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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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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新案件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D1&D2 交由懲教看管;警方需為D3作認人手續,期間由警方看管

D3 於5月29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D2 於6月1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覆核保釋聆訊
D1及D2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D3: * 15歲少年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拒絕保釋

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利
於6月5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覆核保釋聆訊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523牛頭角
D2: 魯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拒絕批出保釋

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訂於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須時查證CCTV及手機,控方需於7月7日1200前將證人口供送到各被告律師行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及3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魯,*(15-16) #提堂 還押中 (#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至17/9 1430 作轉介文件程序。

控方透露收到指示,將增加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辯方不反對押後。

D1有保釋申請 被拒
所有被告放棄8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 17/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作 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轉介文件

D1 *(15)🛑已還押逾4個月
D2魯(16)🛑已還押逾4個月
D3 *(15)🛑已還押逾4個月

修訂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案情: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D1沒保釋申請
D2,D3保釋申請被拒

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還押‼️‼️‼️‼️
(按:3寶寶精神有點失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無律師代表
A3:* (15)
🛑3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A1-3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A1-3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1申請保釋
🔴(被拒)D3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D2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也沒有保釋申請,表示打算申請法援。法官指法援律師並非由法庭委派,提醒被告從速處理法院申請,還押期間可向懲教署福利官申請。法官囑咐D1及D3應牢記學校和家人的支援及關愛。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A3:* (15)
🛑3人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①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②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A1][A2[A3]

--------------------------
保釋相關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2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7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鑑於各被告而還押一段時間,法庭希望下次聆訊可展開下一個程序,儘快了結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

———————————————

辯方指各被告曾與控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換取不起訴控罪(1),但控方不接受。

控方預料需4日審期,A1有1本警員記事冊呈堂,錄影會面紀錄(VRI)長度20分鐘;A2 1本記事冊,VRI長度33分鐘;A3 1本記事冊,VRI長度20分鐘。控方預計傳召2名市民證人及11名警察證人。

法官關注,在控罪書上見不到各被告有實際傷人行為,亦無人受傷。控方堅持留待審訊時交主審法官作事實裁斷,屆時如裁定交替控罪成立,會再作1/3刑期扣減。法官希望知道2條控罪量刑起點分別,控方指控罪(1)起點3年,控罪(2)未有資料,但控罪(2)並非例外罪行。

法官指,既然控罪(2)屬控罪(1)的交替控罪,而各被告亦願意承認控罪(2),在背景相同下,希望控方再考慮接受控罪(2),以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指待審訊完成後,各被告屆時已還押14個月,七除八扣下已超越3年量刑起步點,是不相稱及不公平。

法官押後案件以安排更早的審期,及讓控方與律政司商討。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提訊

A1: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A3: 15歲手足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

--------------------------
承上。

控方表示未能在今日取得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 14:30再訊;
審前覆核暫定於2021年5月17日 14:30;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以本地話進行3天審訊。
🛑期間還押候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申請保釋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開庭前,申請人母親要求延遲開庭,讓其與兒子在羈留室見面,好勸申請人撤回申請。法官在內庭批准要求,押後至1045開庭。

申請人指自己昨日才收到上庭通知,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希望撤回保釋申請。

⚠️申請人撤回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審前覆核暫定於2021年5月17日1430;
審訊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起以本地話進行,預計審期3日。
🛑期間還押候訊🛑
(手足心情低落,頭耷耷🥺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魯(16) #20200523牛頭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唔夠10人旁聽,被告舉手欲再陳詞遭拒,法官隨即散庭。

--------------------------
⚠️保釋申請被駁回⚠️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進行3天中文審訊,期間繼續還押‼️(手足好頹,頭耷耷🥺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523牛頭角

👤魯(16)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保釋申請被拒絕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3名被告已還押近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人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何麗英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2) 串謀刑事恐嚇[控罪(1)的交替控罪]
3人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威脅何麗英脅指她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何麗英受驚。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A1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18cm長菜刀。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30cm長菜刀。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

🔺今日新增控罪(3)至(5),各被告代表律師沒有反對或爭議新增控罪。

📌答辯速報:
A1 承認控罪(2)(3)‼️
A2承認控罪(2)(4)‼️
A3承認控罪(2)(5)‼️

法庭裁定三人上述控罪(2)至(5)罪名成立🔥

因控辯雙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控罪(1)不用處理。法官強調3人經協商認交替控罪相信對各被告而言是最理想結果,因控罪(1)[傷人17] 不需考慮年紀索取報告,最高可直接判處終身監禁,而控罪(2)則可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最高為5年監禁,兩控罪有很大分別。

今日各代表律師已作第一階段求情如下,下次取得報告後再作第二階段求情。
A1
案發時15歲為中四學生,校長撰寫信件形容被告守規矩,同人相處融洽,為足球隊代表及升旗隊成員,校方對其操行及課外活動表現滿意,被告對服刑後有確實計畫繼續學業,校方會全力配合。律師指A1因政見不同,一時衝動,沒有證據曾亮刀。
A2
案發時16歳中四學生,還押後學會反省,做事要三思而後行,母親因患病自今年5月起需在政府醫院接受為期14個月不同方案治療,A2非常擔心母親病情,希望盡早服刑完畢回家協助照顧母親。事發時年少無知欠自制能力,曾兩次出現現場,明白不會說是沒預謀。中學校長表示會協助被告重返校園完成課程。
A3
案發時15歲,成績雖然不標青,但校內循規蹈矩,學校校長,班主任,社工及足球隊老師為被告求情,校方願意判刑後給予機會被告繼續學業。A3親身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多過一年還押後有深切悔意及反省,事件過去不能補救,立心定下計劃繼續學業,將來增長知識希望回饋社會。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8月5日 1000作判刑,法庭為A1,A2及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法官見到案情指三人將刀插褲但沒有刀套是難以想像,檢控官回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包住刀,辯方律師指因為各人一時衝動,匆忙拿刀落樓。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1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
📌 案件管理
上次法庭要求被告財物表物件,控方今日指當中多數為身份證明文件,並不特別。辯方確認,當中未需要進一步陳詞

⚪️ 第二階段求情

📌 A1 代表律師陳詞
就着年紀問題,他2004年7月出生,所以今日已有17歲,當中有重要性,因為若他是這年紀,則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報告指A1 有離開過學校,但A1 有指示指他未有離開過學校,他有上網上課程,因此這是一個誤解。

報告建議A1判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接納。法官指A1 於還柙期間多次違規,A1代表律師確認這些是事實。法官接着數出所有發生違規,並指「我未見過咁嘅背景嘅人,喺還柙期間竟然做咁多違規嘅行為......咁我要反問兩句,第一,係為乜?第二,係搏乜?」

A1 代表律師則指這些事情發生於還柙初期,於後期已有改善。法官則指這些改善可能是歸咎於懲教人員的教導。A1 代表律師指A1已有改善,希望法庭允許他繼續作改善。法官指A1 的行為是膽大包天,因其他還柙人士都未有作出相關行為。法官重申,面對未成年人士判刑,需要考慮更生及阻嚇作用,但A1守法意識薄弱,更生作用被減少,需要更著重阻嚇作用。

A1 代表律師認為他已被還柙逾年,已有教訓。法官回應,不能說還柙逾年便要放人,法官本以為A1 大多是「乖乖仔」,會「痛定思痛重申做人」,但A1 實在太多違規行為。法官接着指出A1 當日的行為,有機會是想用刀傷人,若非則不會帶刀出門。法官指如果是A1 的控罪是有意圖而傷人,「起碼都五年啦,點會三年兩年半算數呢?」A1 代表律師指若要判監,他要索取A1 的意見,需時約30分鐘。
法官最後指出,先現聽其他律師陳詞再押後,而還柙中的違規情況在其他被告身上亦有發生。

📌 A2 代表律師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A2,有關報告指教導所不適合。A2 代表律師指報告中的違規行為是錯誤的。
法官指A2 於還柙期間A2十分年輕,已有如此多違規,令法官想到更生同懲罰或會有違返,更令法官要考慮判監。A2 代表律師指更生是令被判刑人士明白紀律,而勞教中心的SHORT SHARP SHOCK (SSS)能令未成年人士明白紀律要遵守。

📌 A3 代表律師陳詞
代表律師指他已將報告解釋予A3,有關報告內容準確。A3 有三次違規,其實也是相較輕微,分別為管有其他獄友的書籍,未經批准而剪髮,及被發現管有朱古力。代表律師希望法庭接受A3違規十分輕微,就如「上堂犯吓規」。A3 代表律師認為勞教有兼及更生及阻嚇的共同目的,因此他認為勞教中心是適合A3 的。

另外,A3 代表律師指若因為還柙不守規矩就要考慮提升阻嚇作用,則如同對還柙期間的行為作出處罰。法官指,A1及A2 的行為的確令法庭質疑他們更生的需要,是「一層一層推上去」的。

A3 代表律師最後指上次索取的感化官報告正面,再加上被告已還柙一年多,因此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A3 入勞教中心。

📌 法官對公眾人士的警告
其後法官望向公眾席,指「今日坐無虛設,我要提醒公眾人士...呢度係刑事審訊法庭...要尊重規矩。唔好望左望右,見到同路人,就以為可以大聲喧嘩...就算個官喺度,個官唔喺度,三十二庭都係刑事審訊法庭,唔係一個廣場,任你哋喧嘩。有任何不適當行為,就係藐視法庭。」法官最後指,若到時有任何刑罰,則不要說法庭無作過提醒。

📌 A2 代表律師補充
他補充A2 家中的狀況,並只其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而A2 亦十分愛其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考慮A2 雖然多次違規,但反轉過來,他也擔心媽媽的狀況。
法官問「佢點照顧媽媽」,律師回「多個男仔,家務能有幫助」法官再問「係咪真係咁做」律師回這個到時才會知道。
A2 代表律師指經勞教操練,能有阻嚇作用,對某些人而言,更比監禁有更大作用。這些正正是A2 需要的。

📌 A1 代表律師補充
報告中有指出A1 在還柙期間可以「behaved」,而到勞教更生是適合管理他的紀律。

📌 判刑
法官認為現時的陳詞已是足夠,並不需要押後予代表律師索取指示,押後至今日1130作判刑

1038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人,以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因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沒有和議去恐嚇別心,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們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作出改變。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官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