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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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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擔保金:1,000
報到:每週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前覆核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不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預留3日審訊,案件押後至10月28-3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 PC15560 王潤堅 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 謝艾朗 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警員 PC2213 李榮杰 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30屯門

D1: * (15)
D2:程(17)

控罪:
(1)D1企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4月30日,在屯門皇珠路近一個建築地盤外與其他不知名人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陳列水馬及膠圍欄,企圖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鉗,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以$20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而辯方須於11月26日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以便控方草擬同意案情。

期間維持保釋。

- - - -
另外,6樓7庭有宗 #0926天水圍 嘅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勞幫辦

16:30:00 裁判官暫停主問,道「押後至聽日早上9點半,依家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3/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繼續盤問PW4 專家證人
1050 PW4 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續審 [3/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尚未作中段陳詞。因此,法庭尚未就表面證供作出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並預留11月2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攻擊性武器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本案案情是源自警方在被告家中檢取兩支雷射筆。
辯方作出多項爭議,其中在特別事項中,辯方爭議:
a1. 證物的可呈堂性
a2. 錄影會面的招認
a3. 第十證人的專家資格
而在一般事項中,辯方爭議:
b1. 證物鏈
b2. 雷射筆的傷害性
b3. 被告是否有意圖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a1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案情是被告沒有向PW1說出他所指的說話,PW1向被告說「只係協助調查」,PW1否認。但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之後法庭列出一些原因說明PW4的證供不可靠,但對裁決沒有幫助,恕省略)
另一方面辯方指警方無權在被告家中檢取證物,但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即是被告知道他被搜屋是因為他涉嫌縱火罪,法庭亦不同意這次行動是非法拘捕。辯方指出警方檢取的雷射筆和縱火罪無關,但法庭認為當日警方在被告家中亦搜出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手套等物品,有合理懷疑被告這些物品和縱火罪有關,雷射筆亦同理,因此裁定兩支雷射筆可呈堂。

a2 辯方就錄影會面有兩項爭議,第一是PW2沒有讀出第二份pol153的一些項目,被告亦沒有表示明白,所以對被告不公。法庭不同意,因被告已閱讀過第一份pol153並在上面簽名,亦有將副本交給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保持緘默,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及投訴。第二是警員只就縱火罪作出警誡,而沒有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對被告不公。法庭不同意,因被告已知他被指控於9月11日針對攻擊警方的行為被拘捕,他亦知道警方搜獲了雷射筆。但被告在首次被問及雷射筆的用途時,卻回答了8月31日及9月22日有用過來照射向警員。因此法庭裁定他在提供答案時已清楚調查性質,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是被誤導而作出答案,法庭亦沒有因素行使酌情權去剔除此招認。

a3 法庭亦不同意辯方否定PW10的專家證人資格。基於他的學歷、職業和經驗,認為他可以用IEC基準考慮該雷射筆是否能對人體作出傷害而作供。

b1 辯方爭議PW10測試的雷射筆是否由被告家中搜出的那兩支,因為PW9和PW10對於雷射筆是由誰收取的說法有不同。法庭不同意,因為PW3有表格記錄,雷射筆由PW10收取。

b2 辯方認為PW10在判斷雷射筆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時沒有考慮IEC第八項。法庭認為PW10以IEC第一項的考慮已包括了第八項,沒有不一致或矛盾。雖然專家亦承認有關指引不能判定雷射筆必然能對人體構成傷害,但根據HCMA13/2020判詞,裁定控方不需要證明「必然能造成傷害」(=只要「有可能」即完成舉證)。

b3 辯方說法是被告沒有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因為在被告家中搜出的其它物品只是防護性質。法庭不同意,因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已作招認,他說用雷射筆射向警員上部作驅散,必然是想射向眼睛。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的家人、校長、多位老師、同事和親戚都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主要說他操行良好,性格和順、積極和樂於助人,這次事件和他本性不相符。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亦提及他已明白自己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被告在警員調查期間表現合作,希望法庭可以判處非監禁的刑罰。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沒有案底,亦有來自不同人士對他的積極評價,但亦必須根據案情和罪行來判刑。

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0926天水圍 #判刑

👤李(19) 🔴已還押14天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表示已索取報告,被告確認內容。整體而言被告合作,明白自己對守法觀念薄弱,也感後悔,有深切反省。感化官認為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皆適合被告,但更建議更生中心。

承上次求情,多封信件證明被告人本性不壞,望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按:手足步出犯人欄,親友稍激動,紛道他「剪髮後更靚仔」。判刑後被告舉雙手示意,庭內人士高呼「頂住」,直至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