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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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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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22旺角 #提堂

林(20)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撤回控罪🎉

以簽保守行為$2000,為期24個月處理
期間需要保持良好行為,並且保持公眾安靜,不可再干犯相關刑事罪行

需要支付300元堂費(從保釋金扣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已排期至3月1日至5日,進行為期5天的審訊。控方將會傳召22名證人(19名警員+1名公務員證人+2名專家作法證化驗),另外會依賴長達45分鐘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2月8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2]

今日完成以下作供:
控方證人PW1 女警3569郭嘉嘉
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餘下的1名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需明早才可到庭。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報告英文版本,以節省時間。
*由於控方證人未全部完成作供,暫不公開審訊內容。

==============

本案明早(12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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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只需傳召8位證人,如有需要才傳召餘下的證人。

📌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作供。
事發當日為旺角特別職務隊於旺角警署當值。於同日晚上接收指示需為警署啟動防衞系統。案發當晚她身於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負責觀察警署外圍的情況並向聚集人士作出警告。她表示當晚接近9時,彌敦道與太子道西十字路口的交界有超過300名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聚集過程中不斷出現有人叫囂、呼叫口號、唱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等情況,期後她看見有人打開雨傘遮擋前方,手持磚頭、紙皮、垃圾筒等雜物,將雜物放在行車路上進行堵路,並稱看見有火光,當有人行近這些雜物時就着火,燃燒範圍為兩至三條行車線。人群曾經於第一次舉旗警告及其他警員掃蕩驅散後消散 但不久後又再次聚集。基於上述的情況所以先後發出共五次的橙旗和藍旗警告。

控方詢問作出警告期間在場聚集人士的反應,警員表示警告期間在場人士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十分興奮及不斷叫囂,期間亦有人使用雷射光照射她所身處的位置。

播放公開媒體 香港電台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片段中有人向警署投擲物件,期後有警員作出警告並噴射催淚劑。

播放公開媒體 無綫新聞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至11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人群聚集於旺角警署外,其後有人手持雨傘遮擋前方並放置雜物於行車路上,亦有人燃燒雜物,然後消防員到達現場救熄火種,最後有防暴警員出現進行驅散行動。

片段畫面曾出現一名女子多次手持紙皮及植物扔向火堆,控方指出該名女子為被告,其後會再作出證據。

📌PW2 女高級督察 梁倩怡(音) 作供。
稱當日晚上大約10時30分得悉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十字路口發生暴力事件,於是聯同其他小隊前往該處進行掃蕩工作,並於該處設立防線。到達現場後發現地上有燃燒過的雜物及路障。期後曾經離開並返回警察體育遊樂會休息及候命。晚上11時多再次得悉該處發生堵路及燃燒雜物等情況,於是再次返回現場進行掃盪,與此同時亦看見該處地下有新增燃燒痕跡及路障。

📌PW3 男高級督察 吳鎮東(音) 作供。
辯方於主問前就該警員截查查問時被告的所作的回應,提出反對呈堂,原因大致如下:
警員截停私家車後捉着被告背部及左上臂強行把被告拉下車,截查查問時捉住她的衣領,以威嚇的語氣質問她剛才是否放火,截查查問前亦沒有先作出警誡,更沒有書面記錄被告當時所作出的回應和給予該記錄供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

以下為證人大約口供:
當晚與隊員於深水埗警署侯命,大約晚上11時多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附近作出驅散行動。沿荔枝角道往太子道西方附近看見約50名深色衣着的人士在跑,過程中看見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向外招手,隨即立刻有三男一女登上私家車,於是立即截停車輛並進行截查(旺角維景酒店外)。起初嘗試開啟後方乘客座位車門,但不成功,期後開啟司機車門並要求司機下車,警員查問司機是否認識車上乘客,司機回答不認識,然後警員再次查問為甚麼不認識而又接載對方,司機表示因看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期後再繼續查問車上一名女子(被告),問她為甚麼登上這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因為剛剛罵完警察,看見有警害而害怕所以走,控方詢問可否再詳細或準確說一次被告當時所回應的答案,警員:「我頭先係旺角警署出面屌完差人 ,見到有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最後該名女子(被告)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

證人也承認並說到查問過程並沒有以書面紀錄給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只有在數小時後紀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他所作的解釋是拘捕警員並不是他而是另一位。

控方詢問警員查問前是否有作出警誡?警員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其原因,警員表示,因是想調查他們是否與早前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有關。他也有跟據警隊查問可疑人物的指引,可先查問可疑人物了解當中是否與案件有關及獲得其資料。
控方詢問警員他本人或他的同袍是否曾對被告作出不合比例武力或暴力等行為?警員表示沒有,並說到自己很客氣。

是日審訊因技術故障問題未能播放影片,因此主問順延到第二天。

案件押後至3月2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午膳前,PW3男督察吳鎮東(音)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3/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案情完結,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4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會在3月8日14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亦會在同日1100將會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反對PW3和被告的聲稱對話呈堂)

📌辯方主問
不爭議於2019年9月22日約2330,被告在某私家車上,該車被警察截停,之後行去維景酒店旁邊行人路踎低。

我當時坐在後排中間,警察在車門鎖上的情況下叫解鎖,車門解鎖後就直接開門扯我落車。我在左邊車門落車,當時我左手邊亦有乘客, 但睇唔到佢落車的情況。警員扯我左上臂及頸後衣服,扯我落車,但我不認得係邊個警員。落車後,警員叫我哋踎低,雙手擺頭。踎低之前,有警員用咆哮語氣問「係咪你放火」,問咗三四次,我好驚所以冇回應。有一名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之後我就踎低左。咆哮的警員和拉我落車的警員不同,但都唔認得係邊個。踎了一段時間,有警員向我搜身,但控方所指PW3吳振東向我問話的情節冇發生過。不爭議的是在現場,吳振東沒有向被告警誡,拘捕警員PC25085亦沒有警誡,在場沒有任何警員向被告警誡。

9月23日0121-0325在長沙灣警署做了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負責人是偵緝警員13738,他向我警誡,我回答「我冇嘢講」。會面中警員提及拘捕現場的事情,亦提及搜身,但沒有提及吳振東和我對話的事情。會面中問了七條問題,我全部回答「唔想答」。之後在警署獲得擔保。整個過程中,沒有看過我和吳振東對話的文字紀錄。

📌控方盤問
控:你坐後排中間,點解見唔到左邊乘客的落車情況?
D:因為架車冇開燈,現場好少街燈,環境好暗所以見唔到
控:自己行落車同畀人扯落車分別好大㗎喎
D:佢好近車門,分別應該唔大。而且我當時好緊張,個腦諗緊嘢,冇留意呢件事
控:點解緊張?
D:我個人本身就好易緊張
控:你右手邊嘅人呢,落咗車未?
D:冇留意,因為當時係夜晚十一點幾,好暗
控:你之後再有冇同扯你落車嘅警員有接觸?
D:之後有好多警察嚟咗,唔知有冇接觸
控:你點知道向你咆哮嘅警員唔係扯你落車嗰個警員?
D:佢哋把聲唔同,叫我「落車」係一把聲,講「係咪你放火」係另一把聲
控:即係敲車門叫你落車嘅就係請你果個人
D:唔肯定,因為有好多把聲叫落車
控:你落車後,附近有冇人畀警察扯落車或者壓低咗?
D:有
控:係乘客定司機?
D:唔清楚,因為當時太暗,我見唔到佢哋個樣
控:由你落車之後到去到牆邊企好,中間發生咗咩事?
D:我畀人扯落車仆咗喺地,起番身,有人示意我哋行埋牆邊,我行緊嗰陣有個人衝埋嚟問「係咪你放火」三四次,之後有另一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啲,另一位女警就叫我踎低,雙手擺頭。
控:佢有冇向其他人查問「係咪你放火」?
D:冇留意
控:你仆低有冇受傷?
D:冇
控:你覺得畀人扯落車應該係不恰當行為啦,咁你有冇投訴/向值日官投訴/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第一日上庭時投訴?
D:冇
控:你冇回應「係咪你放火」,有警員叫佢冷靜啲之後,你有冇再受到任何威嚇
D:冇
控:即係只係得你落車之後嗰次
D:佢問咗三四次先有警員叫佢冷靜
控:庭上播放過拘捕片段P33,女警看守你,男警處理證物,兩名警員語氣態度都係客氣
D:我唔認同
控:你行埋牆後,PW3冇向你查問
D:冇
控:冇任何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由你落車後到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你宣佈拘捕都冇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落車時並沒有受到武力對待,在現場查問關於案件問題時亦沒有受暴力對待。你在牆邊時,PW3有查問點解你走上呢架車,你答「我喺出面屌完警察,驚咪走囉」,回答係你自願作出
D:不同意

法官:吳振東有冇接觸過你哋?
D:扯我落車、搜袋、問我係咪放火嘅警員都唔係佢。之後我望住牆,都唔知有冇人講過嘢。
法官:吳振東喺唔喺現場?
D:唔知

控:點解你咁肯定PW3唔係上述任何人?
D:你話佢好有禮貌咁問答,但成個過程中都冇人有禮貌
控:你有冇時間觀察在場警員?
D:冇,因為環境太暗。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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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於庭上只提及陳詞重點。

📌控方陳詞要點
1. PW3有在記事冊記錄查問內容,只是沒有複讀給被告。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指控受威嚇和武力對待。
2. 雖然PW3沒有警誡,該問題只是初步查問,問佢點解喺架車度,回答與控罪無關,即使接納呈堂亦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陳詞要點
1. 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控方要反駁辯方的指控,控方可以就指控要求更多的詳情,但辯方沒有收到此要求。
2. PW3的證供難以令人滿意,回答反覆,問及有冇警員將被告拉落車,佢一時答有一時答冇,一時答見到一時答見唔到,不能排除被告下車時被威嚇的可能性
3. 被告沒有就事件投訴與案件無關
4. 查問內容沒有書面記錄讓被告回覆及確認,沒有機會回應,對被告造成不公。錄影會面時被告被警誡後選擇不回答問題,代表被告被PW3查問時,如果被告知權利,亦會選擇不回答。警察規則中亦沒有初步查問的說法,只要警員有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向被告警誡。因此該回答已對被告造成不公。
5. PW3對記事冊的記錄形容只是大概複述,只有粗口是準確。那麼被告的口頭招認內容是什麼,法庭完全掌握唔到,所以不能採納該回應。

明早1000同庭續審,宣佈特別事項裁決。辯方表示被告就一般事項很大機會不作供,就算有亦會很簡短,明天一定可以完結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5]
#0922旺角

蕭(26)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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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控方就被告面對的控罪4的案情作出修改,修改詳情見上文。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人與PW3的聲稱對話可以呈堂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會在3月8日14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6/5]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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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控方表示在已呈上法庭的截圖中,雖然非每張截圖皆可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但當考慮所有截圖時,能環環相扣的證明被告身在現場。

在回應白色衣物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很多可能性造成反光,例如催淚煙,傳媒相機的閃光燈及被告掛有的頸鍊。

在回應黑面巾的疑點上,控方承認不知道在截查被告時搜不出面巾的原因,但表示在上述證據下,這疑點不足以令法庭對證明被告身在現場造成影響。

在回應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部分截圖能較清晰顯示上述特徵,有部分截圖不能清晰顯示上述特徵只是受角度和方向影響。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控方承認在舉證控罪4時是依賴環境證據,即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被告被捕的位置與暴動現場相近、被告當時身穿的衣服及防護性物品。以證明被告有一定程度及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計劃下參與暴動活動,加上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以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辯方指出若法庭單靠沒有特別特徴的衣著辨認被告,是非常危險的,因有很多身穿相似衣著的人出現在現場中。

在白色衣物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是那人同時身穿黑色及白色的衣服。辯方另指出有近100張截圖有上述控方指的「反光」情況,以及那條深色幼項鍊可以造成如此多的「反光」,可能性是很低的。

在黑面巾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此不能被搜出已是一個不穩固的疑點,加上其他疑點包括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已為法庭帶來辨認上的嚴重困難,亦難以判斷證據顯示中在不同時段及不同地點所示女子是否同一人及是否是被告。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即使認同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但當中的字卻十分細小及模棱兩可,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看見及明白貼紙當中的內容;當中亦有可能是貼紙帶有誤導及錯誤的成份,因此希望法庭把貼紙給予較低比重。

此外,警員在作供時表示有人使用綠色雷射筆照向警署,此外亦有人向四周胡亂照射,可見當中的人的目標可能不是警署及警員,而是有其他原因的。此外,警員在作供時強調看不見藍色雷射筆,只看見綠色雷射筆及藍色電筒所發射的光束。

還有,即使被告曾責罵警員及出現在示威現場,並不代表她有以圖使用雷射筆傷人;在考慮裝束及裝備時,被告所攜帶的裝備是防禦性質的,並沒有攜帶具攻擊性的武器。

在考慮口頭招認時,辯方認為此招認的質素不佳,不能指出被告有責罵警員外的其他行為,故希望法庭給此較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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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暫訂於2021年3月25日1000就本案作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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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撮要:

法庭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肯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控罪1至3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控罪4罪名不成立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48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