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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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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男子並非向左轉身襲擊自己。PW1指有嘗試躲避襲擊而向後退,但無印象是否成功。PW1亦不記得受襲後自己有否移動。PW1肯定男子用右手觸碰到自己。PW1不同意自己當時大力捏住男子肩膀。PW1不同意如果男子用右手順時針轉身擊向自己,根本無可能擊中自己左邊。PW1用紙筆描繪了襲擊時雙方位置的鳥瞰圖,作為控方證物P5。P5顯示PW1與男子面向同一方向,男子在PW1右前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見不到男子何時提起手。PW1指疼痛維持數分鐘。PW1指因熬夜而感到疲倦,並提出因受襲而感到暈眩,並指曾向鍾醫生提及自己出現暈眩。

覆問:
PW1指無意識到要取出委任證,並非故意隱瞞警員身份。PW1重申並無向PW2直接或間接描述襲擊動作。

PW1作供完畢,傳召PW2 PC10232曾偉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與PW1同時見到男子,PW1向PW2表示有可疑。當時PW1在PW2右手邊一個身位平排。PW2與男子身距約十呎。隨後PW1先上前接觸男子,當時PW2與男子站在燈位處相距約十米。PW1向男子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1用右手搭向男子左邊肩膀,但無法分辨PW1接觸男子後有否縮手。PW2不認為PW1用打的力度接觸男子。PW2不記得動作和說話的先後。男子當時面向紅綠燈。PW2指PW1說話為正常聲量,相信其他等候過路途人亦能聽見。PW2不記得有否東西阻礙其視線觀察男子之肩膀。PW2指男子向「左」轉用右手揮「拳」擊中PW1。PW1與男子距離緊貼。PW2指男子用手拿著口罩及眼罩,但記不起用哪隻手。PW2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PW2指男子擊中PW1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並無親眼見到男子用身體哪部份擊中PW1哪部份。同日PW1在灣仔警署向PW2表示被擊中面部近頸位置。PW2只是靠男子手部去勢推斷男子手部擊中PW1面部。PW1被擊中後,PW1、PW2或男子均無再說話。在截查前,PW1及PW2均無展示委任證。案發時因立法會發生騷亂,PW1及PW2執行便裝觀察,因此並無佩戴委任證以隱藏身份。

盤問:
PW2再次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2同意PW1並無說過「差人」二字。PW2表示自己見到男子轉身動作。PW2在錄取口供前已從通話聽到PW1說被擊中面部近頸部位置,因此紀錄在口供上。PW2與PW1制服男子並帶回警署後,PW1已前往求醫。PW2同意口供絕大部份是與記事冊描述相同。PW2對照記事冊與口供後確認兩份證供內容完全相同。PW2記事冊及口供上紀錄「高級督察余天生左邊面部位置(後知為左邊面部近頸部位置)」,同意補錄記事冊時已知有關位置。PW2確認其餘部份均由自己記憶所記錄。PW2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2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PW2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

PW2要求飲水,休庭十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飲完水,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盤問:
PW2認為PW1搭男子肩膀力度並不是很大,無法確定在二人身後或左右。PW2無法記起當時有否見到PW1當時手指的動作。PW2同意根本無法判斷PW1有否大力捉住男子肩膀。PW2確認男子當時大汗淋漓而全身濕透。PW2同意從無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見到男子急步走。PW2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與PW1均無佩戴委任證。PW2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PW1並無佩戴委任證。PW2認為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PW2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PW2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PW1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辯方案情:
男子停在燈位前 - 同意
PW1上前大力捏著男子肩膀 - 不同意
PW2改稱當時PW1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男子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 不記得
補錄記事冊及口供時記憶猶新 - 同意
根據口供,從來無提及男子向右轉身 - 同意
確認當日知道男子向左轉身 - 同意
按觀察男子被搭肩膀後隨即嘗試推開PW1手部 - 不同意
今天記憶非常模糊,只憑文字記錄當成記憶 - 不同意

覆問:
主控官質問PW2有否資料需要補充,PW2支吾以對,沒有任何補充。

PW2作供完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押後至2月1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審訊,屆時控方必須確保PW4鍾醫生能出庭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近告士打道維園近8A閘口,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控罪一) 及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控罪二)

控罪一
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
被告認罪


承認事實
1)案發日被告身處案發地點吸煙被警員3367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2)對警員9141現場拍攝的呈堂影片真確性無爭議
3)被告無刑事定罪紀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3367郭竟宇(音)

控方主問 PW1
PW1當發時隸屬港島總區應變大隊案發當日和隊員在告士打道進行人群管制工作,1550時收到長官指示作出拘散行動。身穿便裝配以戰術背心、頭盔、圓盾、面巾的PW1在維園8A閘口附近發現被告,向被告表示維園不可吸煙,叫被告離開,被告從維園外的行人路慢行離開,PW1認為被告無悔意,因此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
PW1又指被告繼續吸煙及在多次要求下仍不出示身份證,向被告作出警告再不出示就告被告阻差辦公,被告仍無出示,仲有想走嘅意圖。
因此把被告撳在欄杆上,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告,其間女警9141在場拍攝了拘捕過程。PW1表示自已所穿的戰術背心左胸及背部位置印有警察字樣,亦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起初叫被告「走啦」、「行開啦」是想叫被告離開而非票控。
但PW1認為跟從指示離開的被告同時以「唔好搞我」回應是沒有悔意的表現,因此PW1講出「我而家就搞你」回應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當被問及被告會否因PW1被推撞所以才以「唔好搞我」回應,PW1不同意,再次强調當時無推撞被告。
辯方指出「搞」字是比較負面,PW1不同意,認為該字是中性的,更指自已會因應現場環境在執勤時使用「搞」字,如果對方咁講,自已亦會咁樣回應。

辯方追問PW1如果「搞」字屬中性,點解被告講就係無悔意呢?PW1停頓十秒後回覆指中性嘛,被告無做任何嘢,無求請之類,所以覺得被告無悔意。

辯方要求PW1從片段中指出自已表明身份的畫面,但PW1無法指出,其後更同意辯方指出自已在主問時所說「有表明身份」的講法是不正確。

PW1一度回答辯方只穿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就等於警察,其後被問到如果任何人買到相同嘅呢啲背心著住佢又係警察?PW1又轉口風回答唔係。
辯方繼續追問PW1又無出示委任證又無著制服,被告點知PW1係唔警察?
PW1回答憑當時叫被告走及拎身份證等說話。

在盤問下PW1承認知道執行職務前先要表明身份但當時無咁做,但PW1堅持覺得被告當時已知自己的警員身份,又說如事後要投訴佢可拎委任證出嚟。

午後控方修訂控罪,
由「未能在已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的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更改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辯方不反對。

控辯雙方因此花大量時間爭論「制服」問題,原定審半日嘅案件最終係休庭前未證都未裁決到...

案件將押後至7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繼續審訊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本案爭議在制服的定議,黃向戎暫委發現在上庭審訊結束後2日(即7月9日) ,終審法院就關迦曦一案(01報導) 的案例中說明如某一條例中沒說明些東西定議,法庭可借用另一些條例中的定議審訊。
本案爭議在 《入境條例》 第17C條 沒明確定議,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可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1條 中作為參考。

休庭30分鐘,以便控辯雙方細閱相關條例。

陳詞完畢
詳情後補

163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當時問PW1咩冧巴為合理辯解嘅講法。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一罰款 $1500
控罪二罰款 $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

‼️改在 四樓七庭 處理‼️
【12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05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1/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9/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審訊 [1/1]

袁(81)

控罪:阻差辦公
指控2022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島灣仔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普通話翻譯進行審訊。

控方代表指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因此審訊只集中處理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中犯罪行為。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 4 名警員PW1-4作供,請常播放警員拍攝片段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155 休庭後作裁決

📌口頭裁決
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一個月醫院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