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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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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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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楊(18) #提堂
#1109金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可伸縮短棍)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8/7 。

案件押後至8/7 1430,保釋條款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9金鐘 #提堂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8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本案原定只有一天審期,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對證物鏈有爭議,有兩段加起約5分鐘片段需要播放,如表證成立除被告外辯方亦有1名證人,再加雙方沒有同意案情,鄭官擔憂如果今天未能完成舉證部分,他下個最快的審期便要到12月中或1月初,情況不理想。

經兩度休庭待考慮後,現決定今日先處理同意案情及控的專家證人,主要證人將留待最後再傳召。


承認事實 (P16)
1) 案發日約1800 警員6277 連同其他警員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巡邏,截停5名人士。
2) 警員6277負責搜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黑色cap帽、黑色外套、黑色褲、黑色波鞋, 孭黑色背囊。警員在被告身上沒搜出特別物品,而在背囊(P1) 則搜出證物P2-12,即伸長可達74cm的伸縮棍 (P2) 、雷射筆(P3)、四粒小電池(P4) 、2粒長電池連架(P5) 、電筒、望遠鏡、護目鏡、泳鏡、手套...
3) 當晚18:15-21:30添馬公園有一個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的集會,主題為悼念於11月8日離世的周梓樂。
4) 被告無刑事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傳召PW1 盧永楷高級督察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PW1於1996年加入警隊,現屬刑偵技術服務部,早年在英國大學修讀電子工程及光子學士學位,加入警隊前曾從事電子工程的工作。現時負責檢驗、分析處理證物或電子裝置,用作提取資料供呈堂或舉證之用。
PW1於19年12月12日曾量度涉案雷射筆的功率並寫檢測報告(P17) ,報告中根據國際標準(IEC 06825)解釋雷射光束對人體及眼球造成的傷害。

PW1指檢測的雷射筆(P3) ,無任何標貼,用2粒小電池(P4) 即可驅動,但長電池(P5) 就未能驅動。
檢測出該雷射筆屬於Class 4 即最高級別的雷射裝置,功率達500毫瓦或以上。該裝置可發射出的藍色光束集中,但一般不會用來照明。

PW1指光束照射眼睛可引致不可逆轉的受傷,又指Class4級別的雷射裝置甚至可帶來火災的危險,要在60-80米外照射才不會對眼睛有損害。

🟡辯方盤問
在盤問下PW1直認沒受過醫學相關訓練,對雷射筆照射人體的受傷只是建基於國際標準(IEC 06825) 。PW1還承認檢測時為了測出該裝置的最大效能,因此沒有用原來的小電池(P4) ,而是用實驗室內充滿電的電池。盤問下更承認測實驗室根本就沒有60米長,因此用了鏡來反射作檢測,而雷射筆也是在固定狀況下測試而非手持。PW1同意假如雷射筆的光束沒持績照射同一點,該點受到能量或會下降到人體可接受量之內。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第二證人(PW2)  證物警員1170
PW2於2010年3月入職,案發時期隸屬中區警署刑事調查隊。案發當晚20:30由警員6277在中區警署將被告證物交給PW2,PW2有在交收前排好拍照(相冊P15) ,PW2記得被告當時無戴帽及口罩
但對交收時雷射筆是在背囊內還是分開交收就表示不記得。

期後PW2用證物袋包好所有證物放喺辦工室內一個只有自已用嘅有鎖鐵櫃內,櫃內並無其他案嘅證物。同晚PW2因要向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拎過雷射筆比被告睇,其後放回並鎖好。
12月6日11:48 拎雷射筆(P3)、小電池(P4) 、長電池連架(P5) 俾PW1檢測。12月13日11:24再從PW2中取回證物並再次鎖好。本年1月14日PW1將所有證物交去中區警署證物室。
PW1解釋證物室只會在一至五朝9晚5開放,如果就唔到自已空閒時間交去證物室,佢就會先鎖起證物,並指只有他有鐵櫃鑰匙。


🟡辯方盤問
PW2同意首次見雷射筆時無裝上電池。
PW2用來鎖上證物嘅鐵櫃本身係用來放工作用到嘅文件,而他亦只有一個有鎖嘅櫃。當本案證物交到證物室後PW2又用返個櫃放文件。

盤問下PW1承認主問提到嘅「證物袋 」只係一個普通嘅袋,而且無封口。PW2否認會因為方便工作而長期唔鎖鐵櫃,並指把鐵櫃鑰匙跟身。

辯方律師庭上檢視雷射筆(P3) 及證物袋,發現內有1張白紙,問到11月9日至12月6日間有無見到P3袋內有張白紙時,PW2起初不記得,及後又改稱保存果陣係無,檢測完後有無就不記得。
當辯方律師再講出該紙印有12月5日期後,PW2表示不排除在保管鑰匙的情況下有人放入去。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作供
被告當日喺正去金鐘添馬公園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公眾集會,主題為悼念去年11月8日離世嘅周梓樂。當快到達集會地點時被警員6277截查,警員問被告自拍棍(控方所指嘅伸縮棍,即證物P2) 用途,被告當時有解釋鏡頭係媽媽度,但最終被仍拘捕。

被告解釋集會很多時都會有人使用發光物,因此他也帶備了雷射筆(P3)以及電筒準備在當晚集會氣氛合適時使用。雷射筆(P3)預計只會照射附近大廈外牆,沒打算用作傷人。

而涉案自拍棍就因為當日出發前收到爸爸來電告知媽媽拎漏咗自拍棍(P2) ,因此要揾出嚟拎去金鐘比同樣會參與集會嘅媽媽。被告有約媽媽喺添馬公園等。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被告約咗咩時點同媽媽會合,被告回答約1800係添馬公園等。控方追問公園地方大而且多人,無約定某個點等?被告回應約好到達後電話聯絡。而被搜出的保護性物品則是因朋友建議下而帶備,以防警方發射摧淚彈時保護自身。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是用作留守對抗警察之用。

而被問到為何不選用電話作為發光物參與集會,被告回答當時仍用的舊電話會好熱,因此才帶備電筒。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第一證人(DW1)  被告母親作供
DW1認出涉案伸縮/自拍棍(P2)是她3年前買攝錄機(證物D2) 及穩定器是所送的。DW1在庭上示範了如果將攝錄機裝在自拍棍上。DW1憶述當日和丈夫午餐時發現忘記帶自拍棍(P2),因此叫丈夫致電同樣會參與追思會嘅兒子帶自拍棍(P2)給她。

🔵控方盤問
DW1約咗被告到達後打比自已,亦有告知兒子活動約6時開始。當晚1900左右兒子仍未有來電,更在蘋果新聞知道兒子被捕。DW1有問附近警員會去邊間警署,警員表示不知道,叫DW1自已去附近警署揾。DW1其後和同行姐姐一齊去灣仔警署揾,另外聯絡丈夫去中區警署揾,最終被告父視係中區警署揾到被告。由於DW1身體不適丈夫叫她先回家休息,因此在姐姐陪先回家休息。
控方追問為何不向警方解釋自拍棍之事,DW1回答有向警員講,但得到嘅回覆是「有咩同法官講」。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分別在在9月14日及9月28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承認事實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二證人
被告 辯方第一證人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14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已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皆指品格良好但教導所較合被吿因其體能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律師向裁判官表示建教導刑期所由半年至三年,不合控罪比例。而被告去年在加拿大假期回港,原本今年一月加拿大升讀大學,有鑑報告指孝順、行為良好,有悔意,因此建議輕判監禁14天。但裁判官並不認同有悔意因上次判詞已提到並不相信被告是拿自拍棍給母親。

裁判官決定再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及更生中心報告,將判刑押後2星期至11月20日14:15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

裁判官反對辯方提出等候報告期間保釋,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辯方提出青少年罪犯報告需有感化或社會服務報告,但法庭沒有索取,裁判官確定到時如沒有報告,就只考慮更生中心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攻擊性武器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而被告亦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因被告已還押28天,辯方向裁判官提議多一個判刑選項,即28天監禁。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在審訊後定罪,加上案件涉及兩項攻擊性武器(雷射筆及自拍棍)案情嚴重。即使判處監禁也定必多於28天。裁判官亦認為堅稱自拍棍為拿給母親的說法是沒有悔意。最後裁判官 copy & paste 過往判詞希望被告服刑後要洗心革面,認清黑白,若仍以香港為家,應消除成見,共建香港和諧社會。

判處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及提示辯方可到高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楊(18) #1109金鐘
🛑在更生中心服刑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背景:
申請人在2020年10月23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1月2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理由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