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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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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4/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至11月24日下午3:30裁決,暫定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被告原條件擔保

▫️▫️▫️▫️▫️▫️▫️▫️
//控方結案陳詞//

被告及朋友(辯方第二證人伍)坐電單車晚上十一點幾被警方截停,電單車行李箱內有一個對講機,被告管有的袋中有本案爭議的對講機。被告抗辯方向說對對講機不知情,因為朋友給他。控方看有無證據證明他當日知情,是否如他所說朋友沒有提及袋內有對講機情況下收下。

證人證詞,伍說有兩間藥房要兩部對講機互相通訊。在現今社會匪夷所思,無線電話不用錢,如該證人所說如此通訊我認為不可信,唔需要。三日前購買,他說試過無問題,之後為何有問題。兩個頻譜相同才能溝通到。專家證據說兩部機器頻譜不同,他說沒有搞過,兩個推論,他講大話,搞過,第二個推論兩部機器分別屬於兩人,被截查時未來得及調。

案發時晚上11點,為何一整天沒有事件整。他說在深水埗整完部機,但我們看到兩部頻譜不同,用不到,反而整壞了。這是不可能的

兩部機如果都是朋友財物為何不是放在一起,足夠地方擺,車尾箱可以,自己背囊也可以。由頭到尾解釋不到為何一部在車尾箱,一部在被告包內。我們推論兩部對講機由二人各自各帶來,一起稍後用

被告從未提及當晚喝了酒, 證人在我盤問時說他喝了酒所以當天不能揸車。而喝完酒的人開車和做乘客一樣危險。

車尾箱只拿起頭盔就有足夠地方放醫療用品等。而且醫療物品有無需要這麼夜處理,為何不等第二天處理?有何需要在那個時間背著背囊這麼多野運送, 有個朋友喝完酒,我會對法庭講“不可信”

唯一推論是,各人各帶對講機到現場。被告知悉對講機在包內。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的批評從未在盤問中給伍機會回應。現在說出很不公道不合理。

-對講機呈堂時對講不到,不代表在深水埗時候整不到。伍離開深水埗時整好了。
-為何夜晚交收,控方曲解,並非交收,而是留舖頭使用層面已經解釋了。
-對講機細小東西,這麼多東西要放,細小的東西,哪裡有位就塞哪裡。
-控方指一人一部,到現場才配對的說法,這個對兩名證人都沒有指出過。如果真的當晚要用,應該一早調好同一頻道。控方這樣講法沒有證據和常理
-為何被告沒有說喝過酒,因為大家無問,案件問題在於對講機,之前與誰吃飯有無喝酒完全沒有關係。
-飲酒是否連做乘客都危險,這是控方自己揣摩。截停警員都沒有說過被告酒氣醉醺醺

//辯方陳詞//

當時兩位林、伍都在現場,控方沒有質疑司機是伍。如同私家車被截停,車內有東西,是誰管有,很容易了解,辯方講的是成立的,電單車司機背脊不方便有背囊腰包,因此將東西放進被告的腰包。對講機可以在任何一個袋,控方會說這個案件是嚴格責任,但管有必須要知情,這個完全沒有證據,證人4警員26547都不排除對講機是在腰包頂隔搜出,他沒有清楚記憶。林沒有任何口供說過對講機在哪。這吻合是伍的腰包,裡面有對講機。

官: 第三證人警員不是說在腰包找出,他說在背囊大格,但就沒有紀錄。我要衡量第三證人是否信得過,記得清。控方版本是現場從背包搜出腰包搜出對講機。辯方說法是現場沒有搜出對講機,直到警署,才有第四證人在腰包中搜出對講機。


辯:如果現場都有搜出,證人應該有紀錄。證物警員第二天早上才作紀錄,他沒有寫交給他的時候的單項有對講機。伍、林中學同學,並非泛泛之交,而控方證據並不構成知情管有。

官:當時第三證人現場拘捕被告,當時拒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完全沒有講過管有通訊器材

辯:完全沒有提及過管有,固有可能性,就是林要做乘客,因而幫伍拎包。林和伍各自認出自己物件,即使伍聽完警告仍義無反顧說P3 對講機是自己的

回應控方,現代用對講機匪夷所思。屯門法院的保安就是用對講機通訊的。酒樓法院,很多地方用對講機通訊。而涉案對講機有寫明干擾本身是不容許的。

官:本案主要爭議是究竟伍將包交給被告的時候,被告知不知道裡面對講機。如果我接受辯方講法,這個案件就完了。如果我不接受辯方講法,那麼就要考慮對講機是否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我不接納辯方,認為被告知道管有對講機,開機頻道合法,記憶頻道不合法,STRICT LIABILITY OFFENCE,就沒有什麼要考慮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攻擊性武器
(深夜補充、非即時)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呈上證物PP7 -UV1183車輛登記證明書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表示居住係鑽石山,案發當天七點起,如常駕駛私家車回醫院當值。因為無睇新聞,亦未有了解,所以唔清楚係星期六、日係街頭有發生好多警民衝突,但清楚知道2019年11月時,社會運動已經發生左一段時間。

被告知道街頭活動裝束通常全黑,但係唔清楚參與嘅人士與自己年紀相約。係醫院中,亦因部門主管關係,未有討論有關運動嘅話題。事發當天相約左同一更放工嘅部門同事於收工後(約16:00-16:30),去灣仔天樂里附近嘅Jolibee食炸雞。係食完炸雞之後,係17:00-17:30左右回醫院攞車,期間同事提議去又一城購買iPhone,被告就佢一齊去。其後係19:30左右離開又一城,往荃灣出發,因為對路程不太熟悉,所以係八點幾先到。控方質問:「上次曾表示19:45-20:00到荃灣?」被告表示認同。控方質問被告是否於又一城逗留了一小時,被告表示是因為對路程唔太熟悉,於是耽誤左啲,個時去左東鐵站附近,向途人詢問可以點樣到停車處。

被告其後係22:30離開荃灣,23:00把車輛停泊係花園街爭鮮對出,並係爭鮮食飯,被告亦有相約潘,打算一齊吃糖水。控方質問:「當時你是否參與社會活動,然後在旺角、又一城及荃灣支援?」被告表示不認同。

[見證物P7]
被告承認當時孭着圖中嘅腰包,而腰包中載住銀包。控方問被告11月10日當晚有無釣墨魚嘅計劃,以及點解攜帶載有墨魚工具嘅袋,被告否認,並表示個個袋係日常外出用,佢亦有唔少釣墨魚用品放係車上同袋裡面,所以平時亦會攜帶個個袋外出。控方問被告知唔知道有示威現場有魚絲堵路,同埋指出被告袋中無魚絲係因為已經用左。被告表示不清楚,以及表示未曾用魚絲堵路,亦否認因此腰包中沒有魚絲嘅說法。

被告承認當晚23:00由荃灣去旺角係為左食糖水。當日亦唔知道又一城有街頭抗爭運動,亦無冇預計旺角亦有社會運動。至於點解唔約潘去荃灣食糖水,被告表示因為潘住旺角。

[見證物P7]
被告同意係11月10日於旺角呢個地方泊車。

-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給予被告警告-
裁判官:「本席依家警告被告人你,審訊涉及當時管有物品,控罪係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喺作供時,如果你所講嘅說話,你認為係會令到你刑事檢控嘅話,你可以唔回答。」

被告繼續作供。表示當晚23:00到達旺角,係泊車後,搵潘一齊食糖水。至於被問到點解唔停泊係正式停車場,被告選擇不回答。控方查問被告當日係咪好匆忙,被告表示當日無空置嘅標位,亦搵唔到停車場。對於控方查問把車泊在街上會否導致得不償失,被告選擇不回答。

被告表示當時旺角正在放催淚彈,佢手臂亦有過敏現象,出左四五點凸出嘅紅點。控方問係咪因為咁有冰袖,被告表示當時有私家車經過,車內嘅人問有無人有需要,同事表示有過敏情況,所以就攞左帶左係手。

[見證物P9]
被告同意第5-7張相係當日被拘捕時,所拍攝嘅。控方質疑照片中未能呈現手上嘅紅點,被告同意,因為紅點係手腕內側,被衣服磨成嘅。

鄭官問:是否手腕及手臂也有紅點?被告認同

控方問被告點解當時感到刺眼同呼吸困難,仍然唔離開,被告表示有上左唐樓同入茶餐廳。

鄭官質問:從旺角落車開始到被拘捕,控方問你點解唔離開?你表示因為吃糖水,所以不離開?被告回應表示不認為會發生咩事

被告當時穿着黑衣黑褲黑帽,亦同意與社會運動大部分人所穿着類似的服飾,他亦表示家中的都是黑色的衣服,因此不會留意是否瓜田李下、會惹嫌疑。在警方第二次發射催淚彈時,同事給了一個N95口罩予自己,而同事則沒有被捕,因為同事跑得比較快,而自己則因絆倒而被拘捕。

控方向被告指出:
你參與示威?被告唔同意
你諗住用雷射筆照警察?無,只係路過
同意雷射筆係褲袋?係
單方面照警察?唔同意
有電芯可以運作正常?係
當時身上有後備電池?同意,係腰包
想你指出,你係想長期作戰?唔係,只係出街用,返工用
記得作供警察話20-30群人之中一齊跑?係
身邊有人?有市民
有跟住其他人跑?係
點解跑?因為有人叫「有警察走呀」, 所以跟著其他人一齊走,同埋曾經有人講過話年輕人著黑衫,後生就會俾人拉
其實你有參與社會運動所以跑?唔係

🟡辯方覆問被告
被告表示雷射筆運作正常,因為係十月尾釣墨魚時曾經使用過,一切運作正常,但表示無時間再開作檢查。


🔴鄭官質問被告:
裁判官問:「澄清雷射筆是否運作正常,當日沒有使用過?」被告同意。被告亦係荃灣食飯時,帶住釣墨魚時用嘅腰包,再將雷射筆放係褲袋內。鄭官表示控方問過佢無參與社會運動,點解要跑,係咪因為聽過年輕人穿黑衣就會被拘捕,被告亦同意。

鄭官問被告點解當時身體受苦以及自己的衣着跟他人相似,都唔離開旺角?亦質問被告有否思考過即使沒甚理會社會事件,但是亦聽過年輕人穿黑色衫等事情,加上警察發射了催淚彈,點解都唔離開旺角?被告表示因為唔認為自己會俾人拘捕,也沒想過會牽涉在自己。

🟡辯方傳召辯方第一證人梁小姐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23歲,係律敦治醫院做護士,同被告認識了三年,同被告關係係同事同朋友。於2019年11月10日當值早更07:00 - 15:00,係落更後同被告到天樂里買髮泥、食炸雞,其後主動提出去又一城購買手機同行街,並拜託被告載佢一程到又一城,於是一齊到停車場攞車。17:00 – 18:00左右到達又一城,係附近泊車後,去左商場附近,然後被市民告知商場被警察封左,並叫佢哋唔好進入。佢哋亦無停留,然後出左去,途中無特別事情發生,因為不熟路,所以花左啲時間搵路,其後被告提議揸車去荃灣,因為佢住係個邊。

被告同證人大概20:00到達荃灣,並提議一齊吃晚餐。佢哋係爭鮮食飯期間,一直閒談。被告有分享釣墨魚心得及技巧,亦有分享到平時會帶釣墨魚嘅袋外出,以及分享雷射筆能容易地令墨魚上吊,之後自己就知道釣墨魚可以用雷射筆。之後被告兩人認為時間尚早,所以約埋潘去旺角食糖水,係22:00離開爭鮮。

大約23:00到達旺角,被告將車停泊左係花園街附近,並透過電話同潘表示已到達旺角,潘到了再聯絡。係潘到達前,被告同證人沿西洋菜南街走向亞皆老街近太子方向,途中有人叫「有警察呀,走呀!」然後因爲警察發放催淚彈,而走左上一座唐樓躲避,當時亦有很多人一齊。被告流鼻水及表示有眼乾的情況出現。其後見情況稍為冷靜,於是離開唐樓,繼續往太子方向走搵潘。走到亞皆老街百老匯附近,再次聞到催淚彈的氣味,被告表現不適,於是帶被告進入茶餐廳休息一下,當時被告流多左鼻水同眼水,左手上亦有紅疹。因為被告出現過敏徵狀,所以將身上嘅N95口罩同生理鹽水俾被告備用。

[見證物P2 N95口罩]
證人同意P2是當時自己給予被告嘅口罩,並表示每天上班都會攜帶,因此會放係袋中作備用。

[見證物P11生理鹽水]
證人同意P11是當時給予被告的生理鹽水,並表示平常會放係袋內,會用作眼藥水滴眼用。

係茶餐廳坐左一陣,被告過敏情況有好轉,就離開左茶餐廳。沿途有一輛私家車,旁邊嘅人係到派緊冰袖,雖然同個個人唔相識,但因為係免費嘅,所以提議被告攞一個作保護用途,被告同意,並表示希望戴左之後會令紅疹減少。

鄭官問證人以你嘅知識,紅疹嘅徵狀同程度會係點?證人表示紅疹會大約維持一至兩天,如果繼續接觸催淚彈,或會出更多紅疹,或持續過敏情況。被告當時過敏程度屬中等,因爲肉眼見有唔少,而且被告覺得刺痛。

其後,佢哋繼續前往搵潘,途中身邊有人嗌「有警察呀,走呀!」之後開始有人跑,基於本能反應,佢哋就一起跑。辯方問當時並非進行不當行為,點解要跟着人群一齊跑?證人表示因為見到其他人跑,同埋驚催淚彈會令被告過敏加劇,所以跟住人群一齊跑。

當時環境有好多人、好多街坊,亦有人係到食煙。跑了一陣,被告失去影蹤,掉頭亦搵唔到被告,所以嘗試致電被告,但電話唔通,於是係附近徘徊左約半個鐘。然後收到同事消息表示見到相片發現被告已被捕。當時係十一點幾,亦有同潘以電話聯絡,大家知道被告被捕後,便表示當晚不能相約。

案件於2020年10月28號1430 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攻擊性武器
深夜補充,非即時
補回2020年10月28日審訊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繼續審訊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梁小姐

當時大概四至五點到灣仔天樂里,個時灣仔一帶同平時一樣平靜。當時嘅裝束係同平時出街 一樣,t-shirt牛仔褲。無印象有無避免著黑色衣物。個時無帶帽,但係唔肯定有無帶口罩,因為帶左成年。

平時裝束都係深色為主。工作地點係荃灣,平時可以搭巴士同地鐵往返工作地點。係2019年11月10號個時無印象街頭有好多抗爭活動。平時有睇開新聞。唔知道個日夜晚已經有街頭,因為無收到通知,平時係急症室嘅時候,如果有抗爭活動嘅話,部門主管會同我地講第二日要小心返工路途。當我到九龍塘五六點已經發現街頭抗爭活動,以自己理解,當時有人係商場裡面聚集,而且叫佢地走。被告當時裝束係黑色t-shirt、黑色牛仔褲、帽都係黑色。被告平時有帶帽習慣,衣物都係白色黑色為主。當時2019年11月已經知道街頭抗爭活動。個時無同被告講過唔好著個啲衫。當日自己提議去九龍塘,睇電話同埋行街。梁被問到點解放工係天樂里咁近銅鑼灣,可以行街睇電話,唔係銅鑼灣個區買,佢回答佢去慣九龍塘買開同維修開,以及個時rush hour 驚港島塞車,所以過左海先。

知道被告居住係鑽石山。當日夜晚想約潘。個時係無直接去旺角,因為荃灣之後先決定約佢。潘住太子界限街個頭。梁被問到點解係九龍塘點解逗留成個幾鐘,差唔多一個小時,佢回應因為佢哋首先搵左泊車位,之後再去地鐵站出口入又一城。當時知道警察要攔截,但係因為其他入口無封,所以照入左。當時入左去唔出黎,係因為入去個個路口有其他認
人行緊街,所以照係入面。

其後係九龍塘去左荃灣,因為被告送自己返屋企,當時大約八點鐘左右。後尾去旺角係因為佢哋三個第二日休息,同潘傾開計,所以搵埋潘一齊食糖水。杯問到點解係九龍塘遇到街頭抗爭活動,點解仲要去旺角,梁回應因為係荃灣出旺角,出發時唔知道有。當時潘無講話有咩特別,亦都無問。被問到點解唔問潘,個啲活動會阻礙你地食糖水,梁回應覺得無需要。記得當時被告裝束,被告有腰包係身。

[睇證物P9 第十副相]
唔肯定係咪相中嘅袋,但知道係黑色類似嘅。

被告一時時攞住呢個腰包出街,有時唔孭袋。被告2019年11月10有帶。被告係荃灣爭鮮時無特登展示過個袋。被告無攞嘢出黎俾自己睇。佢個時攞左雷射筆同埋釣鉛俾佢望一望。
被問到點解當時會攞出黎,梁回應因為當時閒談講到釣墨魚,分享心得嘅時候,自己問咩意思,之後被告就話係袋裡面有,所以攞出黎俾佢睇。被問到同被告識左咁耐,個晚先傾釣墨魚?梁回答係。當時被告攞左出黎俾你睇。

[睇相集第14幅相]
相中個支?好似
黑色長條?類似
鎖匙扣係後面?唔敢肯定

當時無開到,亦見唔到有電芯。被問到釣墨魚要用魚絲,被告有無攞出黎俾你睇?梁回答無。當時被告唔係示範俾自己睇,純碎自己問咩樣,然後被告就攞左出黎俾佢睇咩樣。

其後佢哋攞車去旺角,大概十一點幾到。到旺角之後,搵位置泊左車。杯問到上次話十點離開爭鮮,十一點左右去到旺角?梁回答搵車到攞。當時荃灣去旺角無阻礙,無街頭抗爭,無警察驅散,唔知道有人掉汽油彈。當時夜晚十一點好平靜。係十一點半至十一點九有警察突然黎但唔知做咩。之後現場有催淚彈,但唔知放黎做乜。個時十一點幾到,被問到點解唔搵正式車場?梁回答話旺角難泊,同埋無揸車經驗。個時泊係花園街,唔清楚係咪正式泊車位。泊車之後知道潘未到旺角。被問到十一點之後好趕見潘?梁回答唔趕,因為無約實。
被問到被告有無試過去停車場睇有無位、梁回答因為唔識泊車個啲,所以唔知。泊好車之後打俾潘,跟住點知潘話未黎到。潘無講幾時黎到,佢剩係話未得。被問到點解當時唔問,梁回答因為佢成日遲到,所以無問。

跟住嘅情況就係警察放催淚彈。被告之後留眼淚,手部有紅疹。成個過程都係同被告一齊。
有去唐樓茶餐廳暫避。自己個時有睇眼水,因為對催淚彈反應無咁大。被問到當時孭緊咩袋,梁回答係依家身上呢個,即30cm長 20cm寬 深10cm 嘅灰色背囊。袋裡面有2-3個外科口罩同3M口罩。有一個3m口罩。有生理鹽水5支左右,唔多過10支,仲有啲女性必須品,水、鎖匙、銀包個啲。水好似係樽裝水。被問到平時需要咁大架?梁回答平時都係孭呢個袋出街。被問到你話同被告去唐樓同茶餐廳躲避,其實你唔洗避?梁回答係,因為自己無特別受影響。被問到其實無呢個情節?梁回答唔同意唔同意。當時附近有車派冰袖,之後就俾左被告,派冰袖嘅人係唔識嘅。唔清楚個個司機係唔係明顯係協助街頭抗爭。被告有紅疹出現,情況嚴重,但個個唔同。見唔到腫,但手腕泛紅。

[睇相集](聽唔清第幾張 請見諒)
認到係被告?係
觀察到佢手無紅疹?近手踭有紅點
你睇法係唔同意相中顯示唔到被告紅點?同意
相顯示唔到?有保留,因為唔知幾時影
控:張相係0145時影

被告有流眼水,自己無。

[睇相集第13副相 ]
有五支?係
你俾被告個啲?係
過程係點,點解無端端俾佢?因為佢當時流緊眼水,佢好痛苦同刺眼,所以就俾左佢,叫佢有需要就攞黎沖眼。
當時無幫被告滴。控指出鹽水係被告嘅?梁唔同意。再指出唔係你俾佢嘅?梁唔同意。

之後有警察出現,無見到警察俾汽油彈擊中,跟住先落車。被問到見到警察位置係亞皆老街同花園街位置?梁回答接近亞皆老街花園街交界,被問到你地經歷催淚彈之後都無搵潘?梁回答無。被問到點解唔聯絡潘?梁回應覺得無需要。控方再問點解被告出現較大過敏反應,仍然唔取消聚會?梁回答認為當時需要去安全位置,而且唐樓同茶餐廳唔係自己地方,所以決定先去太子。

其後係離開過程中,梁冇同被告拖手,但一直起被告隔離。當時突然有人叫「走呀」,下意識便跑了,亦冇求證係邊個叫,因為對方冇指名道姓係對邊個講嘅。梁當時確定唔到幾時同被告失散,但肯定係一條街嘅距離,位置係花園街街頭,轉身就唔見被告。之後梁係附近徘徊咗半小時都搵不到被告。當時有好多警察,他們唔俾人走過去,所以最終同被告失散咗。當時冇同警察解釋係因為警察唔俾證人入去,而當時亦諗唔起去解拜話拉錯人。

事發後一陣,梁收到有關被告被捕嘅相片,因為自己較早前同友人表示同被告失散,所以友人有留意以及將相傳送俾證人。其後梁係大約00:00致電潘,話食唔到糖水。係警察發射催淚彈同逃避過程,完全冇同潘聯絡。

控方想證人指出:
當晚證人同被告起各區參加抗爭活動?證人唔同意
被告向證人展示佢準備用黎照射警察嘅雷射筆?證人唔同意

鄭官質疑證人:
點解你唔幫被告滴?
點解你地遇到催淚煙之後唔往返?
點解被告咁樣嘅情況下仲要堅持食糖水?

🟢控辯雙方無覆問🟡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0號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判刑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在審訊當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10:06] 開庭

當值律師己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感化官建議不多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判處多於80小時,被告亦會接受。今日家人有到庭,當日事件係偶發性嘅,被告有穩定嘅工作,有家人愛護,再犯嘅機會不高,明白到再犯有後果,希望法庭畀一次機會,亦係最後一次機會。

裁判官指報告未能解釋當晚被告被查身份證,所引起嘅惡劣態度,被告認罪,記錄良好,接受社會服務令建議,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罪名成立🔴

裁判官完全接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認同辯方的挑戰。控辯雙方確立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裁判官需考慮被告人的意圖來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被告作供指居住的村附近有馬騮及野豬,是受辯方證物支持,不能排除有機會屬實;而被告指曾受襲而有需要自我保護,亦是有機會屬實。

不接納為避免被截查而攜帶雷射筆的原因
被告指之前曾使用行山杖驅趕馬騮及野豬,但因顧慮當時社會時勢,若攜帶行山杖是較容易被警方搜查或驅趕。 裁判官認為此原因是不可能,因為被告只於2019年10月案發時已轉用雷射筆約一年。因為18年10月時並未有類似沒有社會事件發生,被告曾提及過魚蛋革命,但裁判官認為19年6月前沒有情況是可令被告合理地認為攜帶行山杖在街上會有被截查風險,就算有都只有個別例子。被告作供知悉示威情況、認同示威有機會使用雷射筆,若他有顧慮截查風險,應於2019年6月後轉用其他物品以作驅趕猴子野豬,如強力電筒。受控方盤問時,顯然指出他並沒有嘗試過,只是推測強力電筒作用不大。

被告曾指認為攜帶雷射筆的話,「截咪截,check完就放」,裁判官認為同樣道理可套用至行山杖,因行山杖及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人家附近亦有山路,就算被警方截查,亦應該可以以「截咪截,check完就放」來應付,因此不接納被告人以雷射筆取代行山杖的原因。

被告身上的衣物、裝備及所攜物品均構成環境證供
被告案發當日繼續攜帶雷射筆外出,他既知悉示威情況,又知道歸還給朋友的物品中有一枝寫上「香港獨立」的𓄃幟。雖當時尚未有定罪案例,但被告必然是知悉攜帶雷射筆的風險。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人攜用物品是為了歸還,亦拒絕接納生理鹽水用以處理傷口。儘管被告人身體狀況容易跌倒,但他當時身上有三枝生理鹽水,如只是處理一時跌倒的傷口,不接納需要那麼多生理鹽水。

當日被告人走到現場,其後有突發事件發生,多名黑衣人衝出馬路放雜物堵路。被告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及鞋、黑色鴨咀帽和面罩,均與堵路人士衣着相類似。追截的警員亦指出被告被追截前身處黑衣人當中,其後在背包中搜出雷射筆兩支。

裁判官考慮過有關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衣著及所攜物品,認為他當日有備而來,曾或打算參加示威或非法活動。除了帶備替換衣物,亦有帶備生理鹽水用來保護自己或他人。不接納被告是路過或約了人歸還物品。裁判官明白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無證供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在預防性控罪下,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的解釋,認為被告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你管有雷射筆,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將於11月17日0930時於二庭作求情及判刑,被告人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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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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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