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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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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判刑

👤鍾(24)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被告於2020年6月4日承認控罪。(當日答辯


判刑需考慮案情的嚴重程度,當晚示威現場約400到500人,規模不算小,但只是叫口號等行動,性質相對溫和。當晚亦沒有大型的暴力,整個示威活動中也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損失,但法庭仍需維護公眾秩序而判處。

判處無薪社會服務令能幫助年輕人自我更新,及具阻嚇性懲罰,又能補償社會大眾,亦不是輕的懲罰。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又願意承擔責任,判處社會服務令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作出判決。

判刑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新增控罪)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1) (2) (3) 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3段片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1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2日作續審。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1中環 #刑期覆核

👤鍾(24)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律政司長不服判刑過輕申請覆核

因法援仍在處理中,法官延期至11月19日上午聆訊,預計審理半天

- - - - - - - - - - -

背景:被告於2020年6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6月18號何官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覆核刑期。由於疫情嚴重,社會服務令仍未開展。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新案件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被告不認控罪1至3

控方修訂控罪將事發地點由德輔道中改皇后大道中。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及播放一段約10分鐘由警員當場拍攝之現場片段
PW1 高級督察 劉嘉昇 (受襲警員)
PW2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證人)
辯方有2名證人

📌PW1 👮高級督察劉嘉昇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有人網上號召到蘭桂坊附近反對反蒙面法,中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交界有人聚集堵塞馬路同行人路同叫囂,證人及隊員於20:55到達進行人群管理工作。由於勸喻無效證人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警告非法集結,自己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發出警告後PW1看見前邊一女示威者用發出綠色光束雷射筆射向PW1面部及眼睛,證人即衝前截停女子,當時女子戴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右手握物件,證人用右手捉她右手,其後她將雷射筆掉在地上,PW1將雷射筆檢走並帶女子返回防線。 PW1即埸在同僚錄影下使用雷射筆證明能夠發射綠色光束。之後將3樣證物交給女警6906同時指示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拘捕。PW1 將女子交同僚後感不適,形容被射感覺如沒有太陽眼鏡直視太陽,眼乾,所以多次下意識地揉了幾次眼。

控方播放現場警員拍攝片段,證人認出自己及被告。主控詢問片中人羣揮動旗幟上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控方又問為何片中拍到女子沒有鴨嘴帽,PW1回答衝出去時是見到有戴,可能截停帶回防線途中混亂下跌咗。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晚八時警察人群管理措施封鎖咗部分皇后大道中時人群可能包括想去蘭桂坊慶祝萬聖節市民及警方舉藍旗前沒有支體暴力行為,但指有語言責駡警察及政治口號,證人不同意因封路而令人群聚集,並引用93年蘭桂坊慘劇。問到片段中有綠光同白光射向警察,PW1說看片後同意現場有其他人以雷射筆射出光束。被問到被射中時有冇反射動作,證人説沒擰轉面,但沒印象有否閉上眼睛。證人承認事後沒有到醫院。

📌PW1 控方覆問
PW1回答被光束射中時與女子距離5米,接住在呈堂相片畫上被告位置,並指播放片段時白色同綠色光速是源自左手邊但被告在其右邊。

下午2:30 PW2 將作供及講解雷射筆檢驗報告結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PW2 👮專家證人作供
証人為檢取了的雷射筆作測試並撰寫報告,該筆結果被評為3B級(射出光線可傷害眼)。在20米內直射眼睛有機會做成長期傷害,安全距離介乎20至40米(準確數字需經計算)。

案件押後至 明天11月12日 09:30,PW2繼續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2/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0945 辯方呈上一份專家報告(在另案撰寫採用),會引用內容盤問。裁判官、主控律師及控方專家證人需時看完才再開庭

📌PW2辯方盤問
證人在盤問中回答雷射筆評級是根據IEC 60825標準,而該雷射筆量度出MPE(最大照射率)是2.94即超過2.55標準,代表發出之光束對眼睛可造成不利非短暫性影響。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一份在其他案件引用過的文件,指出MPE值高於安全標準只表示光束可能產生(can cause)對眼睛不利影響,要注意是可能,不一定,專家證人同意此說法。

裁判官發問電池對雷射筆影響
證人回應裁判官詢問測試電池同檢獲雷射筆內之電池分別是全新及已經使用過,電壓分別是1.65v及1.43v,以工程學算式推算原裝電功率比測試電池減少28至30% ,但雷射筆分類仍然屬於3B級[*3R無傷害級別功率是5毫瓦特,超過便是3B級,而案中雷射筆用上原裝電池測出功率是37毫瓦特],傷害距離相對亦由20米內減少至16.14米內。

📌PW3 👮‍♀️WPC6906作供
女警6906作供稱事發當晚在場執勤,PW1在10月31日21:23將被告及3件證物交予保管及簡述案情並指示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拘捕。PW2收到雷射筆後先放入自己褲袋內,在19年11月1日2:25才將雷射筆及另外兩件證物交到中區刑事偵緝第七隊。

📌PW3 辯方盤問
回應辯方律師證物交給誰人,證人回答是刑事偵緝7隊警員24424,是本案唯一調查員。[^不是PW4,交收時間又不同,究竟點解? 但雙方沒爭議證物連鎖性]

📌PW4👮作供(偵警24098)
證人事發時在中區刑事偵緝7隊當值,是本案唯一調查員[同PW3囗供交收警員及時間不同??],19年11月1日02:55接收本案証物,將其放入一只有自己持有鎖匙的櫃桶並上鎖至19年11月23日仍未收到雷射筆檢驗指示。最後在2019年11月27日將三件證物交到中區警署證物房由同事處理。同年12月6日前往證物房先將電池同雷射筆分開兩袋再送交總部盧永佳高級督察檢驗並於同月十幾號取回證物再將電池入回雷射筆交回證物房。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PW4承認24424是同隊同事,但沒參與本案。證人同意正常程序是將證物即時交證物房但沒有解釋為何本案證物過了26天才送,只強調放入櫃桶是獨立三格自己用。被問到為何書面口供沒有提及過曾經將電池拆走,證人回答因為理解仍然是一支雷射筆所以沒有特別記錄。

✏️控方證人全部作供完畢,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只傳召一位證人(與被告同行友人)

1300 休庭,DW1下午230 將接受控方盤問

裁判官鄭紀航提醒控辯律師下午DW1作供完畢,雙方需要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表示今天不可能提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2/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DW1👩‍🦰作供
案發時證人因萬聖節打算結伴往中環蘭桂坊慶祝。由於五人住新界恐怕太夜離開沒有交通所以在灣仔租了一間AirB&B房間(同行五人包括被告,證人及男友及另一男一女友人)。19年10月31日下午五時多證人與被告在酒店房換衫同化妝準備去蘭桂坊飲酒同Cosplay,完全沒有打算參與示威。晚上七點左右出發見當時路面已經沒有電車行駛,約在7點半至八點左右到達皇后大道中畢打街交界但警察封路入不到蘭桂坊,在場等了10分鐘觀看有沒有小路可以去到,不久警察舉起藍旗證人諗住轉身離開但周圍太多人,過咗兩三秒警察衝出,DW1拉住男朋友轉身離開與朋友失散,之前被告企在證人正前方一個身位,中間沒有阻隔,DW1見不到被告對警方有任何動作包括使用雷射筆。證人回憶與朋友失散時間約八點左右,終在8:15找回另外一男一女朋友四人離開返回灣仔。

📌DW1辯方盤問
證人回答是食宵夜時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有時一起食宵夜行街購物。證人回答控方離開時八點幾有車回家,步行回Airbnb途中買宵夜返去食。DW1說前後見到三到五次藍旗冇走因自力寶中心之後不停有人潮迫向前,見到舉藍旗好驚但前後人太迫冇空間可以走,證人亦同意控方指出人群有叫口號部份是反政府亦有鬧警察。

裁判官提議控方律師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由灣仔至中環步行路線,但因法庭沒有地圖告吹。裁判官即場要求證人講出路線附近建築物如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同在那路口上返去皇后大道中,證人回答經駱克道其他唔記得因唔熟香港道路,平時往蘭桂坊坐港鐵D出口上去才認得路,只有印象經過舊中國銀行總行。被控方問到是否經常去蘭桂坊證人回答一兩星期一次但假期節日可能一星期兩三次。控方質疑證人看不到企在前邊被告做什麼,證人不同意,因為當時穿高踭鞋比被告高出10 cm可以見到被告動作而且如射出光束一定見到。控方又問警察衝出嚟拉犯事嘅人未必是你們不用轉身走,證人不同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問DW1當天有冇電話是否可以上網同記唔記得Airbnb價錢,DW1回答當時有手提電話可以上網,酒店價錢約六百幾七百。辯方律師此時呈上一張收據,鄭官看罷講了一句「張單抬頭Mr」後沒有再問下去。

所以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鄭紀航要求雙方需於下列時間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11月23號下午四點前
辯方:11月30日下午四點前
並定下12月8日下午215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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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覆核理由:
①判刑原則上有錯誤
②量刑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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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錯誤地裁定是次集結相對較輕微,並無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犯罪情節。由於判刑基於錯誤裁斷而認定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犯下原則上錯誤。

是次集結相當大規模,而且為時不短。由22:30開始到22:55,集結維持25分鐘可見並不短暫。現場人士蒙面的行為顯示集結有一定程度的預謀,而答辯人蒙面不但阻礙警方識別,更會為其他蒙面示威者互相提供鼓勵。漠視警方合法解散集會的命令,使現場一同蒙面人士暴力升級的風險延續。

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取決於集結的暴力程度或財物損毀,亦會考慮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與風險(可能發生的情況)。答辯人違反警方命令,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即使是和平集會,亦相當可能被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無考慮答辯人的刑責及行為,致刑罰過輕
①答辯人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會鼓勵在場人士與警方對抗。

②從答辯人的裝束,顯示他有預謀地參與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未有考慮。

③答辯人掟麻包袋有相當鼓動性,在情緒高漲地對抗警方的現場,行為會令其他人仿效,不難想像對抗可以快速升級至大規模警民衝突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著重判刑的更生元素,沒有考慮阻嚇性,建議法庭應改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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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當日蘋果日報片段22:45
現場人士以面具、口罩蒙面,而答辯人則以面巾覆蓋容貌、深色裝束、戴帽及眼罩。片段顯示,現場人士嗌five demand not one less、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阻礙警員觀察的視線,亦有部份人舉中指挑釁警方

警員人數(幾十人)遠遠不及示威者人數,不久答辯人(以紅圈標示)從人群前排走出向警方防線投擲2個麻包袋,之後返回人群的前面。當時現場人士情緒依然高漲,在警方上前驅趕後,人群才向後逃跑。

📌22:45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拍攝片段
口頭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現場人士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要求立即離開,否則會進行拘捕。現場人士無理會,繼續聚集並向警方照射強光,與警方對峙。

📌拘捕過程
答辯人在驅散行動中被警方拘捕,過程沒有掙扎

仲有好多未打,一陣繼續……


另外, 判案書 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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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證據上沒有當時示威變得激進。

彭偉昌法官指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preemptive),並非一定要有實質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處理潛在風險這項因素,亦沒有顧及非法集結罪行的預防性質,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本案的集結人數眾多,互相鼓勵犯案等要素。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性及阻嚇性不及即時監禁,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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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8

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扣減1/3至4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了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休庭至下午2:40 作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判刑:7個月15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判刑 #審訊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結案陳詞:
📌控方
被告同友人一行五人案發時是去SOHO附近,封鎖蘭桂坊理論不影響前往酒吧消遣,當時路面仍然有交通工具行駛,固辯方證人現場環境證供不可信。反之控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雖然女警PW3說錯交接證物警員編號與PW4不同,然而庭上PW4能清楚交代接收細節,足證證物交收鏈不受干擾。

辯方證人作供說經過金鐘力寶中心當時已經有大批人,有行出馬路、有叫囂、有堵路同叫反政府口號等擾亂秩序行為,當時應該知道已可能參加非法集結。加上PW1也說擔心會重演九三年蘭桂坊事件,而被告用雷射筆射向防線及PW1屬擾亂秩序,是意圖及相當可能使其他人害怕擔心社會安寧受影響。控方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作出身體接觸,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身體受傷也認為是毆打。

由於本案屬於非法集結,控罪(3)不會受蒙面法上訴影響。

📌辯方
就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認為第一有辨認爭議,有疑點會否認錯是被告照射。首先是生理反應,如受強光照射眼睛會產生光點阻礙視線,其次是下意識反應即眨眼,不可能連貫看到同一影像,所以不能肯定疑人沒有視線消失。

第二是現場環境,呈堂片段見到有其他人用雷射光束射向警察方向(有白色同其他顏色)。

就算沒有以上疑點,只用雷射光束沒有作出實際身體接觸不應構成毆打行為。專家證人認同3B級雷射筆有可能傷害,不是一定。PW1也只是眼乾沒有需要接受治療。如此情況屬於毆打是法庭將法律無限伸延。

就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只係證明被告停留現場不走,沒有證明有行為作出挑釁。事發時人群有人說粗口、叫囂如光復香港口號同舞動旗幟,警察口供現埸沒有肢體衝突。辯方庭上舉出案例向警察說粗口或侮辱性字句,唔一定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就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如果法庭接納沒有非法集結的話,此控罪也應該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PW1-PW4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證供
(不作詳述,唯一疑點是PW3記錯將證物交給接收PW4之警員編號,但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證人不可信,拒絕接納證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
1.在敘述案發時間不吻合(控方版本約21:00/證人版本指20:00)
2.證人在舉藍旗後已轉身同男朋友離開,沒可能見被告有沒有射出雷射光束
3.庭上片段見警察出藍旗後在被告後邊的人群沒有散去,但DW1身為朋友卻不理被告去向,揚長而去?
4.證人DW1 說一行五人打算往大館酒吧,但案發後失散,四人仍買宵夜返回民宿對被告不聞不問,有違常理。
5.五人包括辯方證人當時有手機可以上網查詢地圖知道大館附近酒吧有其他路線選擇不應停留在窄小街道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裁判官引述案例,湯寶臣法官判詞同意襲擊以毆打為基礎,法律上毆打定義是刻意把不合法力量加諸另一人身上,就算傷害輕微也符合「襲擊」條件。就本案被告使用之雷射光束裝置配合原本電池,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檢查後確定屬3B級別直射可能令人受傷,計算後該裝置在16.14米內可能會造成傷害,而PW1作供提及當時同被告距離約5米,故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符合襲擊條件。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倚賴PW1證供外,還有頭9分鐘呈堂片段。
片段見到警察一早叫在場人士散去但防線前大部份是沒有穿奇裝異服人士(當晚是萬聖節),而且不停有人叫喊,舉中指,講粗口等再加上用不合法力量如雷射光束,全部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有共同目的,可能挑釁侮辱其他持不同意見人士,激起強烈反應出現暴力行為機會大增,亦可令在場其他人擔憂受攻擊等。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呈堂片段見到當時戴黑色鴨嘴帽,口罩,穿黑衭參與非法集合。

基於上述分析
❗️控罪(1)(2)(3)全部成立❗️

📌求情:
家庭及個人背景部份私隱不作公開。
✏️呈上兩封分別由老師及學長求情信形容被告行為良好,一時疏忽犯案。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因本案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監禁式刑罰會對精神有所損害(官回應:邊個判監會精神冇損害)
✏️PW1沒有永久性傷害,受傷輕微
✏️非法集結沒有預謀,規模小,沒有財產破壞
✏️被告不是領導者角色
✏️沒有案底

判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是經過審訊定罪,沒有刑期扣減理由,又提出上星期高等法院覆核鐘嘉豪非法集結一案,指罪行並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會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 襲警 :3個月(1.5個月分期執行)
(2)非法集結 :6個月
(3) 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個月(與控罪2同期執行)

總刑期: 7個月15日❗️

📌證物處理:
P1雷射筆P3口罩及P10電池均充公;P2 黑色鴨嘴帽交還被告;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被告大律師沒有提出保䆁上訴要求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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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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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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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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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控罪二)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1/1)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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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口供以65b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日00:08時PC 18851宣布拘捕被告,罪名是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警員在2019年11月1日在現場拍攝下列證物相片8張並製作相冊呈堂(P2),物件全部屬於被告
綠色口罩(P3)
黑色背囊(P4)
深藍色鴨嘴帽(P5)
綠色口罩(P6)
一對黑色手套(P7)
黑色面巾(P8)
一對黑色手袖(P9)
八達通卡一張(P10)
3)以上證物其後由警方妥善保管,不受干擾
4)被告無刑事紀錄

📌PW1 督察曾文龍 (音)現埸指揮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2235時證人同隊員在擺花街近砵典乍街設立防線,當時防線前20至30米有400至500人聚集,當中有男有女,期間示威者不時叫囂「死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決一不可」。律師引述證人書面口供寫上發生時序
2246時有人用藍色雷射光照向警員,但不確定有多少支,人羣持續叫囂挑動警員情緒
2249時有人在擺花街堵路,其中有一袋白色包裝袋約2x1呎扔路在馬路中間。
2249-2252 PW1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蒙面法同萬聖節非法集結」,其後更出示非法集結藍旗。
2353-2354 約100人戴上口罩面具,不時叫囂辱罵警察,並有綠色雷射光照射警員
0007時 隊員1885拘捕一女士即被告
📍證人指2235-2254在發出警告後聚集人數有超過100人戴口罩,在2255時拘捕過2男1女,但不清楚身份

📌PW1 盤問
律師給一張Google map地圖(D1)確認上述A,B點為設立防線位置及拘捕被告位置。由1035設立防線到拘捕被告這個半小時警方推進只有100米及馬路上沒車通過,證人同意,但反對發出警告後人羣同警方距離由二三十米擴大至四五十米。律師問2246及2353時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是否由半山電梯天橋上射出來及當晚有發射催涙煙,PW1表示不肯定及唔記得。另外也不同意律師指每月尾在不同地方也有號召紀念831活動。

📌覆問
證人說記憶中沒有用過裝備中之防毒面具,亦回覆發出蒙面警告後,現場沒有改善,不覺示威人士有除下口罩,但不排除有人因此除下。

📌PW2 PC 18851 戚文俊(音) 負責拘捕 作供
證人在2019及2020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P12 及 P13)。證人確認當時防線有數排警員,自己企頭一排。證人指當時被告在距離20米外,留意到被告在場超過1小時,一路戴住口罩,有不斷叫囂,內容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辱罵警察如死黑警,仆街。PW2從被告舉止手勢,認為他是帶領者如曾面向人羣示意叫口號,證人見被告叫時口罩郁動,叫完用手上下拉口罩,因而認為被告有帶領叫囂。在PW1指示下於十二時許追被告到半山自動電梯下,拉住背囊將其拘捕。

📌PW2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指今日庭上作供提及被告舉止是領導者角色及口罩移動細節在書面口供完全冇講,但今日庭上作供喚起記憶。PW2不同意律師指被告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在離開時才戴,並肯定視線內被告一直在前線,不覺她有意離開。
PW2回答2300至至0007拘捕時,自己隊沒發射催淚煙,但其他隊可能有,自己也沒有使用防毒面具只用面巾,同時不清楚結志街是否擠塞。

📌覆問
PW2同意擺花街一直有人聚集,而前牌示威者是有路可以離開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辯方證人

📌DW1 父親作供
作供指被告自小氣管過敏,鼻敏感嚴重,輕輕微哮喘,小學時經常看醫生,大個後自藥房買成藥食。
2019年10月被告因發作,出入場所佩戴口罩防止塵埃,證人相信用口罩對敏感有正面幫助。

📌DW1盤問
盤問下證人說成藥主要在家中食,因為食完會眼瞓不會帶在身食,另外成藥不需要醫生紙買,鼻敏感冇特定時間發作,例如昨天被告因打掃也有發作。

辯方案情完。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根據湯偉雄一案,零星示威行為不致令和平示威者犯非法集結罪,PW1主要話有雷射筆照射但沒有證據涉及被告在2300至0007時使用雷射筆,至於有掟出白袋堵路也是在2249時,不是PW2説見到被告現場出現時間。證人指被告叫死黑警,就算有說也不應去到侮辱地步。就被告身上物品如手袖也不能排除當天有831紀念活動而帶

辯方希望法庭不接受PW2證供說被告有帶領角色因為
(1)被告有很多事情在庭上說因事發已久忘記了
(2)被告只是參與和平集會,沒有證據其行為令人害怕

控罪二
根據辯方證人作供被告有氣管敏感,有合理辯解使用口罩。而控方盤問時也沒有否定說法。再者PW2指被告全程有戴口罩也因記憶模糊未必可信,辯方立場是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只在離開現場時戴上。

📌控方結案主陳詞
控罪一:綜合兩位控方證人證供,現場有掉物件在路上,道路有數百人霸佔馬路一段頗長時間,參與人士亦有叫駡辱罵警員,控方認為這些已是足夠證據定罪

控罪二:辯方證人只說被告有此症狀,但沒有證供提到事發時有此症狀。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