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4將軍澳
劉(20)
控罪修訂: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12A)
11月14將軍澳港鐵A出口外阻差人X
✅保釋條件✅
1000現金
居報址
每周一次報到
12-6宵禁
🚧押後7月24日1430觀塘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4將軍澳
劉(20)
控罪修訂: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12A)
11月14將軍澳港鐵A出口外阻差人X
✅保釋條件✅
1000現金
居報址
每周一次報到
12-6宵禁
🚧押後7月24日1430觀塘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辯方今天才索取所有文件
申請押後8星期,希望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辯方今天才索取所有文件
申請押後8星期,希望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不認罪❌
辯方有1證人,有4分鐘片段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進行審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不認罪❌
辯方有1證人,有4分鐘片段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進行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事前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10:53 開庭,決定繼續檢控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事前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10:53 開庭,決定繼續檢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乘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
落車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快d走」相信是叫在場示威者走。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望向將軍澳地鐵站附近環境,見到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一名金髮深藍色上衣,黑長褲黑鞋女子與黑衣人跑往唐德街/唐俊街方向。於是警員懷疑他們與港鐵站的破壞及非法集結追截,相距25米。
📌張德俊有5秒見唔到被告
因為張德俊在寶邑路跑,而該女子轉入唐俊街,有5秒見唔到佢。見返佢嗰陣,即使有好多人跑緊,但類似身高身型衣著相同嘅人唔多,所以好快又鎖定佢,確定唔會認錯人。
官:頭髮顏色會唔會都係你認到佢嘅原因呀
證人:都會係,因為現場得佢一個係咁嘅身高衣著髮型
有講過警察咪郁。到唐俊街近popcorn商場有再講但被無視,於是上前制服,唔肯定自己動作,記得係想壓住佢,被捕女子上半身向前傾,於是順勢將佢㩒係地。
🛑為免混淆,裁判官建議用「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當時有一想救人女子,擰轉身B雙手拉A右手臂位置。警員想制服A但不成功,因為被B拉扯,過程歷時約5秒。警員18836上前制服B,而張德俊亦成功制服A,拘捕過程約5至6秒。
警員張德俊指出即使沒有18836幫忙亦可以制服被告,但要用更多時間。而制服A後不可清楚見到A的容貌,望咗佢幾秒全部人除低口罩。無人解釋為何B要拉走A
草圖,指出被告身處地點……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乘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
落車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快d走」相信是叫在場示威者走。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望向將軍澳地鐵站附近環境,見到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一名金髮深藍色上衣,黑長褲黑鞋女子與黑衣人跑往唐德街/唐俊街方向。於是警員懷疑他們與港鐵站的破壞及非法集結追截,相距25米。
📌張德俊有5秒見唔到被告
因為張德俊在寶邑路跑,而該女子轉入唐俊街,有5秒見唔到佢。見返佢嗰陣,即使有好多人跑緊,但類似身高身型衣著相同嘅人唔多,所以好快又鎖定佢,確定唔會認錯人。
官:頭髮顏色會唔會都係你認到佢嘅原因呀
證人:都會係,因為現場得佢一個係咁嘅身高衣著髮型
有講過警察咪郁。到唐俊街近popcorn商場有再講但被無視,於是上前制服,唔肯定自己動作,記得係想壓住佢,被捕女子上半身向前傾,於是順勢將佢㩒係地。
🛑為免混淆,裁判官建議用「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當時有一想救人女子,擰轉身B雙手拉A右手臂位置。警員想制服A但不成功,因為被B拉扯,過程歷時約5秒。警員18836上前制服B,而張德俊亦成功制服A,拘捕過程約5至6秒。
警員張德俊指出即使沒有18836幫忙亦可以制服被告,但要用更多時間。而制服A後不可清楚見到A的容貌,望咗佢幾秒全部人除低口罩。無人解釋為何B要拉走A
草圖,指出被告身處地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盤問下帶出的疑點
① 警員落車後無特定追截目標,但係又鎖定被告??
張德俊指,自己坐第一架警車並在警車右邊中門落地,共有4名警員同時落車。唔肯定自己落車次序、在那一邊落車。現場約有150人不能確定現場人士,大概是深色衫褲鞋。
辯方質疑,既然張德俊到埸後見唔到有人破壞地鐵站,所以追截黑衫人士,必然是建基於電台指示。張德俊不認同,因為已經當時鎖定從地鐵站走出的人群。🤷♀️
第一眼見被告是在將軍澳A2出口的建築物,印象中被告著converse鞋
② 曾經離開視線5秒?
寶邑路行人路。想隔25米其實都幾遠㗎喎,可能再長d
動作好快好短。同意沒有充足時間觀察A,亦同意目光有留意地上的雜物、磚。睇唔到/無留意其他警員去向及追截路線。無覺眼前方有其他警員。身穿防暴裝,手持警棍,追截時亦有用警棍。追截到A時,因她用手撥開,所以用警棍打她右大腿位置使她失平衡向前傾
唔肯定18836用過咩武力
追截時A跑過將軍澳站A出口的建築物,追截時沒有尾隨女子A,亦唔知A跑嘅路線係點
前方有其他警員(唔肯定)
無留意係咪有2名女子一同逃跑,而她們手拖手一齊跑 (不同意)
被告被你制服後,A隨即被警員制服,拘捕時被告從來都無拉扯女子A的動作。(不同意)
發現是女性後,2名女警在2至3分鐘後到場為被捕人士進行快速搜身。現場仍有示威,所以到外圍進行防禦動作…
地下有一對手套,女子A無特別動作,有好多媒體問佢咩名
在制服被告後一直壓佢係地下至女警到達,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盤問下帶出的疑點
① 警員落車後無特定追截目標,但係又鎖定被告??
張德俊指,自己坐第一架警車並在警車右邊中門落地,共有4名警員同時落車。唔肯定自己落車次序、在那一邊落車。現場約有150人不能確定現場人士,大概是深色衫褲鞋。
辯方質疑,既然張德俊到埸後見唔到有人破壞地鐵站,所以追截黑衫人士,必然是建基於電台指示。張德俊不認同,因為已經當時鎖定從地鐵站走出的人群。🤷♀️
第一眼見被告是在將軍澳A2出口的建築物,印象中被告著converse鞋
② 曾經離開視線5秒?
寶邑路行人路。想隔25米其實都幾遠㗎喎,可能再長d
動作好快好短。同意沒有充足時間觀察A,亦同意目光有留意地上的雜物、磚。睇唔到/無留意其他警員去向及追截路線。無覺眼前方有其他警員。身穿防暴裝,手持警棍,追截時亦有用警棍。追截到A時,因她用手撥開,所以用警棍打她右大腿位置使她失平衡向前傾
唔肯定18836用過咩武力
追截時A跑過將軍澳站A出口的建築物,追截時沒有尾隨女子A,亦唔知A跑嘅路線係點
前方有其他警員(唔肯定)
無留意係咪有2名女子一同逃跑,而她們手拖手一齊跑 (不同意)
被告被你制服後,A隨即被警員制服,拘捕時被告從來都無拉扯女子A的動作。(不同意)
發現是女性後,2名女警在2至3分鐘後到場為被捕人士進行快速搜身。現場仍有示威,所以到外圍進行防禦動作…
地下有一對手套,女子A無特別動作,有好多媒體問佢咩名
在制服被告後一直壓佢係地下至女警到達,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作供,2014年10月6日加入警隊,控方主問:
有目睹警員21417追截兩名女士過程,見現場人手?後基本上已經放棄追截,追咗50米就停。21417從後跑上捉住黑衣人,當時我唔知黑衣人係女性嚟,佢(21417)捉住但未能制服唔到呢名黑衣人,因為佢有逃跑嘅動作,而右邊仲有一名黑衣人拉住女子A
有見到一大班黑衣人跑緊,無特別認到係邊個。當時我同21417距離約10米,光線可以令我確認有3個人係度,但不足以令我辨認到佢哋係女姓,視線無受阻。
🛑「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我與A&B 拉扯約5秒,之後上前直接推開咗B,佢失平衡向前「中」,我順勢將B推倒在地,B無戴口罩,我清楚見到佢嘅容貌。[全世界除口罩……官自己都除口罩……被告被認出]……
制服後問B:你叫咩名?點解要跑?A係你邊個?之後以非法集結罪將被告人拘捕。
📌主問拘捕過程
21417在最左,中間是女子A,被告在最右邊。被告用雙手將A的右手向後拉 (與警員方向相反)
我右手有纖維警棍但無用過,只用左手推開被告人,見佢有少少想跌就順勢將佢㩒係地。發現被告係女性後,大叫要女警幫手,隨即有幾名同事過嚟幫手
問:係男同事定女同事呀
答:分唔到
重申警棍沒有接觸被告人
🛑主問完🛑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作供,2014年10月6日加入警隊,控方主問:
有目睹警員21417追截兩名女士過程,見現場人手?後基本上已經放棄追截,追咗50米就停。21417從後跑上捉住黑衣人,當時我唔知黑衣人係女性嚟,佢(21417)捉住但未能制服唔到呢名黑衣人,因為佢有逃跑嘅動作,而右邊仲有一名黑衣人拉住女子A
有見到一大班黑衣人跑緊,無特別認到係邊個。當時我同21417距離約10米,光線可以令我確認有3個人係度,但不足以令我辨認到佢哋係女姓,視線無受阻。
🛑「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我與A&B 拉扯約5秒,之後上前直接推開咗B,佢失平衡向前「中」,我順勢將B推倒在地,B無戴口罩,我清楚見到佢嘅容貌。[全世界除口罩……官自己都除口罩……被告被認出]……
制服後問B:你叫咩名?點解要跑?A係你邊個?之後以非法集結罪將被告人拘捕。
📌主問拘捕過程
21417在最左,中間是女子A,被告在最右邊。被告用雙手將A的右手向後拉 (與警員方向相反)
我右手有纖維警棍但無用過,只用左手推開被告人,見佢有少少想跌就順勢將佢㩒係地。發現被告係女性後,大叫要女警幫手,隨即有幾名同事過嚟幫手
問:係男同事定女同事呀
答:分唔到
重申警棍沒有接觸被告人
🛑主問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
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
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
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
🟢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
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
🟢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4將軍澳 #審訊 [2/1]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與朋友相約
11月14日晚上被拘捕。當天下午楊姓朋友電話約晚上吃飯。楊此前旅行,約上楊家拿手信,然後再一起出去吃飯。大約6點到朋友調景嶺家,逗留約2小時,交收手信(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聊天,臨出門,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然後我也問她拿了黑色口罩連同手信化妝品一同放入我的斜背袋子(淺綠色)照片正是。與朋友大約8點到調景嶺上場的一家餐廳吃飯。我當時吃了一個薯粉。
P10照片是吃飯時朋友影我。吃了差不多一個小時,9點離開餐廳,散下步,楊送我返屋企將軍澳。我們從調景嶺慢慢行,大約行了半個小時,去到尚德十字馬路,唐明街唐駿街交界,見到大約20人在馬路堵路,無車行駛,交通燈沒有信號。有街燈。附近有其他市民和幾個記者。
我與楊站在一邊看,期間看到其他市民說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人聚集。楊說不如一起去看,我答應了,一起慢慢沿著唐駿街走到將軍澳地鐵站外面,走了大約10分鐘。當時我與楊到地鐵站外時大約10點,站在唐駿街馬路側邊有個花槽位置,是地鐵站A2出口。
P5及P6照片右邊是A1出口 ,A2出口在旁邊但被右手邊高建築物遮住了。我站在圖片左邊唐駿街馬路上最遠的雪糕筒位置那個花槽。然後我與楊站在剛才位置,期間有個深藍色衣服男人走過來,問我與楊知不知道當時馬路上的人在做什麼。我們答他不清楚,當時除了三四十人在馬路堵路,都有其他市民在散步,也有人在踩單車。
之後我就突然聽到很多人喊「有狗啊,快走」,之後我們沒有立即走,我站在原位,楊說她出去看看情況。楊去了唐駿街馬路,就是寶邑街當時情況,她回來叫我快點跑,我們背著寶邑路向唐駿街方向跑,在行人路上跑。楊在我右前方,我右手拖她左手,我跑了10秒在大約LOG-ON位置跌倒。這張圖中看不見,這個建築物側邊後面位置。在P8相片黑色衫的人側邊左手邊位置跌倒,趴在地。楊即刻拖我繼續向前跑。跑了兩三步,我發現電話跌在剛才跌倒位置。電話本身在斜背袋裡 ,當時袋中很多物品,尿袋、耳機以及手信,電話放在最上面,因為袋子沒有拉鍊只有一個扣子,東西太多扣不埋,在跌下時,電話就跣了出來。我當時馬上鬆開楊左手,回去執電話。
⏺被捕過程
然後我面向LOG-ON背著馬路,側身半蹲伸出左手去執起電話。這時被警察按低,同時用警棍打我右邊大腿一下。雖看不見如何被按,感覺一隻手按壓左邊膊頭落地,警棍打右邊大腿。我感覺到棍狀物體打我大腿,右邊大腿後側位置,我感覺大力,之後該位置瘀了,去到差館時候發現。照片P13是我在離開警署後與一個舊朋友傾偈時拍照發給她, P13A是警察警棍打的傷勢。
隨即兩三秒我見到楊都被警察按低。當時警察按我左邊膊頭後,我整個趴在地上。我聽到警員叫其他女警來協助處理我倆。期間聽到街坊大叫問我與楊叫咩名。其他警員大喊「香港警察」。被按下時,我在撿電話,所以左手依然抓著我的電話,當時在心口位置,右手在地上伸出,當時我立刻用電話通知男友我被拉了。指紋解鎖,開WHATSAPP錄音兩次,內容一樣「我被人拉左」,怕他聽不到。
⏺呈上相片P12 男友電話截圖
⏺播放錄音P12B:「我被人拉左」及P1
2C「被人拉左啊我」
之後女警問我你在做什麼,將我拉進LOG-ON 近門位置。P8圖片是被按下位置,大概在左邊數起第一到第二道門之間,我靠近牆,楊近馬路位置,即圖片左邊。女警帶我到圖片第三道門的位置,然後搜身,拾回我掉落在行人路上的物品給我。然後我就聽到警察沒有手扣,所以轉用膠索帶扣著我。當時我面向門,雙手擺在身後,大約5至10分鐘後,我和楊就上了警車。印象中我是由女警帶上警車。楊就不清楚由誰帶。
拘捕現場,警員執起地上物品時有問物品以及附近一支鐵筆是否我的 。我答口罩個人物品是我的,但鐵筆不屬於我。不記得問我的警員是誰。
⏺播片蘋果動新聞直播
畫面是我和楊向唐駿街跑,左手黑色跌倒的是我。
片段中女聲尖叫, 記者:「兩名女示威者被捕」,警察:「兩件,離開」。
近鏡畫面是楊,我在畫面左邊她後面位置。
警察大聲講話,掩蓋被捕人士聲線「香港警察」「關你咩事」。在3分20秒畫面見到一名女子被拉起身是我。
——————
被告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拿指示,未知有無其他證人。1125繼續
#莫子聰裁判官
#1114將軍澳 #審訊 [2/1]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與朋友相約
11月14日晚上被拘捕。當天下午楊姓朋友電話約晚上吃飯。楊此前旅行,約上楊家拿手信,然後再一起出去吃飯。大約6點到朋友調景嶺家,逗留約2小時,交收手信(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聊天,臨出門,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然後我也問她拿了黑色口罩連同手信化妝品一同放入我的斜背袋子(淺綠色)照片正是。與朋友大約8點到調景嶺上場的一家餐廳吃飯。我當時吃了一個薯粉。
P10照片是吃飯時朋友影我。吃了差不多一個小時,9點離開餐廳,散下步,楊送我返屋企將軍澳。我們從調景嶺慢慢行,大約行了半個小時,去到尚德十字馬路,唐明街唐駿街交界,見到大約20人在馬路堵路,無車行駛,交通燈沒有信號。有街燈。附近有其他市民和幾個記者。
我與楊站在一邊看,期間看到其他市民說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人聚集。楊說不如一起去看,我答應了,一起慢慢沿著唐駿街走到將軍澳地鐵站外面,走了大約10分鐘。當時我與楊到地鐵站外時大約10點,站在唐駿街馬路側邊有個花槽位置,是地鐵站A2出口。
P5及P6照片右邊是A1出口 ,A2出口在旁邊但被右手邊高建築物遮住了。我站在圖片左邊唐駿街馬路上最遠的雪糕筒位置那個花槽。然後我與楊站在剛才位置,期間有個深藍色衣服男人走過來,問我與楊知不知道當時馬路上的人在做什麼。我們答他不清楚,當時除了三四十人在馬路堵路,都有其他市民在散步,也有人在踩單車。
之後我就突然聽到很多人喊「有狗啊,快走」,之後我們沒有立即走,我站在原位,楊說她出去看看情況。楊去了唐駿街馬路,就是寶邑街當時情況,她回來叫我快點跑,我們背著寶邑路向唐駿街方向跑,在行人路上跑。楊在我右前方,我右手拖她左手,我跑了10秒在大約LOG-ON位置跌倒。這張圖中看不見,這個建築物側邊後面位置。在P8相片黑色衫的人側邊左手邊位置跌倒,趴在地。楊即刻拖我繼續向前跑。跑了兩三步,我發現電話跌在剛才跌倒位置。電話本身在斜背袋裡 ,當時袋中很多物品,尿袋、耳機以及手信,電話放在最上面,因為袋子沒有拉鍊只有一個扣子,東西太多扣不埋,在跌下時,電話就跣了出來。我當時馬上鬆開楊左手,回去執電話。
⏺被捕過程
然後我面向LOG-ON背著馬路,側身半蹲伸出左手去執起電話。這時被警察按低,同時用警棍打我右邊大腿一下。雖看不見如何被按,感覺一隻手按壓左邊膊頭落地,警棍打右邊大腿。我感覺到棍狀物體打我大腿,右邊大腿後側位置,我感覺大力,之後該位置瘀了,去到差館時候發現。照片P13是我在離開警署後與一個舊朋友傾偈時拍照發給她, P13A是警察警棍打的傷勢。
隨即兩三秒我見到楊都被警察按低。當時警察按我左邊膊頭後,我整個趴在地上。我聽到警員叫其他女警來協助處理我倆。期間聽到街坊大叫問我與楊叫咩名。其他警員大喊「香港警察」。被按下時,我在撿電話,所以左手依然抓著我的電話,當時在心口位置,右手在地上伸出,當時我立刻用電話通知男友我被拉了。指紋解鎖,開WHATSAPP錄音兩次,內容一樣「我被人拉左」,怕他聽不到。
⏺呈上相片P12 男友電話截圖
⏺播放錄音P12B:「我被人拉左」及P1
2C「被人拉左啊我」
之後女警問我你在做什麼,將我拉進LOG-ON 近門位置。P8圖片是被按下位置,大概在左邊數起第一到第二道門之間,我靠近牆,楊近馬路位置,即圖片左邊。女警帶我到圖片第三道門的位置,然後搜身,拾回我掉落在行人路上的物品給我。然後我就聽到警察沒有手扣,所以轉用膠索帶扣著我。當時我面向門,雙手擺在身後,大約5至10分鐘後,我和楊就上了警車。印象中我是由女警帶上警車。楊就不清楚由誰帶。
拘捕現場,警員執起地上物品時有問物品以及附近一支鐵筆是否我的 。我答口罩個人物品是我的,但鐵筆不屬於我。不記得問我的警員是誰。
⏺播片蘋果動新聞直播
畫面是我和楊向唐駿街跑,左手黑色跌倒的是我。
片段中女聲尖叫, 記者:「兩名女示威者被捕」,警察:「兩件,離開」。
近鏡畫面是楊,我在畫面左邊她後面位置。
警察大聲講話,掩蓋被捕人士聲線「香港警察」「關你咩事」。在3分20秒畫面見到一名女子被拉起身是我。
——————
被告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拿指示,未知有無其他證人。1125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控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質疑朋友家在調景嶺,當時將軍澳有示威,仍然步行去將軍澳地鐵出口不合理。被告作供聲稱當時馬路上有20多人,盤問又話有30至40人阻塞道路,前言不對後語。
從片段見不到警員的拉扯過程,但控方證人警員有提及鏡頭較前是楊,被告較為後,與警員所說(先拘捕楊,後拘捕被告)吻合。被告的傷勢是自己講被警棍打,但沒有醫療證明,法庭需要考慮可信可靠度。
被告作供說自己被索帶鎖住,與警員證供吻合,兩名警員並沒有搞錯被告與楊小姐,因為被告用索帶,楊用手銬鎖住。
🎗辯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證人供稱用索帶鎖住被告,而被告作供也說用索帶,但並不代表沒有混淆兩人。辯方質疑警員拘捕時一度搞錯,之後回想才搞清楚楊與被告。而被告被上索帶已經是較後階段,釋除不了疑慮。比較控方PW1張德俊及PW2楊晉熙的證供可以見到疑點,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下證明被告阻差辦公。
--------------------------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控方案情是PW1及PW2在寶邑路離開警車,PW1 見到一名女子A (牠認為是楊小姐),到唐俊街重見A就繼續追捕,警察警告其「咪郁」,但女子繼續跑,警員以警棍毆打其大腿。此時被告出現,用雙手捉住A右邊上臂,與警員拉扯,直到PW2警員出現從後推倒劉並制服。
被告供稱與楊拖手跑,自己才是最先被拘捕的女子,楊之後才被拘捕。而控方說法是被告劉拉扯女子A楊,但先被制服在地的人無可能拉扯之後被制服的人。
PW1警員張德俊最初見到女子A金髮,身穿藍色上衣黑色褲,盤問下同意藍色和黑色近似,也承認中間有5秒時間A在視線內消失。PW1說與A距離25米,即兩架雙層巴士距離。他之後見到類似身高身形,認為那就是女子A。而被告劉與楊的身形相近,同樣身高約1.6米中等身形。
*因視線斷開5秒,在25米距離外,現場背影相似者多,包括被告。證人證供不可靠。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PW1庭上聲稱的追截路線走了捷徑,是在片段中行頭的三個警員之一。與在事發之後6小時所錄的口供中的路線並非相同。盤問時證人聲稱當時長時間當值所以記錯。辯方認為並非合理解釋,一個6小時後記憶怎比一年後上庭的記憶差?
PW2楊晉熙證詞說當時三人先到場,但不記得PW1的到場的次序,佐證了PW1盤問所講「沒有行捷徑」。這很關鍵,除了影響證供可靠性,也影響到PW1是否第一個作出拘捕的警員,如果他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會否他不是第一個執行拘捕的警員呢?
從片段見到行捷徑的3位警員率先執行拘捕。如果PW1不是行捷徑,那拘捕時的說詞就不吻合了。PW1口供不可靠,他可能不是第一名執行拘捕的警員。如果PW1是第一名拘捕警員,那麼他抓的應該是被告而不是楊小姐。
根據蘋果新聞影片,見到跑得較慢深色衫的人跌倒,被告(劉)庭上指跌倒的人是自己。PW1在庭上不同意看到有人跌倒,稱當時自己視線鎖定A並追截。PW1的說法是被告與A (楊小姐) 都背向寶邑路向著商場跌,與實際跌倒方向不符。PW2也沒有交代過方向為何不合常理。
🛑先被捕並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阻差案情只有PW1證供,他說看見女子A(他認為是楊),追截後用警棍打A大腿,再遭被告(劉)拉扯。PW1說法是自己制服女子A(楊),然後PW2制服被告(劉)。
PW1說對女子A用過警棍。而PW2指當晚自己沒有用過警棍。被告(劉)說右邊大腿警棍傷勢,照片可見棍狀傷痕黑色中間有淡黃色,據PW1證供,只有他用過警棍,因此有機會搞錯被告(劉)與女子A(楊),傷勢證明到如果PW1為第一個執行拘捕,被他拘捕的似乎是被告(劉)不是女子A(楊)。PW2說拘捕被告時沒有用過警棍,那麼被告傷勢何來?
PW2口供指自己沒有使用警棍,當時奮力衝上去前推跌被告(劉)。證供又指不記得被告(劉)拉住楊手的什麼位置。
傷勢截圖是在11月15日兩點發出來,照片時是被告離開警署後一晚拍攝,但大家知道黑色瘀傷並不是立刻可見的傷勢。 這些傷勢是在承認事實中寫,辯方沒可能預先知道PW1庭上供稱有用警棍、PW2供稱沒有用警棍。
辯方認為PW1拘捕的是被告。因為PW1有用過警棍,我向他指出,他拘捕的是被告。
📌簡單交接,無具體分辨兩女身分
兩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拘捕被告(劉)和女子A(楊)後才發現兩人是女性,所以交由女警負責,沒有一直看管也沒有留意她們的動作。
PW1沒有參與拘捕後現場調查,甚至不知道被捕者名字身分、他承認沒有向女警交代拘捕過程,甚至不肯定女警有沒有搜身。被問及會否混淆A(楊)與被告(劉),PW1說認得樣子。但PW1見到被告機會只有兩個,(1)在寶邑路見到其側面,(2)所謂拉扯時。但如果拉扯到被制服只有6秒,PW1是否真的看清女子容貌。
PW2說女警到場前,將被告(劉)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再交女警,沒有留意被告動作。亦不清楚如何處理女子A。PW2說衝上去撲倒時問了被告(劉)的名,如果法庭就PW2是否衝上去拘捕了劉有疑點,那麽有沒有問名字, 警車上有無出示身份證,這部分證供同樣存疑點。
兩名女警同時到場,簡單交接沒有具體分辨被告劉和女子A(楊)身分,沒有個別處理。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被捕後警員看管下無法做出大動作,控方兩名證人都同意兩名女子從袋拿物品不可能。而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對象,澄清了被告被捕後有錄音聯絡男友通知被捕。影片1分55秒看到,女子A (楊)被捕時手上沒有電話,只有被告才有,原因就是她被捕時正在撿電話,電話已經在被告手上。
辯方案情得到錄音支持,大家同意被告男朋友收到信息,當時機器上的時間希望被法庭接納。 控方兩名證人都說被告雙手拉女子上臂(阻差)若然被告被制服後手握電話,被捕前必然也拿著電話,她再用雙手拉扯另一名女子的說法更加不合理,拉扯完被制服後電話仍在手上,更不合理。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辯方引用終審法庭一案例,妨礙標準不是單單構成不便,法律原則是要考慮基於事實和程度。即使法庭不相信辯方案情完全接受控方說法,根據PW1說整個過程為6秒或,PW2說5秒,PW1受影響程度相當輕微,是否符合法例妨礙程度?
PW2指自己重75公斤,而PW1亦絕對高大過兩名女子,被告是否真的能影響到他?他們追捕黑衣可疑人士,如果被告和楊不是跌倒,他們也會追捕其他黑衣人。本身落車執法就是這個目的,被告有無阻礙到?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被告劉與朋友楊吃完飯散步,八卦去到現場,見到也有市民街坊踩單車,現場不是危險混亂到要即刻離開的地步。被告供說自己一直站在唐俊街行人路,跑時跌倒,電話跌出,身上物件與財物表吻合。她跑兩步用左手執起電話時被警員拘捕,被警棍打大腿。 控方證人說只有兩人拘捕,不同意人多拉人少,只是因制服後有其他警員協助,才造成警員人多的錯覺。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控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質疑朋友家在調景嶺,當時將軍澳有示威,仍然步行去將軍澳地鐵出口不合理。被告作供聲稱當時馬路上有20多人,盤問又話有30至40人阻塞道路,前言不對後語。
從片段見不到警員的拉扯過程,但控方證人警員有提及鏡頭較前是楊,被告較為後,與警員所說(先拘捕楊,後拘捕被告)吻合。被告的傷勢是自己講被警棍打,但沒有醫療證明,法庭需要考慮可信可靠度。
被告作供說自己被索帶鎖住,與警員證供吻合,兩名警員並沒有搞錯被告與楊小姐,因為被告用索帶,楊用手銬鎖住。
🎗辯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證人供稱用索帶鎖住被告,而被告作供也說用索帶,但並不代表沒有混淆兩人。辯方質疑警員拘捕時一度搞錯,之後回想才搞清楚楊與被告。而被告被上索帶已經是較後階段,釋除不了疑慮。比較控方PW1張德俊及PW2楊晉熙的證供可以見到疑點,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下證明被告阻差辦公。
--------------------------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控方案情是PW1及PW2在寶邑路離開警車,PW1 見到一名女子A (牠認為是楊小姐),到唐俊街重見A就繼續追捕,警察警告其「咪郁」,但女子繼續跑,警員以警棍毆打其大腿。此時被告出現,用雙手捉住A右邊上臂,與警員拉扯,直到PW2警員出現從後推倒劉並制服。
被告供稱與楊拖手跑,自己才是最先被拘捕的女子,楊之後才被拘捕。而控方說法是被告劉拉扯女子A楊,但先被制服在地的人無可能拉扯之後被制服的人。
PW1警員張德俊最初見到女子A金髮,身穿藍色上衣黑色褲,盤問下同意藍色和黑色近似,也承認中間有5秒時間A在視線內消失。PW1說與A距離25米,即兩架雙層巴士距離。他之後見到類似身高身形,認為那就是女子A。而被告劉與楊的身形相近,同樣身高約1.6米中等身形。
*因視線斷開5秒,在25米距離外,現場背影相似者多,包括被告。證人證供不可靠。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PW1庭上聲稱的追截路線走了捷徑,是在片段中行頭的三個警員之一。與在事發之後6小時所錄的口供中的路線並非相同。盤問時證人聲稱當時長時間當值所以記錯。辯方認為並非合理解釋,一個6小時後記憶怎比一年後上庭的記憶差?
PW2楊晉熙證詞說當時三人先到場,但不記得PW1的到場的次序,佐證了PW1盤問所講「沒有行捷徑」。這很關鍵,除了影響證供可靠性,也影響到PW1是否第一個作出拘捕的警員,如果他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會否他不是第一個執行拘捕的警員呢?
從片段見到行捷徑的3位警員率先執行拘捕。如果PW1不是行捷徑,那拘捕時的說詞就不吻合了。PW1口供不可靠,他可能不是第一名執行拘捕的警員。如果PW1是第一名拘捕警員,那麼他抓的應該是被告而不是楊小姐。
根據蘋果新聞影片,見到跑得較慢深色衫的人跌倒,被告(劉)庭上指跌倒的人是自己。PW1在庭上不同意看到有人跌倒,稱當時自己視線鎖定A並追截。PW1的說法是被告與A (楊小姐) 都背向寶邑路向著商場跌,與實際跌倒方向不符。PW2也沒有交代過方向為何不合常理。
🛑先被捕並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阻差案情只有PW1證供,他說看見女子A(他認為是楊),追截後用警棍打A大腿,再遭被告(劉)拉扯。PW1說法是自己制服女子A(楊),然後PW2制服被告(劉)。
PW1說對女子A用過警棍。而PW2指當晚自己沒有用過警棍。被告(劉)說右邊大腿警棍傷勢,照片可見棍狀傷痕黑色中間有淡黃色,據PW1證供,只有他用過警棍,因此有機會搞錯被告(劉)與女子A(楊),傷勢證明到如果PW1為第一個執行拘捕,被他拘捕的似乎是被告(劉)不是女子A(楊)。PW2說拘捕被告時沒有用過警棍,那麼被告傷勢何來?
PW2口供指自己沒有使用警棍,當時奮力衝上去前推跌被告(劉)。證供又指不記得被告(劉)拉住楊手的什麼位置。
傷勢截圖是在11月15日兩點發出來,照片時是被告離開警署後一晚拍攝,但大家知道黑色瘀傷並不是立刻可見的傷勢。 這些傷勢是在承認事實中寫,辯方沒可能預先知道PW1庭上供稱有用警棍、PW2供稱沒有用警棍。
辯方認為PW1拘捕的是被告。因為PW1有用過警棍,我向他指出,他拘捕的是被告。
📌簡單交接,無具體分辨兩女身分
兩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拘捕被告(劉)和女子A(楊)後才發現兩人是女性,所以交由女警負責,沒有一直看管也沒有留意她們的動作。
PW1沒有參與拘捕後現場調查,甚至不知道被捕者名字身分、他承認沒有向女警交代拘捕過程,甚至不肯定女警有沒有搜身。被問及會否混淆A(楊)與被告(劉),PW1說認得樣子。但PW1見到被告機會只有兩個,(1)在寶邑路見到其側面,(2)所謂拉扯時。但如果拉扯到被制服只有6秒,PW1是否真的看清女子容貌。
PW2說女警到場前,將被告(劉)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再交女警,沒有留意被告動作。亦不清楚如何處理女子A。PW2說衝上去撲倒時問了被告(劉)的名,如果法庭就PW2是否衝上去拘捕了劉有疑點,那麽有沒有問名字, 警車上有無出示身份證,這部分證供同樣存疑點。
兩名女警同時到場,簡單交接沒有具體分辨被告劉和女子A(楊)身分,沒有個別處理。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被捕後警員看管下無法做出大動作,控方兩名證人都同意兩名女子從袋拿物品不可能。而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對象,澄清了被告被捕後有錄音聯絡男友通知被捕。影片1分55秒看到,女子A (楊)被捕時手上沒有電話,只有被告才有,原因就是她被捕時正在撿電話,電話已經在被告手上。
辯方案情得到錄音支持,大家同意被告男朋友收到信息,當時機器上的時間希望被法庭接納。 控方兩名證人都說被告雙手拉女子上臂(阻差)若然被告被制服後手握電話,被捕前必然也拿著電話,她再用雙手拉扯另一名女子的說法更加不合理,拉扯完被制服後電話仍在手上,更不合理。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辯方引用終審法庭一案例,妨礙標準不是單單構成不便,法律原則是要考慮基於事實和程度。即使法庭不相信辯方案情完全接受控方說法,根據PW1說整個過程為6秒或,PW2說5秒,PW1受影響程度相當輕微,是否符合法例妨礙程度?
PW2指自己重75公斤,而PW1亦絕對高大過兩名女子,被告是否真的能影響到他?他們追捕黑衣可疑人士,如果被告和楊不是跌倒,他們也會追捕其他黑衣人。本身落車執法就是這個目的,被告有無阻礙到?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被告劉與朋友楊吃完飯散步,八卦去到現場,見到也有市民街坊踩單車,現場不是危險混亂到要即刻離開的地步。被告供說自己一直站在唐俊街行人路,跑時跌倒,電話跌出,身上物件與財物表吻合。她跑兩步用左手執起電話時被警員拘捕,被警棍打大腿。 控方證人說只有兩人拘捕,不同意人多拉人少,只是因制服後有其他警員協助,才造成警員人多的錯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陳詞大綱、案情總結、疑點如下
①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②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③ 先被捕且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④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⑤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⑥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76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陳詞大綱、案情總結、疑點如下
①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②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③ 先被捕且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④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⑤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⑥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