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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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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終極上訴 #民事上訴 #宣布判決
#緊急法 #蒙面法 #違反人權法

【FACV 6 & 7/2020】
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迪、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及莫乃光(代表:李志喜資深、陳文敏名譽資深、鄧鈞堤、譚俊傑、楊嘉瑋及黃卉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

【FACV 8/2020】
梁國雄 (代表:潘熙資深, 李少謙及黃宇逸)

律政司司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FACV 9/2020】
FACV 6 & 7/20上訴人答辯人對調。

*政府延聘法律代表為余若海資深、孫靖乾資深、馬耀添及呂世杰

【具爭議問題(簡述)】
FACV 6 & 7/2020兩大方向:
(1)《緊急條例》的合憲性
① 《緊急條例》是否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受約束的一般立法權力,因而不符合《基本法》下「三權分立」、「權力與制衡」及「法治的憲法體制」?
② 在特定兩種緊急情況下,《緊急條例》能否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互不抵觸?
③ 《緊急條例》第2(1)條是否違憲?

(2)《禁蒙面規例》的合憲及合法性
4⃝《公安條例》條對於集結的要求是否適用於《禁止蒙面規例》對於 「身處集結」 的定義?
4⃝《禁蒙面規例》是否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干擾《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自由和權利?

FACV 8/2020:
《緊急條例》第2(1)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法規是否不符《基本法》第39條下「依法規定」的要求?

FACV 9/2020:
①/② 《禁蒙面規例》第3(1)(c)及(d)條是否違憲,該條款對某些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是否超乎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即相稱性驗證標準?
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制定上述《禁蒙面規例》享有多少酌情決定權?考慮到5項因素,上訴法庭有否錯誤地引用「不超乎所需標準」?
④制定上述《禁蒙面規例》是否有合理必要,並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考慮到4項因素,上訴法庭是否錯誤判定以上條款並非必要也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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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錄自終院官網內載的 案情撮要
(持續龜速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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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0957 廣播 1000開庭
李資深陳詞,形容魚革案發地點為小販攤檔市集,市民會到該處買小食;到該處可以完全清白無辜的理由,而留守市集亦可以是完全無辜的。根據公安條例的暴動罪,要定性一場集結為暴動,首先要發生非法集結。故我方陳詞指出被指控暴動的人應當是一場集結的一員,而參與的集結變成非法集結,繼而演化成一場暴動。 當然,控方完全可以指控整個事件是具連續性地層遞 - 由農曆新年小販市集直至翌日該處全部人都解散。

李官問及被指控暴動的人是否必然需要持續地在場從頭到尾參與?
CJ問及盧建民案申訴書的數項法律議題都圍繞著非法集結演化為暴動是如何定性?
李資深回應指根據《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至暴動之間是有層遞。

李資深指出當時有人群身穿本民前衣著,而完全沒有證據指出當事人為組織的一員。...

CJ指今天議題是要討論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而李資深似乎已經偏題,提醒應該返回正題並應當就申訴書闡述。”As leading counsel, you must exercise discipline to stick to your submission.”

李資深引述案例:
SJ v. Leung Kwok Wah(梁國華) [2012] 5 HKLR 556 及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進入會議廳案)
參考了英國法律委員會就與公共秩序相關罪行的報告。
需要釐清控訴的理由,因為一群隨機出現在同一處的人並不即是一同集結在一起。

CJ引述了該委員會提出應該訂立一項新的罪行特別是具共同目的。

李資深強調,定性暴動需要經歷兩個階段:而首先是參與的人必須滿足《公安條例》第18(1)條的要求:「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滿足非法集結的元素是控訴暴動的基礎。

1124 早休
1149 開庭
李資深繼續陳詞

1214完畢

1217 戴啟思資深開始陳詞。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當然地會包含合謀的性質,如字面解。根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元素都是有共同目的地一齊參與集結,按此描述,參與者同時在同一處結集就會滿足兩罪的控罪元素。...

1232 戴啟思資深陳詞完畢,周天行開始陳詞

1238 周天行認同遲到者也可以就非法集結或暴動定罪,根據條文是要「集結在一起」。
引述案例 R v. Jones and others [2006] UKHL 16, [2006] 2 W.L.R. 772,犯罪行為與意圖是相輔相成的。

1301 午休
(持續龜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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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1427 廣播 1432開庭
律政司方有望30-45分鐘內完成陳詞

(When asked an open-end question)
周天行: Yes.

另外,某程度上同意即使沒有夥同犯罪原則,串謀犯罪或從犯原則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缺漏。

1522 向同僚確認過冇講漏論點論據後完成陳詞。

1523 李資深回應,並希望能退庭15分鐘處理一些有關案情細節。

160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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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https://bit.ly/3CJsYvj

盧建民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在證明《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訂立的暴動罪時,證明至少 3 人為「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是否有別於證明他們意圖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在作出該等訂明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必須具有以該方式執行該「共同目的」的特定意圖?

(3) 在證明「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共享或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或就該共同目的曾作溝通,以達至意識相通的標準,還是控方只需要證明每名被告都分別有相同的目的,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或曾作溝通?

(4) 被告之間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以應對可能阻撓他們執行共同目的的人,是否暴動罪的一個獨立的犯罪元素?

(5)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

(6) 一個人沒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至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犯下暴動罪?

赴湯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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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 廣播

1001 開庭,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今天未有列席。

1004 口頭簡述裁決畢。

盧建民案: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赴湯案:得直🙏🏻
(1) 就算被告在現場,基本形式的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因與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

官方新聞摘要(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_files/FACC000006_2021CS.docx

判詞(只有英文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doc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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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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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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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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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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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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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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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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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8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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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終審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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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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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5:0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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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續審 [2/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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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審訊後罪成,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2年及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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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子健 與 👤杜(23) 與 懲教署署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警員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子健造成損失,故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1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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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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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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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2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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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甘慕賢非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終審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原訟法庭於2022年11月18日批准就第一項理據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1月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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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黃,馬(16-17)🛑黃,馬已還押14日 #求情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2/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倪,區,黃,倪,丁(18-44) #審訊前覆核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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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判刑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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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2/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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