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批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裁決及判詞難聽過粗口,不日後補)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批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裁決及判詞難聽過粗口,不日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文娛中心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承認控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將於2021年3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庭第六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商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1/1]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警方相關人員未到,因警方以為審訊下午開始,休庭至1015等待有關人員到達法院...
1018開庭
控方指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
🌟自簽$1000 守行為24個月,撤銷控罪🌟
需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1/1]
吳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警方相關人員未到,因警方以為審訊下午開始,休庭至1015等待有關人員到達法院...
1018開庭
控方指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
🌟自簽$1000 守行為24個月,撤銷控罪🌟
需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7) #1110屯門
🛑服刑中,已服刑9個多月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陳手足於2020年6月12日在胡雅文法官席前認罪,6月29日被判監2年8個月,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488
--------------------------
上訴理據 #伍頴珊大律師
上訴方同意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未必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原審法官以4年作量刑起點依然過重,即使攜帶1.88L燃料亦不表示被告會用來制作更多汽油彈,因為無其他容器。本案被告只是管有可用作縱火的物品而未有實質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未有如縱火或企圖縱火般嚴重,因此應在量刑中反映。
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以下案情類似的案例:DCCC278/2020 陳俊暉案。該案陳手足管有的物品可製作更多汽油彈、亦有實質使用汽油彈(燒警署)、聯同他人犯案、被捕時蒙面。在缺乏上述加刑因素的情況下,上訴方不解胡雅文法官為何該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只是3年半而本案卻是4年。
👨🏼⚖️麥副庭長認為陳俊暉案是在他住所搜出汽油彈,而本案被告則更進一步,將帶汽油彈出街。
--------------------------
👨⚖️答辯方回應
上訴方提及DCCC278/2020案中的加刑因素,胡雅文法官該案判刑時已經在縱火罪中考慮,控罪的量刑獨立考慮,因此不會應用這些加刑因素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中。上訴方卻混淆兩項控罪的判刑理由,誤以為本案被告罪責未如該案被告重而不應判處4年監禁。
事實上,上訴人在被捕時手中有 (沒有證據證明可正常運作的) 對講機,攜帶3枚已完成的汽油彈在腰間可輕易地使用,亦有漏斗及1.88L易燃物品,身穿黑衣明顯為了匿藏行蹤。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承認會使用上述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當可能是透過縱火達致目的,可見有縱火意圖。
--------------------------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本案判刑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佈理由。
CACC9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793&currpage=T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7) #1110屯門
🛑服刑中,已服刑9個多月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陳手足於2020年6月12日在胡雅文法官席前認罪,6月29日被判監2年8個月,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488
--------------------------
上訴理據 #伍頴珊大律師
上訴方同意改判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未必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但原審法官以4年作量刑起點依然過重,即使攜帶1.88L燃料亦不表示被告會用來制作更多汽油彈,因為無其他容器。本案被告只是管有可用作縱火的物品而未有實質使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未有如縱火或企圖縱火般嚴重,因此應在量刑中反映。
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以下案情類似的案例:DCCC278/2020 陳俊暉案。該案陳手足管有的物品可製作更多汽油彈、亦有實質使用汽油彈(燒警署)、聯同他人犯案、被捕時蒙面。在缺乏上述加刑因素的情況下,上訴方不解胡雅文法官為何該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只是3年半而本案卻是4年。
👨🏼⚖️麥副庭長認為陳俊暉案是在他住所搜出汽油彈,而本案被告則更進一步,將帶汽油彈出街。
--------------------------
👨⚖️答辯方回應
上訴方提及DCCC278/2020案中的加刑因素,胡雅文法官該案判刑時已經在縱火罪中考慮,控罪的量刑獨立考慮,因此不會應用這些加刑因素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中。上訴方卻混淆兩項控罪的判刑理由,誤以為本案被告罪責未如該案被告重而不應判處4年監禁。
事實上,上訴人在被捕時手中有 (沒有證據證明可正常運作的) 對講機,攜帶3枚已完成的汽油彈在腰間可輕易地使用,亦有漏斗及1.88L易燃物品,身穿黑衣明顯為了匿藏行蹤。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承認會使用上述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當可能是透過縱火達致目的,可見有縱火意圖。
--------------------------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本案判刑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稍後會以書面形式頒佈理由。
CACC9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793&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代表 鄧大律師 申請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11月4日終審法院就「赴湯杜火」上訴案頒下判詞,其中提到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明知現場有非法集結正在進行仍然參與其中。 辯方早前已呈交一份醫療報告,而此次索取的另一份醫療報告將由被告於案發前的主診醫生所寫,與上述爭議有關。 辯方已於11月8日以書信及電話聯絡醫生,11月9日得到電話回覆指需要一個月準備醫療報告,因此辯方申請另定一個審期,待12月8日收到新的醫療報告。 裁判官希望今日可以先開控方案情,另預留一天處理醫療報告,但辯方指控方立場是希望整個審訊押後。
🧷 控方回應
控方表明希望將整個審訊押後,律政司指示是希望收到新的醫療報告後,先研究是否需要傳召控方專家反駁,對事實證人作供亦可能有影響。 控方現階段打算傳召3名證人,包括兩名督察及拘捕警員,該兩名督察為目擊證人,辯方將會爭議其觀察,證物鏈則沒有爭議。
裁判官休庭考慮前,詢問控方立場是認為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是constituent還是participant,如是constituent,則不需考慮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願,只需證明控罪的四個元素。 控方沒有就此表明立場。
休庭後,裁判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辯雙方經討論後希望定一個較後的日期,予時間控方閱讀醫療報告後考慮是否傳召控方專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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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代表 鄧大律師 申請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11月4日終審法院就「赴湯杜火」上訴案頒下判詞,其中提到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明知現場有非法集結正在進行仍然參與其中。 辯方早前已呈交一份醫療報告,而此次索取的另一份醫療報告將由被告於案發前的主診醫生所寫,與上述爭議有關。 辯方已於11月8日以書信及電話聯絡醫生,11月9日得到電話回覆指需要一個月準備醫療報告,因此辯方申請另定一個審期,待12月8日收到新的醫療報告。 裁判官希望今日可以先開控方案情,另預留一天處理醫療報告,但辯方指控方立場是希望整個審訊押後。
🧷 控方回應
控方表明希望將整個審訊押後,律政司指示是希望收到新的醫療報告後,先研究是否需要傳召控方專家反駁,對事實證人作供亦可能有影響。 控方現階段打算傳召3名證人,包括兩名督察及拘捕警員,該兩名督察為目擊證人,辯方將會爭議其觀察,證物鏈則沒有爭議。
裁判官休庭考慮前,詢問控方立場是認為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是constituent還是participant,如是constituent,則不需考慮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願,只需證明控罪的四個元素。 控方沒有就此表明立場。
休庭後,裁判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辯雙方經討論後希望定一個較後的日期,予時間控方閱讀醫療報告後考慮是否傳召控方專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
由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後,2021年12月14日收到屯門醫院的醫療紀錄,經指示,醫療報告中有項目要再向陳醫生詢問。同日,辯方已發信予陳醫生。辯方有向陳醫生表示2022年1月28日前希望可收到回覆,而辯方會於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把報告交予控方。控方表示需要4星期索取指示。
關於控罪2的判刑將會同樣押後處理
施祖堯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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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
由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後,2021年12月14日收到屯門醫院的醫療紀錄,經指示,醫療報告中有項目要再向陳醫生詢問。同日,辯方已發信予陳醫生。辯方有向陳醫生表示2022年1月28日前希望可收到回覆,而辯方會於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把報告交予控方。控方表示需要4星期索取指示。
關於控罪2的判刑將會同樣押後處理
施祖堯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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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張(25) #續審 [7/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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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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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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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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