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內庭公眾席滿
控辯雙方就是否播片一輪辯論後
法官宣布休庭

申請方於二月呈交上(公開片段的)截圖冊,並申請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以檢視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度及嚴重程度。申請方亦指出原審裁判官因未有睇證物片段而未能準確地掌握答辯人作案時的程度就此作出裁決。

辯方指片段只是作為被告辯認其自己的證據,原審並無播出片段,證明控方當時並不認為播片或向法庭指出其中情節焦點很重要,或幫到官作正確判斷。不應在雙方同意作為判決基礎的案情之後,加入新的含意。

法官指幾乎次次覆核都有睇片,睇片有助掌握成件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並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已書面形式通知。

暫時目測兩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申請方與答辯方就參考相關案例達成共識,另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
庭上重點:
原審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直至1月12日為止被告已經做了64個小時,因為疫情暫停。

申請方建議高院上訴庭在判詞內作2點澄清
⑴於書面判詞羅列未來同類案件判,判刑考慮因素:侮辱程度,行為多樣性,持續性,周圍環境,多人定單獨行動,有冇鼓動他人,有冇妨礙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影響等。
⑵於判決澄清以往冇講過一定要焚燒國旗先可以判監,以往案例無,法律條文中也並無分辨各種侮辱行為嚴重性,例如焚燒高啲、踐踏低啲,初犯較低、再犯較嚴重;並無講過哪些行為一定唔判監。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十分倚賴單一案例,即古思堯案,過分側重冇焚燒,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之持續性多樣性,例如係有執起國旗、扔落樓、再扔落垃圾車,按多樣行為使嚴重性遠超過古思堯。而侮辱國旗最高刑罰三年,控方認為被告所犯屬於中度至重,應該即時監禁式刑罰,即可以係教育所或勞改中心等。

辯方指,控方要求法庭就判刑指引,以黃之鋒案為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即時監禁係錯誤,本案發生前唔同層級法庭已有先例,除非係有焚燒行為,或同時另有偷竊等其他犯罪,不判監禁,200小時係適合嘅判決,冇證據顯示有組織有預謀。感化官報告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冇案底,坦白認罪,所有顯示悔意嘅嘢都做晒,除非本法庭覺得個人因素不考慮,只是考慮要判監一項因素。申請人已做了64小時社會服務,再勞教係不適合如果一定要收監應有reduced discount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0922沙田
羅(21)

控罪:侮辱國旗

背景:#李志豪裁判官 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羅敏聰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庭覆核量刑,
律政司一方指在案中被告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立法原意:
引用1999年終審法院處理的香港特區政府 訴 吳恭劭案件,強調法例是全面保護國旗背後代表國家的尊嚴,需要審視被告人在案中的侮辱程度,犯案越惡劣,越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量刑考慮因素:
- 被告人的實際侮辱國旗行為
- 侮辱的時間、地點、場境、引起的後果
- 是否有預謀
- 是否夥同犯罪
- 是否持續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討論:
被告人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當時群眾情緒高脹,被告人帶動及鼓勵群眾侮辱國旗,及後用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即:於新城市廣場中庭,在大批群眾面前叫口號,把國旗拋高、任由落地,又和眾示威者重複以嘲弄的方式踐踏國旗;與眾示威者把被塗污的國旗提著遊走示眾;連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帶到新城市廣場三樓平台丟到地面;把國旗再度拾起並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丟進垃圾車推落水池。)上訴庭認為案情嚴重,令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蒙受嚴重貶損,指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沒有考慮被告犯案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量刑起點為4個月,認罪扣減至80日,因為本案為律政司刑期覆核案再扣減至5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疫情原故而無法繼續,再減至20日

結果: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20日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盧建民(32)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是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出訂明行為及其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兩項不同的元素;所以共同目的不可以是作出訂明行為,而必須是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共同目的,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佔據主要交通幹道等。

上訴庭認為在普通法下,集結的人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之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的目的、或是不合法的目的,甚至純粹是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要有其他目的,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指劉大律師只是不斷重覆被本庭駁回的論點,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刑罰上訴
上訴庭認為暴動罪的罪責應依據群眾而非個人的暴力程度,而利用其他案件的量刑作比較亦非務實做法,裁定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屬於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故此駁回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英文判案書按此](轉載自司法機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1]蘋果日報 21.JAN.2020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
🟡 10:14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申請方邀請法庭了解案發當發現場環境,播放多段2019年11月18日15:02開始,在案發現場(加士居道女拔萃外)的片段。

片段1顯示第一答辯人手持雨傘,在女拔萃的行人路前線,與伊利沙伯醫院外的警方防線對峙。

片段2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地盤工程用的黃色隔音屏障向後退,申請方指示威者會用各種屏障(包括雨傘, 木板)作掩護,抵擋警方的攻擊。

片段3顯示部份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申請方認為兩名答辯人即使無掟汽油彈,亦有協助示威者阻礙警方的驅散行動。第二答辯人手持紅色雨傘

第一答辯人打電話,而第二答辯人向現場示威者打手勢,其他示威者又向較後排的示威者發出相同手勢,顯示他們正在溝通交流。申請方認為他的手勢示意(hold on, wait for the moment)而非嘗試驅散在場人士。

📌總結,兩名答辯人主動積極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擔任領導角色,並在案發現場逗留近60分鐘。因此,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答辯人在集結中的角色相對被動的觀察,並不準確。

申請方認為,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已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被告年輕亦應該判處適合短期的即時監禁。如法庭認為不合適,亦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在考慮即時監禁前,應先充分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及答辯人的社會福利官報告、進度報告、心理狀況。在考慮阻嚇性刑罰時,亦要顧及答辯人的福

🟡答辯方回應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
[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11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潘熙資深大律師對各議題的回應:
① 即使改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若她在3年內不犯法,案底亦會被消除,藉此鼓勵定罪人士守法。現時不留案底處理,或3年後消除案底分別不大,均可避免答辯人重犯。

②答辯人的參與相對較少
相對於其他向警方防線投擲39枚汽油彈,進行暴力行為的示威者,答辯人的角色確實如原審裁判官所講較輕微被動 (taking a relatively minor and passive role)。亦沒有任何煽動或鼓勵在場人士的行為,不是如申請方所講,在非法集結中擔任「領導角色」並積極主動地參與非法集結。

③第一答辯人患有PTSD,情緒不穩定,曾經多次自殘手,有自殺傾向,需要特別照顧及關懷。社會福利官、心理報告亦指出,基於第一答辯人的特殊情況,她並不適合判處任何形式的監禁式刑罰。

現在第一答辯人接受的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中,有幾項特殊條件
❶ 接受監督人員指派的工作/活動
❷ 宵禁18:30 - 07:00
❸ 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
從此可見,現有的兒童保護令,其實已經包含社會服務令與感化令的元素,而且能夠更全面地保障答辯人的利益、日後的身心發展

--------------------------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長申請,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根據《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法庭傾向不判處答辯人即時監禁,但決定恢復定罪紀錄,並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 11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判刑

--------------------------
[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
潘熙資深大律師已經向第一答辯人及其家長解釋報告內容,報告建議改判兩人感化令。潘兆初法官認為,報告內容不反對法庭改判第二答辯人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判處第二答辯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加強阻嚇性及懲罰性。

第一答辯人同意接受12個月感化令
第二答辯人同意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向第一答辯人頒下12個月感化令,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 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有父或母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遵守監督人員指引交朋結友

📌法庭向第二答辯人頒下社會服務令80小時,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或父母陪同外,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地址有更改須通知監管人員

在執行社會服務令期間如違反條款,法庭會撤銷社會服務令並重新判刑

--------------------------
CAAR3 /2020
[2020] HKCA 939 裁斷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85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