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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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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D1 林
D2 袁
D3 傅
D4 * (未成年不披露姓名)

控罪1:非法集結
控罪2:蒙面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
及其他3項
(法庭上並無闡述)

保釋獲批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擔保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唯由於第4被告未滿16歲,故無需到警署報到,但需守宵禁令:2100-0600,需要出席所有網上授課,準時完成功課,復課後要準時返學,屆時校方需提供證明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眾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因反蒙面法有爭議,休庭十五分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控罪(2)-(5):
控方認為蒙面法於2019年10月仍然生效因此會跟隨程序不修改控罪

D1-D3律師支持押後
D4反對押後 可以即日答辯

D2律師希望可以等待其他蒙面法上訴完成後再作決定,法官不解為何要等待其他裁判審訊。D2律師認為蒙面法的定義(控告元素)上有分歧,因此希望押後。D3律師同意,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

法官給予5至10分鐘讓控辯雙方了解其他蒙面法上訴案件的資料,開庭後給予即時回覆。

經過休庭後,裁判官對有關蒙面法案件的資料有所了解,裁判官認為等待其他裁判審訊後答辯太遲,應該直接排期答辯。但最終也答應在其他裁判審訊結束七日內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辯方指控方必要證明被告身處在現場

辯方提出關於非法集結的要點⬇️
。 控方需證明三人或以上的集結在一起,作出挑釁性、侮辱性或擾亂性行為
。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有意圖去令其他人害怕,繼而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控方同意控方自己需證明以上辯方提及要點。嚴官質疑對辯方有何不利。

辯方指被告人有主觀意念和認知才會定罪,雖然當時警方已舉旗,但不知被告人在場的行為。

嚴官指無法理解辯方處理蒙面法及非法集結的手法有何分別。

辯方指在場人士未必所有都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因有可能有人純粹無法回家/提供醫療等。嚴官指這些爭議可在審訊時處理。

辯方指既然終審法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就無需浪費時間處理控罪2-5。

嚴官指審訊時要處理被告戴面罩的原因。

辯方指控方需舉證證明D2有舉中指及講粗口,否則非法集結罪無法定罪。但如果控方能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是否因為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蒙面物,結果會是非法集結罪無罪而蒙面法有罪。嚴官指不理解。

辯方指控方需證明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才能定罪,但現在未清楚犯罪意念是甚麼,控方同意要證明以上提及的元素。辯方意思是有機會「一個被告中,一個被告甩」。

嚴官指控辯雙方沒必要在這個階段爭議蒙面法是否違憲。

辯方指再押後這麼長時間會對D4的年齡問題不公

嚴官指控方基於現有案例基礎上,控方同意身處非法集結行為,但需證明非法集結意圖。

嚴官指留意到D4年紀小,快滿16歲,再押後案件會對D4不公平。

D1律師表示中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D1-D3可以一起審判,D4律師表示反對,希望可分案處理。

D2-3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終審庭就蒙面法一事裁決。嚴官指不知何時才能進行審訊,又指對D4年紀問題不公平,因此拒絕。

控方需6天處理控方案情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需1天半

D3申請轉換大律師,20200820能回答

D4有2位辯方證人,需時1天半至2日

預審期共:13日

🌟案件將於2020年8月20日1430九龍城一庭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會在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0930進行審訊,未知咩庭,無講全日定半日審訊🌟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前覆核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3)-(6)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口罩)

不爭議事項:證物檢取、被告在現場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性、證物鍵和其他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共11名證人,PW1-4、6-7證供有爭議,所以最少需傳召此6名證人。另外有3段閉路電視片段,各長兩小時。控方案情需6天處理,但視乎需要播多少片段內容,可能需更多時間。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3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4有2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2天

預審期經多方商討後提前至2020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中16日全日和24日下午會跳過🌟(但如進度不理想,16日亦會審訊) 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同意案情需在審訊前十天交予法庭,亦需解決D2律師提出有關指控D2犯罪意圖的疑慮。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在庭上播放一些現場片段,嚴官指出片段內人物眾多,證人可能難以辨認出自己和其他人,著控辯雙方商討並確認同意片段中的人物,以截圖顯示。

提早早休,休庭至1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鄭健威(音)警署警長作供完畢。主要就當日於紅磡道推進的情況及截停D1作供。

PW2張警長將於稍後時間重召。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中。
✳️主問
當時負責處理D1證物。警方進行推進及驅趕不久後,我接到通知需要女警幫忙,因為在德安街馬莎門口位置截停了一名女子 (D1)。我到達時她已坐在地上,雙手銬上膠手銬。張警長(PW2)對我交代案情,說他見到D1在德安街非法集結,指示我對D1搜身。鄭警長(PW1)將D1戴住的灰黑口罩交給我保管。在她的黑色背囊內的白色膠袋搜出鎚仔,D1沒有回應。將D1帶上警車,2208張警長在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我對D1作出警誡。回到紅磡警署等見值日官,期間有問D1有冇任何需要... 之後再作一次詳細搜身,搜出黑色手套、手袖等等。

🌟D1律師盤問
你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你有問過「個鎚用嚟做乜」,亦沒有提及有對她進行警誡,向你指出根本沒有發生過 (PW3:不同意) 你將她按在地上 (PW3:不同意) D1在警署搜身後曾要求去醫院,你對她說要等好耐㗎喎,之後不了了之 (PW3:不同意,有向報案室交帶) 向你指出,在警車上對D1搜查時,PW1根本未畀口罩你。你對D1搜查後,PW1才將口罩交給你。你沒有問及口罩的用途,又要求D1烏低身。(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
當日負責驅散行動的快速應變部隊內有多少女警 (PW3:四個左右) [播放控方片段P12,顯示驅散的過程] 你認識制服D1的人?(PW3:不認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主要質疑PW4對D2和D3的觀察,D2的衣著明顯特徵在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均沒提及,但卻能在20米外觀察到她們和其他人叫囂、口罩移動和微細的肢體動作,指PW4根本在庭上「作口供」或是她認錯人。

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1035 D3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主要挑戰PW4口供完全沒寫對D2 D3觀察的時間、20米外可看見D2 D3的腰包和背包 (但嚴官認為20米不是很遠的距離)、口供是截停D2 D3後才根據她們的衣著而寫等等。

❇️覆問
控:想播放鏡頭ER8片段比你睇
D2 D3辯方律師:想確立問題用意,請PW4出去先
[PW4離開]
官:你想從ER8片段判斷PW4截停D2 D3位置
控:同意,想知道截停後由何處行了去邊
D2 D3辯方律師:反對,沒有覆問覆問
官:唔比佢睇鏡頭,要佢憑記憶指出
[重召PW4]
官:請憑記憶在平面圖上標示截停位置和截停後帶D2 D3行到的位置。[MFI1]

控:書面口供做到0610,什麼記事冊寫0530 off duty?
PW4:因為要和流水簿(OB?)的紀錄match番。OB是用來記錄開工收工的時間,但用私人時間做野經常發生。

🌟D2辯方律師補充盤問
辯:你畫P15(3)時標示追截至colourmix門口,後來改口說是在櫥窗截停,因為你看了庭上片段才發現。你在露天地方截停D2 D3但片段中見唔到。(直播員按:P11片段影到colourmix門口情況,冇人)
PW4:因為我立即命令佢地退後至安全地方,影唔到唔代表我不在該位置,影片像素低。

PW4作供完畢,下午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2張智明(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是紅磡警區特遣隊,快速應變部隊成員, 約有20多人,由龍加琪女督察指揮,WPC16770是傳令員。當時於黃埔站A出口外向住紅磡道,看到有人在黃埔那邊的德安街用雷射筆、亦有人投石。不久後沿德安街於行人路推進。開始推進時見到有三名女性在對面行人路轉角位向警方叫罵。三人均戴口罩,一高兩矮,兩人穿黑衫一人穿灰衫。較高的那位(D1)在馬莎外面樓梯位被按低,我看一看便繼續向前掃蕩。之後再見到灰衫和黑衫的女性(D2D3)被同事追截到聚寶坊出入口,很快有其他人去幫手。

之後停止推進,作全方位防衛,現場僵持,有很多市民圍觀。在聚寶坊正門,有一名男示威者(D4)帶著灰黑口罩、白色衫黑色褲指罵警方,因為他違反禁止蒙面法,我突破防線上前兩米捉住他,其他同事亦很快來防衛。因他手腳掙扎,我捉住他手腕將他壓在地上,扣上膠索帶,將他帶回聚寶坊入口有蓋位置。

去到那個位置見到D2 D3正接受搜查。我吩咐PC20658看住D4,比交代D4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期間PW4向我匯報地截停了D2 D3,快速地說了她們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亦揾了其他女警嚟幫手。PW1亦向我匯報制服了D1。
我示意WPC14944、16770和PC20658將D2 D3 D4帶上警車AM6271。另外有兩名女警和PW3已看住D1,PW3由PW1吩咐向D1調查搜身。
PW3對我說在D1的背囊內搵到鐵鎚,WPC16770在D2身上搜到有哨子,WPC14944向D3搜身冇特別發現,PC20658向D4搜身冇特別發現。

在警車上我向D1-D4宣佈拘捕。2226警車離開現場,回去紅磡警署。

控方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嚴官提醒他沒有辨認基礎,D4辯方律師亦表示會反對,於是控方就說不播了。

❇️主問part 2
控方再次詳細問及PW2的觀察。
2150驅散開始前站在黃埔站A出口近德民街的行人路。D1-D3在對面行人路,我和他們隔住紅磡道,約20米距離。

在地圖上標示 1. 德安街人群聚集的位置 2. 第一眼看到被告,她們的位置

2150起步時見到她們鬧警察,我一路行一路望住,她們手部有動作,肢體向前傾。之後她們三個一起跑,雖然前方不時有同事經過,但整個過程都清晰。警方在行人路和馬路間向前推進,跑了15米,見到PW1制服D1,亦見到D2 D3跑到聚寶坊附近被截停。截停後有七至八名同事圍住她們,組成防線。D4和我距離約兩米,他和身邊十數人貼住防線。因為普通街坊唔會圍埋嚟,有心人先會。他揸住手機拍片,鬧「死黑警」,身邊的人亦起哄,叫「走啦,呢度私人地方」,D4亦跟著一起叫罵。D4站在人群較後位置,所以我上前撥開人群,捉住他左手手腕。他用力想fing甩手,fing了幾下就冇再fing。之後我將他按在地上,說他涉嫌非法集結,用膠手銬銬住他。

📌枝節 - 辨認事宜
控方又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D4辯方律師反對,嚴官請PW2離庭。
嚴官詢問控方播放片段的用意。
控方希望PW2在片段中辨認自己,及在推進時刻認其他人士,因為有一個鏡頭影到疑似D4在H&M對面掟水樽。
官:係邊個發現呢個鏡頭?
控:偵緝警員PC14726
官:咁點解唔係畀PC14726睇?
辯:如果只是辨認PW2自己是不反對的,但反對用片段辨認D4,因為在PC14726的任何回文中都沒有提及過此發現,PW2在主問中亦沒有提到,亦不是熟人辨認。案發至今已經一年,沒理由現在才回文說有此發現。

官: 控方你打算如何用片段作辨認?你畀PW2睇但佢又唔係調查警員,辯方亦冇同意片內的人係D4
控:PW2已經睇過段片一次先回口供
辯:澄清PW2冇提過觀察到D4,只有拘捕畫面的片段才有提及D4。即使他說在片段中掟水樽的人是D4,這不是熟人辨認,他沒有耳聞目睹,只是傳聞證供。
官:為何不傳召調查警員?
控:我會傳召
官:但辯方而家先知喎
辯:我手上沒有調查警員的供詞
官:供詞亦冇話佢有睇CCTV認到D4喎,(控方)你究竟準備好呢件案未
辯:我問過控方攞調查報告,都冇講過有睇CCTV
官:有睇過CCTV的所有調查紀錄是否已經畀曬辯方?
控: 有另一名警員PC15892負責下載網上串流片段,口供已交給辯方
官:有冇爭議證物鏈㗎
控:畀啲時間我處理... (1分鐘後) 呈堂性冇爭議嘅。

官:做辨認首先要有基礎,例如如果你在CCTV找出可疑人物,話佢係某一人物,你首先要講得出某一人物有咩特徵,然後你喺CCTV裏面見到有乜嘢特徵,報告出match嘅特徵再作推論。呢個過程,證人唔使睇片都可以講得到。
如果證人(警員)有做呢樣嘢,總會有對應的工作紀錄,請問控方整理好相關資料交給辯方未?

控:只有9月21日的書面口供,有提及睇過ER8片段。
官:你建立基礎先,我再決定是否可以播放ER8給PW2辯認

重召PW2。
❇️主問part 3
2020年9月21日在紅磡警署2樓調查房,PC15108用notebook播放了一些3-4段網上片段和3-4段CCTV片段,觀看的過程有記錄在記事冊內,亦有寫在口供。睇片的目的是想確認一些我記憶內的事實。在一段網上片段確定在聚寶坊拘捕一名男子是D4,在另一片段(CCTV ER8)見到D4在警方推進時向防線投擲硬物。主要是憑衣著外形即黑短髮、白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和背包去辨認,兩個片段內的人特徵脗合。但面部特徵因為影像不清晰,加上他帶了口罩,所以睇唔到。
在9月21日才第一次看ER8,D4投擲硬物後海皮方向逃離。由他投擲至逃離這個過程反覆看了兩三次,放大、slow motion、forward backward都有。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

官:現在2019年10月發生,你在2020年9月才睇片, 記憶如何?
PW2:印象深刻,因為是第一次在黃埔作拘捕,上星期睇番片和記事冊亦記起D4衣著。
官:2020年9月21日有冇睇其他相片
PW2:只看了影片

📌枝節 - 辨認事宜part 2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D4辯方律師:PW2是和記憶對比,非辨認證供,明顯是有人同佢講D4掟水樽
控:PW2是睇完網上片段再睇CCTV所以判斷到
官:你們對PW2剛才的證供有不同演繹,那控方你的基礎是否穩妥?

休庭。休庭後,控方重召PW2補充主問。
控:你是基於什麼原因認出D4(有掟水樽)?
PW2:對他在行動時看到的特徵和另一段片對比。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辯:這個答案和他之前答的沒有分別
控:交給法庭決定。可參考在七警案的判詞中,法庭對於片段真確性的判斷。
官:有咩關係?
辯:我又冇反對呈堂性和事實性,只是反對PW2用作辨認。
控:好啦咁我唔做辨認了。

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之後會就片段繼續主問。

10月19日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再次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繼續主問PW2張智明(音)。

PW2確認以下事項:
在片中辨認出自己,看到PW2跪在D4身上,D2 D3站在一旁,之後PC20658在為D4搜身,此時D4冇戴口罩。
PW2:制服D4時他的口罩掉在地上,檢取交給PC20658。
稍後時段市民大叫「收隊放人」,見到警員將眾被告帶上警車。

主問完畢。

休庭至1400,待控辯雙方處理之後的審訊事項及播放影片的器材。原因是十三庭只有一台大電視,對四位辯方律師不便。

1400 律師桌上已增設數台平板電腦。
盤問PW2。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頭盔前的膠片有反光貼,可過濾光線。當時200-300人聚集示威,有不少人戴口罩 (PW2:2-3成人) 即50-60人。當時有多人指罵警方,又向你們投石 (PW2:係)

開始推進時你企得較後。你第一眼留意到三名女子時,前面有其他同事 (PW2:可從隙間觀察,他們企得很疏) D1-3轉頭走 (PW2:警察跑到馬路中央他們就轉頭) 由馬路中央跑到過馬路只需要一秒 (PW2:要好快先得,但跑太快會落單) 你望咗佢哋三秒,急步追,期間人群郁動,前方有同事,D1-3各自分散在人群中穿插。佢哋分開跑,你視線可以同時望住三個人?(PW2:都係喺行人路上跑)

向你指出,你當時根本不可能做出觀察,你眼前的反光貼令你難以辨認衣著顏色深淺,推進時人群四散,根本冇可能同時望曬三人。(PW2:我之後已描述過衣著) 口供和記事冊內冇提及D1叫囂 (PW2:當時記錄有點粗疏) 根本沒有三名女子站在一起叫囂,即使有,D1亦不是其中一員。D1由一開始就站在馬莎外。你見唔到D1戴口罩,你第一眼見到她時已經上了索帶。(PW2:不同意) 你指派PW3向D1搜身,你說你有問PW3搜出物品後D1有沒有解釋,PW3說她沒有解釋,但你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寫低此事 (PW2:忘記了) 當時唔記得,而家上庭就記得?向你指出PW3根本冇話D1冇解釋,你在庭上一路畀口供一路作口供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作為快速應變部隊的一員,在現場有沒有特定拘捕或觀察的目標?(PW2:會特別留意黑衫黑褲的人) 你當日2055到場,在黃埔站A出口留意馬路對面兩邊的市民,即H&M和馬莎的人群,但當時B出口亦有市民聚集,A出口後方又有人,天橋上又有人。2055-2150你要留意多個地方,有各類人士,有黑衫黑褲有街坊裝,幾個女仔企埋一齊都好常見 (PW2:不常見)

現場情況混亂,掃蕩前沒有說明要拘捕誰,或觀察到誰,只是跟著前方跑。(PW2:同意,但全程見到D1-D3) 你只見到他們背脊,截停前冇再望到正面,見不到他們有冇戴口罩 (PW2:係) 請在地圖上標示她們轉身跑走的位置... 你沒有跑出馬路,是在馬莎那邊的行人路追截 (PW2:係)

你說你見到有人截停D1,看了兩眼想再望番D2 D3,D2 D3被2至3人截停。由見到截停D1到見到截停D2 D3隔左幾耐?(PW2:約5秒) 口供內說你馬莎樓梯位見到三人戴口罩,但你剛才又說因為她們背向你所以看不到?(PW2:其實是在推進前一刻看到,承認寫的方法令人混淆)

播放P11,剛才你說D1-D3一起跑,你描述他們的逃跑路線必然會經過此鏡頭。D2的灰色衣服、osaka字眼和大nike logo應該十分顯眼,但在這個鏡頭都看不到。(PW2:不肯定睇唔睇到)

向你指出,你在D2被捕後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加諸在她身上,影片內看不到你作供的觀察,你沒有追住D1-D3,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門口 (PW2:不同意)

明天0930返回七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7/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節錄)
控:你做功課的工具都放在studio,為何不直接去studio
D1:我買鎚仔後放了在宿舍
控:你的半製成品在studio
D1:我想在宿舍用布碎試試效果和練習揼釘,因為到真正要做時要在成品(布)上開窿

辯方將成品及窩釘呈上給裁判官觀看。
官:這些窩釘的長度和你的成品似乎不脗合,揼上成品之後不會很鬆或者有虛位嗎?你去買這些釘時有沒有量度你成品的布的厚度再決定要買哪款?
D1:沒有,這是我的疏忽。但因為我的布並不是特別厚,買普通款式的窩釘應該是合適的。窩釘分了兩部分,上半部是普通的釘,下半部是有坑紋的底座。只要將釘的部分慢慢揼落去坑紋,是不會有虛位的。

控:你在H&M時已見到人群聚集,有人叫口號,有人用雷射筆
D1:有
控:有人從天橋掟下雜物
D1:當時唔知
控:如果你有留意時事,當時應該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示威集結
D1:上了賽馬會的天橋才知道

控方亦挑戰被告往返宿舍、studio和黃埔的路線。被告在地圖畫出 1. 當天由宿舍去黃埔的路線 2. 當天如按照原先計劃,由黃埔去studio的路線

控方指出案情:
你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非法集結,你到了馬莎附近參與,你帶住黑色口罩,你被制服後,PW2將黑色口罩除下,你帶住鎚仔示意圖作非法用途。
D1:不同意

官:不如你試下用鎚仔揼一次嚟睇下,用幾耐時間?
D1:三個字左右

向被告提供當日撿獲的鎚仔、窩釘和手套,其中一位辯方律師提供眼鏡布。被告揼了一會...

D1:支釘「餚」左
官:可唔可以解釋多次個原理
D1:原理係要將釘腳的部分慢慢揼落底坐的坑紋。其實之前嘗試時亦不是每次都成功的。

官:我睇過你粒窩釘嘅構造,我明白原理了。控方是否接受這個講法?如果不接受,你要給機會被告解釋。裁判官宣布休庭一會。
[休庭時一位辯方律師對控方說:其實真係揼到㗎喎,你睇我塊眼鏡布穿咗個窿...]

休庭後
控:不接受,以窩釘的硬度和長度,不可能可以穩妥地套落底座
官:應該套得落的,只係睇下中間距離有幾多
D1:你可以上網睇下啲人點揼,真係得㗎
控:但以你呢支釘的硬度是十分困難
D1:不認同

🌟辯方覆問(節錄)
辯:你成功揼釘的環境和今天有什麼分別
D1:塊布有唔同
辯:對上一次成功揼釘係幾耐之前?
D1:案發前一兩日
辯:你由開始嘗試揼釘到第一次成功用了多少時間,用了多少粒釘?
D1:用咗半個鐘,試咗五六粒
辯:你叫控方上網search,係用咩字眼
D1:用「窩釘 方法」類似字眼就搵到

1220 D1作供完畢。D1辯方大律師考慮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休庭5分鐘。

D1表示再沒有證人。

押後至10月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裁決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速報
D1 ‼️所有罪名成立‼️
D2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早休,之後聽取求情。
D1暫不還押,但不能離開法庭。

完整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