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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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楊清奇指黎智英慷慨向員工派股票 但用人「殘忍」頻換高層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7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40日審訊,繼續由前《蘋果日報》主筆楊清奇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他解釋遵從黎智英指示是因為對方是個「慷慨又殘忍」的老闆,黎在蘋果股票上市時會向員工派股票,令早前部分高層成為「千萬、億萬富翁」,但若黎認為員工不合心意,「好快就換人」,他任職23年期間,單是社長和總編輯已各換7至8人。他又指示黎智英對新聞要求是「求新求變」,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換人去做」。

楊清奇提及黎智英與其他高層有時會就論壇版專欄作家名單變動提出建議。法官李運騰問及黎在《蘋果》有否職位,楊表示沒有,他解釋仍聽從指示的原因,是印象中「黎先生係個慷慨老闆,又係一個殘忍嘅老闆」,說是「慷慨」是因為蘋果在股票上市和分拆網上版時,黎向員工派股票,「造就咗早期一啲高層管理層,成為千萬富翁,或億萬富翁。」

楊表示形容黎智英「殘忍」是「誇張咗啲,但佢用人用到盡嘅」,若遇到員工「唔啱佢心意,好快就換人」,在他任職《蘋果》23年期,他記得總編緝換了7至8個人,社長亦相同。楊又指黎智英對新聞要求是「求新求變」,最簡單直方式是「換人去做」,又指黎智英會用「搖大樹」方法換人,若想在留在《蘋果》工作,必須聽從老闆指示,主動做好手頭工作。(全文

#20240307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無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官7天內決定

【法庭線】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7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全文

#20240307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快必」譚得志煽動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 裁定煽暴意圖非入罪必要元素

【庭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訴庭今(7日)頒下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入罪的必要元素,並表明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強調各地不同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可引伸出不同詮釋,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煽動罪條文是否過份含糊、過份干預言論自由,上訴庭認為條文已足夠清晰,明確區分非法及合法言論,法庭定罪與否,僅取決於言論是否有損害中共或港府權威等非法意圖,受眾實際是否有被煽動,無關重要。上訴庭強調,現今煽動行為有多種形式,不暴力的手段能夠帶來同等破壞,認為煽動罪已在言論自由及維護國安之間取得平衡,沒有違憲。

譚方另爭議,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的罪行,據《國安法》必須循可公訴程序處理,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惟上訴庭認為,《國安法》沒有推翻現有本地法例的效力,煽動罪仍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故區域法院有權審理。(全文

#20240307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涉威脅前女友發布口交片 男警不自辯押至4.5裁決

【東網】男警被指威脅其前女友,聲稱會在網上平台發布她為自己口交的不雅影片。涉案男警遭落案起訴一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案件今日(7日)作結案陳詞。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4月5日作裁決。

28歲被告謝朗傑,於控罪書報稱為警員。據悉他已被停職。他被控一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4月11日,在港威脅會發布X的私密影像,而在作出該項威脅時,被告的意圖是該項威脅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知道或罔顧該項威脅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被告亦不理會X沒有或是否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

雙方承認事實透露,被告在去年2月初,透過交友程式結識X,其後發展至戀人關係,惟同年7月分手。X早前供稱,雙方結識後3日首次見面,並發生性行為,2人其後交往。交往後不久,被告曾拍攝她更衣、小便,以及為謝口交等的片段。X曾多次要求被告刪除相關片段,被告卻拒絕更稱「幫你派街坊」。X稱她其後提出分手,被告回應「IG見」,其後又稱只是「講吓」。不過X認為被告只是在敷衍她。2人最終在同年7月正式分手,X及後報警求助。(全文

#2024030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被甩就威脅放相
涉超市偷食物 女警3.25答辯

【東網】一名休班女警被指在去年7月,於屯門一間超市偷食物,包括豆腐、通心粉和金菇。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正式落案控告她一項盜竊罪,案件今日(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3月25日進行答辯。

40歲被告黎美芬,報稱任職公務員,居於屯門。據悉,她已被停職。她被控於2023年7月26日,在屯門時代廣場北翼2樓惠康超級市場偷竊一包餅乾、一包通心粉、一盒豆腐、一支飲品、兩個奇偉果、一包豆、一包金菇、一包青椒及一包粟米,而上述物品為牛奶有限公司的財產。(全文

#2024030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守行為再偷野
被捕人士資訊部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無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官7天內決定 【法庭線】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7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
林卓廷曝警司游乃強受查脫罪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獲批

【自由亞洲電台】香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判囚4個月;林之後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周四(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提出廉署調查一定要密密實實,如認為沒提及調查中的罪行非相關披露,會影響廉署調查不再有保障,認為案件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論點,並有合理爭辯空間。暫委法官游德康聽取陳詞後,同日判下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全文)

#20240307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