋公園兼職,不知其準確工作日期
-案發日沒同D1一起,不知當日其行程
-僱員合約是2021年6月9日簽,因轉長工才需合約。
-主控問有冇幫D1報稅?如冇可能犯法。法官提醒答案可能會引致檢控,DW2指不是自己負責會計不清楚。
-不同意自己甚少到場地,意思不會全程停留但會到場地
- D1在2018年至2019年8月為散工,不記得有冇見過D1使用雷射筆。雷射筆有說明書及標籤,相信員工會清楚危險性及注意操作事項。
-見過實物士巴拿P3,為D1工作時扭螺絲用。Baofeng無線通訊機P4也見過D1在工作場地用(公司有提供此款式予員工)
-確認D1有參加「紅白對唱音樂會」工作。
-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予員工,通常員工自購工作用。
-2018至今年公司維持有20個全職員工,散工數十個。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不記得他有否用過
-公司沒有接過紅館工作,員工後台工作通常穿黑色衫褲
🔸覆問
-到工作場所視察進度不會觀察員工微細工作或作打擾,同意員工數目視乎場地大小
-記得員工有使用雷射筆,因初期設置現在由主管負責,近五六自己少落去參與設置,五六年前有去所以記得有員工用雷射筆。

📌D2 案情
DW3 (D2) 作供
🔸主問
太古站出現
案發時將軍澳區工作,居於北角渣華道,返工時間為0730至1500,8月11日最後加班至1830。放工約1920去維園參加合法集會,見集會人士已經離開於是八時許在銅鑼灣別天神食拉麵至九時半,往食飯途中街上見不到混亂情況。飯後本打算在崇光坐巴士回家,但發現路面沒有交通具行走,於是約十時改坐地鐵,用手機看新聞即有線電視直播知道北角附近一帶有福建藉人士及防暴警察出現。庭上播放P118 FB有線新聞,時間為22:08-22:13,確認當日坐車時收看片段,擔心自己到北角會遇上衝突場面,因之前看過報道知北角同荃灣也曾發生有人襲擊示威者,而且北角福建藉人士曾預告8月11日會襲擊年輕人及遊行人士(經濟日報,自由亞洲RFA,看中國及Now新聞報道 8月11日前呈堂),因此自己逗留在北角地鐵月台一段時間留意新聞,以免受福建藉人士襲擊。

期間新聞沒有資訊數以百計福建人士會離開於是打算去太古站才再轉2或2A巴士回家。去太古因曾住康怡十多年對那裏車站熟悉。證人在巴士路線圖上指出計劃上下車站位置。D2在地圖劃出北角站之後打算行回家路線,知道不會經過有線電視見福建人聚集位置。D2在1030乘地鐵到太古站,約10:45到C出口準備坐巴士。由於未有巴士所以往利嘉閣側商場逃生門位置食煙及睇班次。之後聽到有人大叫「西灣河有警察嚟」,見到有部份人由行人路行入商場內。見到有黑衫褲人士走到馬路上而自己也是,害怕被誤會於是返入商場,回頭一望後面有催淚煙,商場正門落閘於是行去C出口方向,並在袋取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戴上以免吸入煙。其間聽到槍聲及敲擊聲,在電梯頂有人在自己頭上打了幾棍,有人再從後拉背囊扯跌坐地上。有幾個防暴圍住用粗言穢語鬧自己。D2雙手護頭擋了幾棍有瘀傷,終被制服地上,沒流血沒要求去醫完也聽不到警方有否問需要治療。
被捕後
上警車後發現頸上多了條藍色毛巾P23披在頸。因被打好驚及精神狀況差沒有向警員表示物品不是自己。被捕後一直跪在地下面向牆所以沒留意有毛巾。到達北角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聽到其他被告要求聯絡律師、家人及去醫院全被拒絕,甚至被粗言穢語回覆及說唔好玩嘢唔系有排同你玩。之後去影相時毛巾、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在身邊警員拿住背囊內,但影相時有警員指示戴上上述物品,物巾掛頸,沒解釋爲何要咁做也不知拍照用途,自已一直想起C出口防暴警察失控不停打同鬧好驚,不敢不聽從指示。
身上物品用途
📎背囊:返工及去街用
📎頭盔:7月21日元朗恐襲後帶去合法集會作保護用
📎眼罩:帶去合法集會遇到煙霧作保護眼睛
📎防毒面具:集會用,警民衝突時防止吸入催淚煙因自己有氣管敏感
📎幾個黑色口罩-集會時派比有需要人士如長者
📎3支電筒:戲院帶位工作用,公司有提供但是共用,同事用完成日壞所以自購3支,因十多元平價也易壞多購幾支。
📎袋內一件白色衫是返工打底,因工作穿西裝白恤衫
📎兩對手袖:夏天出戶外活動用,因有濕疹所以多帶一對替換
📎一對手套:之前北角福建人士有用刀及棍襲擊示威者,必要時用作保護
📎雨衣:夏天放袋落雨用

- D2主問完,明天作盤問-

📌案件管理
D1 餘下醫生證人星期四早上到庭,法庭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D8醫生證人星期五才可到庭

D4法律代表星期五上午需前往其他法庭,要求先處理D8案情,控方對作供次序更改有保留需時考慮

📌保釋條件更改
法庭批准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至星期六,時間不變

【1639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除D4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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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