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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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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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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3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1: 鄧 (16)
D2: 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槍械,即1支胡椒噴劑,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同時港共政府月初粗暴頒佈《禁蒙面法》,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事隔近一年,案件於2020年10月8日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須守宵禁及禁足深水埗等條件。2人於2021年2月10日否認全部控罪,押後至今作審前覆核。

——————————————————

📌控方代表陳詞

控方向法庭致歉,因溝通上有誤會,今早才提交問卷。

呈上3份文件,包括問卷、經修訂案情撮要及雙方簽妥之承認事實。

2名專家證人證供將以書面陳述方式處理;另需傳召7名警員出庭作供,包括:
2名拘捕警員;
2名截停警員;
3名證物鏈警員,因D1爭議控罪(1)胡椒噴劑的證物鏈。

2名被告均沒有會面紀錄。預計需3日審期。

控方申請PW1及PW4匿名作供、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因2警為SDU「飛虎」隊員,得悉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斥控方未有正式提交書面申請,著控方3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申請。


📌D1代表律師陳詞

D1為一名中五學生,希望待7月6日完成校內考試後才進行審訊。


📌保釋事宜

D2申請宵禁押後1小時至2330開始獲批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18日至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2人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此為後補11/5審訊詳情,非即時~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其中一名為飛虎隊(SDU)成員,需要申請匿名令。

辯方表示將會傳召該名SDU成員及另一位警員(兩位均是控方證人)作為辯方證人,唯辯方不會主動向法庭申請該SDU警員的匿名令,若控方主動申請亦不會作出反對。
______
1010休庭,以供控辯雙方商洽相關事宜

1120開庭
補充第2份同意事實:
10月31日晚上9時太子站有人群聚集,警方於楓樹街開始掃蕩,後於巴域街時一部警車於一米範圍外被投擲汽油彈
法官亦再次向被告確認同意以上事實

⏺️傳召 PW1基督徒警員 10887 鍾鑑明(音)

控方主問
PW1於2009年加入警隊,於晚上8時許乘坐警車(車隊第一架,共六架車)到達巴域街附近,當時被投擲汽油彈時車隊仍在行駛,在南昌街右轉入巴域街時,於石硤尾街及巴域街交界約30-40名黑衣人聚集時警車於巴域街逆線於石硤尾街追上黑衣人,當距離約10米時,PW1觀察到人群中有人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並於右前方約一米著地起火。

PW1於汽油彈起火後並無即時下車,當行駛一段距離時方下車追截黑衣人,PW1當時經過平台往天橋方向追截不果,後於石硤尾街及巴域街與其他隊員匯合(約聖方濟各英文小學附近),受沙展指示於附近搜尋與案件相關證物,並知悉當時有數名市民已被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PW1於小學近一部電單車位置找到一個黑色背包,當中包括一個V煞面具,兩支黑色噴漆、一個鎚仔、一個白色充電器及一個內有眼鏡的藍色眼鏡盒,並將以上證物轉交另一名女警。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PW1是否有參與追逐被告過程,惟由於未知被告於何處拘捕,故未能確認。於電單車位置只發現背包並無發現汽油彈,亦未得知誰人丟下上述黑色背包。附近的美柏樓案發時仍有圍板,當時未有安裝光管,PW1同意當時只有街燈但不記得光管是否已經安裝。PW1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將背包交予女警後再無見過證物。

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5561 X俊輝 (音)

控方主問
PW2於2012年加入警隊,作為特別任務小隊,身穿深藍色制服,有裝備頭盔、眼罩、耳筒、背心、警棍、胡椒噴劑。案發時乘坐警車(不清楚位置,約車隊中間)到現場,當時收到消息指一部警車被投擲汽油彈,下車時間約為2049,位置有街燈,能清楚看見前方約有一群黑色上衣及褲的人士向巴域街奔跑,PW2向前追截,並有表明警察身份喝令停止奔跑,當時已鎖定一名黑衣黑褲黑鞋黑黃色手套的男子,當跑到約於往後山樓梯處黃色圍欄附近,約10名人群向樓梯向上奔跑,並發現該名鎖定的男子已停下,手持配有粉紅色濾罐的防毒面具,證人指當時鎖定該名男子主要是因為黑黃色手套,當留意該名男子有意丟棄該防毒面具,故喝令該名男士不可丟棄,並以塑膠手扣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當時附近另外2-3名黑衣人亦已被捕,該路段末處已被鐵門鎖上封住,故相信其他人無法逃離現場。

PW2於鎖上手扣前已除下該名男士藍色背包,並後來於背包搜出一個已打結的膠袋,膠袋內一支樽蓋有布料,內有不明液體的綠色玻璃瓶,並相信為汽油彈。由於現場狹窄、人多混亂,不適合進一步搜證,聽從上級指示後左手拿著該玻璃瓶,右手穿著該背包並將該名男士帶往另一處較適合的地方搜證,背包內亦發現該名男士的個人物品,包括綠色及黑色的鴨舌帽各一頂,黑色印有波士頓塞爾特人衛衣一件、背包、以及iPhone一部,並於銀包搜出被告的身份證得知身份後,將該批個人物品置於該名男士的右手邊。庭上PW2亦確認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被捕樓梯位置並未有街燈,惟PW2指出雖然未能確認,但可以肯定當時是有足夠光線。

1309午休,1430復庭,屆時將繼續處理PW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早休至1215

1255 完成主問警員9325

預計尚有4名證人,控辯雙方同意,玻璃樽上並無指模,故減少1名證人。

辯方的2位警察證人會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會證明黑衣人邊逃跑邊把身上證物丟棄。

控辯雙方會討論能否同意上述觀點,如能同意,則不需傳召2名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將不爭議辯方提供的相片內容,爭議部分將在控方結案陳詞處理。

預計未必能今天完成審訊,下午決定預留1天還是2天,暫時預留5月23,24,25日。

午休至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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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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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警員9325

(按:直播員mindfuck緊,啲證詞搞到好亂阿)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25日續審及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金句:我係專業嘅裁判官黎架嘛,無謂嘅嘢我係唔會理架🙃
(按:專唔專業,公道自在人心啦,唔應該係好似區域法院咁,陳仲衡 認為 陳仲衡法官係冇偏頗)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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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討論2名證人,控方將不同意以65b處理,控方也不同意指模證供,其表示只是不同意只陳述「在玻璃樽上拎不到被告指模」,如果辯方接受可以寫埋有不同原因導致找不到指模,控方可同意。控方呈上案例。裁判官要求掃指模的警員寫口供紙以呈堂,來讓其指出什麼原因導致沒有指模找到。辯方要求先看其口供紙才肯定能否接受。

續傳召PW4 9325 霍浩銘(音同) 接受盤問

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證人正教授如何製作汽油彈☺️

早休半小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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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審訊部分內容如下

汽油彈製作方法(由政府法證化驗師專業提供):

證人處理過幾十宗同類型案件,辯方不爭議證人的專家身份。證人指出糖不是有好大影響,雖然糖是黏的,可改變液體黏度,令液體更容易依附平面,但由於其難溶於輕質石油蒸餾物,所以對化學反應或黏附效能都係好細。

製作汽油彈基本有3樣材料

1. 打得爛嘅樽
2. 易燃液體
3. 布芯(紙都得)

使用方法:
唔需要點著易燃液體,只需先點著條引(條引可以探落樽頸,亦可以就咁係樽出面),掟向硬物,在有衝擊力下,易燃液體就會濺開,液體會混和空氣,再加上引上的火,就可以形成火球。大家有睇新聞,大約都係咁。如果想做到呢個效果,就要掟爛個樽。

控方問及可以燒幾耐?
證人指要視乎易燃液體有幾多,愈多燒得愈耐;也需看液體的揮發性,揮發性愈高愈快燒完
=========
休庭半小時

1234 再開庭

控方後指出所謂掃指模的警察,原來不是警察,只是政府人員,所以傳召其作口供是有困難,法庭期望控方能於今天提供予辯方

1259 完成盤問PW5

法庭希望控方能於今日5點前把指模證供始辯方,及更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4/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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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在相討後,多簽2份同意案情

指模專家報告將以65b存入法庭,辯方不作盤問。

同意案情3 (P26)
1. PC5904從化驗所取回玻璃樽,布條,2個內有液體膠樽.......等物品

2. PC5904把以上證物存放於櫃檯並鎖上,鎖匙只有一人管有

3. 運送到深水埗警署保存

4. 證物直至呈堂時均沒不當及非法干擾

5. 本同意事實現呈堂為P26

同意事實4(P27)
1. 一個玻璃樽經檢驗後在其上面並無指模

指模專家報告(P28)
警署警長6840 蔣德光(音同)(PW6)
專家身份不受質疑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0分鐘

1053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2名辯方證人(警員)

辯方為其中一名警員作口頭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遭裁判官質疑早知要傳召,為何不早些準備,要求後補書面。

兩名警員將以65b的口供存入法庭,以供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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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15027 曾俊豪(音同)
當日身在現場

該65b口供呈堂為D8

辯方讀出口供,沒有其他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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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當晚開始追捕黑衣人,並追上條樓梯講起......

控:光線充唔充足?
證:光線充足

控:沿胸肺科診所後樓梯上去,當時追捕人士為另一15歲AP,你有冇留意其他警員追捕何人?
證:冇

控:追到盡頭,前路冇得再行
證:係

控:都專注喺該AP度
證:係

控:見到該AP卸下一隻手套,所以注意力更集中喺該AP
證:係

控:有冇留意其他黑衣人或警察在做嘅事
證:冇留意

控:樓梯範圍地方狹窄,燈光昏暗,所以押解AP到光啲嘅地方檢調查,係咪一直由你看守
證:係

控:以及其證物
證:係

控:其時有冇留意到其他警員及其他人
證:沒有留意

控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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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協助盤問

官:警員15561係咪你同事
證:係

官:係咪同你一齊上左條樓梯度追
證:係

官:15561有提及有戴頭盔
證:係

官:個頭盔係點樣
證:膠製,黑色的

官:前面有盞燈?
證:同事自行安裝,盞燈係自己添置,而自己的頭盔也有燈

官:你話現場昏暗,狹窄,點睇到該AP除手套
證:因為相距好近,所以都會睇到

官:光源來自?
證:附近有少少街燈射到過黎,有其他同事也開左頭燈

官:縱使昏暗,都睇到樓梯情況?
證:係

官:有幾多同事追上去
證:冇留意

官:其他同事有冇安裝燈
證: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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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辯:樓梯上,你有否亮起頭燈
證:有

辯:距離遠啲都睇到?
證:會

辯:去到幾遠才會睇唔到
證:由見到AP開始,應該全程都睇到

辯:睇到佢除手套嘅動作,你大概幾遠留意到佢手套嘅情況
證:全程睇住,相距2米,佢一除我就睇到

辯:個環境下幾遠先睇唔到對手套
證:答唔到,因為由上樓梯果陣已經睇住,唔會話甩左視線睇唔到

辯:樓梯形狀會唔會影響到睇AP
證:唔會,因為上樓梯果陣已經好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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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證人為類似證供,控方確認不需要盤問另一證人。

現以65b存入法庭另一證人口供(D9)

辯方讀出口供,控方沒有盤問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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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讓控辯雙方呈交詳細的書面陳詞。預計2021年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7月要放假,所以要就時間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5/3)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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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要處理的議題:

1:綠色玻璃樽是否屬於被告?
辯方指有辯方證人口供表示現場環境不斷有其他人在案發附近的一片空地卸下裝備以毀滅證據,並跑上樓梯逃跑。

2:證物鏈
證物警員就鎖匙的作供,控方認為即使警署也有可打開車門的鎖匙,但未必有其他警員接觸與其不相關的證物。

而辯方指出警員指他們需要分開數次將被捕人的證物搬上警署,此有機會令證物無人看管。

關於裝着汽油彈的膠袋狀況,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W4已指出當時膠袋有洞,但PW2只指出膠袋有打結。控方指PW2未有投放心思詳細檢查膠袋的狀況,而是專注在汽油彈身上。

辯方指出本案的證人需處理大量證物,而且是彼此相似,故應要特別處理。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23指出本案玻璃體有奶白色液體,但沒有指出有布碎。辯方帶出此可以指出化驗師有可能並非檢驗本案的玻璃樽。

3:「Seal with cotton」的議題
根據證據,PW4在不同報告中分別寫出「Seal with cotton」,和「cloth」,並不統一。控方認為PW4只是想不到合適的字詞有效表達完整的意思,也同意是不理想的做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案涉及二個爭議點:

1. 被告人是否攜有汽油彈
2. 證物鏈是否完整或有否被干預

針對爭議點1:

法庭信納PW2的證供,相信汽油彈是從被告人袋中取得。

針對爭議點2:

法庭觀察到證物鏈上有以下4項疑點:

1:PW4在提取一些證物上警署時將其他證物放在車廂內。在此期間無人看管車內其他證物。

2:PW2指汽油彈在膠袋內時膠袋打上結,但PW3指袋的表面有一個窿。法庭觀看膠袋後認為該缺口面積的不少,若當時已有破損,PW2必然會向法庭交代。

3:PW4在撰寫P22時曾記下「seal with cotton」,但他在P24第109項時將「cotton」寫為「cloth」。

法庭認為P22及P24同是PW4所撰寫,認為PW4能清楚地用合適的英文描述證物狀態,但控方未能解釋為何PW4在撰寫這兩份報告時為何會就描述證物上出現明顯的意思差異。

4:P23與P24的證物描述同樣有明顯分別,即瓶內的奶白色的液體。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不滿意證物鏈的完整性,不能肯定本案的汽油彈是當時路上諸多汽油彈中屬於被告的汽油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