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50]
#0728上環 #暴動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1 開庭
下午繼續播片和主問PW4,在盤問期間,代表D1,D2,D3,D11和D12的辯護律師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證人時,🌟PW4兩次質問辯護律師「掟磚你睇唔睇到?」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呢到唔係你問問題」,庭上哄笑。
在D10辯護律師 #林凱依大律師 剛開始盤問時,#練錦鴻法官 曾高聲呼叫「你介唔介意講野大聲啲!?」直播員在延伸庭亦被嚇一跳。
PW4不同意D10辯護律師指在警方防線前大部份人士為記者,🌟指當中有「扮市民嘅暴徒」,更問律師「着黃背心就係記者啦咩?」,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作供時需用中性字,因暴徒等字眼含價值判斷,明白你答問題答左成日好攰,但要控制好自己,你咁樣係幫唔到我哋」
1638 休庭,明天1000時繼續。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50]
#0728上環 #暴動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1 開庭
下午繼續播片和主問PW4,在盤問期間,代表D1,D2,D3,D11和D12的辯護律師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證人時,🌟PW4兩次質問辯護律師「掟磚你睇唔睇到?」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呢到唔係你問問題」,庭上哄笑。
在D10辯護律師 #林凱依大律師 剛開始盤問時,#練錦鴻法官 曾高聲呼叫「你介唔介意講野大聲啲!?」直播員在延伸庭亦被嚇一跳。
PW4不同意D10辯護律師指在警方防線前大部份人士為記者,🌟指當中有「扮市民嘅暴徒」,更問律師「着黃背心就係記者啦咩?」,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作供時需用中性字,因暴徒等字眼含價值判斷,明白你答問題答左成日好攰,但要控制好自己,你咁樣係幫唔到我哋」
1638 休庭,明天1000時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繼續傳召PW6 高級督察陳子維(音)
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並穿着軍裝當值,駐守西九龍高鐵站。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影片P77 ????閉路電視片段
20:48:05開始
畫面所見有示威者推著一輛地盤用的手推車走向禧利街方向。PW6表示手推車上有圓形木板及四支鐵枝插了在車上
21:04:44開始繼續播放
210??? 畫面所見有大批示威者由文華里向禧利街方向移動,PW6指出當時接近文華里的位置有催淚彈
🌟#練錦鴻法官 關注催淚煙在散去後還會否聞到等問題
官:催淚煙散咗之後聞唔聞到?
PW6:聞到
官:橫街射咗催淚煙隔咗幾耐會聞到?
PW6:視乎風向
21:06 有示威者在馬路中間放下一些長條狀的物品
21:11 有另一位示威者拾起,馬路中間的竹子
21:13:11 催淚煙散去得差不多,示威者重新走上前,有示威者用竹子敲打
21:20:44 當時PW6已經到達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推進中,2120時PW6大概在摩利臣街和急庇利街中間左右的干諾道中
21:20 一群示威者推著裝有磚頭的手推車由文華里前往禧利街方向
21:20播放至21:25
21:25 PW6剛過了急庇利街,片中的催淚煙相信是PW6所在的隊伍發射。畫面所見有人嘗試淋熄催淚煙,其後有人用紅色的桶子蓋住催淚彈。其後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走近桶子,那個人把熄滅了的催淚煙掟向其前方
21:29 有人把催淚煙放在了接近文華里的店鋪前
21:34 PW6在禧利街口跟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位處接近文華里。畫面所見有一名手持盾牌的示威者衝向禧利街方向。另有3-4名示威者朝著警方在洗禮街的防線衝前。衝前的示威者有些蹲了下來,在禧利街之前文華里之後組成防線
21:36 示威者防線退後
21:36 PW6表示差不多開始推進
21:36:43 畫面所見警方防線推前
21:37 警方過了禧利街在文華里之前停下,組成防線。
21:48 PW6所在隊伍的警員舉黑旗
21:49 警方向文華里推進,STC(畜龍)進入文華里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
-20:00:01開始播放
20:00:05 畫面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展示寫有黑警的旗,其後朝向禧利街走去
20:46:59 畫面所見路面停了一輛黑色車輛
21:44:54 畫面可見警方防線已推進至文華里一帶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一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及林士街
21:27開始播放
212721 可見一名手持黃色雨傘的示威者把一個紅色桶子放在地上,其後有另一名示威者上前拿走桶子
213021開始
-畫面可見一塊黑色自製盾牌上寫有「革命」
213322 文華里以前可見有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遮陣旁邊見到有自製盾牌寫有「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二號鏡頭,一共八個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
19:49:33開始播放
19:49:44 畫面可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搬運水馬、工程用圍欄、雪糕筒、垃圾桶向林士街奔跑,該些示威者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等。該些示威者使用上述物品在林士街組成了路障。
19:51:11 可見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推了一些雜物,行向林士街方向
19:52:10 可見有人推著手推車從林士街方向返回文華里方向
19:57:00 可見示威者在林士街築起的路障成形,橫跨整條行車線。電車站(?)附近有人用噴漆噴東西。
19:57:55 可見有人用棍狀物體敲打電壓箱
20:06:20 可見林士街的路障及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
20:17:26 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在永安中心的外牆上噴上「狗官」二字
20:36:56 可見在噴跡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用竹棚搭建障礙物
20:38:18 可見剛在搭建障礙物的示威者離開,馬路上有催淚彈。其後有示威者用竹子弄走催淚彈
21:00:06 可見示威者重新返回永安中心對出的馬路聚集
21:03:20 可見示威者正在拆除剛剛搭建的障礙物
21:47:00 可見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組成防線及遮陣。PW6表示這是警方跟示威者對峙的情況,其當時身處干諾道中
21:47:19 可見有催淚彈射出,示威者防線向文華里方向後退
21:47:36 可見有畜龍已推進至永安中心外。當時PW6正在推進中,片段中可見其正準備到達文華里。
21:47:46 可見PW6所屬隊伍到達文華里一帶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面向文華里
19:49:53 可見示威者在干諾道中搬了一些圍欄,走向林士街方向。其後在永安中心外的巴士站馬路築起路障
19:51:15 可見馬路上有示威者推著載有圍欄的物體向林士街方向走動
21:47:19 PW6表示此時段警方正在推進中。接下來的畫面中可見示威者退後,走向林士街方向。期間有示威者向馬路擲出雜物,如圍欄。
PW6表示自己在2148時已到達文華里。
21:52:26 可見警方已在文華里一帶、永安中心巴士站處築成防線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
📌播放P68 PD16 警方片段 0005
-鏡頭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面、林士街方向
21:31:30開始播放
林士街的街口仍然有不同車輛經過,他們都不能進入干諾道中。大部分的車會進入干諾道中的東行線/進入干諾道西/返回金鐘方向。
21:31:44 可見一輛大型車輛駛入林士街藉口,其後轉向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21:41:14 可見一輛巴士在林士街口轉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禧利街方向
20:02開始
20:16:45 可見馬路邊有兩名身穿黑衣、裙子的女子。PW6同意兩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1:25 可見一名身穿紅衣的男子在馬路上走向東。PW6同意該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2:40 可見有一名身穿綠衣的男子在行人路上走向東。PW6表示該人不像是示威者
20:30:30 可見馬路邊有一名身穿黑背心、短褲及粉紅色鞋子的女子,PW6表示其看上去像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直到2149左右,在林士街及干諾道中交界的地方仍然可以通車,惟車輛不能進入干諾道中,PW6同意。辯方指出2030時干諾道中上依然有行人行走,PW6同意。當晚上環站所有出入口路面的交通都仍然開放給任何市民使用,並且有人使用,PW6則指出其不清楚地鐵站的狀況。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PW6
(太多字俾要拆post/_\擺條link喺度👇🏿)
https://telegra.ph/A10法律代表-林凱依大律師-盤問PW6-06-22
📌播放P68 警方片段 PV56
21:32:39 可見警方防線尚未過犀利街街口
21:34:03 可見警方防線停留在海港商業大廈對出/PW6表示當時距離文華里出入口大概20-30米左右
21:34:13 可見有一批示威者面向警方防線。PW6表示示威者距離警方防線大概80-90米
21:34:47 影片中聽到有警員叫記者返回行人路,PW6表示相信背景中的嘈雜聲是示威者造成的
21:35:31 可見畫面中間的林士街停車場對下有人群。辯方指出那些是記者,PW6表示只見他們身穿黃色背心,相信部分是記者
21:37:38 可見永安中心對出天橋上有人手持長盾,PW6相信那些人是警員
21:38:04 可見有示威者敲打永安中心的外牆
21:38:47 可見示威者人群中有催淚煙。PW6表示該催淚彈不是其小隊發射的。
21:40:42 PW6表示畫面中可見有示威者正在移動,不能排除當時整批示威者均在後退的可能性
辯方指出背景聲可聽到有不斷的敲打聲,PW6同意。
21:41:01 辯方問PW6接下一輪的催淚煙是否由其小隊發出,PW6否認及表示不清楚是由哪個小隊發出
21:43:16 可見有催淚煙。PW6表示相信是深水埗的小隊發出的,其後幾秒再見到有催淚煙發出,PW6表示相信該催淚煙是由同一小隊發出
21:43:37 辯方指出天橋下路中間有頭戴黃色帽的人群,PW6表示看到該些人身處在竹棚附近。
21:43:55、21:44:23、21:44:39、21:44:43、21:44:48時均聽到有催淚煙被發出,PW6表示這些催淚煙從位置而言均是深水埗小隊發出的。
09:46:22 辯方指出STC衝入文華里之前不曾給予現場示威者任何警告,PW6同意並指出之前警方一直都有作出警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
📌播放P66 PV64
21:44:28開始
21:44:31 畫面右上方可見有警員正舉起黑旗。PW6表示當時在警方防線最前方
-PW6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今日星期五啦~大家要好好休息❤️)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繼續傳召PW6 高級督察陳子維(音)
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並穿着軍裝當值,駐守西九龍高鐵站。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影片P77 ????閉路電視片段
20:48:05開始
畫面所見有示威者推著一輛地盤用的手推車走向禧利街方向。PW6表示手推車上有圓形木板及四支鐵枝插了在車上
21:04:44開始繼續播放
210??? 畫面所見有大批示威者由文華里向禧利街方向移動,PW6指出當時接近文華里的位置有催淚彈
🌟#練錦鴻法官 關注催淚煙在散去後還會否聞到等問題
官:催淚煙散咗之後聞唔聞到?
PW6:聞到
官:橫街射咗催淚煙隔咗幾耐會聞到?
PW6:視乎風向
21:06 有示威者在馬路中間放下一些長條狀的物品
21:11 有另一位示威者拾起,馬路中間的竹子
21:13:11 催淚煙散去得差不多,示威者重新走上前,有示威者用竹子敲打
21:20:44 當時PW6已經到達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推進中,2120時PW6大概在摩利臣街和急庇利街中間左右的干諾道中
21:20 一群示威者推著裝有磚頭的手推車由文華里前往禧利街方向
21:20播放至21:25
21:25 PW6剛過了急庇利街,片中的催淚煙相信是PW6所在的隊伍發射。畫面所見有人嘗試淋熄催淚煙,其後有人用紅色的桶子蓋住催淚彈。其後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走近桶子,那個人把熄滅了的催淚煙掟向其前方
21:29 有人把催淚煙放在了接近文華里的店鋪前
21:34 PW6在禧利街口跟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位處接近文華里。畫面所見有一名手持盾牌的示威者衝向禧利街方向。另有3-4名示威者朝著警方在洗禮街的防線衝前。衝前的示威者有些蹲了下來,在禧利街之前文華里之後組成防線
21:36 示威者防線退後
21:36 PW6表示差不多開始推進
21:36:43 畫面所見警方防線推前
21:37 警方過了禧利街在文華里之前停下,組成防線。
21:48 PW6所在隊伍的警員舉黑旗
21:49 警方向文華里推進,STC(畜龍)進入文華里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
-20:00:01開始播放
20:00:05 畫面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展示寫有黑警的旗,其後朝向禧利街走去
20:46:59 畫面所見路面停了一輛黑色車輛
21:44:54 畫面可見警方防線已推進至文華里一帶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一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及林士街
21:27開始播放
212721 可見一名手持黃色雨傘的示威者把一個紅色桶子放在地上,其後有另一名示威者上前拿走桶子
213021開始
-畫面可見一塊黑色自製盾牌上寫有「革命」
213322 文華里以前可見有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遮陣旁邊見到有自製盾牌寫有「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二號鏡頭,一共八個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
19:49:33開始播放
19:49:44 畫面可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搬運水馬、工程用圍欄、雪糕筒、垃圾桶向林士街奔跑,該些示威者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等。該些示威者使用上述物品在林士街組成了路障。
19:51:11 可見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推了一些雜物,行向林士街方向
19:52:10 可見有人推著手推車從林士街方向返回文華里方向
19:57:00 可見示威者在林士街築起的路障成形,橫跨整條行車線。電車站(?)附近有人用噴漆噴東西。
19:57:55 可見有人用棍狀物體敲打電壓箱
20:06:20 可見林士街的路障及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
20:17:26 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在永安中心的外牆上噴上「狗官」二字
20:36:56 可見在噴跡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用竹棚搭建障礙物
20:38:18 可見剛在搭建障礙物的示威者離開,馬路上有催淚彈。其後有示威者用竹子弄走催淚彈
21:00:06 可見示威者重新返回永安中心對出的馬路聚集
21:03:20 可見示威者正在拆除剛剛搭建的障礙物
21:47:00 可見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組成防線及遮陣。PW6表示這是警方跟示威者對峙的情況,其當時身處干諾道中
21:47:19 可見有催淚彈射出,示威者防線向文華里方向後退
21:47:36 可見有畜龍已推進至永安中心外。當時PW6正在推進中,片段中可見其正準備到達文華里。
21:47:46 可見PW6所屬隊伍到達文華里一帶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面向文華里
19:49:53 可見示威者在干諾道中搬了一些圍欄,走向林士街方向。其後在永安中心外的巴士站馬路築起路障
19:51:15 可見馬路上有示威者推著載有圍欄的物體向林士街方向走動
21:47:19 PW6表示此時段警方正在推進中。接下來的畫面中可見示威者退後,走向林士街方向。期間有示威者向馬路擲出雜物,如圍欄。
PW6表示自己在2148時已到達文華里。
21:52:26 可見警方已在文華里一帶、永安中心巴士站處築成防線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
📌播放P68 PD16 警方片段 0005
-鏡頭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面、林士街方向
21:31:30開始播放
林士街的街口仍然有不同車輛經過,他們都不能進入干諾道中。大部分的車會進入干諾道中的東行線/進入干諾道西/返回金鐘方向。
21:31:44 可見一輛大型車輛駛入林士街藉口,其後轉向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21:41:14 可見一輛巴士在林士街口轉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禧利街方向
20:02開始
20:16:45 可見馬路邊有兩名身穿黑衣、裙子的女子。PW6同意兩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1:25 可見一名身穿紅衣的男子在馬路上走向東。PW6同意該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2:40 可見有一名身穿綠衣的男子在行人路上走向東。PW6表示該人不像是示威者
20:30:30 可見馬路邊有一名身穿黑背心、短褲及粉紅色鞋子的女子,PW6表示其看上去像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直到2149左右,在林士街及干諾道中交界的地方仍然可以通車,惟車輛不能進入干諾道中,PW6同意。辯方指出2030時干諾道中上依然有行人行走,PW6同意。當晚上環站所有出入口路面的交通都仍然開放給任何市民使用,並且有人使用,PW6則指出其不清楚地鐵站的狀況。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P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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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legra.ph/A10法律代表-林凱依大律師-盤問PW6-06-22
📌播放P68 警方片段 PV56
21:32:39 可見警方防線尚未過犀利街街口
21:34:03 可見警方防線停留在海港商業大廈對出/PW6表示當時距離文華里出入口大概20-30米左右
21:34:13 可見有一批示威者面向警方防線。PW6表示示威者距離警方防線大概80-90米
21:34:47 影片中聽到有警員叫記者返回行人路,PW6表示相信背景中的嘈雜聲是示威者造成的
21:35:31 可見畫面中間的林士街停車場對下有人群。辯方指出那些是記者,PW6表示只見他們身穿黃色背心,相信部分是記者
21:37:38 可見永安中心對出天橋上有人手持長盾,PW6相信那些人是警員
21:38:04 可見有示威者敲打永安中心的外牆
21:38:47 可見示威者人群中有催淚煙。PW6表示該催淚彈不是其小隊發射的。
21:40:42 PW6表示畫面中可見有示威者正在移動,不能排除當時整批示威者均在後退的可能性
辯方指出背景聲可聽到有不斷的敲打聲,PW6同意。
21:41:01 辯方問PW6接下一輪的催淚煙是否由其小隊發出,PW6否認及表示不清楚是由哪個小隊發出
21:43:16 可見有催淚煙。PW6表示相信是深水埗的小隊發出的,其後幾秒再見到有催淚煙發出,PW6表示相信該催淚煙是由同一小隊發出
21:43:37 辯方指出天橋下路中間有頭戴黃色帽的人群,PW6表示看到該些人身處在竹棚附近。
21:43:55、21:44:23、21:44:39、21:44:43、21:44:48時均聽到有催淚煙被發出,PW6表示這些催淚煙從位置而言均是深水埗小隊發出的。
09:46:22 辯方指出STC衝入文華里之前不曾給予現場示威者任何警告,PW6同意並指出之前警方一直都有作出警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
📌播放P66 PV64
21:44:28開始
21:44:31 畫面右上方可見有警員正舉起黑旗。PW6表示當時在警方防線最前方
-PW6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今日星期五啦~大家要好好休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行政部(特別職務),為西九龍應變大隊莫慶榮高級警司(PW1)的傳令員,身穿防暴裝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100開始當值,1859在干諾道西準備向東掃蕩。2134位處干諾道中、未過文華里路口的西行車線,警方在該處架設了一條橫跨東西行車線的防線
PW7看見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文華里路口有過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設立了一些障礙物。干諾道中的障礙物主要以竹枝、木條、從鐵欄拔出的鐵枝及垃圾桶組成;文華里的障礙物則比較零碎。
兩道防線的示威者都有手持雨傘及盾牌, 並叫喊口號: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黑警」。示威者有掟木條、玻璃樽及鐵枝,有警員被鐵珠彈中頭盔,PW7當時與示威者距離30-40米,PW7相信鐵珠是用彈弓射出。
其後,警員舉黑旗及橙旗、並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21:45時,PW2指示STC(畜龍)用催淚彈射向文華里,對示威者作驅散及在可能的情況下作出拘捕。STC發射催淚彈後衝入文華里,PW7及PW2則跟隨一同衝入文華里。
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10米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 shirt、藍色長牛仔褲,背黑色斜孭袋,帶灰色口罩及白色勞工手套的男子(A1),站在示威者防線的前二三排。PW7走近時,A1想轉身逃走,但後面有示威者阻礙。PW2嘗試上前截停A1但不成功,PW7嘗試搭住A1的膊頭與頸,糾纏之下令其失平衡跌在地上。當時莫警司在PW7右前方一至兩個身位,PW7因男子想爬走而將其鎖上手銬。
刑事偵緝警長970、警員9325、警員13985此時跟隨警員防線推進至干諾道中西行線石壆。PW7指23:03時帶着A1到該位置請求上述刑事偵緝警員協助。被問及是否與A1一同逾一小時後,改口稱當時時間是22:03。
其後,PW7及刑事偵緝警員一同帶A1到文華里拍攝影片,之後帶A1上警車,期間PW2沒有同行。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5 STC進入文華里,,PW7及PW2穿着防暴裝出現在金豐出面??
21:47:45 PW7單膝下跪後蹲下,用手(PW7十分強調沒有用身體)壓住A1。及後PW7及PW2將A2帶到干諾道中
📌控方展示P50(25),PW7指出拘捕A1的位置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49:44 可見A1,PW7認出自己、旁邊戴防毒面罩的PW2及身穿白色短袖t shirt的刑事偵緝警員9325。A1雙手反鎖並戴有勞工手套,PW7向刑事偵緝警員指出拘捕位置
21:47:26 PW7及PW2正在制服A1,PW7推A1翻身,反手鎖上手銬
📌播放P81 open source2 蘋果日報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實時為21:48:01暫停
PW7、PW2、A1三人走向干諾道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2019年7月29日22:15時,PW7完成第一份兩頁紙的Pol 154口供、2019年9月18日20:45時,完成第二份Pol 154口供,其中第二段指其畫了一幅草圖(附件一),箇中描述了拘捕A1的過程。如圖中所示,文華里在圖的右下方,正上方是干諾道中,與文華里成直角,起步之位置以圓點標示在干諾道中箭咀(警方防線)的位置,推進路線以虛線標示,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PW7的位置則以星號表示。在文華里內,控制及拘捕A1位置以三角形表示,截停A1的位置以交叉表示,比拘捕位置近德輔道中。
📌展示P86地圖供PW7指認截停及拘捕A1的位置
圖中文華里西邊有寶軒酒店,有兩個凹位。PW7第一眼見到A1時,其距離拘捕的位置距離約2-3米,與截停位置距離約6-7米。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49 STC進入文華里時發放催淚彈。當時示威者組成遮陣,第一排打橫,後排向天。CCTV的角度是從高處拍攝,但PW7當時觀察的角度是平視。CCTV顯示STC進入文華里時示威者都在跑。PW7進入文華里時跑了約十米。
辯方質疑PW7在遠距離並受催淚煙及跑在前面的STC阻礙視線,如何看清第二三排的人的裝束?而且片中顯示當時所有示威者都跑走了,沒有人停留在第二三排的位置被截停。
片中可見PW7拘捕A1時跑了幾十米,但草圖中顯示第一次PW7看到A1的位置與拘捕位置距離只有幾米。PW7指圖中沒有顯示A1逃走的距離。
第一份口供第六段提及PW7上前控制A7時,雙方發生糾纏,但沒有提過A1如何爬走,影片亦沒有拍攝到。辯方指出21:45PW7控制A1後沒有作出拘捕,21:47PW7把A1帶到干諾道中後再帶返文華里時才作出拘捕,PW7否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行政部(特別職務),為西九龍應變大隊莫慶榮高級警司(PW1)的傳令員,身穿防暴裝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100開始當值,1859在干諾道西準備向東掃蕩。2134位處干諾道中、未過文華里路口的西行車線,警方在該處架設了一條橫跨東西行車線的防線
PW7看見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文華里路口有過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設立了一些障礙物。干諾道中的障礙物主要以竹枝、木條、從鐵欄拔出的鐵枝及垃圾桶組成;文華里的障礙物則比較零碎。
兩道防線的示威者都有手持雨傘及盾牌, 並叫喊口號: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黑警」。示威者有掟木條、玻璃樽及鐵枝,有警員被鐵珠彈中頭盔,PW7當時與示威者距離30-40米,PW7相信鐵珠是用彈弓射出。
其後,警員舉黑旗及橙旗、並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21:45時,PW2指示STC(畜龍)用催淚彈射向文華里,對示威者作驅散及在可能的情況下作出拘捕。STC發射催淚彈後衝入文華里,PW7及PW2則跟隨一同衝入文華里。
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10米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 shirt、藍色長牛仔褲,背黑色斜孭袋,帶灰色口罩及白色勞工手套的男子(A1),站在示威者防線的前二三排。PW7走近時,A1想轉身逃走,但後面有示威者阻礙。PW2嘗試上前截停A1但不成功,PW7嘗試搭住A1的膊頭與頸,糾纏之下令其失平衡跌在地上。當時莫警司在PW7右前方一至兩個身位,PW7因男子想爬走而將其鎖上手銬。
刑事偵緝警長970、警員9325、警員13985此時跟隨警員防線推進至干諾道中西行線石壆。PW7指23:03時帶着A1到該位置請求上述刑事偵緝警員協助。被問及是否與A1一同逾一小時後,改口稱當時時間是22:03。
其後,PW7及刑事偵緝警員一同帶A1到文華里拍攝影片,之後帶A1上警車,期間PW2沒有同行。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5 STC進入文華里,,PW7及PW2穿着防暴裝出現在金豐出面??
21:47:45 PW7單膝下跪後蹲下,用手(PW7十分強調沒有用身體)壓住A1。及後PW7及PW2將A2帶到干諾道中
📌控方展示P50(25),PW7指出拘捕A1的位置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49:44 可見A1,PW7認出自己、旁邊戴防毒面罩的PW2及身穿白色短袖t shirt的刑事偵緝警員9325。A1雙手反鎖並戴有勞工手套,PW7向刑事偵緝警員指出拘捕位置
21:47:26 PW7及PW2正在制服A1,PW7推A1翻身,反手鎖上手銬
📌播放P81 open source2 蘋果日報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實時為21:48:01暫停
PW7、PW2、A1三人走向干諾道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2019年7月29日22:15時,PW7完成第一份兩頁紙的Pol 154口供、2019年9月18日20:45時,完成第二份Pol 154口供,其中第二段指其畫了一幅草圖(附件一),箇中描述了拘捕A1的過程。如圖中所示,文華里在圖的右下方,正上方是干諾道中,與文華里成直角,起步之位置以圓點標示在干諾道中箭咀(警方防線)的位置,推進路線以虛線標示,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PW7的位置則以星號表示。在文華里內,控制及拘捕A1位置以三角形表示,截停A1的位置以交叉表示,比拘捕位置近德輔道中。
📌展示P86地圖供PW7指認截停及拘捕A1的位置
圖中文華里西邊有寶軒酒店,有兩個凹位。PW7第一眼見到A1時,其距離拘捕的位置距離約2-3米,與截停位置距離約6-7米。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49 STC進入文華里時發放催淚彈。當時示威者組成遮陣,第一排打橫,後排向天。CCTV的角度是從高處拍攝,但PW7當時觀察的角度是平視。CCTV顯示STC進入文華里時示威者都在跑。PW7進入文華里時跑了約十米。
辯方質疑PW7在遠距離並受催淚煙及跑在前面的STC阻礙視線,如何看清第二三排的人的裝束?而且片中顯示當時所有示威者都跑走了,沒有人停留在第二三排的位置被截停。
片中可見PW7拘捕A1時跑了幾十米,但草圖中顯示第一次PW7看到A1的位置與拘捕位置距離只有幾米。PW7指圖中沒有顯示A1逃走的距離。
第一份口供第六段提及PW7上前控制A7時,雙方發生糾纏,但沒有提過A1如何爬走,影片亦沒有拍攝到。辯方指出21:45PW7控制A1後沒有作出拘捕,21:47PW7把A1帶到干諾道中後再帶返文華里時才作出拘捕,PW7否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12警長7937陳盼達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西行車線,當時警方已經設立了防線,防線橫跨東西行線、面向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均有示威者聚集,PW12看到干諾道中50米外有大約200名示威者,有人用竹枝砌起路障堵塞馬路。示威者的裝束大部份都有頭盔、護目鏡、泳鏡或滑雪鏡、口罩或豬嘴、深色衫褲,其中部份人手持自製盾牌,並用硬物敲打盾牌發出聲響。有人用綠色或藍色鐳射筆射向警察防線、有人叫口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當時,PW12身處的角度看不到文華里內的情況,但聽到有人群聚集及叫囂及不停辱罵警察。間中有雜物被掟出至干諾道中,PW12沒有看到包括什麼物品,但聽到有玻璃樽跌在地上後碎裂的聲音。
PW12指警方曾發出口頭警告,指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及會施放催淚彈;但不記得有否舉旗。及後收到指令需要進入文華里執行拘捕行動,STC等指揮官指示後一同從干諾道中快速右轉進入文華里。當時PW12跑得較前,在距離文華里約10米時見內有100名左右戴着頭盔、護目鏡、口罩或豬嘴的示威者。期間頭排人士將手持的行山杖、鐵枝及竹枝丟在地上,中後排則有人向警員掟水樽。然後示威者開始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期間PW12留意到一個示威者轉身時速度明顯落後,於是PW12將其鎖定並進行追捕。PW12用左手拉著其背囊,右手做出拉褲頭的動作並把該人壓在地上,該人(A2)趴在地上。PW12用膝頭跪着A2的臀及腰部位置,並叫其冷靜及轉身。當時PW12留意到A2的額頭有1cm左右的傷口正在流血,但不知為何受傷。PW12對A2宣佈拘捕:「我係警長7937陳盼達,我而家拉你,罪名係非法集結。」辯方不爭議A2當場被捕。
A2當時戴黑色泳鏡、兩邊裝有粉紅色過濾綿的灰色豬嘴、身穿黑色風褸、t shirt、運動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2除下A2的背囊並為其鎖上手銬,帶A2過馬路到對面行人路寶軒服務式住宅附近,並指示A2跪在路邊、面向牆。之後陸續有其他警員帶被捕人一字排開面向牆,PW12叫A2留在原處不要動,並指示其他警員看守A2。其後A2表示感到有些許暈,PW12扶他到寶軒服務式住宅的凹位,之後有其他人(PW12估計是其他畜龍)在PW12不在現場時除下了A2的泳鏡及豬嘴,而PW12則去了找急救隊為A2作治理。急救隊處理A2的傷勢時、PW12將A2交給警員3367處理時,均沒有人留意到A2的泳鏡及豬嘴的去向。
📌展示P86地圖供PW12指出制服A2及指示A2跪下的位置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7:26 PW12指出自己正在制服A2,並指出A2的背囊
📌展示P50相片冊第21、23、25幅相片
PW12指出制服A2的地方為防撞欄向下彎的地方,當日PW12從金豐外跑入防撞欄位置制服A2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0:31播放至21:53:37
PW12指認自己,其背後有一盞紅色燈作記認
21:51:13 PW12指認當時戴着豬嘴及黑色泳鏡得A2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STC的訓練中有策略為charge(高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當日STC由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溤振偉帶隊到達現場,衝入文華里前於警察防線逗留了約10分鐘。PW12了解當時的指示為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bite的意思是contain一群人然後慢慢拘捕)。當日PW12了解的意思是衝入然後拘捕,而非圍捕。 PW12指出溤高級督察的具體指示為:「稍後我哋會右轉衝入文華里,進行一個charge嘅行動, 我哋目的係拉頭排嘅示威人士。」
PW12的第一份Pol 154證人口供於2019年8月1日錄取,共2頁。其中第十段描述當時如何進入文華里、進入後見到有甚麼人,第五行指出示威人士轉身逃跑。PW12在證人口供中表示其視線並無離開前排的示威人士,之後開始描述A2,指當時只看到A2的背面,並寫有一句「我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有份參與非法集結的前排人士,當轉身逃走時變做最後排人士。 而且被捕人走時明顯墮後於示威人群...」
辯方指出,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到A2曾奮力反抗,其中更有寫到被捕人並無作出任何反抗。PW12指自己用左手捉住背囊帶時A2有奮力反抗,因此便用右手捉A2的褲頭帶,口供中的無作任何反抗只是描述A2被制服趴在地上時的情況。
2019年9月23日第二份口供主要目的是紀錄截停A2的位置,附件一的草圖中第一個標記是以兩條橫間表示警察封鎖線、第二個標記是以圓點表示未衝入文華里前PW12身處的位置,第三個標記是以實心正方形表示PW12第一眼見到A2時的其身處位置、第四個標記是以星號表示拘捕A2的位置、最後一個標記是以圓形表示為A2處理傷口的位置。
辯方指出PW12在草圖上從未描繪A2逃走的方向和距離,是因為A2不曾逃跑,PW12不同意。PW12同意19年錄口供時的記憶較現時準確。辯方指出如A2真的逃跑過,草圖應該會畫出逃跑路線。
PW12指相信A2參與非法集結的理由是聽指揮官講文華里有非法集結及堵路發生,PW12很大程度認為文華里內的人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並以觀察黑色衣著、裝備如豬嘴和護目鏡、有否逃走及奮力反抗這些因素以判斷該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21:52:43 可見街上的旁觀者都有戴豬嘴及護目鏡,護目鏡作為保護雙眼免受催淚彈傷害、豬嘴用作避免吸入濃煙或催淚氣體。
辯方並質疑PW12第一次見到A2時只觀察到其背面,理應不知道A2有否戴豬嘴及泳鏡。PW12指自己看到A2頭後有豬嘴的帶,所以知道。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個post太多字,唯有將盤問內容擺落第二度)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14 指出PW12所述的A2頭後豬嘴的帶
-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偵緝警員3367郭景寓(音)
港島總區應變大隊職務,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隨身物品
*曾於2019年7月28日指控集會現場的記者協助暴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約22:15到達寶軒服務式住宅外,PW12交A2給PW13處理,PW13搜查A2背囊,在內找到一枝黑色噴漆(P2-2)
⏺A1、2、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3第一眼見到A2時其頭上已用繃帶包紥,右邊繃帶有血跡。翌日02:45 PW13將A2交給警員26296,警員26296負責帶A2看醫生,PW13沒有跟隨,亦不知道他們前往哪間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一帶,由小隊指揮官溤振偉高級督察指示下加入警察防線,身處防線最前方的西行線。當時在干諾道中過了文華里的位置及文華里內都有示威者。
PW14衝入文華里時看見內有幾十個示威者,大部份頭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說「屌你老母」、「打鳩佢」,亦有磚及玻璃樽被掟向警員。當時PW14與示威者距離5至6米。
警方繼續推進,及後,PW14看到A3,其穿黑色衫褲,戴白色口罩及透明眼罩,穿黑色護肘、黑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4指A3與示威者在一起,並準備轉身走。因為A3當時在其正前方,便拘捕她。PW14用圓盾抵住A3的頭部,按著她的膊頭,並把A3按在地上,之後帶A3到干諾道中121號路旁位置調查,PW14忘記該處是甚麼建築物。其後,PW14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並將其交給女偵緝警員10308。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1-21:48:51 可見PW14拘捕A3的過程
📌展示P50相片冊第25幅相片供PW14指出制服A3的位置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0:06-21:50:18 PW14指出身穿白衣的警員10308、在其右邊的自己及A3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51:08 可見PW14的頭盔後有紅色燈,其身旁是警員10308,A3坐在樓梯級,雙手由PW14鎖上膠索帶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 ,推算時間為21:48:08 PW14看見自己帶A3到樓梯坐下
📌播放P81 開源片段 (第十八段)
播放器時間01:49:20,推算時間為21:46:38 PW14指認自己及A3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2:18,推算時間為21:47:18 可見PW14按住A3,A3說「畀我着返隻鞋先」及「我起唔到身」
-PW14主問完畢-
16:38休庭, 明天10: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12警長7937陳盼達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西行車線,當時警方已經設立了防線,防線橫跨東西行線、面向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均有示威者聚集,PW12看到干諾道中50米外有大約200名示威者,有人用竹枝砌起路障堵塞馬路。示威者的裝束大部份都有頭盔、護目鏡、泳鏡或滑雪鏡、口罩或豬嘴、深色衫褲,其中部份人手持自製盾牌,並用硬物敲打盾牌發出聲響。有人用綠色或藍色鐳射筆射向警察防線、有人叫口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當時,PW12身處的角度看不到文華里內的情況,但聽到有人群聚集及叫囂及不停辱罵警察。間中有雜物被掟出至干諾道中,PW12沒有看到包括什麼物品,但聽到有玻璃樽跌在地上後碎裂的聲音。
PW12指警方曾發出口頭警告,指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及會施放催淚彈;但不記得有否舉旗。及後收到指令需要進入文華里執行拘捕行動,STC等指揮官指示後一同從干諾道中快速右轉進入文華里。當時PW12跑得較前,在距離文華里約10米時見內有100名左右戴着頭盔、護目鏡、口罩或豬嘴的示威者。期間頭排人士將手持的行山杖、鐵枝及竹枝丟在地上,中後排則有人向警員掟水樽。然後示威者開始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期間PW12留意到一個示威者轉身時速度明顯落後,於是PW12將其鎖定並進行追捕。PW12用左手拉著其背囊,右手做出拉褲頭的動作並把該人壓在地上,該人(A2)趴在地上。PW12用膝頭跪着A2的臀及腰部位置,並叫其冷靜及轉身。當時PW12留意到A2的額頭有1cm左右的傷口正在流血,但不知為何受傷。PW12對A2宣佈拘捕:「我係警長7937陳盼達,我而家拉你,罪名係非法集結。」辯方不爭議A2當場被捕。
A2當時戴黑色泳鏡、兩邊裝有粉紅色過濾綿的灰色豬嘴、身穿黑色風褸、t shirt、運動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2除下A2的背囊並為其鎖上手銬,帶A2過馬路到對面行人路寶軒服務式住宅附近,並指示A2跪在路邊、面向牆。之後陸續有其他警員帶被捕人一字排開面向牆,PW12叫A2留在原處不要動,並指示其他警員看守A2。其後A2表示感到有些許暈,PW12扶他到寶軒服務式住宅的凹位,之後有其他人(PW12估計是其他畜龍)在PW12不在現場時除下了A2的泳鏡及豬嘴,而PW12則去了找急救隊為A2作治理。急救隊處理A2的傷勢時、PW12將A2交給警員3367處理時,均沒有人留意到A2的泳鏡及豬嘴的去向。
📌展示P86地圖供PW12指出制服A2及指示A2跪下的位置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7:26 PW12指出自己正在制服A2,並指出A2的背囊
📌展示P50相片冊第21、23、25幅相片
PW12指出制服A2的地方為防撞欄向下彎的地方,當日PW12從金豐外跑入防撞欄位置制服A2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0:31播放至21:53:37
PW12指認自己,其背後有一盞紅色燈作記認
21:51:13 PW12指認當時戴着豬嘴及黑色泳鏡得A2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STC的訓練中有策略為charge(高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當日STC由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溤振偉帶隊到達現場,衝入文華里前於警察防線逗留了約10分鐘。PW12了解當時的指示為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bite的意思是contain一群人然後慢慢拘捕)。當日PW12了解的意思是衝入然後拘捕,而非圍捕。 PW12指出溤高級督察的具體指示為:「稍後我哋會右轉衝入文華里,進行一個charge嘅行動, 我哋目的係拉頭排嘅示威人士。」
PW12的第一份Pol 154證人口供於2019年8月1日錄取,共2頁。其中第十段描述當時如何進入文華里、進入後見到有甚麼人,第五行指出示威人士轉身逃跑。PW12在證人口供中表示其視線並無離開前排的示威人士,之後開始描述A2,指當時只看到A2的背面,並寫有一句「我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有份參與非法集結的前排人士,當轉身逃走時變做最後排人士。 而且被捕人走時明顯墮後於示威人群...」
辯方指出,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到A2曾奮力反抗,其中更有寫到被捕人並無作出任何反抗。PW12指自己用左手捉住背囊帶時A2有奮力反抗,因此便用右手捉A2的褲頭帶,口供中的無作任何反抗只是描述A2被制服趴在地上時的情況。
2019年9月23日第二份口供主要目的是紀錄截停A2的位置,附件一的草圖中第一個標記是以兩條橫間表示警察封鎖線、第二個標記是以圓點表示未衝入文華里前PW12身處的位置,第三個標記是以實心正方形表示PW12第一眼見到A2時的其身處位置、第四個標記是以星號表示拘捕A2的位置、最後一個標記是以圓形表示為A2處理傷口的位置。
辯方指出PW12在草圖上從未描繪A2逃走的方向和距離,是因為A2不曾逃跑,PW12不同意。PW12同意19年錄口供時的記憶較現時準確。辯方指出如A2真的逃跑過,草圖應該會畫出逃跑路線。
PW12指相信A2參與非法集結的理由是聽指揮官講文華里有非法集結及堵路發生,PW12很大程度認為文華里內的人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並以觀察黑色衣著、裝備如豬嘴和護目鏡、有否逃走及奮力反抗這些因素以判斷該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21:52:43 可見街上的旁觀者都有戴豬嘴及護目鏡,護目鏡作為保護雙眼免受催淚彈傷害、豬嘴用作避免吸入濃煙或催淚氣體。
辯方並質疑PW12第一次見到A2時只觀察到其背面,理應不知道A2有否戴豬嘴及泳鏡。PW12指自己看到A2頭後有豬嘴的帶,所以知道。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個post太多字,唯有將盤問內容擺落第二度)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14 指出PW12所述的A2頭後豬嘴的帶
-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偵緝警員3367郭景寓(音)
港島總區應變大隊職務,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隨身物品
*曾於2019年7月28日指控集會現場的記者協助暴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約22:15到達寶軒服務式住宅外,PW12交A2給PW13處理,PW13搜查A2背囊,在內找到一枝黑色噴漆(P2-2)
⏺A1、2、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3第一眼見到A2時其頭上已用繃帶包紥,右邊繃帶有血跡。翌日02:45 PW13將A2交給警員26296,警員26296負責帶A2看醫生,PW13沒有跟隨,亦不知道他們前往哪間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一帶,由小隊指揮官溤振偉高級督察指示下加入警察防線,身處防線最前方的西行線。當時在干諾道中過了文華里的位置及文華里內都有示威者。
PW14衝入文華里時看見內有幾十個示威者,大部份頭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說「屌你老母」、「打鳩佢」,亦有磚及玻璃樽被掟向警員。當時PW14與示威者距離5至6米。
警方繼續推進,及後,PW14看到A3,其穿黑色衫褲,戴白色口罩及透明眼罩,穿黑色護肘、黑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4指A3與示威者在一起,並準備轉身走。因為A3當時在其正前方,便拘捕她。PW14用圓盾抵住A3的頭部,按著她的膊頭,並把A3按在地上,之後帶A3到干諾道中121號路旁位置調查,PW14忘記該處是甚麼建築物。其後,PW14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並將其交給女偵緝警員10308。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1-21:48:51 可見PW14拘捕A3的過程
📌展示P50相片冊第25幅相片供PW14指出制服A3的位置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0:06-21:50:18 PW14指出身穿白衣的警員10308、在其右邊的自己及A3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51:08 可見PW14的頭盔後有紅色燈,其身旁是警員10308,A3坐在樓梯級,雙手由PW14鎖上膠索帶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 ,推算時間為21:48:08 PW14看見自己帶A3到樓梯坐下
📌播放P81 開源片段 (第十八段)
播放器時間01:49:20,推算時間為21:46:38 PW14指認自己及A3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2:18,推算時間為21:47:18 可見PW14按住A3,A3說「畀我着返隻鞋先」及「我起唔到身」
-PW14主問完畢-
16:38休庭, 明天10: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3申請離席6-7日獲批
⏺繼續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4沒有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時要拘捕特定人士,其衝入文華里前曾在干諾道中觀察了一段時間,認為示威者都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手持雨傘、木條、鐵枝等。 PW14衝入時接近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而當時A3在PW14面前,是示威者當中最接近的,逐制服A3。當時A3全身黑色打扮,戴有口罩及眼罩。
PW14向南衝入文華里時,A3向北在文華里右邊行人路行走並面向PW14。文華里內仍有示威者的傘陣時,PW14看不到A3,直至示威者向後跑後才第一次見到A3,當時A3雙手沒有拿任何東西,頭上亦沒有戴帽或頭盔。
辯方指出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上有一些並非示威者的人包括記者,PW14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判斷該處已經是非法集結的地方,因而不應有非示威者,只要身處現場便可以對其進行拘捕。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58 辯方指出STC衝入時有一個人沒有逃走,反而藏身於建築物的凹位中。
辯方指出當時PW14一見到A3便馬上用警棍擊打其身體,然而A3不曾逃跑。PW14不同意,表示A3一見到牠就轉身,只是因為自己當時已經按著其而逃跑不遂而已。沈大律師指出PW14的口供紙中沒有提及A3有轉身,PW14解釋因為轉身的動作是大部份集結人士都有做,因而沒有紀錄。辯方質疑描述特定被捕人士的段落為何沒有紀錄相關細節,並指出A3沒有嘗試轉身離開,而只站在原地,PW14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偵緝女警員10308馬麗琴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黑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6-1隊
負責搜查A3及其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0左右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時,有一名STC警員11868(PW14)交一位被捕人予PW15處理,PW15確認為A3。接收A3時,A3已上手銬。PW15負責搜身及搜查其携帶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部黑色對講機連三粒電池。PW15將其檢取為證物,但沒有檢取背囊。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5指沒有得悉該對講機之後被交到通訊管理局檢驗及得出結果為管有及使用不需任何牌照。
⏺控方沒有覆問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近文華里,當時已有警方防線。PW16加入防線後身處近信德中心外位置。
當時PW16看見文華里內有約100名示威者,他們頭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雜物堵路。警方警告該些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其後要求他們散去,並發射催淚彈。21:40潘頌其督察帶同STC衝入文華里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PW16知悉干諾道中有示威者但沒有留意詳細情況。
PW16進入文華里後,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有些人向警員掟碎石、雞蛋、水樽,當時PW16距離最前排示威者約10米。到寶軒酒店外時,PW16看見一名STC正在控制一名示威者,期間另一示威者(A4)捉着該STC的腰間,PW16見狀便說「警察咪郁」。A4繼續拉扯STC,PW16遂用警棍擊打其左邊大腿,令其倒地。
PW16控制A4並為其鎖上索帶,從路中心帶到寶軒酒店外路旁作調查。向A4索取身份證核對姓名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之後將其交予刑偵警員19212。
當時A4頭戴黃色安全帽及背着背囊。PW16確認A4當時穿戴以下物品:一個透明護目鏡(P4-2)、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P4-4)、一對灰色手套(P4-5)、一件黑色衫(P4-10)、一條黑色褲(P4-11)及一對黑色鞋(P4-12)。
📌PW16於地圖上標記A4拉扯STC的地方
📌播放P66警方片PV14
由21:50:25播放至21:50:33
PW16指認自己,其當時正在捉着A4手臂。A4當時背着背囊,身穿黑色上衣,戴過濾式口罩及護目鏡。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20,推算時間為21:49:39
可見戴上了手套的A4已被反手鎖上索帶並趴在地上。
⏺辯方沒有盤問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4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被指示進入文華里協助警員20902(PW16),PW16其後將A4交給PW17。
PW17從A4的背囊搜出淺藍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1)、銀色框黑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3)、以及P4-6至P4-9,分別為相機、記憶卡、鏡頭、電池。
同時檢獲透明護目鏡(證物P4-2)、灰色過濾式口罩(證物P4-4)、灰色手套(證物P4-5)。將證物於警署拍成相片冊(證物P49)、相片冊中亦包括A4當時身穿的衣物。 稍後PW17將所有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
⏺辯方沒有盤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8偵緝警員10519吳??
2019年7月29日當值為毒品調查科
負責A4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0:00到葵涌警署見到A4,獲得同意下於A4的財物中取出其居所鎖匙,其後與其他警員一同帶A4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邀請 #練錦鴻法官 對各被告地址與案的相關性作出裁決。控方認為有相關性、辯方則認為沒有。#練錦鴻法官 表示如果控方認為有相關性,除非對被告有不公,否則可以允許傳召有關證人,所有證據會於最後一併考慮。
⏺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6、拘捕A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800已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戒備。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加入已設立的警察防線,當時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面向東邊。PW19身處東行線,見到前方干諾道中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大部份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身穿深色衫,部份人手持木板及交通標誌等自製盾牌,並用棚架竹、垃圾桶及路牌在50-100米外架設路障。
該些示威者不斷叫囂,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光時」、「出嚟隻揪」。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遮、白色顏料彈等雜物。
當時文華里前半部亦有約100人,大部份人身穿深色衫,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前排的人手持自製盾牌,部份人蹲在最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掟雜物如磚頭,有人用綠色及藍色的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
PW19見有警員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舉黑旗、用揚聲器作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亦有警員施放催淚彈。兩邊的示威者防線在施放催淚彈後退後了一點,隨即再度上前。潘頌其督察指示PW19所屬大隊前往支援干諾道中西行線的STC,一同前往文華里作出驅散及拘捕。當時潘督察的指示是簡單一句「過去幫手」,PW19認為其意思是盡量去拘捕。
PW19爬過干諾道中東西行線間的石壆,遲於西行線的STC進入文華里。進入時見到原本站在前半部的示威者已經轉身在走,當中有示威者向警員掟水樽、遮等雜物,附近有部份穿著記者背心及拿相機拍攝的人站著。PW19當時距示威者約10米。因現場有許多雜務被掟向PW19的方向,因而PW19揮動警棍阻擋(PW19表示當天沒有配備盾牌)。當時有STC拘捕示威者,有人跌低後嘗試把手伸向地上的一塊磚頭。
-主問未完
1300休庭,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3申請離席6-7日獲批
⏺繼續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4沒有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時要拘捕特定人士,其衝入文華里前曾在干諾道中觀察了一段時間,認為示威者都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手持雨傘、木條、鐵枝等。 PW14衝入時接近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而當時A3在PW14面前,是示威者當中最接近的,逐制服A3。當時A3全身黑色打扮,戴有口罩及眼罩。
PW14向南衝入文華里時,A3向北在文華里右邊行人路行走並面向PW14。文華里內仍有示威者的傘陣時,PW14看不到A3,直至示威者向後跑後才第一次見到A3,當時A3雙手沒有拿任何東西,頭上亦沒有戴帽或頭盔。
辯方指出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上有一些並非示威者的人包括記者,PW14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判斷該處已經是非法集結的地方,因而不應有非示威者,只要身處現場便可以對其進行拘捕。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58 辯方指出STC衝入時有一個人沒有逃走,反而藏身於建築物的凹位中。
辯方指出當時PW14一見到A3便馬上用警棍擊打其身體,然而A3不曾逃跑。PW14不同意,表示A3一見到牠就轉身,只是因為自己當時已經按著其而逃跑不遂而已。沈大律師指出PW14的口供紙中沒有提及A3有轉身,PW14解釋因為轉身的動作是大部份集結人士都有做,因而沒有紀錄。辯方質疑描述特定被捕人士的段落為何沒有紀錄相關細節,並指出A3沒有嘗試轉身離開,而只站在原地,PW14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偵緝女警員10308馬麗琴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黑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6-1隊
負責搜查A3及其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0左右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時,有一名STC警員11868(PW14)交一位被捕人予PW15處理,PW15確認為A3。接收A3時,A3已上手銬。PW15負責搜身及搜查其携帶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部黑色對講機連三粒電池。PW15將其檢取為證物,但沒有檢取背囊。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5指沒有得悉該對講機之後被交到通訊管理局檢驗及得出結果為管有及使用不需任何牌照。
⏺控方沒有覆問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近文華里,當時已有警方防線。PW16加入防線後身處近信德中心外位置。
當時PW16看見文華里內有約100名示威者,他們頭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雜物堵路。警方警告該些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其後要求他們散去,並發射催淚彈。21:40潘頌其督察帶同STC衝入文華里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PW16知悉干諾道中有示威者但沒有留意詳細情況。
PW16進入文華里後,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有些人向警員掟碎石、雞蛋、水樽,當時PW16距離最前排示威者約10米。到寶軒酒店外時,PW16看見一名STC正在控制一名示威者,期間另一示威者(A4)捉着該STC的腰間,PW16見狀便說「警察咪郁」。A4繼續拉扯STC,PW16遂用警棍擊打其左邊大腿,令其倒地。
PW16控制A4並為其鎖上索帶,從路中心帶到寶軒酒店外路旁作調查。向A4索取身份證核對姓名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之後將其交予刑偵警員19212。
當時A4頭戴黃色安全帽及背着背囊。PW16確認A4當時穿戴以下物品:一個透明護目鏡(P4-2)、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P4-4)、一對灰色手套(P4-5)、一件黑色衫(P4-10)、一條黑色褲(P4-11)及一對黑色鞋(P4-12)。
📌PW16於地圖上標記A4拉扯STC的地方
📌播放P66警方片PV14
由21:50:25播放至21:50:33
PW16指認自己,其當時正在捉着A4手臂。A4當時背着背囊,身穿黑色上衣,戴過濾式口罩及護目鏡。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20,推算時間為21:49:39
可見戴上了手套的A4已被反手鎖上索帶並趴在地上。
⏺辯方沒有盤問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4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被指示進入文華里協助警員20902(PW16),PW16其後將A4交給PW17。
PW17從A4的背囊搜出淺藍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1)、銀色框黑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3)、以及P4-6至P4-9,分別為相機、記憶卡、鏡頭、電池。
同時檢獲透明護目鏡(證物P4-2)、灰色過濾式口罩(證物P4-4)、灰色手套(證物P4-5)。將證物於警署拍成相片冊(證物P49)、相片冊中亦包括A4當時身穿的衣物。 稍後PW17將所有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
⏺辯方沒有盤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8偵緝警員10519吳??
2019年7月29日當值為毒品調查科
負責A4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0:00到葵涌警署見到A4,獲得同意下於A4的財物中取出其居所鎖匙,其後與其他警員一同帶A4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邀請 #練錦鴻法官 對各被告地址與案的相關性作出裁決。控方認為有相關性、辯方則認為沒有。#練錦鴻法官 表示如果控方認為有相關性,除非對被告有不公,否則可以允許傳召有關證人,所有證據會於最後一併考慮。
⏺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6、拘捕A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800已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戒備。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加入已設立的警察防線,當時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面向東邊。PW19身處東行線,見到前方干諾道中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大部份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身穿深色衫,部份人手持木板及交通標誌等自製盾牌,並用棚架竹、垃圾桶及路牌在50-100米外架設路障。
該些示威者不斷叫囂,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光時」、「出嚟隻揪」。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遮、白色顏料彈等雜物。
當時文華里前半部亦有約100人,大部份人身穿深色衫,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前排的人手持自製盾牌,部份人蹲在最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掟雜物如磚頭,有人用綠色及藍色的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
PW19見有警員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舉黑旗、用揚聲器作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亦有警員施放催淚彈。兩邊的示威者防線在施放催淚彈後退後了一點,隨即再度上前。潘頌其督察指示PW19所屬大隊前往支援干諾道中西行線的STC,一同前往文華里作出驅散及拘捕。當時潘督察的指示是簡單一句「過去幫手」,PW19認為其意思是盡量去拘捕。
PW19爬過干諾道中東西行線間的石壆,遲於西行線的STC進入文華里。進入時見到原本站在前半部的示威者已經轉身在走,當中有示威者向警員掟水樽、遮等雜物,附近有部份穿著記者背心及拿相機拍攝的人站著。PW19當時距示威者約10米。因現場有許多雜務被掟向PW19的方向,因而PW19揮動警棍阻擋(PW19表示當天沒有配備盾牌)。當時有STC拘捕示威者,有人跌低後嘗試把手伸向地上的一塊磚頭。
-主問未完
1300休庭,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33偵緝警員12401???
當日負責拍攝P66警方片段PV14
負責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拍攝片段直到22:05,之後從偵緝警員11781手上接收A11並負責看守A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33作供完畢-
⏺傳召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當日駐守元朗分區活動組管理組,為tango team
負責制服及拘捕A1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0到達干諾道中,身處信德中心與東寧大廈之間的警察防線後,面向中環方向。當時見80米外的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內有示威者身穿黑衫,戴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具、手套。有人用筆狀物體發出激光、用硬物敲打發出聲音,掟碎石等雜物,及鬧「死黑警」、「屌你老母」等。警方發出口頭警告、舉旗及發放催淚彈。
21:40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此時間(2140)由行動結束後傳令員提供。
PW34跟隨前排STC後入文華里,當時前面有大概20-25名STC。 前方示威者開始向後跑,見一個示威者身穿黑衣、長褲及鞋,戴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背著黑色書包,於文華里中間馬路近行人路邊,腳步不穩、面朝地跌在地上。PW34於是上前用雙手按住示威者(A12)膊頭將其制服。
一開始,A12左右郁膊頭想站起身,PW34按住及控制其之後將其帶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34見A12右手有擦傷,有叫警察急救小隊協助包紮。後見其呼吸困難,有指示A12可以除下眼罩口罩,並詢問其有沒有其他傷勢,確認沒有後正式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2。之後將A12交給偵緝警員DPC11781。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2:38播放至21:53:50
PW34認出自己及A12。當時A1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豬嘴,背著黑色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PW34曾提及A12在地上面向地時,其上前按住A12,A12想起身及兩邊搖晃,這是一兩秒鐘的事。然後PW34按住A12後,A12很快便停止郁動,然後PW34發現A12手有擦傷。
PW34同意A12當時想起身是自然反應,辯方問A12兩邊搖晃是否PW34認為她想反抗的唯一原因,PW34解釋按住A12時有講「警察咪郁」。
PW34將A12交給DPC11781,其為男警。辯方質疑作為有經驗的警員,PW34理應對一個即將進行拘捕的人士即時確認身份。PW34解釋當時見A12有傷口,所以即時反應是將其交予急救小隊進行治療,確認A12清醒、可以對答後再確認身份,搜身期間從其書包取出身份證。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作驅散,指示是由STC女警長57133發出,指示字面上是作出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箇中沒有指明要拘捕特定人士。PW34當時理解為見到可疑人士就可以拘捕,從衣著如豬嘴、頭盔及逃跑動作判斷哪些是可疑人士。
PW34指出衝入文華里前有警察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施放催淚煙,PW34在干諾道中時不能看見文華里內示威者遮陣後的情況,衝入文華里時前面的二十多名STC正在驅散示威者,前排示威者向後走,現場情況非常混亂。
當日PW34頭盔後沒有燈,有「X-4」的識認。片中可見PW34右邊近腰間的背後掛了一個紫色蓋水樽。
PW34除了找急救小隊外,在將A12交予警員11781前沒有找其他警員協助。PW34曾容許A12將頭盔、豬嘴、眼罩除下,A12當時拉低口罩及眼罩到頸附近,沒有除下頭盔,因為A12表示不需要。PW34曾搜書包,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搜查時沒有其他警員協助。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播放器時間14:08:16,推算時間為21:52:40
一位警員幫頭戴黃色頭盔的A12蹲下。該警員並非PW34,PW34不知道其身分。
片中可見該警員手持一張類似身份證的卡,從A12背後交給PW34。PW34相信鏡頭中是該警員給了一些東西自己,但沒有印象該些物品是甚麼。辯方指出並非由PW34從A12背包中搜出身份證,PW34不同意。
📌播放PD12(1)開源片段 美國之音錄影片段
片中可見A12在文華里跌低後是由一名頭盔後有綠色燈的警員制服,而非PW34。其旁邊有其他警員,但不是在處理A12,而片段沒有拍到PW34。
片中可見A12從銀包取出身份證,交給一位不是PW34的警員,A12當時身處的位置是PW34指A12跌低的位置。
辯方指PW34的證供不準確,PW34不同意。
辯方質疑已有一名男警取得身份證,理應不會把身分證交還給A12,何以PW34可以再從書包中取出身份證,PW34表示可能記錯。
辯方指出PW34提出的重要情節全部都錯,而A12不曾掙扎,PW34不同意。辯方指身份證亦不是由PW34搜出,而是A12自願取出身份證交給警員。
辯方指出當PW34衝入文華里時,A12已跌倒,由其他警員截停,其後再叫PW34前往處理A12,PW34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6 可見A12在地上,PW34相信半蹲,旁邊左手持圓盾的是自己。PW34表示不記得片中另一位出現的警員是誰。 PW34指此片段當時的時序為先,之後才到辯方播放的片段PD12(1),而該辯方證物片段中,PW34正在叫急救隊。
PW34的口供紙寫「沒有發現其他危險物品」,PW34表示當時搜書包是想找有否任何可以傷害自己或警方的物品,書包內有其他物品,如銀包、電話。PW34沒有印象有否其他物品。
PW34不記得如何確認A12的身份,記憶中有搜過其袋並找到身份證。
-PW34作供完畢-
⏺傳召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當日駐守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2檢取證物及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0左右身處寶軒酒店外行人路,PW34將A12交給PW35看守。當時A12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白色防毒面罩、透明護目鏡,右手手肘包紮着。
其後,PW35將A12帶返葵涌警署,檢取其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目鏡為證物。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相片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同日22:12,STC警員7720將A11交予PW35看守,當時PW35同時看守兩被告。 待偵緝警員12401(PW33)拍完片回到文華里幫忙,PW35便將A11交給PW3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35在當日23:40完成行動後回到葵涌警署錄了一份notebook紀錄,當時記憶清晰。箇中描述A12的衣著為「當時見到AP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 PW35於同年8月5日錄取的Pol 154證人口供為PW35關於本案的唯一證人口供,當中描述A12當時的裝束為「當時見AP右手手肘已經包紮,佢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PW35指A12當時的防毒面具及護目鏡都是掛在頸上。辯方質疑為何口供及記事冊都指A12是「帶住」,PW35解釋因為當時現場仍有催淚煙,A12隨時可以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所以是「帶住」,可能形容得不好。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5的記事冊第二十一頁提及「當時見AP27右手手肘已包紮,ap27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黑色書包,及後交予我看守」
「帶」字是攜帶的「帶」,PW35指意思為身上有此物品,而口供的描述亦是用此「帶」字。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警員6822黎志雄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1及A12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50 PW36到葵涌警署提取A12,21:15與其他警員帶同A12到其報稱居所,在門口展示東區法院搜查令。在女警協助下檢取當時A12穿著的黑色t shirt、長褲及Vans波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7)供PW36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同日23:38時,PW36於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1,在其同意下檢取其居所鑰匙後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
2019年7月30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刑事調查隊
負責A1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2:26到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在值日官面前得到A1同意於其財物中檢取居所鑰匙。12:28到其報稱居所進行搜屋。
搜屋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回到警署時檢取了當時A1所穿的衫褲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供PW37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辯方沒有盤問
-PW37作供完畢-
休庭,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33偵緝警員12401???
當日負責拍攝P66警方片段PV14
負責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拍攝片段直到22:05,之後從偵緝警員11781手上接收A11並負責看守A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33作供完畢-
⏺傳召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當日駐守元朗分區活動組管理組,為tango team
負責制服及拘捕A1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0到達干諾道中,身處信德中心與東寧大廈之間的警察防線後,面向中環方向。當時見80米外的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內有示威者身穿黑衫,戴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具、手套。有人用筆狀物體發出激光、用硬物敲打發出聲音,掟碎石等雜物,及鬧「死黑警」、「屌你老母」等。警方發出口頭警告、舉旗及發放催淚彈。
21:40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此時間(2140)由行動結束後傳令員提供。
PW34跟隨前排STC後入文華里,當時前面有大概20-25名STC。 前方示威者開始向後跑,見一個示威者身穿黑衣、長褲及鞋,戴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背著黑色書包,於文華里中間馬路近行人路邊,腳步不穩、面朝地跌在地上。PW34於是上前用雙手按住示威者(A12)膊頭將其制服。
一開始,A12左右郁膊頭想站起身,PW34按住及控制其之後將其帶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34見A12右手有擦傷,有叫警察急救小隊協助包紮。後見其呼吸困難,有指示A12可以除下眼罩口罩,並詢問其有沒有其他傷勢,確認沒有後正式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2。之後將A12交給偵緝警員DPC11781。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2:38播放至21:53:50
PW34認出自己及A12。當時A1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豬嘴,背著黑色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PW34曾提及A12在地上面向地時,其上前按住A12,A12想起身及兩邊搖晃,這是一兩秒鐘的事。然後PW34按住A12後,A12很快便停止郁動,然後PW34發現A12手有擦傷。
PW34同意A12當時想起身是自然反應,辯方問A12兩邊搖晃是否PW34認為她想反抗的唯一原因,PW34解釋按住A12時有講「警察咪郁」。
PW34將A12交給DPC11781,其為男警。辯方質疑作為有經驗的警員,PW34理應對一個即將進行拘捕的人士即時確認身份。PW34解釋當時見A12有傷口,所以即時反應是將其交予急救小隊進行治療,確認A12清醒、可以對答後再確認身份,搜身期間從其書包取出身份證。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作驅散,指示是由STC女警長57133發出,指示字面上是作出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箇中沒有指明要拘捕特定人士。PW34當時理解為見到可疑人士就可以拘捕,從衣著如豬嘴、頭盔及逃跑動作判斷哪些是可疑人士。
PW34指出衝入文華里前有警察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施放催淚煙,PW34在干諾道中時不能看見文華里內示威者遮陣後的情況,衝入文華里時前面的二十多名STC正在驅散示威者,前排示威者向後走,現場情況非常混亂。
當日PW34頭盔後沒有燈,有「X-4」的識認。片中可見PW34右邊近腰間的背後掛了一個紫色蓋水樽。
PW34除了找急救小隊外,在將A12交予警員11781前沒有找其他警員協助。PW34曾容許A12將頭盔、豬嘴、眼罩除下,A12當時拉低口罩及眼罩到頸附近,沒有除下頭盔,因為A12表示不需要。PW34曾搜書包,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搜查時沒有其他警員協助。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播放器時間14:08:16,推算時間為21:52:40
一位警員幫頭戴黃色頭盔的A12蹲下。該警員並非PW34,PW34不知道其身分。
片中可見該警員手持一張類似身份證的卡,從A12背後交給PW34。PW34相信鏡頭中是該警員給了一些東西自己,但沒有印象該些物品是甚麼。辯方指出並非由PW34從A12背包中搜出身份證,PW34不同意。
📌播放PD12(1)開源片段 美國之音錄影片段
片中可見A12在文華里跌低後是由一名頭盔後有綠色燈的警員制服,而非PW34。其旁邊有其他警員,但不是在處理A12,而片段沒有拍到PW34。
片中可見A12從銀包取出身份證,交給一位不是PW34的警員,A12當時身處的位置是PW34指A12跌低的位置。
辯方指PW34的證供不準確,PW34不同意。
辯方質疑已有一名男警取得身份證,理應不會把身分證交還給A12,何以PW34可以再從書包中取出身份證,PW34表示可能記錯。
辯方指出PW34提出的重要情節全部都錯,而A12不曾掙扎,PW34不同意。辯方指身份證亦不是由PW34搜出,而是A12自願取出身份證交給警員。
辯方指出當PW34衝入文華里時,A12已跌倒,由其他警員截停,其後再叫PW34前往處理A12,PW34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6 可見A12在地上,PW34相信半蹲,旁邊左手持圓盾的是自己。PW34表示不記得片中另一位出現的警員是誰。 PW34指此片段當時的時序為先,之後才到辯方播放的片段PD12(1),而該辯方證物片段中,PW34正在叫急救隊。
PW34的口供紙寫「沒有發現其他危險物品」,PW34表示當時搜書包是想找有否任何可以傷害自己或警方的物品,書包內有其他物品,如銀包、電話。PW34沒有印象有否其他物品。
PW34不記得如何確認A12的身份,記憶中有搜過其袋並找到身份證。
-PW34作供完畢-
⏺傳召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當日駐守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2檢取證物及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0左右身處寶軒酒店外行人路,PW34將A12交給PW35看守。當時A12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白色防毒面罩、透明護目鏡,右手手肘包紮着。
其後,PW35將A12帶返葵涌警署,檢取其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目鏡為證物。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相片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同日22:12,STC警員7720將A11交予PW35看守,當時PW35同時看守兩被告。 待偵緝警員12401(PW33)拍完片回到文華里幫忙,PW35便將A11交給PW3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35在當日23:40完成行動後回到葵涌警署錄了一份notebook紀錄,當時記憶清晰。箇中描述A12的衣著為「當時見到AP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 PW35於同年8月5日錄取的Pol 154證人口供為PW35關於本案的唯一證人口供,當中描述A12當時的裝束為「當時見AP右手手肘已經包紮,佢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PW35指A12當時的防毒面具及護目鏡都是掛在頸上。辯方質疑為何口供及記事冊都指A12是「帶住」,PW35解釋因為當時現場仍有催淚煙,A12隨時可以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所以是「帶住」,可能形容得不好。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5的記事冊第二十一頁提及「當時見AP27右手手肘已包紮,ap27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黑色書包,及後交予我看守」
「帶」字是攜帶的「帶」,PW35指意思為身上有此物品,而口供的描述亦是用此「帶」字。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警員6822黎志雄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1及A12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50 PW36到葵涌警署提取A12,21:15與其他警員帶同A12到其報稱居所,在門口展示東區法院搜查令。在女警協助下檢取當時A12穿著的黑色t shirt、長褲及Vans波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7)供PW36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同日23:38時,PW36於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1,在其同意下檢取其居所鑰匙後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
2019年7月30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刑事調查隊
負責A1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2:26到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在值日官面前得到A1同意於其財物中檢取居所鑰匙。12:28到其報稱居所進行搜屋。
搜屋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回到警署時檢取了當時A1所穿的衫褲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供PW37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辯方沒有盤問
-PW37作供完畢-
休庭,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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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