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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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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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一單位內,管有一個指節套(控罪1)及一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2),2支彈叉及3袋玻璃彈珠(控罪3),沒有相關牌照而管有2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4,5)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批准被告更改報到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提堂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去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某單位管有一批違禁及攻擊性武器,即1個指節套(控罪一) 、1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二) 、2支彈叉、1個彈射器,以及3袋鋼珠及玻璃珠(控罪三)以及未有牌照下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四及五) 。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本地話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審訊


深夜補充,非即時~~~


梁 (25)


控罪: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盤問控方證人🌟


控方將呈上5份文件(連同承認事實)及三組相片作呈堂證物,傳召兩名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 2019年9月30日0558 警員2545、警員14310及警員14233到達被告住址,展示搜查令要求搜屋
2. 三位警員拍門時由被告父親應門
3. 當時屋內有被告、其家人及其女友
4. 0627時 警員14310向被告展示搜查令
5. 0628 - 0821時三位警員在被告住址進行搜查工作
6. 警員14310規畫單位草圖,呈堂為證物P42
7. 警員14233負責檢取證物,在被告的房間內搜出證物P1-P41,其中包括5部手提電話、鋼棒、指節套、丫叉等物品
8. 警員14310用相機為上述物品拍照,相簿呈堂為P53-P54
9. 同日2116警員14310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其後把片段燒錄至光碟,光碟呈堂為P47,其謄本則為P47A
10. 會面時警員沒有對被告作出不當行為如威迫利誘等
11. 2019年10月3日 警員2545把重力操作鋼棒(P1)送去化驗所檢測,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2. 同日警員14310把P2(指節套) 送往警務處槍械化驗科化驗,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3. 2020年3月20日為涉案三部對講機作檢測,其後證實其為有效運行的無線電通訊器具
14. 以上證物從撿取到呈堂期間未曾被非法干擾或使用

辯方表示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有爭議,將於稍後有陳詞

🌟PW1 警員14310 梁寶玲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現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9月30日當值,0405時收到指示要去荃灣梨木樹邨搜查單位。
PW1表示到達單位後就前往被告的房間,拍門後被告應門,當時其女友在床上睡覺。PW1表明身分及來意後被告開門,態度合作。搜出物品後,PW1其後為房間及證物拍照。

控方呈上一組圖(P24)予證人進行主問,鑑於公眾未能查閱圖片內容,直播員未有摘錄箇中內容,抱歉。


🌟辯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0558進入單位的時候,被告和其女友正在睡覺。當時由被告父親應門,不記得被告的母親及姊姊是否也在睡覺。辯方指出警員進入屋後前往被告房間,當時被告的房門沒有閉上,其後警員自行進入被告房間並拍醒被告。PW1不同意,並表示不記得當時房門有沒有上鎖。PW1同意單位內放了很多雜物且混亂。辯方向PW1展示照片,指出被告房間的衣櫃裡面有女裝,PW1表示沒有印象。PW1表示不確定當天在單位內搜出的物品是否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PW1表示搜查被告房間的時候沒印象有發現女性物品如飾品、衣服等。


🌟PW2 警員14233 曾家宏(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10月加入警隊。2019年9月30日0558到達被告住址,搜查工作完畢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盤問🌟
到達被告住址的時候,屋內除了被告父親之外其他人都在睡覺。表示被告的房門沒有關上,是可以直接進去的。當天重點搜查的目標是被告的房間,搜查過程接近兩個小時,花了很多時間搜查被告房間裡面的衣櫃。辯方展示相片D1,相中拍有公仔、女裝圍巾、女裝上衣等物品。PW2表示沒印象有搜出類似的物品,亦表示搜查期間只專注在衣櫃裡面,沒有特別留意衣櫃的頂部有否擺放物品等。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需於8月21日乎或之前提交結案陳詞,若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有相關陳詞,需於8月28日前提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9月2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續審


梁 (25)


控罪: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第一部分👈🏿審訊過程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庭上未有再次闡述相關內容,僅處理箇中的爭議點。

🌟就著辯方將撤回部分陳詞🌟

控方回應辯方的陳詞中指出「即使警方有測試物品的傷害力,結果還是令人覺得無從批判」。(直播員註:據理解應該是辯方誤會了測試片段中所使用的不是涉案物品,因而認為測試結果令人感到無從批判。本人理解能力有限公司,如有錯誤懇請提出更正)
控方引用陳詞第五十二段,箇中提及警方借用磚頭測試橡筋(涉案物品)的破壞力,解釋雖然磚頭不是涉案物品,但使用磚頭以助證明橡筋的傷害能力可以讓法庭有一個客觀標準作參考。表示控方已向辯方解釋相關測試片段中所用的物品(磚頭除外)正是涉案物品,得悉辯方將會撤回相關陳詞。

辯方撤回陳詞第五十一段,表示在處理承認事實時沒有提及測試片段中所用的就是涉案物品,繼而引起誤會。表示會接納專家報告,同意報告中所指的是涉案物品。

🌟就著管有的定義🌟

辯方於陳詞中指出要指證被告管有相關物品,需證明其知道該物品的存在和性質及擁有對該物品的支配權。表示被告被發現時並不是正在接觸或看著涉案物品,不能證明其管有該物品。

控方指出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擁有,即使不是物主也可以管有該物品。涉案物品被發現時被存放於被告慣有的控制範圍(即其房間),可以推論被告對房內的物品都擁有支配權。雖然物品被搜出時被告的女友亦在場,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同住,充其量只是同在,更是難以證明物品屬於其女友。辯方對涉案物品是屬於他人一說亦沒有提出證據予以支持。

🌟就著控罪三相關物品的性質🌟

辯方表示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三的物品(發射器和彈珠)的性質未必是攻擊性武器,基本上已經無需再就著相關物品的性質作出討論。

控方其後作出補充,指出即使法庭認為相關物品屬於攻擊性武器,亦需要證明被告管有的意圖方能判處其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裁決
#違禁武器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梁 (25)

控罪:
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法庭索取背景及感化進度報告,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裁決
#違禁武器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梁 (25)

控罪:
1-2. 管有違禁武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4-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所有罪名成立‼️

法庭索取背景及感化進度報告,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補充內容,非即時。

第一部分👈🏿審訊過程
第二部分👈🏿結案陳詞

🌟此部分為裁決,是為第三部分。🌟

🌟對於控方證人證供的陳詞🌟
辯方批評兩位控方證人被問及搜查被告房間時有否看到過女性物品的時候只是說不知道、不清楚、沒印象以迴避問題。法庭認為兩位控方證人當時只是注意有關涉案物品,沒有留意到相關女性物品也並非不合理。辯方指出PW1、2在進入被告房間之時的相關證供存有分歧。法庭對於兩人就著「是否由被告開門」的細節上證供存有分歧表示可理解,認為兩人證供中的分歧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兩位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其證供。


🌟議題一 被告是否管有涉案物品(即指節套、丫杈、彈珠等)🌟
控罪相關的條例中就著「管有」一詞沒有相關釋義。
辯方質疑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出「警員繪畫的草圖中的A房間是自己的房間」一說法模稜兩可,表示該說詞可以有多個演繹方法;質疑被告當時可以指出草圖中的任何房間說那是自己的房間。法庭表示被告只需要簡單指出屬於自己的房間即可,當中也不牽涉任何租客等問題,指出警員所設計的問題簡單、清晰。法庭指出錄影會面片段中被告指認自己房間的行動清楚,不是模凌兩可的。
涉案物品都是在被告的房間裡面搜出的。辯方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A房間(即是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指認的房間,A房間是辯方對其的說法)裡面的物品有控制權、被告在該房間住了多久,表示案發時該房間的門沒有上鎖,意味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出入,故此不能斷定被告對該房間裡面的物品都有控制權。
法庭表示不可能完全排除被告對那A房間裡面的物品沒有使用或管有權。涉案的四十二件物品都是在該房間裡一個關上了門的櫃子裡面搜出來的,其數量多,有頭盔、濾罐等。法庭指出這些物品體積大,但該櫃子不大,被告不知悉這些物品存在一說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涉案物品如指節套、彈叉等物品的性質顯然易見,被告不知其性質一說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被告承認A房間是他的房間,涉案物品在該房間搜出。即使當時被告不是看著那些物品,但是對其有控制權即可。法庭指出涉案的四十二件物品都不是一般家庭物品,有多件更是屬於一定種類的。指出物品在被告的房間搜出,可以是因為被告想要藏起這些物品、不讓他人拿出來。即使A房間裡面有女性物品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對該房間裡的物品有控制權。雖然該房間有女性物品,但只有數件,為數不多。被告的女友當天也在該房間睡覺,現場有女性物品也是有可能的。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家人曾經把物品放進A房間裡、沒有證據支持有其他人曾使用A房間。辯方指出即使當時被告住在A房間,涉案物品也不一定是他的。法庭表示管有不一定是有控制或擁有權。法庭表示被告對涉案物品都是有控制權及知道其性質,因為案發時這些物品是存放在他的房間裡面。


🌟議題二 涉案物品的性質🌟
控辯雙方不爭議P4-9(彈叉、發射器及彈珠)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法庭不認同相關說法;警方在2019年10月25日為P4-5(兩支彈叉)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兩者配合彈珠可以射穿木靶或在其表面造成凹痕,它們的傷害性顯然易見。辯方認同P6(一個發射器)不一定不是攻擊性武器。發射器是用橡筋、毛巾及膠帶製成的,法庭表示其經過改裝,性質明顯是作攻擊之用。辯方表示彈叉可以用作捕獵動物或收藏之用,法庭表示測試結果顯示其有一定傷害力,用來收藏一說存有內在不可能性。

法庭考慮到涉案的彈叉/發射器是製作或者經過改裝的物品,P7-9都是鐵珠和玻璃珠,說這些物品是用來收藏/打獵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鐵蓮花、重力操作鋼棒則可以作攻擊用途;在櫃子裡搜出的眼罩、頭盔等也不是一般的運動物品。法庭認為P4-9(彈叉、發射器及珠子)是用來傷害他人用的;鑑於他們的性質及實質用途,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可以用這些物品作非法用途使用。鑑於警方對控罪相關物品進行的測試結果(詳情見第一部分中的承認事實,在此不作贅述)及綜合所述,法庭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辯方保留求情陳述。

註:手足步入犯人欄時神情呆滯。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判刑

梁 (25)

控罪:
(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裁決

——————

📌判刑
(1)管有違禁武器
3個月監禁🛑

(2)管有違禁武器
5個月監禁🛑

(3)管有攻擊性武器
11個月監禁🛑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4000元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2000元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共判監11個月🛑

——————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人解釋感化官所撰寫的背景報告,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內容。被告人15歲開始投身社會工作,有良好工作及家庭背景,家人非常支持被告人。

辯方律師指出辯方對控方案情大部份沒有爭議,並未有浪費法庭時間。被告人亦沒有就控罪作供,嘗試砌詞狡辯欺騙法庭。

控罪(1)、(2)、(3)的物品沒有證據顯示有曾被使用過,或展示於人前。物品被搜出前被告正在睡覺,而物品在衣櫃內被搜出。

控罪(3)的丫叉製作粗疏,殺傷力比市面買到的低,而且搜屋時被告人表現合作。

被告人過去還押兩周,已受到非常深刻的教訓。

本案5項控罪均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有案例顯示可以緩刑方式處理,希望法庭予以輕判,寬大處理。另外本案所有物品在同一地點搜出,為控罪的整體性,希望法庭能夠判處同期執行所有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辯方律師求情後,同意本案控罪並無量刑指引,因此需考慮每件案件的獨特案情。

控罪(1)及(2)所涉及的物品有一定殺傷力,而控罪(3)所涉及的彈珠和玻璃珠數量多,有非常嚴重殺傷力,包裹丫叉手柄亦方便使用,加上衣櫃內有其他防護裝備。

法庭判刑時考慮物品的數量、類別、性質、殺傷力、被搜出的位置、和意圖。

本案是審訊後被定罪,考慮被告人背景後,沒有任何減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