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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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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4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案發20歲,現年23歲。辯方透露被告有一宗關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辯方續指被告因此不會大膽接近警方防線。被告番珍珠奶茶鋪年幾,月入4-5000。自己開支2-3000 ,至2019年11月無番工。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下午2-3點起身,家住青衣。1600 左右出門口打算前往加連威老道一間滑板店買滑板, 夜晚再住南生圍踩板。被告答巴士往青衣地鐵站,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出佐敦因該區小店食嘢較尖沙咀平。續指家中無飯食,因父母早上5-6已出門。

被告指滑板貴,想省錢,亦知滑板店近poly ,於是諗住去poly canteen 食飯,再去滑板店買板。

▶️出門衣着:
黑色長袖露臍衫,鬆身長褲,黑色vans鞋,黑色細jansport 背囊(辯方透露警方後來撈亂左另一背囊為証物),袋有化妝品,2000現金放在袋前格(4張500蚊),8達通,有線耳機,貓零食和狗糧,因南生圍多流浪貓狗,平時去都會餵。

▶️穿黑衣著原因:
被告解釋黑色長袖露臍衫係新買,踩板出汗會有汗漬,買黑色較不顯汗,個日踩板所以穿,加上新買想立即穿,黑褲係襯衫用,黑白vans 鞋係踩板鞋。

▶️為什麼想去滑板店
呈上兩則滑板店的IG POST
於11月9日的一則貼文,被告指入面的板好靚好中意。11月12日再有post 便感心動,諗左幾日買唔買好,因$1-2000有啲貴。自己平時踩開long board, 但此是短板skate board。

想買短板因8月尾被告為滙豐伙伴計劃 拍左一則廣告,拍3個鐘有$2000,感到開心因有人欣賞其技能,所以想在興趣上再加以投資

之後2019年6月有人搵被告casting但失敗了,被告估計對方想搵skateboard (短板)女仔,因長板屬小眾,所以想學skateboard,可以有多d機會

▶️行程及入poly canteen原因
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往
柯士甸路,想在附近搵平宜小店食飯,預算$3x,但好多店已關門,便行出去天文台道,有見未開之餐廳但價錢貴,約1710到漆咸道南。

被告指見有學生往加連威老道方向,有d拎電腦,認為他們係去poly。續指自己出門時睇滑板店位置知喺poly附近,而案發前幾日睇過一報導指poly內有人煮飯派飯,自己當時肉赤買$2000板。當時無番工無收入,亦不會問家人拎錢,如買完板只淨$3000蚊,用到頂多2個月,所以想入poly食飯省錢。見有市民學生向加連威老道行,認為安全。

另被告指有諗一新收入來源,作youtuber 教踩long board 和 skate board ,和教化妝吸引不同觀眾,提高點擊率,增加拍廣告機會

被告知有衝突在十字路口發生,但見無衝突畫面。雖當時自己位置近滑板店,但想食左野先,拎來拎去好煩,指入poly食完先出嚟店都未關。

被告至康宏廣場時,即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交界,到有蓋巴士站見有約10名警察企,指旁邊的人可自由進出,被告也有經過,最近同警察3米,也無事發生,接住便去康達徑,從A座入poly,面向百步梯沿行車路育材道行 ,約1730見1記者,便問canteen 喺邊,記者指隨育材道行5-8分鐘會到va canteen。被告1740-45 到達canteen。

▶️1117前對理大之認知/安全評估
無突別留意,但有睇新聞。知悉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衝突,隧道收費廣場有人破壞。當時被告認為poly入面係安全,因認知暴動係掟火行為,應是在室外地方發生,指無見有新聞顯示室內有火。續指有睇過相有市民在poly內出現,所以認為poly係安全,尤其canteen。同時理解認知大學係對外開放,認為可以自行出入。

▶️進入poly及後首次離開理大
被告指早前有7-8人行向poly,有5-6名係學生,有牛仔褲白色衫,所以便跟學生行,當時已有入poly 念頭,但見巴士站有警察,但無阻,認為係安全可進入。

在近百步梯時見暢運道當時係膠著狀態,無見有火,遠處在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約百個示威者和一般市民。

搵到canteen後立即排隊攞飯食,見內有20-30食客。自己叫了雞髀,粟米班腩飯同菜。約1810食完,poly canteen 有電視直播顯示暢運道天橋有衝突發生,有示威者縱火。被告認為和入來時畫面不同,如此時出去怕被捕,諗住睇多陣直播看會否緩和,睇直播至1900。

被告指等左好耐,諗住由原路往a座走,經過a座噴水池往暢運道巴士站,此時被告已出了poly,在巴士站,見想走方向有警察處介備狀太,認為無可能亦不敢走。

亦見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有1x示威者罵警察,認為如果照行會被拉和立即還押,基於認為不能很快走到所以入番canteen。

▶️返回理大
canteen入面枱有堆食物和衫,成座山禁高,自己拎左繽紛樂,因平時唔捨得買來食,之後喺孫中山銅像坐左陣,覺得涷,便去番canteen ,19xx時拎了褸(近似被撿助之外套)和一完整防毒面罩,因當時有示威者叫摭番個樣, 自己不想再作交流於是拎了一防毒面具。及後去了銅像休息研究點戴,並求期戴住,外套此時有穿上。

被告當下唔認為自己似示威者,因無示威者穿露臍。當時很驚所以打了給踩板男姓朋友(葉xx)指自己走唔到,怕行出去會被誤當示威者並還押。朋友指自己不是poly學生幫唔到。

被告指父母有責罵自己一宗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所以今次不敢打給父母,亦不認為能協助只會罵。

被告續指諗住等本身入poly條路無警察便離開,期間有睇直播,見衝突無停過,所以打算在canteen 等出面無警察先出去,認知21:30滑板店關門。22xx睇到消息指知警察入poly拉人會告暴動 ,於是搵左間房躲,事後知係soc 房,即va最頂層,諗住呢埋因不熟理大,怕警察突然入poly, 自己也想避免同示威者接觸,因唔相識唔知佢哋會做咩,之前從手機知理大有鬼,即警察,也怕示威者認為自己是鬼。

在房間等至22xx,中途有人入來,自己扮訓教,背向他們。防毒面罩一直戴住,至入了soc房有除底至隨後有人入來,便一直再帶翻住。

▶️被檢取証物議題
iphone:放在右前褲袋,身份證放於電話殼內
殼有stand with hk字樣
購買此殼原因:認為便宜,於深水埗特賣場10-15蚊一個,加上當時對香港人身份有歸屬感。於被捕1-2個月前買。無帶銀包習慣

黑頸套,黑腰包,灰色膠手套:無戴出街,亦無仼何形式管有

於證人警員57179流水薄中顯示被告有$840.7 (最終此項證物失去蹤影)和有一樽水,被告皆否認有以上物件,也無帶出門,重申只有2000 現金在袋(最終也不見終影)

警員14033指被告有火機,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曾管有。(早前審訊,此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

警員9758於會面記錄指iphone 在被告背包中,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有放入背囊。會面記錄亦指被告以圍巾摭蓋口鼻,被告否認。

3m 灰色膠帶:
出門時無,11月17日入poly 約19xx才有,並連同防毒面具

黑色背囊,橙白tee,另一圓領衫,啡灰銀手套,黑灰紅手套,冰包,生理鹽水:
被告指無仼何階段以不同形式管有

baleno 外套:
不確認是否屬於自己,解釋自己在poly拎的外套有膠圈吊牌,認為是新的外套,自己扯甩左個牌(膠圈尚在),指證物外套則不見有膠圈。被警察攔截時有著拎取的外套。自己無穿外套出門。

長袖露臍衫,長褲,vans :
出門和被警察攔截時有著住

📌D12律師指被告巴士站突然休站至8月31致今天遲到了7分鐘,林官指本身預時間也很炆水,並警告被告。

D4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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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4

🔸繼續主問:

▶️再次嘗試出poly
11月18日0200 被告在soc房睇live 知出面有火走不到,情緒崩潰,因喺入面已經好多個鐘,淨係諗住出去,等無警察就走。(按:被告談及此時情緒有點不穩)

續指及後有喊並瞌着咗,期間又醒吓,同留意直播見到仲有火,所以覺得都係出唔到去。0500見到直播顯示漆咸道南和暢運道交界少了很多示威者,亦無人掉火,覺得可以出去。

0515被告返回canteen往育才道出去,在噴水池位置聽到十字路口方向有人大嗌「有速龍,快啲跑呀」

被告行出理大之衣着:帶着防毒面具,穿上外套,背住自己的jansport背囊,上身和褲則和出門時一樣。

被告聽到有人大嗌之後,便跑向有蓋巴士總站至暢運道中間石壆位,及後發現警察是從科學館道衝過來,指自己原本以為警察是從十字路口衝過來。

▶️被捕經過
此時被告想入返理大canteen,但轉身幾步後就被扯甩背包,面朝地下跌在地上, 防毒面具有一部份跌下,剩下灰色帶。之後發現原來係速龍,被告便想起身跑回理大,此階段被告的背囊已經不在身上。速龍隨即再撳被告落地,拖住被告隻腳一至2秒後有警察來增援。

早前有相片顯示被告面容有傷勢,被告指出是被速龍撳低面朝下跌在地上造成的,另指出自己當日有化妝,可於相片顯示。

▶️被告被抬離,要求孭上一背囊(被告指不屬自己的)
續上,有警察來增援時,有一名女警抬起被告上身和手,兩名速龍分別抬起被告各一隻腳,被告呈面朝天狀態。被告唔知道撳低自己警員的身份,但指係男性,辯方問是否知道屬於審訊中那一位證人,被告回答A1。在控方案情中, A1是截停被告的人。

被告指去到暢運道中間石壆位,警員是以「抬屍」方式搬運被告,其中一名女警問被告可否自己行,回答可以,被告續指抬腳的警員遞咗一個背囊,叫被告孭起。

被告指出其後有速龍想揮棍打自己,但被女警阻止。因為當下意識知自己在早段時間跌了背囊,亦因催淚氣體致睇唔清環境難以呼吸,於是被告有跟隨指令孭起背囊,並問女警可否給回自己防毒面具,解釋自己唞唔到氣,但不獲理會。

及後被告被帶到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前往交界,但雙手未有上索帶。到交界時由女警快速搜身,此時被告已經想告知警察背囊不是自己的,因為感受到重量和背囊帶不同。

但因為有一名防暴警員衝過來向被告講粗口:「屌你老母」,被告感到害怕因此不敢說出。同一名女警(即6226 )於被告由前褲袋取出電話,問被告身份證喺邊,被告指在手機殼內,並由被告取出。此時被告無留意警察在背囊中找到什麼,並有畀被告孭回背囊。

之後女警叫被告往草叢跪低,並鎖上索帶,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並聽到有一名女警宣布罪名。被告續指不是由A1宣布罪名,而是由一名女警宣布的。

警員14033問被告電話地址,被告告知對方自己之前被捕時不用填這些資料,對方講「你唔俾呀嘛,你返到差館就知死」,被告感到害怕便跟隨指令回答相關資訊。

▶️到達紅磡警署
被告跪了10至20分鐘後便上警車,此階段被告是孭住背囊和上了索帶的。回到紅磡警署時,無諗過要同警方講孭住嘅背囊唔係屬於自己,因為早前有警員衝來講屌你老母,又有另一警員想揮棍打自己,加上14033早前恐嚇的說話,被告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指出上警車時沒有攜帶腰包和面罩。

被告到達紅磡警署時,被安排坐在在停車場的凳,等了一會有警員叫自己的名字和剪索帶。被告指出A1無叫過自己個名。剪掉索帶後便前往帳篷搜身,有孭住控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警員叫被告除淨內衣褲,放晒其他嘢上枱。大概4至5分鐘搜身完。被告指出此階段無防毒面具的帶,因為在第一次搜身時,警員6226幫自己除下來,估計放回背囊中。入帳篷時亦無見回有索帶。

被告指出穿回衣服後離開帳篷時,沒有看枱面上的證物如何處理,沒有看到警方證物大膠袋。亦無聽到警員14033話有現金840.7,水樽和打火機。出到去等咗10至20分鐘便影證物相,當時背囊無跟手。

▶️影證物相
影證物相時,有警員把證物放在地上,並叫被告穿上身,被告見到地上的證物衣服和背囊並不是自己,便向警員表明唔會咩上背囊。被告指出證物相中,除了電話和防毒面具的帶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的。

警員回應被告就咁影。此階段的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的外套還有膠圈。被告同意拍攝完畢後由警員9758補錄口供。

被告指出當時警員問自己:「你都無嘢講啦係咪啊」,被告回答係。並指然後警員自己寫口供。呈堂可見警員口供有一問一答,被告不同意當時有對答模式,警員亦無拎證物袋展示證物檢視。被告之後由警員57179打指模。在紅磡警署整個階段被告指出無見過自己的temp包(臨時財物包),身份證不是由自己保管,及後有俾返被告保管身份證。被告亦從來沒有見過現金840.7,打火機和水樽。

▶️被捕後上庭
被捕後上西九法庭時,庭警指被告有衣物和身份證。當時被告要即時還押,再下一次上庭時候是11月19日下一星期,被告忘記有無人俾返身份證佢,於2020年3月18日成功擔保外出,當時有俾返身份證被告,但沒有給被告現金840.7 ,水樽或打火機,只給了被告還押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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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被告在案發前並不認識D7,當晚在理大亦沒有見過對方。
- 進入理大經過暢運道門口時,沒有警方阻止被告不要進入。沒有見到有警員或其他人士阻止人進入理大。
- 被告指理大飯堂內可以行去告訴對方想食乜,所見全部都是免費的,早前在新聞也得知內裏有免費食物供應
- 被告指出知道有餐廳老闆和大學講師入內煮飯和派飯,同意排隊取餐的人士不一定穿着黑色
- 無人挑戰被告進來的用意為何
- 1810被告食飯時沒有收到消息指警察叫人一定要從Y座離開
- 律師問7點後有否收到消息,指警察要求10點前需要離開。被告回答10點幾從電話得知此消息,7至10點以她認知是出口全被封了不能離開
- 被告不知道Y座的位置
- 律師問被告有沒有嘗試尋找Y座。被告回答不熟悉路線,而且很快有消息指出有急救員反手鎖上索帶,疑似離開不到,被捕
- 被告同意不能確定她所認知急救員上索帶的地方就是Y座
- 律師問飯堂內見到多少物資,被告回答有衣物、食物和杯麵,見到有防毒面罩,冰袖,沒有生理鹽水。同意以上物資都是免費可取
- 同意在六時多被告可以免費拎防毒面罩
- 被告在孫中山像位置時,同意也有其他人留連該處,見到體育館有人在休息
- 無收到消息指議員會進入理大
- 無收到消息指出有社工可以幫助被困人士
- 被告在理大內有看見守護孩子成員,因為他們背部有寫上,在飯堂內看見他們,但無深究佢哋做乜
- 律師問被告凌晨五點幾由育才道行出去到達噴水池,有無聽到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回答淨係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 快啲跑呀」
- 被告指出她的位置看不到是否有水炮車嚟緊
- 被告指出她看不到示威者往暢運道南或者理大方向,指自己在噴水池位置聽到人叫有速龍,跑呀,自己便跑向巴士站

📌明天將開展控方盤問
今週五和下星期一不開下午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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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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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證人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相關專頁,曾到外地睇古蹟,亦有海外院校願意錄取被告,唯因案件不能出境告吹。被告及後於專頁想寫些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亦作為未來升學及事業鋪排。被告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入了理大(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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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主問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背景
案發18歲現年22歲,和家人同住牛頭角。有三個姐姐,父親2019已退休,媽媽為主婦。

彼此不是每日一齊食飯,被告周末下午通常出街食,周日通常和家人出街食/各自食。2019時被告係學生無零用錢,出街食飯時家人會留底錢俾自己,約$50。

2019.9月被告開學,讀理大專上學院。poly有兩個校園,包括與西九龍和紅磡灣,但對理大主校園環境都熟悉。

▶️興趣背景 + 成立專頁

2019年7月25/26 - 8月25/26 被告獨自去了越南至柬埔塞再往泰國,作生涯規劃,睇文化遺產古蹟,並希望提升profile 以便申請海外學校degree,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並認為有需要令他人認為自己關注本地新聞,因香港是在國際鎂光燈下。

被告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社交平台專頁:
當時被告在越南行程尾段,與當地人傾談其間談及香港,認為對方所知的甚淺及不實,於是有一突如其來的念頭:設立專頁以英語連繫海外讀者,於是在2019.8 月設立了一社交平台專業。

8 月初只有數則貼文更新(一則關於葵芳暴亂)被告及後開學至10 月無update 專頁,首學期忙完學業後被告決定認真經營專頁,想寫關於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 ,便於同年10月29 日在臉書成立專頁,為升學未來和事業作鋪排。續指夢想成為war jounalist / self media as a content creator。
(專頁於2020年8 月改了名)

▶️學業
被捕後,被告獲得University of Leeds 錄取並有嘗試接受offer, 終因2次上庭申請出境均被拒絕而告吹。

被捕後在poly讀至year2退學(2021 年7月),因認為不是心宜的學科讀落去也無意思,另想完哂單案先繼續學業。及後因不想廢卻思考,有讀msti 海事訓練學院,但只讀了一學期,因案件令自己無心機,而且msti學業煩重,聽以兼顧。現時被告有番不同partime

▶️社會事件參與程度
2019年11月前被告沒有參與遊行,只關注但小實際參與

▶️入理大前一日告知家人欲進理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和全家在家食晚飯,爸話聽日(17號)唔煮出去食。其中1位姐姐指有活動未能參與,被告則指自己要入poly行一轉。大姐和爸爸有異議,認為該處有警察。

被告堅持,解釋不是去參與外圍示威,約1900會番來食飯,續指自己的專頁開始營運,需要取材,認為有關Poly的新聞報道較簡略,只包含外圍和canteen環境,因此想填補內容。被告指出當時冇聽過polu入面有衝突。法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自理大11月11日開始有的新聞都為簡略報道,被告同意,並認為內容缺乏報道poly內情況。

▶️出發Poly 探取校內新聞材料

poly主校園連同其他校園於12號起停課。被告當日14-15:00 起身,家中有大姐二姐,三時多-四時多出門口去食嘢,然後前往Poly

出門衣着:
綠色長袖,運動藍色長褲,白鞋,背包 - 內有叉電器,銀包,type c 線。當時有戴眼鏡

警署拍攝照片顯示以下的物品皆為出門口時無的:(稍後會就此解釋)黑色短袖,濾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巾,手就,電筒

被告出門時大姐不在家,二姐則在。父親有留50元予自己食飯,被告便出發去牛頭角食車仔麵,食嘢時大約16:xx,食完便去牛頭角地鐵站往何文田,行了約1x 分鐘到達理大。

被告對案發前的紅火橋,尖東橋和正門衝突有知悉。根據當時認知,就理大的4個出口無其他出口。

(被告對理大內環境解說:
育材道為一條行車路,貫穿理大內不同core
,不能穿過y core ,也不能從a b core 出去。VA core 為孫中山像所在處。acore 平台有孔子學院)

在何文田地鐵站行了10多分鐘 ,被告18:00左右由Y座進入理大。林官關於由何文田站往Y core 時路面情況如何。被告指漆咸道北無車行,其他車路有,有行人,沒有見到警察/保安看守,也不見有通告/其他人告知不准前往理大。整體認為平靜,能自出自入。

▶️從Y 座入理大後見聞 + 欲從Y 座離開但失敗

呈上被告今年年頭於poly拍攝的照片,並解說當日路徑:

行樓梯入y core 方向,經一條公眾行人隊道,當日此位無人阻止入內,有其他人一同入,再出隧道直行入去,當時有經鐵閘位置,入poly約18:00。無警方/保安人員阻止入內,到育材道位置,路上有𥖁陣,成塊地都係沙,環境乜人都有,約1x人行出行入,無人揸住武器,冇問佢哋做緊乜亦冇參與佢哋。

沿育材道轉右直入va core,左邊係sadium ,被告無入,見到入面有有5-10 人在氈上訓教。右邊為孫中山像,被告有去睇,並指該銅像被戴上頭盔護目鏡和口罩,有不多人在銅像位置。

直望是canteen,有紙皮牌,寫飯堂規則,被告有行去睇同諗住行個圈睇。從新聞得知canteen有免費食物,有電視播新聞畫面。canteen有人食跟野,乜色衫都有,後生至中年都有,相信有學生和街外人。被告在canteen.逗留小於5分鐘,便經孫中山銅像上樓梯離開,諗住去d core 。

上樓梯後右邊有兩張枱放滿急救物資,有穿普通衣服人士看守,同時有fa人士在。被告直行上樓梯,見理大平台podium level ,左望係m core,向右行有有蓋行人通道。目的前往d core。

至通道前面離遠見到有玻璃cafe房,見塗鴉和貼滿野,便前往查看。發現graffiti寫上藍店,並貼滿野,有紙張解話不是藍店,續指入面無人,出面有。被告有上網查見到Facebook有post話唔係藍店。此階段為18:05-10, 有同家人聯絡。

被告向左往d core前進,在dcore 右邊有人,乜人都有,約1x人行來行去,此處可見部分暢運道天橋,並見衝突進行中,有一大班黑衣人群,未嗅到tg 味。

因想睇哂成條暢運道天橋,便沿着d core外圍過去。見尖東橋無衝突,暢運道天橋則有,當時被告的位置有人經過,有非黑色打扮的人一同望過去天橋。此點逗留了1分幾鐘,未嗅到tg,

及後去包玉剛圖書館,見有人行出入,再往前轉右,為往紅火橋之路線,此階段有幾丁友行,再行前d見紅火橋被雜物堵塞,兜過去望右邊天台位見到有黑衣人用望遠鏡。

被告經過了紅火橋往 p core行,此處都有人行,及後兜過了大樓,前面係q座,被告繼續打算前往Y座,指p 和q core 附近有人出入,此階段還未有異常。

經過q core 至t core ,此階段有人周圍行,但數量不多,未有異常狀態,無感受到衝突。

到w core,並無黑衣人跑,有少量行人,向前行至y z 標記位,此處看見黑色打扮和非黑色打扮人士,沒有人拎住武器。

再前有cafe,至枱櫈位見往y core 的樓梯塞滿障礙物物,附近有人在,不知是否把守,此階段約18:2x 。被告於是折返想搵第二條樓梯落

▶️另一通道往Y座也被堵塞

被告此時心目中知道有另一條樓梯可以從Y座離開:從s core落落育材道出。

於是被告入左s core 後,落到地面,有通道轉右到育材道門口,看見好多雜物因此要較左向前搵往core y 之公眾隧道

至育材道至y core 隧道中間有空地,此時約1830,但見隧道口有4-5黑衣人設置緊雜物堵塞,另也有其他4-5 人停低左想出去。被告指出當時入嚟嗰陣,此位置冇嘢阻住。

被告指出可以強硬過去,但並沒有這樣做。因為黑衣人告知出面有警察布防,會拉哂呢度行出去既人,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因此不敢出去,相信黑衣人的話因為被告認為黑衣人在這裏以雜物堵塞,估計應該是外面有警察。此階段被告冇聽到聲音。

於是被告即刻離開該處,時間大概18:30。此階段被告不知道警察宣布七點前要離開理工大學,但有收到理大的電郵呼籲儘快離開理大。

此時被告已知的四個出口都不能離開。於是一路行一路睇Google Maps,並入返育才道向前行。被告後來知道有一條路仔能夠出尖東,位置於core d & c

▶️C座另尋出處失敗 + 在Y座被氣體影響

被告於是入s core 上到podium 向C座和D座 , 途中經core t 。到c座閘口,有帶着頭盔的黑衣人把守,仲有好高的雜物,被告有問可否由始離開,對方回覆啱啱先整完唔肯拆。被告沒有再堅持因為害怕他們對自己作出其他行為。

被告唯有經過c座,有諗過是否要從正門離開,但認為衝突應該繼續持續。於是去查看b座,看見漆咸道南部份位置有黑衣人。再經百步梯往另一邊,見樓梯下面好多人,此階段近19:00,被告無諗過由此處出去,因為很多圍板封住看不清樓梯下全面狀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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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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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7作供續主問

🔸辯方主問[上下午內容]

▶️被告和家人Whatsapp 群組對話(大致內容):

18:19 姐:火車橋失守,示威者全數撤離, 警方有AR 15 槍,有指示警方何時及由誰用
大姐:暢運道天橋起火(被告指在poly也看到)
大姐:poly 附近受音波炮影響,耳鳴/受影響人士可去va110 救疹,有中醫
3 姐:where am i (tag 2姐)
2姐:(圖)
3姐:無野了
2姐 : 會係xx (地方)等
18:31 3姐:到,人呢
18:37 3姐:唔見你
19:22 3姐:紅磡橋有人放下防具行向防暴
1927 : 咩事
大姐:唔知但有相
19:28 大姐:有一個人行去向裝甲
2姐:佢放下裝備
3姐 : 好似拉左入防線
被告:why
19:28 3姐:唔知
19:29 3姐:u safe
19:29 3 姐:宜家已經無出口可以安全出入
(被告指當時有感到此情況)
19:29 :1921 尖東橋火勢猛烈被燒穿

(林官問被告打算入poly取材作寫實文章之用的想法有否告知家人。

被告答16th 整家晚飯時爸指聽日(17th)可能唔煮飯,2姐指有活動,被告指入poly 行一圈,家人指有警察喎,被告解釋是為了專頁內之報導,不會參與外圍衝突,爸有發牢騷,被告續指自己係學生應該無野。被告指三名姐姐理解其目的,但不排除爸媽會否理解含糊。16號晚,被告指無收過仼何消息指理大內有暴力。

林官問想入一個不平常既地方去睇d乜,答與平時的理大應該有分別。)

19:47 : 示威者無打算離開,無據點失守
19:52 3姐:poly 示威者指如不離開,警方會用致命武器(被告指當時驚想離開)
19:53 大姐:包哂點離開呀
20:18 大姐:理大內 呼籲離從b c core離開之人士已被包抄拘捕(50人?)(被告指當時已知此消息)
20:18 大姐:@被告(tag)
被告:警方消息指暴徒燒火車橋,仼何協助會視為參與暴動
大姐:擔心死朕了
3 姐:(喊emoji )
大姐:已有警察
2姐:邊到有警察
21:59 大姐 :紅磡火炭橋橋頂行出
22:06 : 有記者出y core 後有槍聲,橋有燈照向他們

SOrec 於11月17之訊息
22:12(案發/發送時間?)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被告指出自己冇幾耐就在H座樓梯收到這消息,被告指他雖然不在Y座,但見到有片段顯示相關情況,位置應該為Y座平台出入口,被告當時不知所措,怕行出去會俾人拉)

大姐:得閒就出下聲
被告:係咪要講定我唔會自殺!(被告解釋自有消息指警察入理大,有人叫內裏的人禁講)
3姐:(喊emoji)
22:16 二姐:我地係xx(地方)
被告:ok
3姐:(訊息顯示紅磡有羽毛球比賽)
大姐:好似完左好耐
22:43 2姐:(地方名)到未?
22:52大姐:我被困將軍澳
被告:建議搭的士(解釋大家姐回家可以搭的士)
大姐:xx 路被封了
22:55 3姐:(訊息指有轉發訊息內容指出有人在尖沙咀油麻地等地方)
3姐:龍孑多啲講嘢
大姐:poly 入面點,有人在愛民邨被捕
3姐:幾多個?
大姐:(轉發記協緊急呼籲訊息,內容指記協與PPRB傾談,離開理大會被拘捕,除非有以下記者證明文件)(被告指出在電話也知道這消息)
大姐:的士可以返屋企
23:05 :(訊息內容顯示有議員想入poly但不成功)(被告指九點幾知道相關資訊,以他所知許智峯入唔到poly)
23:05 : (轉發訊息:防暴入左紅館, 大酒店(?)見有人從路軌出來,好易中伏睇彩數)
(被告指出自己有諗過偷走)
23:16 被告:safe
大姐:(訊息內容為收到之法律意見並作分享)
2姐:我哋喺xx (地方名),要唔要同爸爸媽媽講你有可能被捕
23:30 被告:如果態度又係又得我死就唔好理佢(被告解釋怪責語氣,因為當時緊張,續指媽媽九點有WhatsApp 錄音問細佬喺邊,電話幾個都冇人聽,被告回覆指在校園內出不到去,有可能要留一晚)

2姐:不會啦,你要相信我哋愛你,好嗎?
被告: ok
2姐:(信息內容指出自己和三家姐冇車返屋企)
大姐:ok
大姐:林卓廷提過,唔好用Wi-Fi
被告:冇
2姐:去了xx(地方)
—————————————
11月18日

00:00大姐:(轉發訊息,內容指校內的人可以到VA座7–11對面社工站(被告指當日冇見到有)
00:29 被告:safe,wont go
(被告解釋當日十一點半已經知道這個社工站,但當下認為是臨時庇護所,認為H座較安全,亦不想獨自出去,亦不想與其他人聚在一起。)
X姐:(一地方截圖)
大姐:龍子去嘅話話我知
被告: Safe won’t go
三姐 : ok
00:34 大姐:大家搵方法share條片- 片指速龍有AR15槍,只有實彈
2 姐:我同三家姐會keep住起身
大姐:條片唔share住
X姐:(叫被告食嘢先)
00:37 大姐:(信息內容指叫被告快啲去社工站尋求協助,之後可能搵唔返社工站)
三姐:警察捉晒記者急救,手持自動步槍入跟理大,冇記者報道冇急救員救人,請廣傳
大姐:真係唔去急救站?之後可能搵唔返。
(有一訊息顯示轉發訊息:a小隊有軍人,會以武力調停, 11月18日凌晨兩點前)
X姐:真咩
3姐:tag被告
(及後被告訊息指出不要發放假消息,意指捉晒fa嗰個訊息)
01:05 2姐:經過Y座先拉
大姐:可以去社工站問吓
被告:唔去
大姐:OK
被告:要肯定100%安全
3姐:好多家長車(被告指不知是否真確)
姐:漆咸道上塞左家長車,路上有人
01:28 2姐: 漆咸道科學館道泊咗一架警van
被告:safe
大姐:(轉載訊息)poly的人唔好亂,唔好做傻事,要毫無合理疑點下先可以告暴動
01:59 大姐:唔好無啦啦出去,好多警察,走唔到
3姐:(兩張截圖顯示蕪湖街的新聞)
02:00 2姐:我哋知你冇事OK
大姐:你安全就得
02:20被告: Safe
02:27 大姐:記者話警察以消耗戰對示威者
02:48 2姐:唔好自首唔好出去,匿埋,如果有三個人就係非法集結
02:48 : 唔好信廣傳訊息叫你喺入面拍片,呢個係其中一個檢控證據,自招嫌疑
02:50被告:唔使send㗎喇,我識睇(被告指發脾氣,解釋收到假資訊)
被告:safe
3姐:小心
03:50被告:仍然在校園內
04:37:報平安
3 姐:旺角黃埔發生衝突中
05:01 被告:safe
05:33 :(訊息顯示警方持續射催淚彈並進入A座)
05:49 姐:有示威者成功走到

▶️Whatsapp對話紀錄 - 被告中學的社工
(其中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當晚19xx有告知多於一中學同學(群組/個人)自己情況不妙,估計對方告訴其中學社工,並聯絡自己。

11月17日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被告:no,inside poly
23:44 社工:(訊息提及健議被告去7-11對開的社工站)

(被告19: xx見走不到,於21:xx 有告知媽走不到,幾分鐘後姐打給被告,看看另兩名姐能否幫手,叫被告先搵一個地方躲避,被告告知有防毒面具可出poly)

被人: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23:45 社工:(錄音訊息指健議唔好用poly wifi,否則被視為暴動一分子)
被告:lte(解釋為自己網絡)

23:48 社工:(錄音訊息)
被告:係
23:50 社工:仲有咩人
00:01 社工:(叫被告往社工站)
被告:won‘t go

01:00 社工:安全嘛
被告:so far yes
社工:3個人一齊?
被告:係
(林官問,點知同2個姨一齊(守護孩子成員)被估計朋友/中同有同社工講)
05:26 社工:safe?(另於07xx也有問安全不)

▶️ 11月18凌晨出發a core +裝扮改變之原因

約0200-0500,被告留在h core樓梯位,向下行是教職員工作地點。期間睇直播和訊息,行過去廁所一次,瞓唔到好擔心,盤算6.7點天光有一線希望,認為星期一市民要返工會開路,清晨亦較小衝突。

凌晨四點幾留意到報道理大外的直播變小,甚至有正在觀看的直播中斷報道,被告諗是否衝突靜止,被告沒有去檢查出口情況,因為12點至四點的鏡頭不多,因此認為情況不了解,暢運道的甚至有些中斷或冷卻左

0501被告有向家人報平安,0520被告從H座出去,諗住去A座下面查看外面如何。於是被告離開H座,行去廁所朗口,看見H Cafe對面有黑衣人在石壆食杯麵,被告認為同前一日好大分別因為前一日仲見到普通人。同時見到兩名記者在該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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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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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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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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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