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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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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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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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案情:
一段於2019年6月21日拍攝的網上影片拍到被告用白色油漆在外牆寫上「condom」及「con」。事發後登門被捕搜獲案發時穿著的衣物及曾在附近使用的八達通。

裁判官宣判: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背景,不傾向判決阻嚇性和懲罰性的刑罰。將進一步檢視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給予被告機會。希望被告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不希望他逃避。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索取社會服務令
⁃ 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

*證物五: 白色噴漆 作充公調查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樂見被告在見感化官後知道問題所在並就此改過,希望被告將遵守感化條件。

被告需接受12個月感化,另需就刑事毀壞賠償1200元,當中500元從保釋金中扣除,餘額需2星期內繳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一:非法集結
二至八:七項襲警
九: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本文字直播只顯示今天下午審訊🙇‍♂️

全日審訊主要為控方出示片段控告畫家擲雞蛋。

片段一:閉路電視片段遠鏡,拍攝於警總一帶影像,顯示被告由鏡頭左下角入場。

片段二:社會紀錄頻道
第一部分:近鏡影住被告向在場人士拎雞蛋,並表示「雞蛋,唔該。」,然後叫記者們站開一點。

第二部分:警總扶手電梯下,有一群警員(5-6個)站於扶手電梯下面,被告站於他們前方,將雞蛋投擲在地下,並指出「有無玩過歡樂天地?」
控方指控被告涉及刑事毁壞。
之後警員上返扶手電梯上面,當中有一位手持攝錄機嘅警員,即PW1。

第三部分:被告跟隨大隊移動到前方,前方有黑色圍欄。圍欄後了一群便衣警員,其中一位為PW6。黑色圍欄旁邊是一個玻璃平台,有一群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有PW3(女督察),PW4,PW5,PW8。片段影到被告當時除了雞蛋,前方還有蕃茄。他首先向黑色圍欄方向擲雞蛋,然後轉向玻璃平台方向擲。控方顯示被告係向警察方向投擲。中途被告有向在場人士詢問再要雞蛋。而且中途被告有係地下灑左一樽液體,表示是送比警員。這部份,控方指控同第一控罪有關,因為在場人士有起哄。

第四部分:被告跟在場人士傾談了數分鐘,然後走到扶手電梯(第二部份的位置)。當然只有扶手電梯上面有警員。被告站於扶手電梯下方,向上方投擲雞蛋。鏡頭顯示扶手電梯兩側,扶手電梯下方都有黃色污跡。扶手電梯上方有一位警員,頭的右方有盾牌,為PW9,直到見到許智峯站到被告旁邊。

片段完結。

1647 休庭,星期一(15/6)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由於劉官不容許記者以外人士紀錄,只憑記憶,超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1011 開庭
被告的一名親友向法庭表示希望可以筆錄審訊內容,劉官詢問親友基本資料及理由;以及辯方能否完全記錄和控方有否異議。辯方表示該親友一直協助法律範疇以外的事宜,控方表示只要儘量唔好偏離法庭一般做法即可。

劉官亦提點該親友任何可能與被告人審訊相關事宜都應該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達,以保障被告權益。

1023暫時休庭,待辯方索取指示。

1041開庭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控方開始舉證,播出P2至P6警方拍攝軍器廠街情況的錄影片段。當中由不同角度拍攝相約時段警總外人群聚集及向警總投擲物品的畫面。清楚拍攝到被告雖於人群之中,但與人群(被)保持一段距離離;附近不時有人傳遞物資,亦有人向被告遞上雞蛋及番茄(?)。片中人群不時呼喊口號,如「盧偉聰落嚟」、「釋放盧偉聰」、「撤控放人」及列出五大訴求。劉官指第一次睇片未能太清楚聽得出人群呼喊的所有內容,詢問控方會否製謄本?控方表示稍後可以處理,暫時只有P2片段有完整謄本。

直播員觀片時一度懷疑畫家已修煉結界術,故無人能夠主動企近畫家。

1132休庭至1200,以提供會面時間予辯方律師跟被告及其親友溝通、索取指示。開庭後繼續播放另一角度的片段。

1222 播放P5片段,被告作勢要向警總投物時有警員道「佢要儲氣,要運勁」。

1239 P2至P6播放完畢,劉官指藍大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可以隨時翻睇片段,但審訊發展過程中如有任何關注可以再向法庭提出申請。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1432開庭,先清潔消毒證人台。
傳召證人PW1,鄭姓偵緝警員14497,
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當日值勤返中更,即1400開始在灣仔警署作防禦工作並負責現場拍攝情況,當時站立位置為扶手電梯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1047開庭
傳召證人PW2,警員編號58633葉啟洲警長,現隸屬機動部隊E大隊警長。

當日警方部署派委不同警員於不同崗位站崗,以防人群衝擊警總,而PW2連同另外4名警員,編號分別為23646、26292、19046、25626,一同到「扶手電梯底」位置站崗。

1131主問完結,辯方需要少少時間索取指示

1143 PW2在盤問表示「我可以肯定其中一隻由被告掟嘅雞蛋係有濺到我」

1203再開庭
傳召證人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1612 PW3主問部份完,明天將繼續盤問覆問

案件審訊於6月17日明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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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4/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0952 開始辯方盤問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證人再陳述記憶中當日所見所聞,如當日確實位置、聲稱被雞蛋扔中事發經過等等。

播放片段P2(SocRec直播錄影)
檢視PW3圓盾有否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

1058 要處理技術上問題,押後15分鐘
1118 仍未處理好,再押後15分鐘

1134 職員換掉證人台上的螢光幕,再開庭
Zoom近片段亦未見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PW3指身上有被彈到,包括肩膊、鞋、腳;而書面供詞則提及過「被雞蛋碎及蛋液濺到身上」。

PW3指收工後把制服送到洗衣房,又自己清理鞋;而制服和鞋於清洗前均沒有留下任何影像記錄。辯方質疑PW3自06年加入警隊,18年升至督察;理應明白蒐證是重要的環節。尤其對刑事定罪,及時檢取證物或留有影像記錄是非常重要。PW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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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5/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傳召證人PW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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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6/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傳召證人PW6,92年加入警隊

今早主要俾PW6睇圖冊及播放證物P2片段,以確認PW6當日出現過的位置等。PW6表示沒有可能在記錄冊詳細記錄每秒每刻發生過的所有事件。

早休至1215
另外,直播員觀察到PW6右手手腕戴有一條金光閃閃的長dum dur飾物。扁寬約1cm、較手腕長約兩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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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辯方大律師解釋7月3日畫家為何不願上庭,並引述畫家多次重複道歉,希望致歉能得到法官閣下諒解。辯方簡述當天被一名相信是受到鄧姓的一級懲教助理不合理對待,其沒有顧及被告人情形波動,導致不願意同人講嘢甚至不願見人,非常需要有空間好使自己情緒平復下來。後來已尋求醫療協助,被告人表示今天合適上庭續審。

先商議並交代今日流程,控方將會讀出兩名PW共三份以65b呈遞嘅口供;辯方簡述抗辯方向。

1015 劉官需處理另一宗案件,畫家審訊押後至半小時後/1045再續。

1124開庭
傳召證人PW9 梁卓希(音)進行覆問,主要確定主問及盤問有否異議。然後吳檢控宣讀PW10陳華江(音)警司之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決,期間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控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刻意安排或協作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均為文件,交由法庭存檔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神父及黃女士等多封求情信,並強調被告人家庭狀況及畫畫天分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1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手足尚算精神,向旁聽方向揮手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8
2022.07.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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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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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15日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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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蘇,陳(22-5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朱,黃,廖,劉,陳,岑(18-30)🛑岑因另案已還押2日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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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經還押15日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本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需隔離至8月1日,今日未有到庭。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8月16日 0930 同庭再訊,以便被告在隔離完畢後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5
2022.08.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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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吳(21) #不服定罪上訴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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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陸,蕭(20) #審訊 [2/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14:45 (不設旁聽)
👥梁,鍾,郭,許,馬,嚴(20-28)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6/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5)🛑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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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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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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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13名被告(15-31) #審訊 [1/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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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及罰款$1200。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2年7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7月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7月29日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未有到庭。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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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另有一單非法集結已認罪,案件將於8月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辯方申請將本案也押後至當天1430處理。

嚴官翻查記錄後表示未有被告的認罪記錄,因此向控辯雙方確認①是否已就非集案認罪②8月31日是否會處理判刑

嚴官擔憂如被告是否真的會於8月31日認罪及處理判刑,否則押後並無意義。

控辯雙方也未能確定7月14日聆訊的的詳情及8月31日 #劉綺雲裁判官 會如何處理(是否當天判刑) ,嚴官押後案件等雙方了解詳情。

重開後,控方確認7月14日被告於劉官席前表示會認兩罪,但由於未及準備同意案情,未進行正式答辯。控方亦需時考慮是否加控不依期回歸押罪,因此要押後到8月31日再提堂。

辯方重申要求押後至8月31日,但嚴官閱讀過感官報告後認為無必要押後。

報告指被告情況不適合再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有毒癮,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可行,建議判處戒毒所。

辯方律師表示自已於1點左右才收到相關報導,未有時間向被告詳細解釋報告。

嚴官認為他因何事潛逃有否被教唆根本不重要,因被告的確違反多感化令中要求,違反了不可濫藥及定時聯絡感化官。
再退庭,等待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報告。

1622 再開庭

辯方確認今日處理先處理被告的違反感化令案件,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而非戒毒所。

辯方解釋被告是由於有脊柱側彎、失眠、壓力大等問題,加上受到朋輩影響下吸食大麻。現時對大麻並無依賴性,而且在拘禁之下亦不可能再次濫藥,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監禁。

嚴官指被告非集案的最終如果處理暫時預計唔到(何時判刑及是否加控) 。認為被告現時最大問題係濫藥問題及意志力薄弱,因此法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改為判處戒毒所‼️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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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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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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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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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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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