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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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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第1庭再訊,以便進警方作一步調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呈上初步調查進度報告,並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後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減少每星期報到次數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指初步調查進度報告已交,但需待政府化驗所及警方爆炸品調查科報告完成再決定控罪(呢個原因聽了幾次),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終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申請押後,表示今個月八日收到一份爆炸品相關的專家報告,需時處理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31) #20200723堅尼地城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
控方表示爆炸品調查報告已經完成,與其相關的測試報告也已經完成,但仍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

辯方沒有反對。

下次聆訊日期:
日期:2021年7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保釋:現有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31) #20200723堅尼地城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押後4星期以便索取指示,不排除會加控其他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表示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修訂前)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提堂

李(31)

原來控罪:
(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今日控方申請修訂控罪為: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男子原xx(30) 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起爆炸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原本今天法庭處理轉介文件,但控方今天表示修訂控罪及詳情,而控罪涉及另一剛在上星期四拘捕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及兩案在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將本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被告表示不反對修改控罪及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前控罪)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轉介文件

李(31)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原xx(30) 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原來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控方於上一庭修訂為以上控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今天修訂控罪內容及將轉介文件交被告,而控罪涉及另一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上庭總結2021.02.28
2022.0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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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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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判刑(#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16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續審 [4/3]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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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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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兩案將會合併

保釋條件更改獲批如下:

A1:原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一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2: 李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兩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梁大律師 (女)

另外,如果因檢疫要求而需要禁足,可豁免該星期的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下午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