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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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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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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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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案發當日為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7及攝錄NTS M049片段

📌背景
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附近,被指示用警方攝錄機拍攝NTS M049。

📌接觸A7
約2015時偵緝警長54982指派PW19處理被7720拘捕的被捕人,即A7。
A7當時已被7720以「非法集會」拘捕,由54982交由PW19處理時雙手已被索帶反鎖。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手袖、着黑色鞋套。

從54982接手A7時,A7穿着鞋套與P28(D7)(5)所示的鞋套相同。

📌搜身及搜查隨身物品
深藍色背包內有一支白色噴漆、一卷黑色膠帶、一隻白色勞工手套、兩張八達通、兩部手提電話。

PW19確認黑色膠帶為P7-5。至於兩張八達通,PW19指為印有姓名的個人八達通,因有抄下姓名,但不記得有沒有相片。

兩部手提電話確認為P29(D7)(11)-(12)及P29(D7)(14)-(15)。

在P41_PW17_001A截圖,A7坐在電車站,頸上黑色物件為面罩,可箍在頸上,亦可包裹面部眼睛以下位置。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9

📌手袖和鞋套
PW19同意手袖並不是短袖上衣的一部份,A7當時佩戴的手冊和鞋套均沒有被檢取。
黑色手袖可遮蓋全部手臂,手袖和上衣為明顯兩件衣物,手袖並非內衣延伸。郁動時可否見到手袖和上衣之間的手臂,PW19指視乎手袖高度,當時PW19沒有留意。
至於鞋套,PW19當時見到鞋套包住整對鞋,但有露出腳的部份。

PW19在現場沒有見到A7戴面罩。口供紙中「黑色長手袖及黑色鞋套,並無口罩及其他防護裝備」,是指沒有口罩,並非有否戴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9

1845時在現場見到指揮官指示其他警員展示旗幟,亦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前面人群和平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警告後人群沒有散去,警員被命令向東掃蕩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者及進行拘捕。PW19指起初只是驅趕,直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PW19不同意1845時訓示為向東掃蕩及進行拘捕。
口供紙第5段寫道「於同日約1845時我與⋯驅趕、掃蕩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同意上述口供於7月29日在葵涌警署紀錄,而整個第5段及其中所指的「掃蕩及拘捕工作」是1845時以後。

覆問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閱讀口供前指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但口供紙寫在1845時「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解釋是在1845時所接到的指令將在未來一段時間要做的工作。但PW19其後又指「進行拘捕工作」命令為2000時發出;「驅趕」的命令則由1845時開始。PW19辯駁自己指為「同一時刻」是誤會整個任務為同一時間,通常現場指揮官會指示「驅趕不排除突然會進行拘捕行動」,但當天是指「驅散示威者」,拘捕指令並非1845時發出。

PW1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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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先就自己因等候升降機15分鐘致延遲開庭而致歉。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下週其中兩日處理另一宗續審案件獲批,其間由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代表A1權益。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指A7今日身體不適,但仍可到庭出席審訊,希望必要時向法庭申請離席就醫。

宣讀有關A8的承認事實

(32)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9875 梁金信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8,當時A8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8-1)、黑色長褲(P8-2)及黑色球鞋(P8-3)。警員9875 梁金信 其後把A8交給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看管。

(33)同日約2009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8。

(3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在德輔道西33至49號檢取一對手套(P8-4)作證物。

(51)2019年7月30日約0033至0055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8住所。期間檢取A8的衣物,包括P8-1至P8-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8相片呈堂為P28(D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8)(1)-(8)。

傳召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案發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被編入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執勤

📌播放P57(RTHK)片段(檔案4A)
由播放器時間05:12:43開始播放。
顯示警方防線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57(Now)片段(檔案7)
由電視畫面顯示時間20:02:46開始播放。
顯示PW20制服A8的情況。
截取20:02:47、20:02:55及20:02:59畫面,分別顯示PW20制服A8、A8頭戴的黑帽、口罩等情況,呈堂為P57(Now)_PW20_001A至003A。
截取20:04:00畫面,顯示A8早前所戴的口罩遭一名警務人員除下後丟棄在地上的情況,呈堂為004A。

📌在P62比例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8位置,呈堂為P62_PW20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檔案8)
由播放器時間05:08:32開始播放。
顯示PW20向A8快速搜身的情況。

📌播放P57(In-Media)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46:30播放至00:47:02。
截取00:46:38畫面,顯示PW20將A8帶向電車站時,口罩仍留在地上。截圖呈堂為P57(In-Media)_PW20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
由05:24:44播放至05:25:58。
顯示PW20與偵緝警員10629準備帶A8到德輔道西33號外情況。


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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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表示A7已前往就醫,醫囑今休息一天,A7明天將返回法庭應訊。

傳召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案發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被編入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執勤

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20

🌟在鄭大律師問及PW20有關發射催淚彈情況時, #陳仲衡法官 要求PW20詳細為其解釋,因「我都冇經歷過(發射催淚彈現場)呢啲情況,對呢個範疇冇乜認知」。

📌播放P34 M035(00005)片段
由20:03:21播放至20:04:18

📌播放P58[1933_2003]片段
播放約19:55-20:00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由05:04:45播放至05:05:40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20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覆問PW20

PW20完成作供。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表示,本打算傳召拘捕A8的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作供,但與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達成共識,A8同意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從其身上檢取一對手套。

雙方同意在此基礎下不需傳召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及協助制服A8的雌畜龍19117鄔舜妃。

明日09:30同庭續審,屆時將進入A9案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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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凱麟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申請今天處理完承認事實後,缺席餘下

📌控方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控方申請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4)條撤回承認事實中第48段中「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基於昨天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作供時,對口供紙作出的「解釋」與控方準備承認事實時理解不同。 #陳仲衡法官 指如證人口供與承認事實不同,因法庭須信納承認事實,必然影響證人誠信。 #田思蔚大律師 反對撤回承認事實,指控方三個年資非淺的大律師及辯方眾代表大律師都已閱讀過PW32的口供紙,理解亦相同,如基於證人在庭上作供與承認事實有所不同而撤回,對被告人絕不公平。

#關文渭大律師 提出Archbold中兩案例,指出對申請撤回承認事實一方所需的理由及證據要求非常高,須為cogent evidence(充分證據),即是反對方不受任何不公平,都絕非理由讓申請方撤回承認事實。THE QUEEN v. LEE SHEK CHING;[1986] HKCA 79 CACC47/1986 中提出並非因撤回承認事實對對方沒有任何損害就會批准有關申請;R v Kolton [2000] Crim LR 761 亦指要申請方須提出質素非常高的證據法庭才可考慮其申請。[1]

#郭棟明大律師 讀出盤問紀錄,指控方基礎建基於控方根據PW32的口供紙而作出的承認事實存在誤會,控方誤解證人的文字表達。如非經過辯方盤問,控方不會知道存在誤會。至於 #關文渭大律師 引述的案例中,申請撤回的承認事實對其不利,因此法庭才須考慮申請方是否有cogent evidence(按:吓)。上述案例亦不能完全應用於本案,因案例中申請撤回承認事實一方為辯方,辯方在作出承認事實時理應已向被告人索取指示,但控方在本案作出承認事實時,無法接觸控方證人索取指示,因而無法發現承認事實中存在錯誤或誤解。PW32在庭上「解釋」差別是源於自己在撰寫口供紙時表達不佳,法庭經考慮此「解釋」是否「荒謬絕倫」,否則應該批准控方申請。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應考慮申請基礎是否獨立於持證人。控方指由於不能向證人索取指示,因而產生誤會,但正如 #田思蔚大律師 所說,控方如果可以以此作理由,每每因控方證人所作的「解釋」與口供紙有所不同而撤回承認事實,做法並不合理。至於 #陳仲衡法官 以影片作比較,指如有cogent evidence便可撤回承認事實,有不可類比之處。Cogent evidence可以解釋必然對錯,有獨立性,與基於證人「解釋」是否荒謬作出發點有所不同。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解釋」並沒有獨立性,法庭應考慮相關「解釋」是否cogent evidence。
法庭以「解釋」是否荒謬的程度之分並非適合測試,撤回是否對辯方不公才是適合測試。 #陳仲衡法官 指此非法庭立場,並非打算以是否荒謬絕倫測試其證供。
#陳永豪大律師 又指控方不能以證人在庭上版本不同的口供打擊承認事實的優勢,不論辯方如何盤問,盤問結果如何,都可享有承認事實的優勢。Cogent evidence並不包括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的口供。

#李國輔大律師 根據Bruce & McCoy指出承認事實得到各辯方承認,單憑庭上未知真偽的證據而撤回,程序上對被告人並不公平。法庭是否行使此酌情權是嚴肅考慮。

#曾藹琪大律師 指無法安心接納控方為「誤會」,因口供紙描述清晰,沒有其他演繹空間,不能排除證人所謂「解釋」是篡改證供。

#郭棟明大律師 澄清撤回承認事實的申請並非基於PW32庭上的證供與承認事實有出入,而是基於控方「誤解」其口供紙。至於是否cogent evidence of misunderstanding,必然牽涉證人誠信及其「解釋」是否合理。

#陳仲衡法官 重申證人庭上的證供與承認事實有出入會否影響證人可信性,需考慮該差異或分歧是否能夠解釋。

🌟法庭經考慮後,不批准控方撤回

[1]The court would not allow these admissions to be withdrawn unless there was cogent evidence that the admission had been made by mistake or misunderstanding.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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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凱麟大律師 今天康復可繼續代表A7。 #石書銘大律師 今早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表示A5今早不適,正往急症室求醫。另外 #林國輝大律師 亦指A20身體不適,但仍出庭應訊。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2)逐字稿

昨天播放的NOW直播片段中,PW34指當自己身處當天在高陞街防線最前的位置時,可觀察人群前排,亦可看見後排的大環境,但同意不論人群的頭一排或頭五排,人群均有遮陣阻擋部分觀察。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0:14至20:01:06
20:00:50時畫面可見人群前方在「西城六十」,鏡頭角度較高,即使角度較高,仍可見遮陣到約恒生銀行。PW34不同意推進時,因視線與人群平排,加上距離遠,當時可見人群方面情況較畫面中更少,指自己視線集中在頭排。亦不同意視線雖較闊但無法見到如畫面中較後的情況,自稱身材較高,加上人群有移動,可見到遠至恒生銀行後的大概情況。同意只能在人群中空隙觀察後方情況。

🔸時段二由20:00:06至20:00:21
PW34同意在20:01:15時警方開始急步行,早前在「西城六十」的人群已散去;20:01:20時可見早前在恒生銀行位置遮陣後的人群亦已散去。

🔸時段三由20:03:16至20:03:23
片段可見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匯豐銀行,即A14被截停位置附近的匯豐銀行。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1頁20:03:23時可見匯豐銀行及恒生銀行之間有3間店舖。PW34不同意在高陞街防線開始推進時無法清楚觀察截圖中的位置,稱不至於不清楚,但同意無法看見東行線位置,未必能看見個別人士的動作,視乎當時有沒有注意。PW34又同意除靠近自己的德輔道西位置外,無法看見其他地方有沒有沒有人聚集。

高陞街防線與西城六十距離約80米,而恒生銀行與匯豐銀行又距離20至30米。辯方指出在起步推進時,PW34與匯豐銀行距離超過100米,加上有眾多遮擋,根本不可能看見匯豐銀行外情況,PW34不同意,堅稱可見到部份。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01:17:33開始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2頁可見警方到達皇后街後情況。人群中有人舉起雨遮,警方推進驅散向中環方向離開的人群。
辯方指出人群離開時擠迫,其中一個原因是聚集人士被驅散時全部向後散去,PW34指因自己當時沒有推進超過皇后街所以不知道,亦稱不知道向中環方向離去的人群繼續前行會到達干諾道西。

辯方截圖相冊呈堂為D14-3。

📌扯跌A14
根據P62_PW34_001A的標示,第一眼看見A14的位置在匯豐銀行外。

PW34同意拉扯A14背上的背包時扯跌A14,辯方指出PW34在主問時聲稱「我叫佢坐低,佢有坐低」的作供並不準確,PW34辯稱自己同時要求A14坐下及用力拉扯A14,因此不知道A14是被自己扯落地下或自願坐下,又稱若A14並非自願坐下的話,沒有可能輕易拉跌A14。

PW34在2019年7月29日1500時撰寫的口供指「見到有一名男子,(名字),18歲,下稱AP,頭戴黑色頭盔,上身穿黑衫、下身穿黑長褲,孭住一個黑色背囊,右手手持一支黑色棍狀物體,向匯豐銀行方向逃走,相信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是我立即用手拉住AP的背囊,並將他拉下。」
PW34同意有拉低A14引至其坐下。

口供呈堂為D14-4。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33至01:18:12

PW34同意在時序上,米報是有關處理A14的最早相關片段。
01:17:59時畫面下方為A14,當時右手手持一支棍狀物,左手放在頭部。

📌拉跌A14位置
01:18:09時A14身體捲曲側身躺在行人路上。PW34同意是拉跌A14時倒地的姿勢,但稱拉扯其背囊的一刻可能是先坐下,而非直接跌倒至畫面中的位置,但由於過程太快PW34沒有印象。

PW34同意拉跌A14時,A14整個人在行人路上,但不同意第一眼看見A14時亦是在行人路上。
畫面右邊為PW34。PW34不同意拉跌A14的位置是畫面顯示的位置,稱自己在馬路上。

🌟 #陳仲衡法官 同意人類和警員說話速度正常,但自己追不上正常

PW34同意A14沒有任何反抗,又同意自己拉跌A14是一瞬間的事,但不覺得自己位置在一瞬間由馬路轉至行人路並不合理。

📌背囊
01:17:57時畫面中看不見A14左手持袋。重看01:18:04至01:18:12時,PW34同意畫面可見A14左手臂上只有一條背囊肩帶,但堅稱自己在現場見到兩條。

展示臨時證物PP14-12黑綠色背囊、PP14-13藍色背囊、PP14-14黑色背囊。

辯方指出PP14-13肩帶與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相似,PW34稱不清楚。
PP14-14肩帶與PP14-13肩帶相比較厚較粗,辯方指出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不是PP14-14肩帶,PW34又稱不清楚。
PP14-12肩帶與PP14-14肩帶相比較薄較幼,PW34指差不多。PP14-12有多於2條帶,有粗有幼。

PW34不同意A14在任何時候均沒有手持或背着PP14-14,又不同意PP14-14在A14被扯跌時已在地上。

PW34同意PP14-13及PP14-14牌子相同,皆在大型運動店舖Decathlon有售,同意牌子普遍但不知道價錢。

📌便衣警員協助
6314是其後上前協助的便衣警員,在處理A14時亦有其他身穿警察背心及配有裝備的便衣警員協助。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35:32至00:40:00
畫面可見「撲記」及「合成海味」,PW34有到過高陞街防線後排,同意畫面是警方防線情況,但不記得是否防線後排情況。畫面左邊為持盾防暴警員,中間是畜龍,右邊有便衣警員。

📌沒有身着警察背心
00:36:58時,可見身穿藍色背心的傳媒聯絡隊,旁邊有一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白色波鞋,戴黑色頭盔的人。00:37:10時PW34稱由於該人孭背囊,無法確定是否有穿着警察背心。至於其黑色頭盔亦無法確定是否警察頭盔,因為有警員會自己購買,但指如果警隊有派發便會使用警察頭盔。
00:37:24時該人手持圓盾,但仍然不見身上有「POLICE」字樣。

00:38:32時畫面左邊可見身藍色背心的人前方,一人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PW34稱看不清其右手是否持幼棍。00:38:58時辯方指出該人同樣沒有穿着警察背心,PW34又稱看不清楚。

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留意便衣警員有沒有穿着警察背心,訓示亦沒有提及。

PW34知道偵緝警員有配備短伸縮警棍,但不知道是否畫面所見的棍狀物,亦不知道偵緝警員使用的伸縮警棍粗幼是否與PP14-11若約。

PP34不同意片段中兩個黑衣警員衣着裝備與示威者相似,聲稱畫面不清楚。

兩個黑衣警員截圖為D14-5。

被問及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行動中有沒有便衣警員混雜在人群中,PW34稱自己沒有留意偵緝警員。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1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6

📌接手處理A16
當日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在近電車軌的馬路上,從警員9800接手處理一名被制服的男子,即A16。

PW41當時到達皇后街及干諾道西(後改稱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電車路上,A16已被畜龍制服,面向地下趴在地上,當時A16沒有任何動作。PW41上前到A16身旁,用膠索帶鎖住A16雙手在後。

📌拘捕A16
其後PW41拉起A16,向皇后街方向前行少許,向A16宣布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和警誡。在約2008時,PW41押解到德輔道西30號外行人路上,剪開膠索帶換上鐵手銬。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41與A16到瑪麗醫院急症室18號房內等候A16求醫。當時PW41檢取下列物品:
(1) 黃色頭盔(P16-5)
(2) 護目鏡(P16-6)
(3) 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黑色頸罩(P16-9)
PW41確認(1)-(5)由A16身上檢取,在德輔道西時A16戴住或穿着上述物品。

確認P16-15為A16在德輔道西背着的黑色背囊,P16-16則是當時在背囊外的背囊套。

另外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又從A16的黑色背囊內檢取下列物品:
(6) 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3M白色口罩(P16- 13)
(10) 白色透明噴壺(P16-14)
當時PW41將(10)噴壺內透明液體倒出,裝在3支器皿內,又檢取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PW41同意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當時檢取背囊,但當時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未被PW41檢取。

2019年7月29日0301時A16求診後被押到葵涌警署,約0700至0723時PW41在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將A16背囊及其中的物品以個人財物形式交值日官處理。

#陳仲衡法官 重問下,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背囊應為之後才被檢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3:13至20:03:39
20:03:18時A16站立,在左邊為PW41(戴頭盔和防毒面具,持警棍和圓盾,背後沒有「警察」字樣)。
20:03:25時,片中A16戴住的黃色頭盔即證物P16-5,眼罩和防毒面罩與PW4現場所見相同。PW41在現場有留意到片中A16後頸的頸罩。
20:03:26時A16的背囊及上面背囊套為證物P16-15及P16-16,身穿的綠色上衣為綠色長袖風褸。截圖為P57(NOW)_PW41_001。

#陳仲衡法官 又要查看證物P16-15背囊。

- 午休至1530 -

📌播放NTS16 M052

🔸時段一20:04:55至20:04:57
畫面可見A16右側,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亦可見A16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鞋,20:04:57時截圖為P71_PW41_001。

🔸時段二由20:06:40至20:06:56
PW41將A16押解到行人路的情況。
20:06:45時可見A16正面,截圖為P71_PW41_002;20:06:47時可見A16左側,截圖為P71_PW41_003;20:06:51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71_PW41_00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6:22至00:46:33
片段顯示PW41及兩個警員將A16押解到行人路。
00:46:25時可見A16右側,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1;00:46:29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2;00:46:32時可見A16背面,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3。

📌未開封口罩
在急症室時,不爭議背囊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呈堂為證物P16-17。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1

A16被制服在地時,PW41沒有聽到A16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A16除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被拘捕外,沒有以其他罪名被捕。

PW41為A16剪開索帶換上鐵手銬因較方便處理,非因A16指膠索帶太緊。

PW41作供完畢

——————

將傳召負責制服及拘捕A17的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A17由 #伍凱麟大律師 代表,同意已承認的部分能以引導形式作主問。

A17早前已認罪,現正還押中,將在本案完結後判刑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紋身方面證供由於毋須傳召證人,希望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4月19日0930時同庭續審

🌟終於嚟到星期五,今個禮拜大家都受委屈啦,週末好好休息,未來一週都要身心康泰、龍馬精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62

📌面容被遮蓋
PW62庭上在片段中指認的A7時,描述該人戴黑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同意頭盔有機會遮蓋大部分頭髮,深色眼罩會將雙眼及眼部周圍位置遮蓋,防毒面具會遮蓋口鼻及部分面部。

📌口供紙描述
觀看片段後曾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作出書面口供,PW62同意內容準確,如有錯漏會更正,口供紙附上列表,列出被捕人出現在影片的時段及特徵。
列表一「NOW新聞」在3個片段中,3次提及A7時,均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PW62指為當時所見。
列表二「RTHK」中1次指稱A7亦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

📌手套及鞋套
庭上觀看片段中,指稱的A7雙手沒有戴手套,穿着黑色長褲及黑色鞋,PW62稱鞋子全黑色沒有花紋,但無法看出鞋子質料或有否綁帶,不確定是否有鞋套。

📌行山杖
在庭上PW62從4段NOW新聞、2段RTHK及2段無線電視中指稱A7,其中一段片段中被指稱的A7手持行山杖,但再看見該人時沒有行山杖。

- 早休至1215 -

19:49:58(04:50:15.299)時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中,紅圈中右邊被指稱為A7,手持行山杖,但從其他影片中沒有見到該人如何獲得行山杖。數分鐘後的19:54:24(04:54:41.066)時截圖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A中,畫面中不見該人手持行山杖,但堅稱兩者為同一人。PW62承認沒有見到該人如何失去行山杖。

📌畫面模糊
PW62指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紅圈中左邊為A7,因該人戴黑色頭盔,頭盔有黃色帶,戴深色眼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孭藍色背囊(按:該人正面向鏡頭)。PW62聲稱可見背囊側面,但同意畫面不見背囊肩帶。

PW62不同意片段光線不足,與被指稱人士有距離。PW62不同意所有片段中指稱的A7均非A7。

- 休庭10分鐘 -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調查本案中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片段(52)
片段(52) NTS16 M045在調查期間從未觀看,在庭上才首次觀看。片段只有9秒,由19:51:54至19:52:04,由1214時觀看至1217時,約3分鐘時間內指認A7及A11,指出他們的衣着裝備,並作出截圖。
PW62同意因鏡頭左右搖晃,在9秒的片段中拍攝到所謂A7及A11不超過3秒。
PW62聲稱雖然首次觀看片段,但因長時間觀看片段針對A7及A11,對二人特徵有概念,因此毫無困難地在片段中認出二人。
片段起首畫面已顯示所謂A7及A11,PW62稱從慢鏡、定格、重播、放大認出,不同意片段起首畫面就看見二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1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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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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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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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陳詞
不會詳細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本案的牽涉暴力最嚴重的地點是西區警署外的第一個電車站,即使被告是事後參與,法律上也要為之前的事件負責。但刑責上,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較輕的刑罰。

本案除了兩名被告法庭認為其有作出實際的暴力外,並沒有裁定其他被告有做出實際的暴力行為。

陳詞第六段開始援引了本港不同年代(包括六七暴動)的暴動案例,法庭質疑既然近年亦有相關案例,援引早年案例的必要性何在。辯方回應指該些案例作予以法庭一個考慮刑期的標準。法庭直接表示不會考慮古老案例(六七暴動)的判刑理由。

辯方援引魚革案例(DCCC581/2017),指該案之案情指被告有掟磚(實際的暴力行為),而事實上亦有傷及他人,其案情比本案嚴重。辯方指出參考該案的五年量刑起點,本案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經適合。

法庭反駁指辯方沒有考慮本案之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涉及的範圍及時長並沒有案例可作類比。法庭直指該些案例之嚴重性與本案不能相比。

辯方指出2020年中起,本港法律出現了重大改變。近年,公眾集會已經寥寥可數,非法集會跟暴動幾乎絕跡。辯方認同法庭需要阻嚇被定罪的被告,但法庭需要考慮本港法律近年的改變已經足夠阻嚇社會上的其他人士。

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直至某個階段開始,有很多很危險的工具被使用,例如汽油彈。本案中並沒有這些「危險物品」被使用,亦沒有縱火的情況出現。

A1節錄三封求情信,並指出本案除了被告年輕之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個人因素需要被考慮。

法庭針對辯方指出本案被告有個別不同的行為一點,援引CACC164/2018第78段及DCCC581/2017第24段,指當時法庭考慮不是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刑責輕重的問題,指被告有必要為事件的整體負上刑責。

辯方回應指法庭可以就各被告去酌情有Individual life sentence,法庭有空間因應不同被告的情況去考慮判刑。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陳詞
書面陳詞中已詳細列出A2的個人背景及十八封求情信重點,今日沒有補充。

📌A3法律代表 蘇律師 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經將書面陳詞呈遞法庭,惟A3母親其後再補上一封求情信,現向法庭補交求情信。

法庭指留意到辯方陳詞中指A3本身有醫療狀況,惟本因素不能構成減刑理據。

📌A4、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陳詞

已經將書面陳詞及A12經修正的求情信概要呈遞法庭。

辯方指基於A4的家庭因素,並不會邀請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控罪三,申請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予以其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通訊設備曾被使用、亦只是一些市面上常見的設備,相信兩星期的監禁已經足夠。

案例中指出暴動多嚴重也好,不能否認的是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是基於香港的一個特殊背景而衍生,並非因為眾被告本身是壞人、想「搞事」而發生。相信任何一個關乎社會事件嘅判刑,法庭都不曾用被告是壞人嘅出發點考慮判刑。

石大律師續指,回顧今年社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沒有考慮這些案件為何會引伸一連串暴力事件出現,每個案例都只是著眼於該案的案情,並無考慮案發時本港社會出現巨大震撼。此外,亦無考慮當時民眾曾嘗試使用許多和平的形式解決問題卻不果,希望法庭會認同要考慮有上述的成分。無論如何,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刑都有清晰指引,但辯方亦希望法庭除了著眼本案案情外,也考慮案件背後的因由。辯方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為何這些本不該出現在法庭、面對以年計刑期的被告會牽涉在本案之中,續指這些在監獄、法庭出出入入的人有阻嚇刑罰,相信被告過了這次之後都不會在法庭、監獄出現。

自去年開始,本港法律有一些改變,就需要阻嚇公眾而言,這個法律上的改變已經足夠了。

雖然A4、22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少年犯,但他們也是年輕人。石大律師指,若法庭在刑期方面可以有一個彈性的處理,可以「阻嚇佢地之餘、阻嚇社會之餘,佢地仍然需要有一個機會可以翻過呢一頁,完成咗佢地嘅刑期之後,繼續佢地嘅生活、繼續實踐佢地對自己同埋社會嘅抱負」。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將包含A5背景、五封求情信的陳詞呈遞法庭,沒有其他補充。

📌A6、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及減刑陳詞。求情信指出兩名被告「唔單止唔係壞人,仲要係好好人」,更是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辯方指出本案是個別事件,形容與被告的為人並不相符,希望法庭予以較輕刑罰。採納A1法律代表的陳詞。

此外,辯方懇求法庭能將A15所面對兩項罪名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兩件事件是同出一徹。

法庭指出案例CACC164/2018的第七十九段第十二項指出,法庭於考慮暴動罪判刑時亦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回應指方才的只是一個懇切的請求,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包括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六封求情信。陳詞的第十一至第十六段節錄關於求情信的撮要。此外,書面陳詞的最尾亦有提及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的角色,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辯方指出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的家人、老師、大學教授/講師及教會的傳道人,求情信內容都不作狀、非常正面。

📌A8、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A9、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沒有其他補充。

📌A10、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及醫生報告。採納其書面陳詞、關大律師及石大律師陳詞。

辯方引述求情信中反映A10是個好家人、好學生,幾位老師為其撰寫的求情信都足以證明其人格。至於A12的僱主撰寫的求情信都證明了其為人不錯。

陳官回應指「呢類社會暴動事件會喺法庭出現嘅被告人嘅背景,絕對唔係啲黑社會毆鬥嗰類案件會見到嘅被告人嘅背景。」

此外,法庭質疑A12陳詞中指其有醫療狀況的必要性,指此情況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辯方指該本案涉及時間長,對A12造成困擾,而A12自身的醫療狀況對其已是附加懲罰。對此,陳官卻表示「所以我時間控制得好好」,惟本案審訊時長達60+3日。註:相信陳官欠 #練錦鴻法官 一個交代,不知練官對此有何回應。)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陳詞
辯方簡短覆述書面求情陳詞,大致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獲上司賞識。辯方指A11少不更事,在過往等候本案完結的兩年多間亦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法庭能予以較輕刑罰。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陳詞
上次索取勞教及教導所中心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兩份報告與早前呈遞的書面陳詞吻合,兩者指出被告過往在學校表現良好,是個健康、正常的青少年。懲教署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邀請法庭回顧辯方呈上案例CAAR1/2020,該案在原審法官席前獲判感化令,惟律政司其後不服刑罰上訴,最終上訴庭判處該案被告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縱火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提及一般刑期為4-5年。CAAR1/2020一案中,被告曾投擲汽油彈,案例中已有該案涉及的嚴重性。辯方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但相比起縱火,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希望法庭考慮CAAR1/2020中涉及的控罪、案情比本案嚴重,予以A14酌情的判刑。

辯方引用CAAR1/2020的第73及75段,上訴庭指「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云云。陳官回應指,CAAR1/2020與本案不同,A14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質疑曾大律師所指判刑的相稱性是否適合應用於本案。

最後,辯方指希望法庭可以念及A14的年紀及本案的特殊背景去予以酌情權,予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