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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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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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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庭上無讀案情)

案件首次於2020年11月17日提堂

控方調查完畢,不過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保釋

🟥第一庭的案件已完,希望大家可以去六樓第八庭聲援2個審訊中的手足,據悉尚有大量座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簡單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安達邨的公眾地方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虛報地址 (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號碼及姓名不詳)。(控罪一)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控罪三的案情據悉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及呈堂長約十分鐘的CCTV,辯方對相關片段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1115秀茂坪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
(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
(3)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證人列表預料有八隻證人,現確認需要傳召其中七隻及呈堂兩段CCTV。

案件將於2021年7月28日 至30日早上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三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1024開庭
1025傳召PW1葉容棋 (音) 被告當時報稱的地址的業主

📌控方主問
PW1配合警方調查做了一份口供,確認當時有四名身穿警察背心的男士敲門,有其中一人出示警察委任證,並詢問PW1是否認識警察所帶同的中國籍女子。

🌟辯方盤問
辯方出示樓層平面圖及單位照片,要求PW1 辨認照片是否屬於其單位。PW1稱相片及平面圖屬於其單位及屋苑。無其他盤問。

1032 PW1作供完畢。

1100 傳召PW2警員58665羅啟耀

📌控方主問

警員當時及現時均駐守水警小艇分區軍裝第二隊。當日警員放假,1220自己一人前往九龍灣淘大商場購物。1243從商場佐敦谷北道入口走火通道進入淘大商場,去到UA戲院門口,見到中國籍女子。當時女子背向休班警,休班警從女子旁邊行過,與女子最近距離有4米。大約1.6米高,約30歲,穿深藍色長袖衫、淺藍牛仔褲、白色波鞋、紮孖辮、綠色斜揹袋、拿住50cm左右大的透明膠袋,內裏裝有一個大透明白色氣球,並寫上4字「敏感字句」(估計為光復香港),和幾個細的氣球,懷疑女子違反國安法,於是打999報警求助。😐

女子經走火通道離開淘大商場,從佐敦谷北道離開,休班警跟住女子,到達過路處時,拍了一張女子的照片。

控方出示休班警所拍照片,呈堂為證物P18。

照片拍攝到現場環境為佐敦谷北道,並拍到女子拿著氣球的情況。休班警繼續尾隨女子,到了牛頭角巴士總站,女子到89C小巴站排隊,女子排第五,休班警排第三。旁邊排隊市民,用奇異目光望向女子所持氣球。之後休班警和女子一同上小巴,女子坐在司機後面近走廊位,休班警坐在單人位第二行,小巴上有五個乘客。1258 小巴到達安達商場,女子下車,休班警跟從。女子向誠達樓方向行,女子繼續手持一袋氣球。

1301 女子從正門進入誠達樓,休班警繼續跟隨,但警員沒有樓宇密碼,故休班警在外等候,休班警見到女子搭5號𨋢上去,約10秒後,有人開門,休班警內進,並向保安表露身分。休班警問保安員對女子有沒有印象,保安員回答沒有,保安員認為女子不是住客。保安員和休班警從閉路電視觀看,女子從29樓出去。其中一個保安說上樓睇一睇。1303休班警和保安一齊搭5號𨋢上29樓,樓宇間隔呈H型,所以有4條走廊,4條走廊都沒有人。休班警再次聯絡警員,提供自己的位置,休班警沒有再見到該女子。

休班警稱觀察過程中極少被行人阻隔,視線離開不足一秒,而與女子的距離最長為2米。當時天氣良好,而UA戲院外亦有射燈,所以觀察過程光線充足。休班警和保安在29樓巡視,沒有發現象,故準備下樓。但到1308時,2916-2922室走廊傳來關門聲音,休班警見到一女子走出來,和休班警之前所見女子特徵一樣,但沒有再手持氣球,但帶了一個黑色行李箱。休班警和女子一齊入5號𨋢,1309 𨋢到達樓下電梯大堂。休班警懷疑行李箱內有違反國安法物品,亦考慮其他支援警員即將到達,故向女子表露身分,稱「企係到,警察」,女子情緒激動,衝向正門,休班警伸出右手向前伸直,攔住女子,女子大叫及在電梯大堂周圍走,並要求離開。休班警指住信箱,要求女子走向信箱,但女子沒有跟從指示,繼續大聲叫囂,期間女子曾經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休班警要求女子放下電話,並向女子稱已經報警。女子繼續周圍走,試圖離開誠達樓。每當有其他居民開門時,女子都衝向門,試圖離開,女子亦曾試圖從後門離開。

1158 早休10分鐘

女子曾經用喼撞向休班警,又以右腳踢向休班警左小腿外側3下,休班警警告女子不要再襲擊。女子從綠色袋內取出筆袋,再在筆袋內取出白色透明的鎅刀,約5寸長,女子推出約1.5寸的刀鋒,並指向休班警,休班警和保安員叫女子放下鎅刀,但女子沒有理會,於是警員稱將會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女子。女子繼續試圖用後門離開,最後成功從後門走出誠達樓,休班警從正門衝向後門,試圖捉住女子,嘗試搶回鎅刀,但不成功。出面出現了一架貨van,車上男子喝止情況,但休班警和女子都沒有理會。休班警搶了鎅刀的另一端,然後叫女子放下鎅刀,最後雙方同時鬆手,刀片斷裂。女子繼續試圖離開,但被貨van上的男人與休班警喝止。1318 支援的警察到達,休班警向警察說明情況,並向支援的警察聲稱自己遇襲,向男沙展指出斷裂的刀片的位置。休班警之後登上警車前往秀茂坪警署。

休班警稱1309截停女子時才首次見到女子的正面,但女子亦帶上口罩,故無法看到全貌,只能看到上半面。休班警稱之前在小巴站和安達商場時,曾經短暫看見女子的容貌,但時間不多於一秒。

控方出示一些證物照片,要求PW2辨認。PW2稱聯合醫院醫生確認PW2休班警有兩處小於0.5cm的擦傷,而傷勢在見到女子前都沒有出現。

主問未完成,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下午進度:
1435 控方繼續主問 PW2 休班警

控方繼續要求PW2辨認證物及案發現場環境。

PW2 從相片指出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地方,為淘大UA戲院外電影燈箱附近。

PW2指出當時到場支援的是軍裝警察,但不肯定人數,只肯定最少有一個女警和一個士沙。

當日PW2到達秀茂坪警署後,獲其他警員告知女子被拘捕。

播放證物P11 小巴車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當時車廂內的情況。

播放證物P9 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案發前後的情況。

播放5號𨋢內的閉路電視影片
要求PW2辨認𨋢內的女子。

播放案發時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
(直播員意見:似休班警追打被告多過被告襲警)

1540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PW2 稱女子在後門跣低,但不清楚女子為何跣低。PW2 不同意自己有推女子,令女子跌倒。PW2 表示不肯定鎅刀在女子跌倒前是否已經跌在地上。PW2表示聽到鎅刀斷開啪一聲的聲音,並有深刻的印象,認為鎅刀是因為受壓才會斷開。PW2表示糾纏期間自己雙手拿著鎅刀,女子則單手。PW2聲稱自己從女子的右後方捉住女子的手,即PW2的左邊身體在女子的右後方,但不能稱得上攬住女子。PW2聲稱自己記得事發經過,沒有遺忘。

PW2在2020年11月16日於秀茂坪警署錄了一份書面口供。口供中稱,「期間,我發現地下有一塊鎅刀碎片,但不清楚幾時弄斷」,而書面口供中沒有表示自己聽到刀片碎裂啪一聲的聲音,卻突然在今天審訊間記起。PW2聲稱寫口供期間突然想不起,故沒有在口供中透露相關情節。PW2不同意相關情節是自己在庭上虛構的。PW2在庭上聲稱有兩次爭奪鎅刀的情況,但在書面供詞中,只有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出現。PW2聲稱書面供詞中的「制服被告期間」代表第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表示自己可能用詞不當,不同意相關情節屬於虛構。PW2 表示不同意自己有騎住女子,表示自己只是用心口壓住女子的背部。PW2表示自己聽到但不記得女子在制服過程中所叫囂的說話。PW2聲稱自己案發當天有帶委任證在身上,但PW2同意自己沒有向任何人士出示委任證,包括保安員及女子。PW2同意當天是在行使自己的警權,但在行使警權前後都沒有出示委任證。PW2聲稱當時沒有適合的時機出示委任證,但同意出示委任證是一項簡單的事項。PW2在制服女子前後都沒有向女子出示委任證,聲稱當時環境不容許PW2出示委任證。PW2聲稱自己有向前來支援的警員表露自己是警察的身份,但辯方指出負責此案的警員在調查後才發現PW2是一名警察,與PW2的證供矛盾。PW2稱自己在29樓見到女子手持喼的時候,已經想截停女子,但在與女子搭𨋢落樓期間,都沒有想起要在截停女子前出示委任證。PW2在1998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察23年,聲稱自己熟識警察通例。PW2同意自己當時違反警察通例中便衣人員表露身分的規定。PW2同意自己當時的行為會令女子不相信自己是警察,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PW2 稱自己被女子踢中膝頭以下位置三下,有小小痛,但未至於非常痛。PW2稱女子的三下飛踢造成醫療報告中的兩處輕微擦傷。

(PW2的供詞邏輯混亂,直播員已經盡量理解)

1630 PW2 盤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2/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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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繼續盤問PW2

辯方質疑PW2為何昨天只說出2個傷勢,沒有提及第3個傷勢。PW2回應指因盤問下記得。
辯方指出PW2的傷勢其實是編砌出來,PW2不同意。
辯方問是否3腳也踢中他?PW2回應是。

睇P9片段,暫停於13:11:47。

13:11:37-13:11:47
第1腳: 踢中膝頭以上位置
辯方指畫面所見應該踢不到
PW2指片段顯示腳同自己重疊

13:11:47-13:11:49
辯:踢中左邊大髀?
PW2:畫面顯示係
辯:其實唔肯定有冇踢到?
PW2:當時小腿有痛
辯:踢到左邊大腿但你小腿痛?
PW2:可能有郁,感受到小腿痛

13:11:49-13:11:55
PW2指畫面看見踢中小腿

13:11:56
辯方指此畫面其實是第4腳,PW2已捉住被告隻腳,其實該女子是踢到你右腳?
PW2:佢由左腳掃到右腳,畫面顯示到。
辯:但畫面顯示應是踢中右腳。

重播片段13:11:41-13:11:55
PW2指最終接觸到右腳
辯:第3腳踢到你左腳,最終接觸到右腳?
PW2:係
辯:踢唔到左腳,踢到右腳,同唔同意?
PW2:唔同意

辯方指出:你當時冇對該女子講「我係警察,唔好再打我,再打告你襲警?」亦冇講過「你再打我我會用武力制服你?」
PW2: 唔同意

辯:你行使警務權力都冇出示委任證?
PW2:係,當時要制服佢,時間唔容許出示委任證。
辯:其實有冇帶?
PW2:有帶。有向到場警員展示,係男沙展,但忘記編號,約3-4個number的沙展。
辯:3858?
PW2:唔能夠肯定
辯:你有將喼從女子身旁好大力推開?
PW2:同意
辯:你話佢好大力想撞你?
PW2:係
辯:撞你都算襲警啦?
PW2:嚴格泥講係
辯:點解唔用襲警罪名拘捕?
PW2:當時覺得佢係想阻住自己,等佢可以逃離大堂
辯:證人陳述書點解唔寫? 你覺得唔係主要內容?
PW2:之前情節已經有提及

辯:尋日主問你指該女子有打電話,但冇記錄時間?
證:打電話會有記錄,電話有顯示時間,估計到當時時間
辯:時間係透過睇電話推算?
PW2:係。
辯:好準喎。
辯:女子同電話入面嘅人講野,你都聽到內容?
PW2:聽到一部份,聽到稱呼其中一個叫呀哥,話我唔畀佢走,佢好驚,其他內容唔記得。

辯:該女子有冇大叫救命?
證:有,不過唔肯定係同電話定周邊嘅人講,唔肯定係咪大叫周邊d人救佢。
辯:你有冇講「唔好打電話唔好走」?
PW2:有
辯:語氣好惡?
PW2:我認為自己唔惡。唔知算唔算大聲,但有講「唔好走」

辯方指出女子曾說「強姦」字眼,但不在成達樓中說。
PW2:有講,但唔肯定在室內定室外講。

(從成達樓cctv所見,PW2心口貼住對方背部)

辯:記唔記得有騎住對方腰間、背脊、下體壓到佢?
PW2:唔肯定

睇後門截圖及P6 cctv 13:15:32

辯:見到一名男子背部,即係你啦,雙腿張開,騎住該女子。
PW2:睇到係。
辯:會唔會係你壓住個女仔,個女仔嗌救命、強姦等?
PW2:唔肯定
PW2指「警察,企喺度」係出𨋢時講的大概字眼。「我已經報左警」係喺大堂講,該女子一聽到就即刻走。

辯:知唔知事發後,當日見到嘅紫色喼係冇野(=冇可疑物品?
PW2:當時望唔清

辯方指出:當時一出𨋢好大聲講「你唔好走,已經報左警」其實並冇講叫佢唔好走。
PW2:唔同意
辯:當時她已不斷大叫救命。
PW2:女仔不斷用喼擋住我。
辯:其實個女仔當時好驚。
PW2:唔肯定係咪驚。
辯:叫救命都唔代表驚?係同你玩?
PW2:唔肯定
辯:你喺叫佢唔好玩電話之後,有冇曾經捉住個女仔膊頭?
PW2:應該冇。
辯:CCTV見到你地係度追逐。
睇片段,成達樓櫃枱cctv 13:11:22
片段顯示PW2搶走個喼

辯:你迫左個女子去正門?
PW2:果度有開關制開門

13:11:20-13:11:28 片段見到證人好大力推走個喼,撞到櫃枱

辯:點解要咁大力推開?
PW2:係預期之外。因為見到佢由開始截查時都拎住個喼,覺得對女仔黎講個喼好重要;亦有拿來阻礙他,所以覺得會用來襲擊,因此推開。
辯:你咁大力推開,令到個女仔好驚。
PW2:唔肯定。 冇意會到女仔諗法。
辯:你一心唔想畀佢走?
PW2:係,想截停佢等警察黎
辯:咁搶走個喼咁大力推,向你指出所用武力不合比例不合理亦冇必要。
PW2:唔認同。推開喼是要令女仔離開該位置,唔好妨礙我,阻止佢用個喼撞我。
辯:當時你阻住唔畀女仔走,個女仔冇左用黎保護自己嘅喼。你同唔同意你當時係兇狠?
PW2:唔肯定。冇印象有否瞪大眼睛望住女子。
辯:女仔的眼神應該好驚?
PW2:唔係好記得
辯:向你指出女子係為左保護自己才踢你。
PW2:唔同意,認為係因為走唔到

辯:指現場都多保安,但保安冇理。
PW2:唔清楚佢有否求救。
辯:女子有冇同保安講「唔識呢個人」
PW2:唔記得

13:12:40 PW2捉住女仔隻腳,將佢推左落地。PW2指不知女子是否想攞番個喼保護自己。

13:13:07 PW2見到白衫女保安,忘記她說了甚麼。女子在打電話,不肯定當時內容說咩。

13:13:13
辯:片段可見係你採取主動撞埋個喼,唔係個喼撞你。
PW2:唔同意
辯:你係衝前
PW2:女子有跡象想攻擊,又想起腳
辯:你尋日冇指出「又想起腳」,證人陳述書都冇講。再次指出你所使用之武力係不合比例、冇必要、唔合理
PW2:不同意

13:13:21-13:13:51
辯:你喺主問證供提到「喺筆袋拎出𠝹刀」,佢有冇講唔好行埋泥?
PW2:唔記得
辯:個女仔想保護自己先拎𠝹刀。
PW2:唔清楚諗法。
辯:你咁大力推人埋牆角又咁大力推喼,同唔同意令到女仔好驚?
PW2:唔同意。用平時力度唔可以將該女子制服,所以力度升級左。所指武力是徒手,武力冇升級。冇聽到該女子有否向保安求救,因當時講電話中,專心望住女子和𠝹刀。
辯:女仔雖然拎住𠝹刀,但冇任何一刻想攻擊你
PW2:我有2個時間想搶佢嘅𠝹刀,因此唔肯定佢有冇想攻擊。

13:12:02 片段顯示PW2捉住女子隻腳。
13:12:08 片段顯示PW2不斷推女子落地。
辯:好大力?
PW2:唔同意好大力,可以再大力d
辯:即係已留力?
PW2:係
辯:有冇見到女仔身體有冇咩地方撞到?
PW2:佢手腳有掂到地,但背住睇唔到。
辯:知唔知最後個女仔電話屏幕撞到裂左?
PW2:唔清楚

辯方指出案情:
當時PW2冇講出「思疑喼內有可疑物品」或「干犯國」,最多只講過自己係警察一次。
PW2:唔同意,最少有三次表明身份。

辯:根據證人陳述書「1309時出𨋢時,有向AP表示自己是警員身份。」但其後沒有再提及表明身份的事。
PW2:口供係咁寫。但事實係頭先作供所講。
辯:覺得唔需要所以冇寫?
PW2:因為已經講左。
辯:點解冇寫第二三次?就同出示委任證一樣。
PW2:表明身份因為係工作要求,自然反應。而自己大部份時間是軍裝,好少出示委任證。
辯:你是否知道即使穿軍裝,如市民要求查證亦需出示委任證
PW2:知道。
辯:其實你係冇講所以冇寫
PW2:不同意

13:09:28
辯:女子曾問你出示委任證,但你沒有出示。
PW2:冇印象。

看P20截圖
辯:第1、2張,大透明袋d汽球是否有d白色棍連住。PW2:不能肯定,指當時亦冇留意。有多過一個汽球,一個大,其他細d。睇唔到袋入面有冇其他汽球或者其他野。

13:09:35已開始同女子同𨋢
13:09:55開始出𨋢

辯:為何不於𨋢內出示委任證?有充足時間,環境亦許可。
PW2:當時環境窄,如果有反抗,雙方都會受傷
辯:但你昨天是說「冇諗過拎出黎」,表達同尋日唔同。
PW2:覺得冇分別。

辯:女子曾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2:講緊電話冇留意,可能係。

辯:你是否有同沙展講「思疑違反國安法所以報警」及是否有同沙展講「已經同左個女仔講佢思疑違反國安法」?
PW2:有同沙展講,亦有表露身份

辯:你如何同沙展講述女子案發過程?
PW2:我話「我喺地下大堂見到個女仔拖住喼,思疑個喼藏有違反國安法物品」
辯:根據證供你冇同女子講違反國安法。
PW2:係。只係同沙展講「成達樓地下,思疑佢有違反國安法物品係個喼度」

辯:左膝以下3個傷勢,你係咪仍堅持係個女仔整傷嘅說法?
PW2:可以講係當時事件所傷,但不能肯定係咪由佢所傷。

辯方指出案情:
PW2不合法行使警權,違反警察通例下行使警權的規定,對保安員亦冇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

控方冇覆問,PW2作供完畢。

1209 傳召PW3女警27034
1300 早休
(庭內公眾只有3人旁聽)

1502 PW3繼續作供
1525 PW4案發大廈女保安作供
1615 休庭5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PW4作供未完成。

1632完庭,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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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警員
負責帶被告去案發現場蒐證

控方主問PW5
同日2005時PW5到達誠達樓一單位,同行包括駐守荃灣的 6個警員及被告人。

被告用自己身上兩條鎖匙分別開啟木門及鐵閘。警員沒有任何搜查令‼️,聲稱被告自願開門,並紀錄在警員19538的紀事冊內。

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所有警員進入單位並進行搜查,找不到與本案有關證物,但撿取了被告犯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

被告進入單位時,身穿證物P6、P7、P8的衣物,警員要求女警協助被告更換衣物,並撿取證物P6、P7、P8。

辯方盤問PW5
PW5確認被告行李箱內沒有違法物品,只有一個衣架

控方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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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1010 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被告心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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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開庭
被告人選擇作供

📌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心理學家報告,辯方稱剛剛才收到報告,就延遲呈上報告向控方及法庭致歉。法官稱預審時沒有提及有專家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因自己較後時間才接手案件,向被告提供了新的法律意見,故有專家報告的出現。

辯方申請押後,讓控方有時間處理及消化專家報告內容,而辯方承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再次致歉。

📌押後
法官將案件押後,日期待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4/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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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馮小姐出庭作供,親自憶述當日PW2 (休班水警) 58665 羅啟耀 向她作出如變態佬一樣的行為。🔽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被告作供-08-26

辯方證人二,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作供🔽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蔡暉明博士-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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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5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12:00繼續,由控方盤問蔡博士,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5/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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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控方盤問 DW1 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

控方就證物D18(由蔡博士於2021年7月27日為馮小姐此案撰寫的報告)作盤問。

蔡博士將與馮小姐面談及問卷測試的資料亦記載在此報告內。第一次見面為2020年11月30日,曾有5天會面作心理評估(包括四份問卷)及12天的心理治療。

主控不斷問報告某幾句內容是否直接覆述馮小姐的說法,蔡指「主控問邊一句係馮小姐講係簡化咗報告嘅寫法」。蔡博士多次解釋報告內容是他經過與馮的面談、他的觀察及觀看由馮小姐提供有關本案的資料(證人口供、案情紙及CCTV)作佐證後,以其專業知識綜合的見解去撰寫報告。

主控又問蔡在聆聽馮小姐的說法後仍翻查資料作佐證,是否基於不信任馮小姐;蔡指他並非不信任馮,而是若有合適嘅資訊便會參考。

問及馮小姐的過往經歷,蔡的報告中有指出該事件沒有被刀所致的實際嚴重傷害;但他重申,馮當時切實地感到生命受威脅,而這對她的心理會是非常大的傷害。

案件押後至同日下午2: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