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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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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D1 D2 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1. 保釋金: 現金 $1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6. 宵禁令: 2200-0700

D2
1. 保釋金: 現金 $1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D1 希望法庭紀錄,D1警誡下招認是在威嚇下作出的。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提堂

D1:黃(19)
D2:黃(23)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D1 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有3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PW1:目擊警員
PW2:隨後到的警員
PW3:作出拘捕的警員(就D2被捕當時衣著作供)

預計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D1將在當天作求情及判刑;D2將在當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審訊 [1/1]

D1:黃(19)
D2:黃(23)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案情:
(補)

D1112日已認罪

控方接受D2提出簽保守行為申請,不提證供起訴

📌裁決
D1及D2同意案情
D1罪名成立🔴
D2簽保守行為處理
自簽1,500元守行為24個月🟢

📌求情
D1在DSE後修讀設計相關課程,志願從事室內設計。年幼時家庭有困難,現在與母親同住,為家中獨子。除設計外,D1亦對霹靂舞有興趣,並有義教跳舞。D1有悔意,犯案只是一時衝動,重犯機會極低。本案留有案底,對只有19歲的D1將來有深遠影響,對D1已是極大的教訓。D1在現場第一時間認罪,又在法庭最早機會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及親友撰寫。

(1)由D1親自撰寫,案發後十分懊悔,並且因壓力大經常失眠,明白因為自己犯案令父母、老師、親人難過。當日犯案全因一時衝動,明白做人要有責任心,不可行差踏錯,應該貢獻社會。重申自己絕不會再犯。

(2)由同為室內設計師的母親撰寫,指D1是非常懂事的孩子,喜歡藝術和運動,自小參與各種課外活動,並曾加入校隊,生活相當充實,絕不是無所事事的小朋友。事後兒子有向自己懺悔,亦知道兒子心理壓力非常大。案發後自己雖然難過,但以後會好好督促兒子。

(3)唐社工指在4年前因跳舞認識D1,當時並非因為D1需要輔導而認識,而是以朋友身份相識。社工知道D1家庭背景,強調D1勤力、為人有善,在社區中心有義教跳舞。案發後D1有向唐社工表示後悔,並積極尋求方法改善,唐表示願意與D1保持聯絡,多安排正面積極的活動,保證D1循規蹈矩。

(4)D1姨姨亦指D1自幼誠實有禮、樂於助人,主動照顧外公。

(5)家庭世交李先生同樣自幼認識D1,指出D1積極捐血,對藝術、舞蹈、運動亦有興趣,相信缺乏父愛對其有一定影響。

辯方呈上D1捐血卡。

📌案例
辯方呈上一個刑事損壞的刑期上訴案例,案情同樣簡單,該案被告人大力拍枱損毀玻璃,在裁判法院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在上訴時法官指出案情並不嚴重,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即使是緩刑,亦毋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改判罰款1,000元。

反觀本案案情更輕微,涉案3座橋墩可以完全復修,D1亦願意作出賠償,希望法庭判處罰款或感化。如果法庭認為需要感化報告,亦希望可以無需還押。

📌賠償
路政署表示修葺3座橋墩涉4,057.7元。
由於D2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無法判處賠償令,亦沒有經濟能力作出賠償。
D1願意支付法庭認為合適的賠償。
🔴4,057.7元全數由D1賠償。

案件押後至1130時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D1112日已認罪

D1今天較早前求情

📌賠償
辯方已賠償4,057.7元

考慮過辯方求情,決定索取感化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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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