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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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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提堂

戚(18)

控罪:襲警

控方要求押後,檢驗被告身上搜出的伸縮棍,以及處理被告和另一名人士非法集結事宜。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2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新案件

D1 :張
D2 :張
D3 :何

控罪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戚(18)(舊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僅有資料: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銀座外,有50名示威者進行破壞,警方到場拘捕兩案的被告。

控方申請合併,唯辯方有所保留。

保釋條件
第一案三名被告:
五百元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第二案被告:
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八星期至九月七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會處理合併事宜,答辯甚或是審前覆核,辯方須於八月十日前通知答辯意向。

裁判官同時指出,控方經常需要十分長的時間才能將有關文件給辯方,她要求警方及控方加快處理送文件事宜,並指出「咁樣可以令所有人加快處理事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天水圍 襲警
戚 (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144

#1110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張,張,何 (18-2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88

兩單案件同時審訊,似乎想合併,有待證實

~~~~~~~~
戚被加控第二項罪名,兩項修訂控罪如下:
一、襲擊
二、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

不認罪

~~~~~~~~

控方就三名被告一案要求修改控罪字眼,罪名都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其中發生小插曲令裁判官動氣...
控方表示於7月13日已經向法庭遞交文件,但辯方兩位律師只確認收到控方於7月3日呈交的文件,裁判官詢問辯方收不到7月13日的文件之緣由,再問7月13日的文件內容刪除了控罪一及三之緣由,主控啞口無言,裁判官要求休庭了解。

開庭後主控解釋,控辯雙方所持的是同一份文件,其於7月3日寫成,但於7月13日才送到法庭。文件在第一段和第三段劃上刪除線,是因為箇中內容將不作修改。

法庭書記讀出各被告的修訂控罪,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指出辯方不打算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唔係唔做,只係今日未做到」,裁判官大興問罪之師。辯方解釋因為早前與律政司有書信來往,要求延後審前覆核之日期,剛於上星期收到回覆拒絕,需要時間準備。

裁判官指法庭已經安排今日做審前覆核,斥責辯方「唔係話你哋想點就點,既然律政司拒絕申請,點解唔做兩手準備,你哋唔做,咁上庭嚟做乜嘢!」

裁判官堅持是日要做審前覆核,問辯方如何處理控方的八名證人,辯方律師回答「未能同意住」,又中地雷...裁判官斥責辯方律師毫無準備。

裁判官表示「既然唔認罪,根據上次法庭記錄,控辯雙方要呈上承認事實文件」,主控表示「可能聽漏咗」,辯方兩名律師亦表示對有關安排不知情。今次官老爺大怒,不單指責控辯雙方,連辯方的事務律師也受牽連。主控提出明日可以呈上承認事實,但辯方其中一名大律師表示,明日不能出庭。官老爺拋下一句「咁即係點」。

裁判官要求主控在30分鐘之內手寫好一份承認事實,辯方要在15分鐘之內回應,之後再開庭。

1615再開庭,裁判官在閱讀承認事實後,又再教主控如何寫文件。

商議後減去兩名控方證人,只有六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各被告的會面記錄不會呈堂,控方案情預計需時一日半完成;辯方將傳召一至兩名證人,辯方案情預計需時兩日完成。

案件押後至12月4, 9,-1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控方需要在開庭前兩日呈交正式修訂後的承認事實文件,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D3及D4分別傳召證人,已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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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裁決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近園林區,襲擊警員劉錦華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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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2, D3 罪名成立🛑
🟢D4 罪名不成立🟢

2021年1月14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D1至D3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水官提醒第一至第三被告,根據上訴庭案例,即時監禁看似無可避免,不要對判刑懷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詳細裁決理由📌
當日天水圍是混亂的日子,黑衣人四處聚集,從證物P31可見,15:10銀座優品360被破壞。另外,天瑞路橋上有人拋石頭,天榮輕鐵站外有黑衣人堵路,天柏路有黑衣人四散,景湖居有警車被石頭擲中。不能確定當日有多少黑衣人進入景湖居,但根據PW4的證供,他當日15:45到達景湖居,有約30名黑衣人在景湖居內四散。
無證據證明案中四名被告認識或共同行事,控罪分開處理。根據HCMA 3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 (註一)一案 第39至40段,特殊衣著裝備,是整體證據的一部份,應考慮被告被捕時的裝扮。

📌控罪一的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15:48,PW1在景湖居近第13至14座下車,D1與一聚黑衣人當時向著PW1方向跑,及後掉頭。案中閉路電視錄影質素差、拍攝距離遠,無助舉證。據PW1所說,D1在人群中本來跑得慢,但人群掉頭,所以D1在前。PW1捉住D1的衣領,而PW2和PW3的證供亦支持了PW1的證供。PW1至PW3的證供細節上有差異,但不是關鍵,故不阻礙舉證。PW1至PW3作供清晰、無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D1罪名成立。

📌控罪三的裁決理由📌
PW5當日坐著衝鋒車進入景湖居,見到一女兩男黑衣人進入第11座,期間曾停留在小簷蓬。D2身穿黑色連帽外套,以黑色恤衫蒙面,穿黑色長褲和黑色球鞋。因現場混亂,PW5沒在現場搜查被告。回到警署後搜查被告,PW5在D2的背包外袋搜出士巴拿和鐵嘴。PW5的供詞誠實可靠。
D2的衣著與社運人士相同,不然D2不會用黑色恤衫蒙面。根據證物P69A地圖,優品360與景湖區只是一條馬路的距離,D2被捕的時間和地點與景湖居外發生的事脗合。PW5沒記錄D2如何與其他人分開後進入第11座,但經過一整日工作,此錯誤發生亦合理。PW5沒理由說謊。現場情況混亂,PW5不在現場搜查D2亦屬合理。雖然沒證據證明D2曾使用案中的工具,但無其他合理原因為何D2參與社運而又帶備案中的工具。D2戴上手套,工具亦容易被拿出,故此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2罪成。

📌控罪四的裁決理由📌
D3與D2一同被捕,當時戴黑頭巾、黑面巾、灰手套,手一揮12吋長的螺絲批跌下。D3袋中有很多工具。
D3為巴士維修學徒,辯方傳召DW1,DW1與D3一同於柴灣作巴士維修工作。水官觀察證物中的手套,發現手套十分新淨。D3於17年7月加入公司任學徒,公司不會幫學徒買工具,但工具十分新淨,水官難以理解。DW1指出他沒有把工作工具放於公司內的儲物櫃,但法官不會推論D3也有同樣做法,亦拒絕接受DW1的證供對D3有任何代表性,DW1此處的證供無關。另外,DW1不知道D3當日是否需要上班,公司不鼓勵學徒星期日上班或拍卡,而DW1亦只在星期日回公司一次收拾物品。即使D3當日需要工作,為何他帶備這麼多工具在袋中?為何他戴頭巾和面巾?
D3螺絲批跌出著地的說法不著邊際。另外,D3大律師指出控方須證明D3有意圖破壞景湖居,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PW5無須說謊,唯一合理推論是D3在使用的手上螺絲批。D3參加社運,戴上手套和護膝,唯一意圖是會用案中的工具損壞財物。案中的工具很重,唯一合理推論是D3用該些工具破壞財物,不然他不用帶那些工具。

📌控罪五的裁決理由📌
D4於景湖居第10座被PW6拘捕,當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黑色褲,戴黑色帽,穿深色鞋。PW6扯落D4的灰口罩,在D4袋中搜出8吋長的士巴拿、12吋長的螺絲批、黑噴漆、噴漆蓋、筆和縮骨遮。另搜出2.8吋長的士巴拿,法庭接納此為裝飾。
辯方傳召D4的父親,他表示當日15:00 D4問他取士巴拿、黑色噴漆和噴漆蓋,大概於15:15-15:20離開天澤的住宅,前往朋友的家,向朋友的爸爸拿取朋友的車匙,以維修朋友的汽車,朋友於當日離開香港。控方不質疑此說法。
D4於2017年開始於職訓局修讀汽車維修,當日沒與朋友的爸爸約何時取車匙及何時維修汽車。D4表示會在有空時維修汽車漏油的問題。從天澤到景湖居,不論乘車或步行,時間約須30分鐘。PW6於15:45發現D4。
D4沒告訴PW6他需要維修汽車,而他逃走亦不一定代表他有罪。至於為何D4管有黑色噴漆?黑色噴漆可用於示威,但亦有合法的用途。水官指出她不是維修汽車的專家,而D4可能會、亦可能不會用黑色噴漆維修汽車。以噴漆蓋裝零件亦是合理的說法。
至於為何D4戴口罩和手套?法庭考慮了D4大律師對PW6的批評,PW6忘記他有搜獲手套和口罩等,亦沒為證物編上編號,法官認為此遺漏不合理。
D4出現於景湖居合理,縱使他的衣著可疑,不排除D4當日欲取朋友的車匙。疑點利益歸於被告,D4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1-47充公,P48發還D3,P49-54充公,P55-66發還D4,P67-77為文件和光碟,交予法庭存檔。

水官提醒D1至D3,根據上訴庭的案例,不應對判刑有不切實際的期望。D1至D3還押等候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2大律師按照D2指示向法庭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水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案例,即時監禁式刑罰應是無可避免,D2不應有不切實際的想法。最後水官同意為D1至D3一併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註:
(1) HCMA 3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902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判刑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戚(17)🛑已還押21日
D2:張(18)🛑已還押21日
D3:張(19)🛑已還押21日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 2019 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近園林區,襲擊警員劉錦華。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1座外,控制1支伸縮警棍。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支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支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支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支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支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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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告知被告,被告亦了解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提到被告澄清當初在掙扎過程中,有碰撞冇留意,但接納報告內容。

報告亦特別講出,被告還押期間有悔意有反醒,想去日本學日文同攝影。老師、小學班主任亦有為被告寫求情信,指出被告從細開始有責任心,在教會內經常為教友代禱。是一名良好青年,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D3報告內容

被告對報告了解及同意。坦白承認當日有意圖破壞欄桿。九巴多名同事和技工聯署求情信,表示被告係巴士學徒,熱愛工作,獲多名同事支持,工作態度認真,聽從上司指導,同事之間相處融洽,雖然,部份同事政治立場不同,但亦願意並同意聯署簽名支持被告,九巴車廠承諾安排留位俾被告,出來讓其繼續完成九巴學徒進修課程。報告指出螺絲批是危險物品,但當時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輕判。


📌D2報告內容

被告18歲與父母同住天水圍,就讀職業訓練局機電課程,現已修讀2年(4年制畢業,考電工牌),現在參與嘉頓公司做維修學徒計劃,每月工資全給家用。

報告表示被告有悔意,亦明白到長期表達意見要用合理方法。

求情信一(家人):被告每月隔星期會陪同家人相聚和相處。

求情信二(許生,在嘉頓公司工作超過20年):許生負責監察學徒訓練計劃和安排工作,許生高度評價被告,好盡責,人品和人格好。

求情信三(3位過往師長及1位校長):被告2017年已畢業,師長和校長仍為佢寫求情信。功課操行方面,獲得好好評價。好適合職業訓練。

廖老師表示,即是被告有讀寫障礙,但仍非常努力學習,勤力用心記錄。品格良好。

小學校長,40年教學經驗,求情信表示,被告為人真誠可靠,可信,人品好,行為良好。

辨方律師表示,8封求情信指出,被告性格,成長過程,本性不差,有家人支持佢,工作態度認真,好合作。感化報告正面,高度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上訴庭亦多次建議社會服務令是一個好判決方法。


📌判刑理由

法官表示,整體言,各被告同意刑量指引,非法集結,近來上訴庭關乎,無量刑起點,被告犯罪時,年輕,受網上討論影響,充滿各種思想,這單案件嚴重,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本席看出三個被告過去係一個上進少年,本性不壞,是一個有用的人,表現良好。

第一被告,是一個出色領袖,宗教大使,評價好,有目標,有悔意,亦表示不會再犯。

第二同第三被告,品格好,曾參與苗圃行動做義工,是上進良好青年。

所有被告社會服務令不適合,量刑起點以監禁式刑罰。

D1:
控罪(1) 3個月監禁;
控罪(2) 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總刑期3個月‼️
D2:
控罪(3) 9星期監禁‼️
D3:
控罪(4) 9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