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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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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0805大圍 #答辯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辛(27)、王(30)
刑事損壞(涉毀交通燈)

不認罪
控方有9位證人及會面紀錄

未被使用材料列表未收到,辯方不敢確定是否收齊所有文件,因兩份專家報告只有D2律師收到,而兩份專家報告有衝突地方,證物編號亦未能對應,辯方預計須4天審訊,D1及D2均對警戒供詞及專家證人有爭議,因此提議2月11日審前覆核,惟控方未有能力在4星期內處理,因此需押後至2月28日,交出列表列明爭議事項或已同意事實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作審前覆核,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1 辛
D2 王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控罪指出,兩人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0.9.17)

答辯意向:皆不認罪(早前已答辯,不會改變決定)

估計審期:4天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大律師審期未能配合,故會轉換大律師,將押後審前覆核,讓新的大律師可以了解案情。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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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2代表律師表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希望多申請1次PTR(審前覆核)。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溫官將被告報到減至每星期1日,撤銷宵禁令;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辛(27) #0805大圍 (本案D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王(31)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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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報告指出他有悔意和坦白交代案情,因此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中度社會服務令。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沒有案底,這次是初次犯案。僱主表示願意繼續聘用他。他亦已經賠償交通燈一半的維修費($15000) 。他亦承諾日後會做守法的市民,藉着感化官的輔導提升對法律的意識。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庭明白當時香港正處於困難的時間,而被告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訴求,他後來亦選擇認罪表達自身悔意的意願。

法庭指出被告在本案所造成的破壞不大,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

法庭再考慮到被告日後有跟隨賠償命令,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過往沒有案底以及有穩定工作下,接納報告建議並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被告需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及保持良好工作態度。

證物處理:

P1(電線)將會交還機電工程處,P2-20則會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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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完成高級文憑課程後,除擔任兼職導師外亦有經營咖啡店,為大專師弟師妹給予協助。他亦有完整的家庭,打算與未婚妻結婚。

辯方向法庭呈上四封分別由被告,曾教導被告的大專講師和被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是樂觀,謙虛有禮,勤奮學習,工作盡責及有責任的人。他曾協助師弟師妹進行生涯規劃,在就學期間亦曾擔任兼職以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現時他已對事件有悔意,曾教導被告的大專講師表示願意協助他日後重回正軌。

辯方指出他案發當日是原本和本案D1做工程,但是在一時愚笨下答應為D1做把風者,事後亦感到十分後悔,認為自己不應做違法行為表達訴求,他亦願意負擔交通燈的維修費($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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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批准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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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被告除了口頭上的悔意外有更大的反省。法庭強調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需要與感化官合作和保持良好工作態度,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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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