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提堂

吳 (22) 🛑自5月27日開始還押至今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因被告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因此即時還押‼️

背景://吳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據悉,他在去年7月13日曾參與光復上水遊行,被警員追捕時,疑驚慌過度跨越天橋欄杆,險從天橋墮下,幸有人及時拉回。// 香港01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吳(2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於20190713上水險墮橋🥺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
無保釋申請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14:30東區法院八庭提訊/答辯,無須八天保釋覆核。
原訂2020年9月14日粉嶺法院的聆訊會刪除。

(直播員按:吳寶寶精神正常,但表情徬徨,幾乎每一刻都看着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20200105上水 #答辯

👤吳(22)🛑已還押逾3個月
註:於2019年7月13日上水險墮橋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
‼️承認兩項控罪😭

辯方指索取背景報告後,會再作進一步陳詞。現先就法律原則上作求情:

兩項控罪案情相似,都是於遊行/公眾活動前後被警員截停搜查後拘捕,並非遊行期間。

為獨立案件,刑期本應分期執行。辯方舉出但望法庭酙情處理,考慮分期或同期執行。

雖然第二次被捕是因違反保釋條件,但只能套用於第二項控罪,仍是clear record不是積犯....... (未退庭,更多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按:吳手足的視線長期注視公眾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20200105上水 #判刑

👤吳(22)🛑已還押逾4個月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速報
銅鑼灣案件量刑起點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上水案件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基於在保釋間再犯案加至15個月,認罪扣減1/3,即10個月。
共12個月,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另外就被告身體問題,扣減多1個月。
‼️合共1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由於控方要求裁判官明確指出兩案的確實刑期,即最後一個月扣減屬那一單案,押後至1430繼續。

開庭後控方又話問題可自己解決,維持上面提及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