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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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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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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為被告解釋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明白報告內容,但不同意報告中指他有精神病。
報告認為被告適合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向法庭申請索取兩份報告的副本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 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曾在律政中心工作,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政治句子,因而被拘捕。控方在庭上稱,被告表示在警方調查期間,他被律政中心職員打,並稱他為警方量度體溫後遭拘捕,其後法庭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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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需時查看錄影會面要求押後答辯,控方不反對。法庭並同時表示較理想是預留排期審訊。控方指有8名證人及錄影會面紀錄共132分鐘需時製作謄本,至少需9星期,雙方同意3天審期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法庭同時預留4月12至14日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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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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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5名被告(17-26) 🛑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李,張,李(23-25)🛑三位已還押23日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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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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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3/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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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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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答辯

👤李(33)
控罪:8項 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案發時間受僱外判公司在律政中心任保安員,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字句責駡受僱公司中國海外物業管理及一些政治句子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堅決反對訂立國安法等」,在三次會面下承認寫下字句,目的主要為發洩對公司安排做量體溫工作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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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承認所有8項控罪‼️

📌求情
被告被捕後兩份精神科報告表示被告智商較常人低,有Psychological disorder,但服藥有改善。被告性格內向,讀書時校內被人欺凌。本案事後知道錯,明白唔可以用此方法向公司發洩,願意賠償控方要求$3062。政治字句只是因應當時社會氣氛,人云亦云寫上,沒有特別用意。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較長感化令。嚴官表示案情嚴重一般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智力及身體狀況,會押後取報告,下次才作賠償令。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判刑,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需還押小欖🔴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9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8
2022.02.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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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裁決 (#080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1/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09:3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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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33)🛑已還押逾14日 🔥#判刑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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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丘(34)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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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潤偉(33)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休班虐兒去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判刑

👤李(33) 🔴已還押14日
控罪:8項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案發時間受僱外判公司在律政中心擔任保安員,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字句責駡受僱公司中國海外物業管理及一些政治句子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堅決反對訂立國安法等」,在三次會面下承認寫下字句,目的主要為發洩對公司安排做量體溫等工作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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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答辯時於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8項控罪全部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葉官席前再度重新確認認罪。

📌判刑速報
~賠償令$3062 (十四日內繳交予香港政府)
~12個月感化令

📌簡短理由
己索取之感化報告正面,建議12個月感化令。另外被告兩份精神科報告表示被告治療及服藥後有良好進展,不需住院。之前同上司因有誤會以為刻意欺負,被告現在明白並非事實。最大求情是坦白承認罪行,承諾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法庭接納建議每項控罪判以12個月感化,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