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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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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答辯:
(1)不認罪
(2)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9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錄影片段與陳的照片進行校對的政府化驗師)和8名警方證人;另呈上大量(由網上下載之)傳媒錄影片段。

辯方對專家證人及傳媒錄影片段有爭議,望能嚴格驗證各證物;控方就此指或需傳召17名證人,包括下載錄影片段的警員。現正將相關證物或列作臨時證物。

控辯預計審期為3天,蘇官質疑是否足夠,故建議先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前覆核,蘇官特地提醒控辯下次聆訊由聘用的大律師作代表。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控方就今天中午才交問卷致歉,與辯方律師商議後得出4項爭議點
① 現場有否非法集結
②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③ 襲警嘅人是否被告
④ PW2有否被襲擊

另外控辯雙方對證物鏈嘅撿取冇爭議;另外控方已有專家報告並給予辯方,唯未有中文譯本。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當中包括5名警員+1名專家證人。專家證人負責監視錄像內是否被告。

案件將於10月19/20/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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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532 PW3作供完畢,休庭十分鐘
1548 開庭。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改為以65b作呈堂證供,並於法庭上讀出
1610退庭

案件將於明天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將會傳召專家證人。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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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傳召PW6 專家證人陶志恆(音)
1153 休庭,押後至1430繼續
1430 開庭。法官決定剔除PW6之證供。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11:30,雙方作口述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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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他們身上有紅腫、發熱的瘀傷,也有一些傷口但沒有造成長久的傷勢

PW1 為方偉峰(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2019年7月13日時註守上水分區,為助理指揮官。遊行隊伍於原定起點和時間起步,當時粗略估計有大約1000人。遊行隊伍曾兩次偏離原定路線,警方均有作出口頭警告。約於下午4時50分,遊行隊伍龍頭抵達上水花園1號,遊行發起人梁金城宣布遊行完結。PW1指據他觀察約十分鐘,遊行完結後,群眾並沒有即時散去,但也沒有明確目標。PW1指遊行隊伍算為緊貼、不是以小組形式行走,路面被遊行人士佔據。

PW2為警署警長陳國深,現駐守屯門重案組第一隊,當日駐守屯門反黑組第一隊。PW2當天13:15到上水火車站行動時為便裝警員。約17:15,聽到上水廣場巴士總站附近有人群聚集,大聲叫囂。約17:20,PW2收到指示hard order,即機動部隊戰術代號,代表要全副武裝,把防暴裝備、防毒面具、槍械、器材等著上身。由於其頭盔和防毒面具在上水中心停車場附近,PW2需自行駕駛到該處換裝。泊好車後,PW2取得了裝備,並看見另外三名同事(15643、19139 、17191) PW2即換裝。及後PW2與其他警員向兩名年輕人搜身,期間不斷有人潮經過,不久後開始有人群聚集過來,並大叫「放人」、「委任證」。警員截查年輕人後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向其抄身分證後,示意他們離開。其後越來越多人「圍埋嚟」,PW2表示當時只想與其他警員向新運路方向走,𣿬合火車站的同事。他特別留意到有人「望左望右、示意其他人行過黎」。人潮愈來愈多,他們大喊「委任證」、「冒警」,中間夾雜粗口。他也留意到有名老人家手持攝錄機,令PW2感到侵略性。當時人群四方八面從上水中心湧過來,群眾情緒高漲,PW2為人群想挑戰警員。其後有一男一女便裝警員前來支援,持盾走在最前,PW2與另外三名警員,2人一組地向新運路方向前進。PW2認為「若當時沒有撤退,能夠想像情況會惡化,相信會被襲擊。」
撤退期間PW2感覺到有人從後大力拍向他的頭盔,他忘記了是左後方還是右後方。他轉身向後望,看到有名男子向後縮,手隨身體拉近(由於他有縮手的動作,所以對他有深刻印象)。該男子戴深色口罩、身穿黑t-shirt、戴眼鏡、約6尺高。PW2用警棍指向人群,該男子後退時kick到水馬,PW2目到他身穿綠色長褲。人群中有人開傘,該男子後退時被人群擋住,消失於人群之中。事件令現場氣氛升温,群眾情緒高漲,四方八面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頭盔、長傘、棍條、水樽。PW2只當時情況混亂,一心只想和同事匯合,不肯定有沒有被擊中。期間警員17191的頭盔俾人拍打落地,他立刻撿回並戴上。他們退到至昌路新運路交界,當時有一二百名市民圍住,仍然有人在投擲雜物。當他們走到新運路近火車站D2出口的花槽時,PW2其他警員被人群從不同方位襲擊,包括用長傘和棍條篤、開遮推、徒手打、投擲不同物件,亦有一名戴黑口罩、戴眼鏡的人向警員淋可樂,可樂沾到PW2的頭盔和衫褲,令他跣手丟失警棍,隨手拿起長遮防衛。17:55時,有大批防暴到場支援。PW2提及警員17191被鐵枝拮中胸膛,他大叫了一聲,人群繼續襲擊。後期各名警員到醫院驗傷,均有傷勢。

辯方指出從片段中PW2並沒有因為被拍打頭盔而向前仆,顯示出力度並不大。PW2否認因環境問題誇大,確定有人拍打並觸碰到他的頭盔。PW2承認在受襲前曾向人群揮動警棍,辯方指現場的暴力行為是出於警方揮棍的動作。

PW3為警員17191鄭文泰(音),現駐守大埔警區,當時亦駐守於同區。其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

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以65b作呈堂證供。

PW4為警員15643王立健(音)。PW4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另外提及4名警員身處新運路的花槽時,警員17191的背部曾被硬物擊中,而整個受襲的過程約維持了10至20分鐘。混亂期間,PW4遺失胡椒噴霧和配槍彈匣,後來被另一名警員拾回,沒有子彈遺失。約於17:55,示威者向上水鐵路話方向逃路,因有機會部隊同事支援,由新運路向上四火車站推進。混亂間有一名黑衫男子被制服,及後有一男一女自稱義務急救員前來,想為該男子提供治療。治療期間,有消失指前方有示威者聚集,警方決定先行撤退,4名警員到醫院檢查傷勢。

PW5為警員19139李永勝(音),其證供描述現場情況與上述大致相同。

PW6為專家證人陶志行(音),現於政府化驗所做化驗師。警方向PW6提供案發時的片段,並向其指出懷疑人物(下稱qp1)(警方有向PW6指出qp2,但PW6的證供主要圍繞qp1,因為下文省略qp2),以及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疑犯照片,以及4段懷疑拍攝到被告的新聞片段(有些非案發當日之片段)(下稱c1-4)。PW6認為視頻清晰度和光暗度適合作相片比對。警方也把一副聲稱為被告的眼鏡送入化驗所檢驗。
比對眼鏡實物與片段中qp1所戴的眼鏡,當中有4個易見的共同特徵:眼鏡柄(包住耳仔位置)有深色膠片、近眼鏡「骹位」有特出形狀、眼鏡柄左右兩邊有一對圓點、鏡框深黑色和鼻托位置透明。
比對片段截圖與疑犯相片,兩者均戴眼鏡,而右耳近耳珠有黑點。該黑點在其他截圖都能看見,因為排除了是影片其他因素導致(eg鏡頭污點)。
比對片段截圖與c1-4,qp1戴眼鏡、深色tshirt、深綠色長褲、有個shoulder bag,(上面有個淺色的四邊型圖案,兩旁的帶上有扣,也有調教長度的部件)、深色鞋(有牌子、鞋面有虛線、鞋底淺色),當中qp1和c1-4的人物衣裝有出入,c1-4的人物身穿紅衫、杏色褲。

辯方質疑,有關耳上的特徵,PW6未能提供角度、深淺色等完全相同的相片比對,亦未能從醫學角度指出該黑點是否痣、癦或皮膚問題引發出來的色素,也不能肯定該黑點是平面還是立體。根據以往法庭經驗,指模、耳印(耳的立體形狀)、紋身等都能作有效對照,有實質證據基礎,是人的身體特徵;而耳朵上的黑點只是一個有特徵性的項目,而非人體有獨特性的特徵。而有關眼鏡和shoulder bag,也只是一些相類似的特徵,而且也是一些較普遍的特徵(如眼鏡柄上的兩點),並不是破損的特徵。相片質素也無法比較兩者為相同物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713上水 #續審 [3/3]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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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內容:

控方就控罪三項要素已提交書面陳詞。
就辨認被告的爭議,控方請法庭作辨認,對比被告身形,不同角度與影片的吻合度,不單靠pw辨認證據。

法官引述辯方指片段無法影到pw2被襲擊後趴低,亦沒有擺弄頭盔,控方承認影片無法清楚顯示被襲擊的一刻,但認為視頻配合到37秒的聲音與證人反應,支持pw2證供。


辯方不同意控方案情

(1) 非法集結

控方提出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屬共同犯事原則,兩個人一起齊做就得,但非法集結是要三個人或以上才構成。

辯方認為18條非集(1)非控罪條文,乃定義條文,18(3)才是控罪+刑罰條文,通常寫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se,但18(3)用takes part而非commit,而18(1)只寫「他們即屬非集」,只提及性質,真正犯下非法集結並不是指他們有意圖或預料到有什麼後果,而是被告要有實際參與行為,如果指控有意圖便是共同犯罪團夥,是過快的推論,有否參與其中才是重點,參與和支持團夥是兩個概念。

非集有四個情況,不一定要共同犯罪
1. 組成部份,非集三個人之一
2. 非三者,但有參與
3. 就算不在場,但共同犯罪原則參與非集
4. 串謀(與本案無關)
不能因有一群人做了某些事,行為接近就當同類。

辯方不建議參考梁天琦案同梁國華案件描述。

辯方認為若然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應研究其common purpose。梁國華一案中,法官指有corporate nature,辯方以「搭地鐵出口賣寬頻嘅sales」作比喻,他們屬於不同公司,雖然有common purpose,但即使沒有corporate nature,甚至是競爭者,都不重要,重點是都有common purpose。
如果1715-17:55是鎖定時間,pw1稱遊行人士沒有說過針對警察的語句,之後有兩名男子被警方捉住,人群開始叫「放人、委任證」,他們的目的只想想營救男子。pw2稱上裝後,人群便喊「冒警」,這又是另一個corporate nature,是在挑戰警察。對於qp1什麼時候出現,沒有特定的講法,也沒有證供指出他有叫喊、打鬥、挑釁等行為。

研究共同犯罪的common purpose是有限制的,存在是中性表徵,corporate nature 也只是客觀㑓,而common purpose才是最重要。

當時有起碼兩宗非法集結(呼喊救人vs挑戰警察),到底當時是哪三個人組成該兩宗非集呢?而qp1到底在哪時候參與非法集結?37秒的動作是否非集定明行為的其一?其他人會不會只想鬧而不想打?控方將這些都當為一樣。

辯方提出當中亦找不到corporate nature。法官指,如果控方說37秒才見到qp1出現,而清晰聽到旁人叫喊時亦在其中,雖然聽不到qp1的叫喊,但明知情況如此仍參與其中,這是否corporate nature?控方陳詞亦認同沒有證據證明qp1有叫喊。其次是先後因果的問題,佢知道該環境的情況時,佢是否已參與在非集中?qp1出手的一剎不能與遠處扔樽的人視為同一夥。如果只有他出手,只有一個人出手,便不構成非集,只是佢自己別樹一格,而證據並不足以斷定當時只有這個情況。

控方雖然提出有大批現場人士保護qp1避開4名警員的追捕,但qp1的閃避與現場人士開遮並無必然關係。當時警員揮動警棍,市民開遮可以是保護自己/身邊人,不一定在幫qp1。況且,qp1是在避警察還是避揮警棍者呢?而該4名警察亦不見得有追捕的行為。

(2) 襲警

控方稱斷定到qp1是被告就是犯法,但辯方認為就算qp1是被告,也不足以證明他犯法。pw2說不清qp1的手部動作,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動作是自然或有其他狀態、是拍還是推,pw對力度既描述亦有反覆的情況,難以判斷qp1有沒有敵意。

襲擊可以有兩個層次
1. 襲擊令人受驚
2. 摳打(致受傷)
這個力度與惡意與否是有關的,所以沒有證據證明有敵意,其實可以是不友善/挑釁/戲弄,事件發展太快,雙方沒有對話警察就揮棍,所以就結果而言肯定是挑釁,但就行為而言,qp1的言語和行為是否吻合?該行為是甚麼?有沒有intend to harm的惡意?就算有惡意亦未必有襲擊的敵意,可以是意外,可以是intend to assult而非傷害,所以不可以將任何敵對表徵與敵意劃上等號。襲擊的一刻,大環境推論可能是他有計劃襲警後借現場人士逃離,但亦可能是為了令警員轉身對罵,過程中間並無互動去推敲qp1的目的。

辯方希望法庭不信納pw2 ,並認為他言詞誇張;而pw3只係見到對方眼神閃縮,不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pw3的證據有否削弱控方。

控方依賴八達通證明被告就係qp1,但只能證明到被告在該區出現過,本案證據確實不足。控方一方面知要證明身份,但沒有樣貌專家,便邀請法庭自行判斷,完全沒有證據基礎,無辦法依賴pw6做樣貌鑒定。

辯方以為控方會有兩份報告
1. 探討image architect。如果專家都只能靠肉眼觀察該特徵,有沒有證據支持合乎刑法標準?
2. 用特徵校對的話,也只是similar。每張相的角度顏色深淺等都有影響。同意需要專家,但現時只能用耳珠similar作判斷,而眼鏡沒有指標性,其他盤問也有很多限制。只比較身外物的話,專家比較這些其實同樣適用於qp2。qp2的裝束、時空與qp1不同,qp1和2有更多相似地方都不能視為同一人,身外物不足以證明,餘下便只剩耳珠一點。比較其他的話,若然眉目耳朵髮型都是人的特徵性,陶博士卻沒有提出。fingerprint也要10幾點相似,而陶博士只得一點並不能斷定qp1是被告,控方便將辨認的責任推給法庭。qp1戴黑口罩,遮了很多部份,削弱了控方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陳浩天 #0713上水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09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76
———————————————
【爭議】
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就是指稱的犯案人是否被告。若果犯案人是被告,法庭便需考慮被告案發日的作為能否構成個別控罪所要求的犯案元素。

【裁決】
雖然有證據指出2019年8月30日被告被拘捕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咭,曾於案發日被使用,但這也不代表當日使用該八達通咭的便是被告。

專家證人指出影像證據裏的人(簡稱QP1)與被告只是衣飾相似。事實上QP1的眼鏡、肩袋和波鞋在外觀上均沒有各自特別的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

歸根到底,法庭必須肯定案發日的QP1就是被告。法庭無法單憑影像辨認容貌,本案缺乏在案發現場清晰攝得的犯案人全貌影像,供法庭將之與被告作比對。

本案沒有證人足夠地熟悉被告及沒有認識被告的證人,沒有證人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也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

法庭亦已經把上述所有證據作整體考慮,並考慮了它們帶出的累積效應。控方仍然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被判兩項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0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