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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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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新案件


D1 麥
D2李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2.非法集結(D2)
3.襲警(D2)(即警員X)
案情: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控罪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2)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控罪3)

D1、D2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D1) 現金10000元(D2)
在獲釋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上居住
一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 0100-0700(D1) 2200-0600(D2)
須遵守禁足令


‼️D2表示會就第三控罪的匿名令作出反對

‼️D2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進行鑑定、擷取閉路電視片段及其他調查工作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企圖襲警
案情:5月28日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與李xx和十數名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期間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禁足太子旺角一帶

裁判官提醒有關警員匿名令的申請,控辯需提交陳詞及時間表給法庭決定如何及何時處理。

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D1麥(28)
D2李(22)
合拼:D3黃(2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非法集結(D2,D3)
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4.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3被告不反對合併

保釋事宜:
。D2宵禁時間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D3由每星期報到兩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D3更改報到時間

‼️D2早前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D1:麥(28)
D2:李(22)
D3:黃(2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控罪詳情:

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
D1代表律師申請毋須答辯及延期,控方指出早上才收到辯方信件,律政司需時考慮,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麥,李,黃(22-2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詳情: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就D1第一控罪,控方願意以簽保守行為$2000 24個月處理🥳 需要支付$300訟費,從擔保金扣取
-證物48-21歸還第一被告

-就D2D3 其餘三項控罪將繼續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2月10日1430答辯,期間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528旺角

D2:李(22)

控罪:
(2)D2-3非法集結
(3)D2-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4)D2-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因違反保釋條件(遵守23-07時之宵禁令)今早被帶上庭。

‼️撤銷保釋,還押候訊‼️

案件已排期審訊,預計由2021年6月21至25日進行為期5天中文審訊。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20200528旺角 #申請保釋

D2:李(22)🛑已還押逾21日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
申請人於2021年三月中旬因違反保釋條件(宵禁2300-0700)而被鄭念慈裁判官撤銷原有的保釋。

由於法庭需要再索取被告上班過程和下班方面的資料,以確定被告說法的真偽。但過程中亦需要被告操作自己的電話,所以把案件押後2天再處理。

本案會在2021年4月9日1430高等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李(22) #20200528旺角
🛑已還押逾23日🛑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背景:申請人於2021年三月中旬因違反保釋條件(宵禁2300至0700)而被鄭念慈裁判官撤銷原有的保釋。申請人在同年4月7日向陳慶偉法官申請保釋,但由於法官需要進一步索取被告上班過程和下班方面的資料以確定申請人說法的真偽。但亦由於過程中亦需要被告操作自己的電話,所以把案件押後至4月9日再處理。
========================
申請人撤銷保釋申請。

申請人原本牽涉的案件會在2021年6月21日至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5天審訊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1/5]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2 李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上午進度:
全部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簽署的承認事實為證物P16。

D3是在家中被捕,會有大廈的出入口及電梯的錄影片段及截圖作為呈堂證物。亦會用D3家中搜到的八達通卡的紀錄呈交法庭作證物。
即控方呈堂證物中有包括一張D3的八達通卡,但未有呈交八達通卡的交易記錄,控方指已經取得2020年5月28日的出入紀錄(已經交予辯方),仍在索取2020年5月27日的購物紀錄,應該於今日較後時間會收到。鄭官指今日是開始審訊,仍未有相關證物呈堂,對D3不公平,休庭半小時,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PW1警員12641林樂敏(音)作供。
現職於國安部,案發時是西九龍衝鋒隊一隊,當日軍裝當值,由7pm 至工作完畢,根據訓示負責「踏浪者」特別更份。5月28日00:19在染布房街面向亞皆老街乘坐警車往亞皆老街/彌敦道,00:21到達,見到四邊行人路站滿約百多人叫囂,路上佈滿木條、翻倒的垃圾桶,雜物散落在亞皆老街/彌敦道的馬路上,即惠豐中心對出的馬路上,造成交通阻塞。P1是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的地圖,PW1根據地圖資料更正雜物是在惠豐中心商場對出。PW1即時將路上雜物搬開,讓路面暢通,於0025與其他隊員一起離開。
PW1忘記現場有沒有封路,市民能夠自由進出現場。由於小隊只負責清理現場,已經忘記有沒有與現場市民對話。PW1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P2-4及D1

P2 網媒黑白新聞,5月28日約00:34 現場片段 (片段當中第一架出現南行的警車是 AM9824)
P3 警車AM9824的行車記錄片
D1 網媒娛賓片段,長約2分28秒

📌PW2警員9696作供。
處理有爭議的Facebook片段。辯方反對片段呈堂,質疑片段真確性,因控方不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片段質素差。D3律師質疑片段的證物鏈,控方指片段是PW2使用電腦下載的,但片段上方顯示有其他程式的圖案,質疑PW2並不是使用電腦下載的。
PW2屬西九龍反三合會,在2019年曾經受訓一個月,由警察部提供的關於科技罪案訓練課程,內容關於基本電腦知識,PEI系統和下載片段,完成相關考試才會正式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成員。PW2於2019年四月份通過相關考試成為該小組成員,至今約有10次工作經驗,都是上網下載片段的工作。就本案於2020年6月16號收到主管指示協助去下載一條公開片段,並於同日下午1:10由警員8613向PW2提供兩段網址連結,一是Facebook的連結,二是YouTube的連結。現在是就Facebook連結的有效性作供,所以只講Facebook連結的片段。連結是用Google的擴充功能下載短片,下載後將片段檢查過片段的「雜湊值」,檢查過有關片段的雜湊值冇問題後,將被下載片段燒錄到一隻光碟內,再檢查燒錄光碟片段的雜湊值。PW2在庭上解釋雜湊值用途。燒錄過過程中檔案冇受到干擾、更改或者加減,下載前後都有觀看片段。

下載過程是在互聯網開啟連結,之後下載至桌面,再用Windows的燒錄程式,將桌面上的檔案燒錄到光碟上。
下載期間由證人一人負責,冇對片段干擾、修改、增加或減少。
片段在螢幕上最左上角四個字母是CMHK,右上角有07:21。這部分是否Facebook下載的一部分,PW2答是。片段最初的畫面即00:00畫面上方有一行灰色背景及有各種圖示(遠睇好似一行 emoji),證人指下載時已經有該圖示,之後交給警員8613處理。
控方將這個Facebook片段作為臨時證物PP17,PP 17a是這段片段的截圖,PP17a內的圖片第九版右邊有一個着黑色背心、短褲的男子,控方指出這個是被告D3。PP17(a)由22頁開始的圖片開始有影到同一個男人,他在圖片的中間,有戴口罩。PP17a 25至28頁有影到這名男子的正面。

PW2作供完畢。

📌PW3警員17311鄭浩偉(音)作供。
案發時與現在都是西九龍重案組5A隊,當日收到主管訓示在旺角做便裝巡邏,如果見到有人堵路或非法行為,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因為當日係「反國安法三罷」所以估計會有人出嚟示威,PW3和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一齊巡邏,至到5月28日凌晨0時30分去到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站在亞皆老街上海商業銀行大廈附近,見到亞皆老街地鐵站旺角地鐵站D1出口約有30至40人聚集,期間有警車經過時人群內有人大聲呼叫「死黑警」「有人唔做去做狗」,其他聚集人士起哄,情緒高漲,於是我和隊員擔心會有罪案發生,繼續觀察。
0043分在相距10米見到一名男子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的紅綠燈,在地下用雙手執起一塊啡色木板,掉出亞皆老街彌敦道南行線右手邊第二條行車線斑馬線上,男子再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 (有一塊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的牌下),雙手執起一袋垃圾,掉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再在同一位置地下用雙手執起第二個黑色膠袋,掉出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南行線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 該男子再執起一個鐵罐,正當想掉出去,PW3立即向前用左手箍住佢條頸,同佢講「喂,警察」,在同事協助下將男子制服在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附近對出馬路,突然間四周大量市民向PW3投擲玻璃樽、磚頭、木板條、鐵罐等,亦有大量市民嘗試行近,PW3擔心搶犯,於是使用伸縮警棍驅散及喝止市民。驅散完畢後返回被制服的男子位置,在隊員協助下將男子帶返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牆邊,對男子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施行口頭警告,當時拘捕的男子是本案第一被告(已獲撤控)

下午進度:
14:35 繼續主問PW3
15:25 D2律師盤問
15:50 D3律師盤問
16:00 D3作供完畢

📌傳召PW4 50365 胡志成(音)(拘捕D1的喬裝狗) 作供,案發時同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主問未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以下為補回6月22日上午的審訊內容~

昨日證供及爭議事項,控方有11位證人,D2 D3無辯方證人,鄭官擔心不能5天完成審訊,考慮下星期一或星期二增加一天審訊,但控方下星期有另一單案件,鄭官說決定審訊日期時已經講過有機會超時,叫控方自己解決。
D2抗辯方向:關於非法集結,對身分及行為不爭議,但意圖有爭議。襲警罪: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是掟油罐,不是磚頭,而且沒有擊中。
D3抗辯方向:因D3是在家中被拘捕,如法庭接納 Facebook 的片段作證,對於影到被告的身分有爭議。

鄭官說根據昨天的審訊,覺得非法集結與襲警控罪詳情有重叠,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商議。
休庭後,控方提出一些案例,作為檢控參考。

PW4繼續作供
播放P2片段, 00:18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中,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長褲,黑波鞋,將D1按在地上,正在控制被告,叫途人唔好行埋黎,咪再掟野。
播放P3警車行車記錄,00:34:40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左上角一手按著D1,另一隻手指示途人唔好掟野。
播放P4片段 (警員12849手提攝錄片段) 12:37am-12:40am 路面上有途人掟雜物、磚頭,PW4 根據地形及環境指出當時掟中他的磚頭,片段時間 01:16 磚頭在螢幕中上方中間,證物 P4a 截圖第6張顯示同一磚頭。
播放PP17 未呈堂的 Facebook 片段,PW4確認與庭上事件吻合,00:14有影到 PW4 與警員17311、10231 在行人路上。
D2辯方盤問下,PW4同意拘捕D1前已經在聚集的途人附近,沒有帶委任證,沒有識別標誌是警察,現場環境嘈雜。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4267 現屬油尖重案組,案發時是西九龍總區,當日便衣更,收到訓示去旺角巡邏,防止破壞行為。00:30在旺角亞皆老街地鐵站D1出口交界附近見到10至20人聚集,有一個黑衫黑褲的人掟雜物出馬路,即時衝出制服該男子,旁邊的人開始掟野、叫囂,當時PW5在馬路中間的位置,附近有重案組同事。PW5手持警棍擋掟出的雜物,向附近的市民講唔好再掟野。
西九龍沖鋒隊軍裝警員到達協助控制現場,市民四散。PW5被掟出的油罐及木條擦傷右手。
PW5在P1地圖指出當時途人的位置。5月28日0117去咗睇醫生,醫生報告呈堂為證物P19。醫生話冇骨折,只係擦傷。
播放P2片段,在00:02螢幕中央戴口罩cap 帽長褲黑鞋的是PW5,片段中00:27影到PW5被鐵罐掟中,但睇唔到被木條掟中。
播放P3警車片段,於03:24見到自己。PW5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2/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
下午進度:
🔵PW6 - PC15099 歐陽xx
拘捕D2的警員

🔹PW6 主問
案發當日PW6軍裝當值,收到訓示會在港島及九龍區做踏浪者行動,預防違反公眾安寧事件發生。5月28日0011在警察遊樂會候命,由通訊機得知彌敦道亞皆老街有聚集堵路,0013離開警察遊樂會前往旺角道/彌敦道交界,有需要時作出支援。差不多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見大量人士站在路邊聚集,有雜物掟出在馬路上,到達時立刻落車,見到刑偵同事正在制服一名男子,後來知道該男子被捕。刑偵同事話有人掟磚,PW6集中留意惠豐中心的聚集人士,有一名男子穿藍色外套深色衫,金色短頭髮,雙手持有一個金屬罐掟向刑偵同事。同隊隊員追向這位男子,該男子轉向行人路逃走,被PW6雙手抱緊,帶至彌敦道亞皆老街馬路上警察封鎖線內,期間有掙扎。過程中有向被捕人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之後交給警員1878繼續看管,PW6繼續執行原來職務。0036向證物警員12848指出相信是被捕人士掟出的金屬罐,0040暫時控制現場,向1878交代案情。當時拘捕的人與今日庭上D2被告不太似樣,因為當日係金色短頭髮,今日係黑頭髮,但確認被告姓名。
播放片段P3,PW6從錄影片段中認出自己及D2,片中顯示彌敦道亞皆老街情況及警車AM9804,確認畫面與當日現場情況吻合。

🔹PW6 D2律師盤問
PW6曾稱見到D2所擲的金屬罐落地時距離刑偵警員少於一米,PW6澄清現場一部分同事制服疑犯,一部分同事在現場保護同僚,而該金屬罐落地點距站立的同事少於一米。

律師不爭議D2有擲罐,但相關錄影片段拍攝不到,播放D1娛賓片段及P3車cam後,PW6堅持金屬罐與警員少於一米。

PW6不同意警車到場後現場人群已散去,只剩下記者,因PW6無檢查在場人士記者證,不能區分,而行人路上仍有大量人群聚集,同意身穿反光衣人士「部分」可能是記者。

PW6在車內有見到擲物件人士但因距離較遠不能分辨是誰人擲出,亦留意不到他們的去向。同意在口供紙無提及自己下車後有人擲物,及下車後有聽到人叫「死黑警」,但PW6指要視乎自己拘捕的罪名決定記錄的內容,但記憶中以上事件皆有發生。

拘捕D2後,PW6帶D2到封鎖線,D2在馬路上等待,沒有上警車,期間身邊有警員包圍(包括PW6),同意當時D2視線受阻。PW6同意向同僚指出金屬罐為涉案證物時,在現場無向D2提出。

🔹PW6 D3律師盤問
PW6在一段未呈堂的Facebook片段中因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自己,但能認出AM9804原因為該車是第一部到場的警車,但AM9804本身並無其他可識別的特徵。

PW6指自己不能分辨該Facebook片段是否有任何揑造成份。
———————————————
🔵PW7 - DPC701 陳健雄(音)
負責為D2作會面記錄

🌟D2律師反對控方呈遞會面記錄

D2律師指該會面記錄是D2在威嚇下非自願地錄取。以下為辯方說法:

案發日D2被捕後在警署停車場內(臨時羈留室)等待,一名便裝警員身穿警察背心,心口印高級警司字樣,即警員A,向D2稱:「你唔洗打算揾律師,就算比你揾,我都無見過星火啲律師打得贏。」

期後D2沒有機會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警員指:「我想幫你,我都憎政府,而家夜啦,你同同事都攰,如果要等律師就要第二朝先落得口供。」D2意會即若快些落口供便能快些被釋放,而警員亦有提及「落咗口供就比bail」

會面記錄其間,並沒有警員向D2進行對答,過程由警員抄寫問題,然後D2依照警員意思講出及抄寫答案並簽署,過程中D2不了解自己的權利。

🔹PW7主問
PW7現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七隊。案發日便衣當值,5月27日08:30開始執勤。

5月28日01:10 PW7奉案件主管命令到紅磡警署作警誡警員協助錄取口供,其中包括D2。同僚18785向自己轉述案發時警員15099在凌晨見到D2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雙手持鐵罐掉向警方,警員15099因在上址現場執行職務,故拘捕D2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罪。

PW7從18785接過D2後,D2希望聯絡家人,PW7請示主管後獲批,遂聯絡值日官了解安排後,用臨時羈留室電話讓D2聯絡家人。期後上級警長2585為D2作搜身。

【02:08-02:13】
PW7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20)及解釋內容權利,讓D2閱讀及明白內容後簽名確認,PW7亦有向D2讀出通知書內容。

【02:14-03:29】
PW7 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為D2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PP21),現場有其他同僚及其他被捕人,所記錄內容準確,沒有威逼利誘或使用武力。

被告有在會面記錄上寫「我不需要律師陪同」、「我願意回答」、「我食飯經過㗎咋」及簽署確認記錄的內容。

期後就襲警向D2錄取第二份會面紀錄(控方不依賴)。PW7為兩份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錄製副本,由D2簽收。

最後PW7在D2身上撿取衣著及個人物品作證物,期後交D2予同僚8403處理。

🔹PW7 D2律師盤問
臨時羈留室即警署停車場,亦是口供錄取地點,當晚有搭建帳篷作拍照、搜身用。

PW7見D2第一次進入帳篷為搜身時,當時負責搜身警長2585身穿便衣。

PW7無留意現場是否有出現辯方描述的警員A,除警長2585外,PW7無印象D2有接觸其他同事,亦已忘記2585衣著。

PW7當晚無講/聽過「你唔洗揾律師啦」「落咗口供就比bail」或類似字句。

當晚PW7有讓D2打比家人,打電話前有問D2要聯絡誰,故得知D2聯絡呀姨。PW7不同意自己有要求D2限時要5分鐘打完,亦無限制D2致電誰人。不同意律師所指因不准聯絡直系親屬,所以D2先打比呀姨。

律師質疑羈留人士通知書在 02:13記錄完畢,隨即02:14已開始為D2進行會面紀錄,一分鐘內無法完成:抄寫內容+向D2讀出內容+D2確認及簽署,PW7堅持一分鐘已足夠。

律師指會面紀錄上「警誡下的說話一段」沒有讓D2簽署,PW7解釋每一頁右下角已有D2簽署,自己亦曾讀出內容讓D2確認。

會面記錄以一問一答形式記錄,即PW7抄問題,D2寫答案,即一個寫完到一個寫,不停來回換來換去。
對D2動作自如、熟悉落口供程序,PW7不感奇怪。
律師指出D2是在聽到PW7讀出答案後默寫,非自己作出答案,PW7不同意,亦沒有講過「而家都夜啦,我地同事都攰啦,落埋份口供佢啦,要等律師嚟就要等聽朝㗎啦」等字句。

PW7有考慮D2在凌晨落口供會精神狀態不佳,故在第一頁有問D2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作口供,D2有寫「我適合」「不需要律師陪同」並簽名。PW7不同意是自己叫D2寫+簽名。

🔹裁判官問PW7
D2有要求聯絡家人,電話有接通,能成功聯絡呀姨,內容大概為被告通知家人身處地點及情況,通話時間不長,約30秒內。

通話時PW7在D2身邊,沒有監聽對話內容,當時尚未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通話後D2無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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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 DPC 18785 高紀昇(音)
🔹PW8主問
案發至今仍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日處於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執勤。

00:30時同僚就堵路事件進行拘捕,有警員受暴力示威者襲擊,PW8與隊員上前支援。跑到現場時,PW8與警車及軍裝警員同時到埗,見到有便裝警員正制服一名人士,附近有人聚集,路面有雜物。該批便裝警員受不同方向(包括登打士街方向)雜物(包括水樽、紙皮、磚頭)襲擊,聽到同僚叫「有人掉磚」,PW8遂舉起盾牌戒備。

PW8 因關心便衣同事安危而沒有留意軍裝同事位置,但軍裝警員為數約超20人。現場嘈吵,有同事提醒有人擲磚、有人群叫罵聲、有人講粗口、有人鬧「死黑警」等⋯

PW8指相關辱罵說話包括「黑警死全家」認為辱罵是充滿情緒但無內容,辱罵人士超過50人,圍住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期後15099押戒一男子向自己表示已拘捕該男子(即D2),並覆述案發經過,由於現場不適合逗留,PW8帶D2到封鎖線,然後在現場留守,等待警車到紅磡警署。

到達警署後,PW8帶D2見值日官報告案情,期後到臨時搜身室搜身,無發現可疑物品。01:45時把D2交比警員1075處理。

在警員15099接過D2到交給警員1075期間,PW8與D2一起,期間無人使用武力或威逼利誘。

🔹PW8 - D2律師盤問
律師指現場有叫罵聲但PW8在口供無提及,PW8解釋只會記錄有關協助進行拘捕的行動,而每一次遊行示威在地面執勤都聽到類似辱罵內容,故無特別記錄,但有記錄同事叫「有人擲磚」。

不同意律師指出:無記錄的內容是有可能記錯。

PW8承認D2有在帳幕內搜身,但現場沒有人與警員A衣著相同,而即使是高級警司,警察背心亦唔會寫有「高級警司」字眼,但同意當晚有便裝警員穿警察背心。

PW8不肯定現場是否有同僚2585,本身亦不認識此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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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預告:
將傳召PW9 警員11348,而列表上的另外兩名警員無需傳召。

控方尚有一名市民證人就八達通資料方面作供,D3律師有盤問。

估計明早能完結控方案情及特別事項證供(被告傾向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D2需繼續還柙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3/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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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 DPC11348 吳禮謙(音)作供
現於警察總部,案發時是西九重案組4A隊。2020年5月31日是便衣當值,與隊員一起到D3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在屋內搜出一個斜孭袋、一對黑色鞋。屋內有三間房,由D3母親指出D3 的房間,在房內搜出護目鏡。在房內替D3 搜身,搜出一個銀包,內有D3的身分證,駕駛執照,兩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一張馬會卡及一張建造業工人註冊證。D3被捕時身穿黑色背心P24,黑色短褲P25,檢走為證物。
D3辯方盤問:根據相片P8(12)搜證時的鞋櫃內有幾對黑色鞋。
PW9 : 不同意,是一對黑色鞋和幾對深色鞋
PW9同意當時無問過黑色鞋屬於誰。PW9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片段P12港鐵藍田站CCTV。截圖P12a 圈出D3於5月27日13:39:47入閘。
庭上播放片段P13港鐵灣仔站CCTV。截圖P13a圈出D3於13:57:32 D3出現在大堂。

兩份八達通記錄呈堂,第一份是5月28日的港鐵出入閘記錄(中文記錄)為證物#P27
第二份是交易英文記錄附中文譯本#P27 及 P27a 其中一個交易是27/5 17:11:00 $30 商戶#61489 機號#532101

庭上播放D3住所大堂及電梯內的CCTV 片段為證物P10 P11

📌傳召PW10市民黎燕蘭作供
是旺角一間茶飲店的總經理,確認證物P28上面顯示的八達通機的商戶編號61489商戶是她工作的茶飲店,店舖地址及名稱會由證人寫在紙上,在法庭上傳閱並作記錄為證物P29,不在庭上讀出。該茶飲店是在2020年一月份開始營業,使用的八達通機由PW10經PCCW向八達通公司申請,用作收取銷售收入,裝機時PW10有協助,有保留申請記錄,出庭前有翻查紀錄。同舖有另外一部八達通機,兩部八達通機由申請至現在仍有使用。PW10在2019年入職職位是總經理,負責編更安排人手、訂貨及行政工作,日常不需到店舖工作,案發當日休息。
PW10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D2出庭作供。
D2在2020年5月28日凌晨12:35在旺角被拘捕,1:04am被押到紅磡警署,被安置在停車場的臨時拘留室,與其他被捕人士一起等候落口供。期間有一名身高約1.8米,身形肥大,穿着黑色背心,胸口位置印有「高級警司」字樣的警員(下稱為警員A),向D2說「你唔駛搵律師,我未見過星火的人打贏過一場官司」當時警員A同D2身處停車場藍色帳幕外,接着警員A將D2帶到藍色帳幕內說「嗱,我都想幫你,我都好憎政府,你出去合作啲同同事落口供先,我會諗定一啲問題問你,我同事會教你答」之後將D2帶離開帳幕等落口供,D2覺得警員A好惡和不耐煩,不打算讓D2搵律師。警員A有提及如果合作啲配合落口供後,可以保釋走。D2當時相信,心情無助,只想離開。D2案發時是大學生,5月29日要上課,缺席會影響畢業。當日落口供的警員係7015即係本案證人PW7話「而家夜喇,如果等律師要等到聽朝,而家落口供先啦」
臨時證物PP21即PW7寫的會面記錄,係D2睇住佢寫,上面的背景資料是D2提供的。內容寫完後沒有俾D2睇或讀俾D2聽。當時精神狀況係好驚、徬徨。會面紀錄上D2寫的「我適合」「我不需要律師陪同」係PW7要求D2跟住一張過咗膠嘅紙上面的字寫的,跟住叫D2簽名,亦都要求D2寫「我願意回答」,第三版嘅「我自己寫」係同樣情況,這份口供沒有律師陪同。因為警員A說過合作落口供可以保釋,如果搵律師陪同落口供就不是合作。
會面內容的問答題,問的部份是警員A用白紙寫問題交給PW7,由PW7抄到口供紙,再由D2寫上答案,答案係由PW7講D2寫。因為警員A講合作啲可以快啲保釋,全部答案情況相同,PW7要求D2在答案後面簽名。在第四版第八條問題「咁你掟果個鐵罐,而家鐵罐去左邊?答:好似被警察執咗,但係我唔知」。D2解釋因為現場被幾名警員按在地上,背脊向天,不可能睇到。
口供上面第四版的聲明寫上「自願作供的」亦是由PW7提供過膠的紙上的字抄寫的,事實是不自願,第五版嘅聲明「準確記錄」係同樣情況。
D2沒有案底,之前未試過被拘捕,沒有做會面紀錄的經驗。完成後跟指示在每版最下地方簽名。錄完口供後PW7俾拘留紙,即臨時證物PP20,叫D2簽名,冇睇過內容,只以為簽完可以保釋。

控方盤問D2...

D2律師複問
問:主控質疑你面對指控嚴重,點解都要簽名?
答:當時冇想到要坐監,冇想到咁長遠。
問:幾時見到先律師?
答:第二天早上見到律師,5月29日提堂,律師幫忙跟進。開庭前與律師反映,律師有在庭上作出投訴。

D2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辯方需於明天提交特別事項簡短書面陳詞 (point form)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6月24日)09:30續審,期間D2繼續還押🛑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4/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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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廣播,現場9人旁聽
0936 開庭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陳詞
陳詞大綱:
1️⃣D2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
- 辯方指D2一心希望離開不安環境(警署),更因擔心課堂出席率和情緒病,所以明知指控嚴重亦簽署會面記錄(裁判官補充說法為「屈服」)。D2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作出了不明智的選擇是可以理解的。

2️⃣ PW7作供不合理之處
- 對於D2指警員A和PW7有作威嚇或誘使的說話,辯方指PW7作供有多個不合理之處:
1. 據PW7口供會面記錄經過有默契,D2對會面過程熟練,自己書寫答案,對於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D2來說這樣熟練的情節是不可能發生。
2. D2被制服後被警員包圍視線受阻,PW6和PW7口供亦指自己沒有向D2說警方已檢取涉案鐵罐,但PW7卻指D2在會面記錄第8條問題寫上「(鐵罐)可能比警方執左」是不可能
3. 警方會面記錄一般會用口語、原文、原字眼記錄,對於D2在警員無透露會面記錄模式、加上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情況下自行在如此嚴肅的場合以口語化書寫說錄,辯方認為這不是自然反應。

3️⃣PP20與PP21的矛盾
- 對於PW7指PP20 羈留人士通知書由被告在PP21會面記錄開始前1分鐘簽署,辯方指警員需向D2詢問個人資料等問題和抄寫,不可能在1分鐘內完成,指PW7有可能在PP21完成後才向D2出示PP20和要求簽署,D2在接受會面記錄時有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其後D2在PP21的額外回應亦無加簽名確認,此會面記錄準確性低,PW7不可信。

4️⃣誰人進入帳篷內做甚麼?
- PW7在盤問下承認見D2和UI2585(一名警員)入過帳篷,PW8口供則指自己一直陪伴D2,無見過有人威嚇利誘D2。期後PW8將D2交PW7,PW7卻說目擊上述情況,與PW8口供矛盾,但反而與D2指警員A同他入帳篷吻合,D2指出的案情非與控方案情有不可能的出入。

- 對於被告認出警員A制服為高級警司背心,裁判官指被告無證人支持其說法(搵唔到呢個人),同意考慮基礎為「有人同D2入過帳篷,但唔知做咩,唔知係咪有威嚇利誘」(被告指有人威嚇利誘)由裁判官裁斷。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17至呈堂)陳詞
- 辯方認為PP17 FB影片有可疑(suspicious),理由是影片標示時間與案發關鍵時間不一致,不排除曾遭改動,認為法庭需考慮影片與本案關聯性與表面真確性。

- 辯方引用案例 CACC38/2017 [2019] HKCA 839(見文末),指出PW2指下載PP17至呈堂期間有記錄,但在下載前則完全無記錄。對於部份警員指對PP17畫面有所認識,辯方認為部份警員未能在PP17中認出自己,包括PW5和PW6。辯方認為PP17畫質模糊,各警員認識有限,畫面無特定方位、無特定人物、拍攝角度不一,不能與已呈堂影片比對,希望法庭裁定環境證據未能證明PP17表面真確,不得被接納呈堂

📌裁判官的回應
#鄭念慈裁判官 回應指考慮PP17能否呈堂需考慮兩點:
1. PP17與本案是否相關?
- 裁判官舉例指控方指在D3家中搜出護目鏡與本案無關
2.PP17是否表面真確?(在未能叫拍攝者出庭作供的情況下)
- 裁判官引用與辯方相同案例(95段),指出若有其他片拍攝與PP17相符情況可作比對,本案有證物P2等幾條影片可作比對,裁判官認為兩條影片均有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一個豬油罐,一警車隨後快速衝往現場,警員從警車左方下車,按低D1,衝前拉D2。裁判官只需考慮PP17拍攝的情節是否與P2一相同。

- 裁判官又指控方製作的比對列表已相對克制,不認為PP17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豬油罐,及後警車到場,畫質模糊。
(按:PP17拍攝視角在記者群中,不排除由藍媒所拍攝)

📌D3辯護律師的回應
- 辯護律師強調PP17連貫性不佳,鏡頭移動,焦點不一,加上有時間標示有可能遭改動的疑點,希望法庭即使接納PP17亦應採取較低比重。

- 辯護律師亦強調,利用P2作影像比對應一同考慮圖示、時間等元素,影片成功比對亦需拍攝相關人士出現,而P2無拍攝到D3,只有PP17疑似拍攝到D3。

📌裁判官的提示
裁判官提示主控,在裁決完特別事項後,在裁定是否表證成立時要求控方補充更準確的非法集結時間(幾時至幾時)是由D3疑似擲物開始?還是由警員清路障,警車經過時群眾叫囂開始?

1055 案件押後至本日 (2021年6月24日)14:30續審,屆時裁判官將就兩項特別事項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廷伸閱讀
1.CACC38/2017 [2019] HKCA 839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83,94-95段

(按: D2返回羈留室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致意,D3亦有向到場旁聽人士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