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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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
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
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
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
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
🎉罪名不成立🎉
🎉🎉🎉🎉🎉🎉
--------------------------
簡短裁決理由:
[控罪詳情]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沒有刻意扯斷膠鏈,而是被kick到而不小心意外地扯斷膠鏈,並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只是依賴PW1的證供,所以是1對1的情況。本席已經謹慎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情舉止及內容細節,PW2的證供只圍繞警車的車速並指出車速是正常,他的證供簡單直接,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PW1的證供,本席對他在案發時觀察的準確性有所懷疑。他聲稱被告人扯斷膠鏈的時間只有一瞬間,但作供並沒有講述觀察距離及觀察時間的長短,只是在移動的警車上對被告人進行觀察。
本席接納當時PW2所講當時綠燈無塞車,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當時PW1的觀察並不全面,未有清晰準確地看見被告人的確實動作。究竟被告人當時是刻意扯爛膠鏈?或是不小心被石壆kick到而扯爛膠鏈?而且控方亦未有舉證,被告人在當刻故意是有犯罪意圖地扯斷膠鏈。
本席亦留意到PW1的證供有其他不理想的情況,他作供聲稱全部膠鏈完整,欄杆之間沒有缺口。但相片顯示除被告人拉斷的膠鏈外,靠近交通燈的膠鏈亦斷了,可見PW1 沒有觀察清楚。
另外PW1聲稱聽見有叫聲才望向安全島。根據他的作供,當時安全島上有5至6人,但他無解釋為何特別留意被告人及他的動作。另外,在截停被告時已經知道他涉嫌干犯其他罪行,但是他沒有即時作出警誡,便向被告作出相關的查問,本席認為有不恰當的地方。
總括而言,本席不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而被告人對案發經過的證供清楚直接,在控方盤問下無動搖,呈堂照片中的石壆亦與證供吻合,不能排除他所說的版本。因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
🎉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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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控罪詳情]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沒有刻意扯斷膠鏈,而是被kick到而不小心意外地扯斷膠鏈,並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只是依賴PW1的證供,所以是1對1的情況。本席已經謹慎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情舉止及內容細節,PW2的證供只圍繞警車的車速並指出車速是正常,他的證供簡單直接,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PW1的證供,本席對他在案發時觀察的準確性有所懷疑。他聲稱被告人扯斷膠鏈的時間只有一瞬間,但作供並沒有講述觀察距離及觀察時間的長短,只是在移動的警車上對被告人進行觀察。
本席接納當時PW2所講當時綠燈無塞車,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當時PW1的觀察並不全面,未有清晰準確地看見被告人的確實動作。究竟被告人當時是刻意扯爛膠鏈?或是不小心被石壆kick到而扯爛膠鏈?而且控方亦未有舉證,被告人在當刻故意是有犯罪意圖地扯斷膠鏈。
本席亦留意到PW1的證供有其他不理想的情況,他作供聲稱全部膠鏈完整,欄杆之間沒有缺口。但相片顯示除被告人拉斷的膠鏈外,靠近交通燈的膠鏈亦斷了,可見PW1 沒有觀察清楚。
另外PW1聲稱聽見有叫聲才望向安全島。根據他的作供,當時安全島上有5至6人,但他無解釋為何特別留意被告人及他的動作。另外,在截停被告時已經知道他涉嫌干犯其他罪行,但是他沒有即時作出警誡,便向被告作出相關的查問,本席認為有不恰當的地方。
總括而言,本席不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而被告人對案發經過的證供清楚直接,在控方盤問下無動搖,呈堂照片中的石壆亦與證供吻合,不能排除他所說的版本。因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旺角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案件將於11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旺角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案件將於11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
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
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
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
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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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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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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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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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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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盧(40) 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3)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速報‼️‼️
判刑如下:
控罪(1): 15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4.5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承認第三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第三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盧(40) 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3)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速報‼️‼️
判刑如下:
控罪(1): 15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4.5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承認第三控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第三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
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
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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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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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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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襲警
#1110旺角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78
辯方簡短讀出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係正面嘅,被告有固定工作,曾經做會計,現職建造業工人,收入會交與前女朋友養育兒子,無案底,同意案情摘要內容,對犯案deep regret ,唔會再犯,被告為人孝順,只係情緒問題,不是暴力嘅人。
判詞:
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見到證人著住成套制服跑向示威者,佢撞向證人右邊令佢跌倒,明顯係蓄意,證人倒地好彩只係輕微受傷...//引用案例//...,兩件案件相似,接受只是一時衝動,量刑以六星期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抑鬱症,被告母親有第三期癌症,酌情減刑一星期,判處監禁五星期。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襲警
#1110旺角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78
辯方簡短讀出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係正面嘅,被告有固定工作,曾經做會計,現職建造業工人,收入會交與前女朋友養育兒子,無案底,同意案情摘要內容,對犯案deep regret ,唔會再犯,被告為人孝順,只係情緒問題,不是暴力嘅人。
判詞:
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見到證人著住成套制服跑向示威者,佢撞向證人右邊令佢跌倒,明顯係蓄意,證人倒地好彩只係輕微受傷...//引用案例//...,兩件案件相似,接受只是一時衝動,量刑以六星期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抑鬱症,被告母親有第三期癌症,酌情減刑一星期,判處監禁五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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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