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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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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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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修訂控罪1: 管有一支雷射筆、3把摺刀、2個截指套
辯方申請押後,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平台一餐廳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一個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案件將於21/12 上午9:30 於觀塘法院第八庭,預計一天以中文審訊,
繼續原有保釋條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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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11362姚嘉亮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逮屬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於14:00開始當值,因為當日德福廣場有「和你shop」非法集結,18:00收到指示到上址高調巡邏並截查可疑人士。21:45到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設封鎖線。因為有其他警員正進行搜查,為免牠們被騷擾,所以封鎖位於平台通往商場的玻璃門。途人要求開路並詢問設立封鎖線理由,部份人舉機拍攝警員搜查過程。當時留意到一名戴黑色口罩男子起哄,相距好近見到佢有「口部動作」但聽唔到佢講咩。

📌搜查及被捕
該名黑口罩男子用電話拍攝警員搜查,留意到他的單肩黑色袋腫脹,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而且與「和你shop 」非法集結有關,於是帶被告到封鎖線內截停搜查。在核對身份證並確認被告容貌身份後開始搜查,在被告的黑色單肩袋內發現一個方形拉鏈布袋及一個黑色索繩袋,布袋內有「激光雷射筆」、未安裝的電池、1把黑色摺刀。在黑色索繩袋內,搜出一個「被金屬鏈相連且有尖刺突出的指環」。即類似鐵蓮花的攻擊性武器。之後安裝電池測試雷射筆,證實雷射筆功能正常可發出光束。

📌後續
因當時有其他職務(當日身為大隊傳令員負責保護大隊長)需要處理,所以將被告及搜出的物品交予警員12679,並向他交代截停被告原因,之後沒有處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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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劉偉聰大律師質疑,既然沒有在德福廣場內見過被告人,憑咪嘢話佢同非法集結有關呀?警員姚嘉亮指根據過往經驗,人們參與非法集結後會化身成佢地所講嘅街坊,繼續對警方造成滋擾。在姚警員確認所謂的滋擾即是用手機拍攝警員後,劉大律師向他指出「你唔滿意被告用手機影你同你d同事,所以你就拉佢」姚警員不同意。


👨‍⚖️莫子聰裁判官要求證人姚嘉亮澄清2點:
1) 莫官問姚警員:安裝電池需要幾耐?(答: 唔洗10秒)。辯方問:是否一次就安裝好 (答: 印象中係) 辯:你係咪係被告面前裝上㗎?(答:係) 辯:向你指出你係第三次裝先成功裝到 (答: 不同意)

2) 當時執行大隊傳令員職責是否只有你一人(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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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作供
基督徒警員12679 劉偉漢,東九龍應變大隊秀茂坪梯隊的傳令員。

應警員11362警l姚嘉亮要求,繼續搜查被告。繼續搜袋時,搜出1把匙狀摺刀(P4)、1把圓形掛籂摺刀。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帶上警車AM9938返回警署。

🎗盤問:
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時摺刀掛住一條鎖匙,摺刀形鎖匙扣放在方形袋入面。大袋入面亦有個充電器、兩本書、一個男裝銀包,所謂的鐵蓮花是在銀包內搜出的。

劉警員答:無印象。淨係記得有本較厚重的書,無留意係咪有兩本書。不同意鐵蓮花是在銀包內搜出的,摺刀是在布袋內搜出。

【未完待續,一陣再執。純粹俾心急人睇,唔好share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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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可能有另一名辯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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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從事泳池保養維修工作,聖誕節當日收到朋友介紹一份泳池保養散工,於是出發到淺水灣南灣道一屋苑進行泳池清潔及保養。確認袋內物品…方形小袋內有一支雷射筆(裏面無電),電池分開擺、有後備八達通、後備鎖匙連匙扣、2本圍棋書、醫療卡……

因為當日是聖誕節,有通知家姐預期工作結束後會到她寓所慶祝聖誕。因為家姐寓所在海濱附近,所以打算用雷射筆示範「幻彩詠香江 」的激光表演,並且用鎖匙扣(控方證物P3)和長鏈(辯方證物D3)作魔術工具,在外甥面前表演魔術。被告庭上表演👏(想睇請自行Google "chain and ring tricks")。之前在家庭聚會亦有向外甥表演魔術。

工作需要使用摺刀,當池水出現問題時,會使用包裝厚實的化學清潔劑清潔,所以會用摺刀打開包裝。另外摺刀亦用作借力,揭開沙隔鐵蓋(過濾裝置)。後備鎖匙上的鎖匙扣、環狀匙扣間中會用作開信刀,拆除衣物的價錢牌。因為不是使用電池所以分開放,避免誤觸,影響雷射筆(電池)壽命。到屋苑後入機房檢查池水狀況,檢查池變綠的狀況。確認後準備白礬、梳打粉和漂白丸(有用刀),清洗沙缸、吸池。

🟢當日行程:
① 10:00到淺水灣南灣道工作
② 14:00完成工作後,前往銅鑼灣某商場逗留1小時左右,之後坐巴士離開
③ 18:00左右到寓所附近的85°C cafe睇圍棋書(一直攜帶)
④ 20:30咖啡室即將打烊,所以離開,慢慢散步到九龍灣運動場,打算到德福廣場(九龍灣站)
⑤ 21:00左右到九龍灣站坐地鐵到將軍澳站

因德福廣場被封鎖無法通往九龍灣港鐵站,現場有幾十名市民,被告站在一旁觀察情況等待解封。期間被告舉起電話拍攝現場情況 。

被告確認片段記錄了自己在德福廣場的被捕過程。片中見被告手持電話,被告稱自己沒有與現場人士一同起哄、口部亦無動作。當日戴上口罩,是因為2019年8月在東九龍胸肺科確診患上初部肺結核病,需要接受藥物治療,每3個月覆診一次(呈上覆診卡)。

* 被告作供稱當時警員在他面前嘗試為雷射筆裝上電池,到第3次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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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盤問下被告指當晚只打算聚會,無計劃到家姐寓所食飯/聖誕大餐,聚會除家姐1家3口外無其他人參與,只簡單交代過當晚會上佢屋企,並無約實時間。控方大律師質疑,被告去到已經差唔多11點,6歲小朋友唔會已經訓覺喇咩?被告答:唔清楚,一般無咁早訓。當晚姐姐發現被告無出現後,有聯絡被告家人。

被告同意後備鎖匙通常都係放在一個固定位置,有需要才使用。隨即被控方質疑:「頭先主問期間講過用匙扣的摺刀嚟做開信刀,咁唔係同你嘅講法違背咩?」被告答:屋企有其他鉸剪,不過通常我都係用嗰個鎖匙扣嚟開信。

👩‍⚖️控方案情:
被告被捕時並非打算進入九龍灣地鐵站,當晚亦無計劃到姐姐的寓所,涉案有關的5樣物品都打算用作傷人,所以先收在(窩藏)袋內,今日庭上所講的辯解都是謊言。

🙅‍♂️被告一概否認以上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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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3開庭
傳召DW2被告家姐出庭作供:
她的職業是律師,在2019年11月的家庭聚會中,弟弟有提及聖誕節會到寓所探訪。與弟弟關係融洽,每星期都會到父母家聚餐,有時更會表演魔術。凌晨致電話父母指被告在德福廣場被捕。兒子睡眠時間不固定,有時好早有時好夜訓,當晚00:30左右才入睡……


盤問:
無約定確實時間但無預計被告會食晚餐,處理完家務夜晚先致電父母查問。知道被告有貓頭/尖刺狀的圈,因為之前表演魔術用過……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79


辯方 #劉偉聰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涉案物品。

被告在庭上已經將所有物品的用途解釋。被告管有的不論是貓頭形狀,或是如控方所講的尖刺狀鎖匙扣,都有扣上鎖匙,因此明顯地是鎖匙扣。至於證物P4的摺刀鎖匙扣,被告亦有解釋是平日貪方便用作開信刀。簡單而言P4是一件日用品,將日用品帶出街根本無需太多解釋。當日是聖誕節,用雷射筆到海旁與家人慶祝聖誕節合情合理,表演魔術亦是情理之中,講法亦得到被告姐姐確認。另外,被告亦有解釋工作需要用到黑色摺刀,控方無任何證據可以減弱、挑戰或反駁辯方案情。

總括而言,被告已經就物品的用途提出若干解釋。辯方無需就涉案物品的用途的解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只要法庭裁定辯方的解釋有機會合情合理,就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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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1把鎖匙狀含3片刀刃的摺刀。#攻擊性武器

詳情參考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90

🛑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即使在70米內意外被照中眼睛亦會造成傷害,加上其他物品刀刃尖銳,數量多且殺傷力大。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1個月。

🛑11個月即時監禁🛑

黐線裁決理由18:00補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3把摺刀。#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457

🛑判處11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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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理由
管有雷射筆(證物P1)是因為當日打算到姐姐寓所慶祝聖誕,並到附近的海濱長廊向姐姐及外甥示範「幻彩詠香江」的激光效果;管有黑色8cm摺刀(證物P2)是在工作時揭起泳池沙隔、拆開清潔泳池的化學品麻布袋/膠袋包裝用;2個被金屬鏈連在一起的尖狀介指(證物P3)魔術表演;鎖匙狀摺刀(證物P4)、圓形吊飾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拆除新買物品價錢牌用。


📌被告講法不合情理,極之牽強
首先「幻彩詠香江」的燈光效果是固定在建築物頂部的裝置發出,與手提雷射筆造成的效果不能相提並論。

被告在盤問下亦承認P3並非魔術專用道具,加上證物P3指環上的2個尖角非常尖銳,而被告表演的對象之一,是一個6歲的小朋友。法庭認為被告可以用普通無尖角的指環表演魔術,不需要用有尖角的證物P3。而魔術巧妙之處在於手法,並非在魔術用具。所以,即使被告在庭上表演魔術,並不代表當日管有證物P3,準備表演魔術的說法合理。


📌舉證責任在於_方?
雖然被告作供曾經提及當日到南灣道一屋苑泳池進行清潔,但沒有其他證人或獨立證供,例如工作完成後的單據,單憑被告證供並不足以支持被告案發當日早上有接受該工作。

法庭認為被告用證物P2黑色摺刀,割開包裝化學品的麻布袋/膠袋的講法不合理。按被告講法,他隨身帶備證物P4,P5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之用。兩把小摺刀已經足以割開麻布袋/膠袋,根本無須另外帶一把摺刀。

被告與家人同住,即使丟失鎖匙亦有家人開門。被告解釋後備鎖匙的鎖匙狀摺刀匙扣(證物P4)及吊飾狀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將日常用品連繫後備鎖匙並不合理,因為會令後備鎖匙容易丟失而失去後備意義。既然摺刀匙扣是在家中開信用,何不將它留在家中?另外亦無需要急於將新買的衣物拆除價錢牌,即使有需要,亦不需要帶3把摺刀。


👨‍⚖️莫子聰裁判官的定罪推論
因缺乏直接證供,所以莫官會以①物品本身的性質與狀況②管有物品時的相關環境③被告人當時的行為表現,以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

雖然雷射筆與電池分開擺放,但電池與雷射筆都放在同一方形小包內。根據PW1證供,可在10秒內將電池安裝並正常使用雷射筆……所有涉案物品都能被輕易地取出使用。

根據被法庭接納為事實的警員12679劉偉漢證供,當時德福廣場有很多市民要求開路,質問為何封鎖商場並不停辱罵警員。當時被告與其他人一同起哄,用手提電話拍攝封鎖線內的警員。法庭認為被告無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逗留在案發地點,管有的物品除了在警民糾紛升級為暴力事件時,用在自衛傷害在場警員用,並無其他可能正當合理性。


*並非全部裁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