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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女警長涉偷USB、書券 警誡稱「紀念品係人都攞得」

【法庭線】47歲女警長被指於2019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2支警察紀念品USB ,以及共值2400元的28張書券。她否認3項盜竊罪,案件周三(10日)在粉嶺法院開審。

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案發時已離職,但被閉路電視拍到在該處出現。案發後3天,警方拘捕及警誡被告,她聲稱「呢兩個公仔USB,我攞嚟自己用嘅,因為係紀念品,係人都攞得」。(全文

#2022081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偷同袍書券
不服盜竊罪成囚8個月 女警長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東網】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被指在少年警訊會所偷取電腦記憶棒及總值2,400港元的書店書券,她於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全部罪成,被判囚8個月。女警長不服定罪及刑期並獲准保釋往高院上訴,高院今日(20日)開庭處理其上訴。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立場偏頗且作出不恰當推論,又認為刑期過重。不過暫委法官郭啟安提出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實屬「好嚴重」判刑要收警剔及阻嚇作用,如案件性質嚴重,失去長俸亦屬咎由自取。法官最終就上訴押後裁決。

任警長的49歲上訴人陳惠嫻,現時正停薪留職。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閱讀室內,偷竊2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以及8張50港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及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20張100港元商務印書館書券。

上訴方投訴指原審裁判官裁決顯示對上訴人有偏頗,且就部份辯方證人的證供作不利猜測,裁判官雖有提醒證人部份問題有權不作答,但不作答後他卻指對方避而不答,對其誠信抱懷疑。上訴方又指裁判官就上訴人的行為作出不恰當的推論,如指當時上訴人忘記該處裝有閉路電視,才會作出偷竊行為,卻拒絕接納上訴人指怕小朋友見到很多書劵蜂擁而上,才預先收起一些,亦可能「失竊」的書劵可能已派發。至於記憶棒,裁判官亦拒絕接納上訴人指她早獲答允可取走該些紀念品;控方則回應指,裁判官是獨立分析每名證人的證供,包括辯方證人,並認為其裁斷正確無誤,高院亦不應干預。控方亦認為裁判官並沒有作出任何不恰當的推論,至於刑期方面,上訴人是在警方的會所及在聯歡會上干犯3項盜竊罪,判刑並非過重。 (全文)

#2023122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偷同袍書券